2005.8.3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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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矿产品指的是煤、铁、金属矿石等各种矿物及其产品。

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矿产品在工业、建设、国防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使用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

其中之一便是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符号或文字等标志,用于提醒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合理贴标识能够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降低使用起来的风险。

同时,在矿用产品质量可靠、技术指导规范、使用标志明确的情况下,也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维修成本,达到安全、高效、廉价的目的。

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使用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涉及安全标志的所有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煤、铁、金属矿石等。

二、定义和类型1. 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的各种符号标志及文字,以提示用户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2. 标志类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类型:•合格证标签:标记产品质量合格的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警示标志:用红色为底色,白色图案或文字,以警示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特殊危险及安全使用方法;•号码标志:在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注明产品的生产编号或批次号,以便追踪和控制产品质量;•操作标志:标记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保养标志:标明产品的维修保养周期和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延长使用寿命;•其他标志: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其他的标志,以辅助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制作1. 制作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制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2. 制作方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采用贴标签、印刷、喷涂、制作铭牌等方式制作。

3. 材料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选用防水、耐光、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较大的物理载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透明度,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精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专项监督、监察,支持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6.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发证、公告细则8.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0.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1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细则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附件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种类为科学、有效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根据生产实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已定型产品、未定型产品、新产品和进口产品四种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形式第五条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年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第六条年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年审制度,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及其变化情况等。第七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引发或涉嫌引发事故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因产品或持证人被投诉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八条持证人应自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的第二年度起,每年4~6月份提交年审材料。安标国家中心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持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可通过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等方式实施。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审查产品生产依据的技术文件是否与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审核持证人的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产品监督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结论,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二条持证人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故意刁难、阻挠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按不合格处理。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第十三条持证人或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一)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的;(二)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情节轻微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材料弄虚作假的;(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抽样样品的;(五)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不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六)涉嫌引发事故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尚处于调查处理阶段的;(七)与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关联的同类产品;(八)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标志标识备案的;(九)伪造、转让、买卖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的;(十)利用安全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十一)其他需暂停安全标志的。第十四条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暂停期限不少于30日,其持证人应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在被暂停安全标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经复审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第十五条持证人或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一)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且变更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二)产品引发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四)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经诉讼程序的,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六)其他应撤销安全标志的。第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向矿山销售;已在矿山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产品安全标志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证人应将安全标志证书交回安标国家中心。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两年。第十七条持证人被暂停或撤销产品安全标志的,可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第十八条对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或其产品不满足相关标准的,安标国家中心接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报后,及时按照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持证人对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诉。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与被监督检查的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自觉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的事故隐患,持证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监督检查相关费用。。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

三、管理制度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基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编号两部分。

(2)基本图形符号:煤矿矿用产品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为“KA”。

(3)安全标志编号: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采购和使用的凭证。

(2)证书内容包括: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1)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生产单位在产品出厂前,应向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标志。

(3)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申请办理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4)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2)销售单位在销售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安全标志证书。

(3)使用单位在采购、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检查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

四、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1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一)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1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一)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1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一)实施安标的必要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

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没有取得安全标志,不得生产、销售,矿山企业不得采购、使用。

对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而决定实施的。

矿山尤其井工矿山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诸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粉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昏暗潮湿、粉尘飞扬的恶劣运行环境;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

因此,要求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

矿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防护等级,矿用材料应具备阻燃和不延燃特性,矿用爆破器材应在保证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矿用柴油机车应控制其排烟的毒性。

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矿用产品多为专用设计,在相关产品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矿山灾害事故的常见原因,会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简介矿山是一种经济活动,但也是一种相对危险的行业。

在矿山生产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因为矿用产品直接关系到矿工的个人安全。

为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需要对其进行标志管理。

本文就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要求进行探讨。

定义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山采矿、开采等生产工作中的工具、设备及各种辅助设备、部件和器具,如撬杆、木锤、铁锤、岩钻、矿灯等。

其中,金属矿用产品主要包括钢绳、枪杆、铲子、镐头、斧头等,非金属矿用产品主要包括工字钢、木材、膨胀栓等。

安全标志管理是指通过标志、标识、标牌等方法,对矿用产品进行认定、分类、记录、使用、维修等工作的管理。

其目的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管理要求1. 产品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材料和用途,将矿用产品分为金属和非金属矿用产品。

金属矿用产品再可以进一步分为有缆绳和无缆绳,有缆绳主要包括钢丝绳、钢丝索、合成纤维绳,无缆绳主要包括钢制品、锤子、利器、电动工具等。

2. 产品认定在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认定十分重要。

需要建立矿用产品的认定制度,对新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定。

认定包括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厂家等信息,并进行记录。

3. 标志设计标志设计需要根据矿用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标志一般包括矿用产品的名称、编号、生产日期、型号、规格、材料等信息。

对于金属矿用产品,可以在矿用产品的缆侧进行编码,对于非金属矿用产品,则可以在矿用产品的表面进行编码。

编码方式建议使用数字和字母组合。

4. 标志标识标志标识是将标志印制在矿用产品上的过程。

标志标识要求清晰、殷切、耐用。

标志印制好后,要逐一按照编码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对于有缆绳的金属矿用产品,建议在缆绳端部位置标识矿用产品编号。

5. 使用与检查矿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志标识进行使用。

对于更换或维修的矿用产品,在更换和维修后也要重新进行标志标识。

同时,还要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了解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11)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一)实施安标的必要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

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没有取得安全标志,不得生产、销售,矿山企业不得采购、使用。

对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而决定实施的。

矿山尤其井工矿山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诸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粉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昏暗潮湿、粉尘飞扬的恶劣运行环境;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

因此,要求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

矿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防护等级,矿用材料应具备阻燃和不延燃特性,矿用爆破器材应在保证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矿用柴油机车应控制其排烟的毒性。

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矿用产品多为专用设计,在相关产品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矿山灾害事故的常见原因,会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3•【文号】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

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并告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承担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新产品。

四、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管理规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管理规范

矿安标字〔2005〕14 号关于发布《矿用产品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经研究,现发布《矿用产品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二○○五年六月十七日附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不能加施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产品,所加施的安全标志标识为非标准标识。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以下简称非标准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非标准标识的式样第五条非标准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第六条非标准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印字轮、喷码、转移贴、烙印、打戳等形式,但其图案规格应与标准规格图案成线性比例。

第七条非标准标识其底色和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及颜色进行设计,但应清晰、醒目,便于查看。

第八条非标准标识的式样1.输送带、风筒(布)等产品输送带、风筒(布)等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采用模压、烙印、转移贴或印刷、打戳等形式印制在产品本体上,其形式如下:2.电缆、管材、胶管(总成)等产品电缆、管材、胶管(总成)等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采用喷码、印字轮或转移贴形式印制在产品本体上,其形式如下:3.其它产品此规范未涉及的,但确需使用非标准标识的产品,应按第1、2条的标识形式及原则进行设计。

第三章安全标志非标准标识的申请和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办公室对非标准标识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如需使用非标准标识,应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非标准标识,应缴纳监督管理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KJ型“矿用”提升绞车可否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物料用主提升绞车的请示》(赣安监管一字〔2009〕18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生产厂家申请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中明确要求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不能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提升绞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结束——。

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和依据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一是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二是便于对矿用产品的监察和识别;三是淘汰和限制不安全的产品;四是定期对在用产品进行监察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五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和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依据:1、1992 年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2、1999年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863 号文《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

通知重申: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

并明确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 类;3、2000 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 号文《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4、2001 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在此基础上,朱凤山处长对国外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的立法情况作了介绍,他说: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一些先进的工业化国家都十分重视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等)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产品的管理认证与评价是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他们的成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1、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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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认真把关,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局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3日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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