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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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放在本单位(包括其他仓储企业)或者仓储于我市国有粮库中的粮食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仓单是指可交易商品粮。

第四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仓单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企业在辖内信用社(部)设立基本账户(在发行设立账户的除外),管理规范,照章纳税;(三)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四)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企业)以上;(五)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六)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为借款人提供粮食的市场价值的50,(在发行授信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企业抵押率可以提高到70%)。

第九条粮食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单户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试行期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0年6月30日);单户累计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年。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订单融资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融资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出口合同、订单等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

订单融资的业务范围包括跟单托收以及汇款方式项下的融资,汇款方式下,本行只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订单融资业务,如出口合同、订单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本行只可对货到付款部分提供订单融资。

第三条订单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订单融资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第三章订单融资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订单融资的对象。

订单融资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订单融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所持的出口合同、订单等需由资信良好的国外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订单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九)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股东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定义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及相关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不公开转让的股权,目前在股权交易中已经完成过转让,但由于非公开转让原因,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未在交易机构上挂牌交易、未进行流通交易等原因未能实现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金融机构。

质押: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质押给质权人作为质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一)质权人依法取得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可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贷款业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登记程序应当得到严格执行,质押登记资料应当真实可靠。

(三)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能力和稳定来源,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担保措施。

(四)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五)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核实股权的市场价值,将贷款放贷额度控制在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价值的合理范围内。

(六)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管理(一)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来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二)贷款人应当及时关注和分析银行股权市场的动态和实际情况,调整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策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确保贷款本息利益。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履约情况和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动态管理质押贷款资产。

五、监管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

大型保险公司年度风险合规工作报告

大型保险公司年度风险合规工作报告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年,以新《保险法》的修订为标志,健康保险经营发展的外部法制环境日益健全完善,同时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更趋强化。

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外部法制环境和监管形势的变化,紧密围绕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主基调和公司“调结构、控成本、打基础、创特色”的工作方针,抢抓医改新机遇,业务转型成效显著,结构更趋合理。

业务质量持续改善,首次实现短期险承保利润8650万元;实现经营净利润0.14亿元。

偿付能力充足,*年12月31日,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9.43%,达到监管Ⅱ类标准。

公司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将依法合规作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立涵盖总分公司的合规制度和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

*年度,公司各经营管理领域的合规状况良好,合规管理机制运行正常。

(一)公司管理层继续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持续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保障,并在经营管理中自觉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和公司《合规政策》的规定。

公司加强全员合规培训,培养合规文化,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履行合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促进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二)初步建立涵盖总分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一是公司设立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合规负责人,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和公司《合规政策》、《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管理层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在监察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设立风险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20家分公司成立纪委,5家分公司指定分管纪检监察领导落实相应职责。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4•【文号】建总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4日建总发[2000]6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6月12日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发放的,以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自营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物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授信、个别授权的原则。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四条股票质押贷款建立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的基础上。

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按照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由计划财务部门管理。

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XXXXXXXXXX开立存款账户,上年度(或向前推算12个月)现金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与订单付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能正常履行订单供货,且无任何债务纠纷;(六)订单已进入履约期;(七)须出具与付款人签订的合同或真实交易相关证明文件;(八)XXXXXXXXXX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贸易订单融资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系指卖方将所生产货物的所有权转至买方,买方向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订单融资系指买卖双方签署订单后,本行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满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办理订单融资应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结构融资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订单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占用卖方授信额度。

订单融资与其项下叙做的国内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占用同一授信额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订单融资的管理。

开展订单融资的分支机构应设立贸易融资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完善订单融资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三)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四)负责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检查;(五)负责本行业务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辖内订单融资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设计订单融资方案;(二)负责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督促落实已批复的产品方案;(三)对辖属各业务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四)研究并提出订单融资业务新产品建议;(五)负责货押商品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操作;(六)分行权限内订单融资操作方案的评审;(七)负责辖内订单融资数据的维护、统计和监查,按总行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上报业务报表。

第八条业务经办机构(支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职责:(一)负责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客户信息和资料收集;(二)负责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三)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查,对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提交的书面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各文件之间表述是否一致,以及客户印章、签字与客户的业务授权及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四)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2013版个险保全作业规则说明——保全员必备的精品知识

2013版个险保全作业规则说明——保全员必备的精品知识
9
应备文件
有效证件
增加:①港澳居民身份证。 ②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照片加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明 文件;(注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有效,未注明有效期间的在出具日期后的6个月内有效) 证件使用特殊要求 ①户口簿也是经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但由于无照片无法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可单独作为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使用。户口簿
投保人身份证号码(非自然升位)变更
保单挂失补发 合并客户 (2)支付金额大于1千元(原账户大于1万元)的给付业务,且6个月内办理了以下业务的:
保单在6个月内发生过被保险人姓名变更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非自然升位) 挂失补发 合并客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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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类业务控制要求
2、上送复审: (1)满足查验条件的业务,支付金额大于5万元需上送复审。 (2)给付业务领款人非申请资格人,需直接上送到区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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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备文件
死亡证明
申请资格人死亡,须提供申请资格人死亡证明,由申请资格人的合法继承人(一 般为申请资格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办理时需提供所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原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保单约定的身故受益人) 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 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若无第一 顺位法定继承人,则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申请资格人死
2013版保全作业规则修订点
提示与对比
2013.04.07
我们的议题
1. 实施要求 2. 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章
实施要求
实施时间
自2013年3月5日起施行, 1个月内,如有客户因咨询过95500而要求 按照2012版保全规则办理保全业务,可以个案按照2012版保全规则执行。

(客户版)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客户版)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建行北京分行订单融资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小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根据《湖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订单”是指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协商则。

第一条订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订单贸易背景真实,且有历史记录可以证明该订单为买方与借款人之间的非首次交易;(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订单内容应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三)订单项下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借款人的主营业务;(四)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订单融资,须在与买方签订的订单中明确已在我行开立的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为销售收入回款账户。

如订单中的回款账户非我行账户,则订单融资贷款放款前,借款人必须提交买方出具的《账号变更通知书回执》(见附件1-6);第二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期在两年以上(须提交税收证明、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二)在我行的评级为a+级(含)以上;(三)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开立销售专第一条上担保方式:(一)抵押;(二)质押;(三)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四)其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小企业订单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经办行审核单笔订单融资贷款金额时,应对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订单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卖方的预收款比例及履约能力,买方的采购规模,到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可能性,以及订单中约定的权责义务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按照以下原则确认:订单融资额度≤(订单金额-已支付预付款金额-尾款或质保金)×70%;第四条订单融资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及订单中确定的赊销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订单融资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5%(含)或综合收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25%。

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

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

第二部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

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

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105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106 - 第七条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财库[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丰富国债品种、提高国债发行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通则(试行)-

贷款通则(试行)-

贷款通则(试行)正文:---------------------------------------------------------------------------------------------------------------------------------------------------- 贷款通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贷款通则》(试行)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十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一)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仓单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12—09-19 13:50:07 来源: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发展,鼓励交易商积极入市参与交易交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交易所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移交给出借人。

第三条交易商取得的仓单质押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交易商短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四条参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交易所资格审定并持有注册仓单或拟交收仓单的交易商;(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仓单所载商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并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六)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八)经合作银行评级授信,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标准;(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十)在合作银行开有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商与出借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仓单质押流程第六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将自有的未被冻结的注册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短期融资.拟交收仓单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基于买入订货而产生的相应债权。

拟交收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拟交收仓单作为融资申请基础,并承诺以交收后获得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出借人基于一定比率为其提供支付交收款项的短期融资.第七条注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一)交易商与出借人签署《质押协议》和《借款合同》。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市XX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丰富我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力,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六)我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我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XX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状态正常;(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八)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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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
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XXXXXXXXXX开立存款账户,上年度(或向前推算12个月)现金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与订单付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能正常履行订单供货,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六)订单已进入履约期;
(七)须出具与付款人签订的合同或真实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八)XXXXXXXXXX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订单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并在所处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法人(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销售货款的能力;
(三)与借款申请人有三个月以上合作关系,且履约付款正常;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或订单;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XXXXXXXXXX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在履行订单供货以及应收账款产生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经付款方确认的供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订单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订单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订单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订单质押贷款的订单付款人只能为一户。

如出现多个订单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订单付款人履约能力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4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被质押订单交易额]×100%≤40%
第十三条订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订单付款人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

第十四条订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县XXXXX信用
合作联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生产经营贷款利率。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信贷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为他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客户部门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约束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将支付货款汇至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帐户上,加强资金监控,该账户的货款资金回笼后必须优先归还借款人在XXXXX 县信用联社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XXXXX信用联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
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XXXXXXXXXX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XXXXX信用联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客户部门应确定贷款管理责任人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
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
(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XXXXXXXXXX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或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冻结借款人的应收账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XXXXXXXXXX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XXXXXX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
(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
(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
(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
(六)不接受XXXXXXXXXX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XXXXXXXXXX工作的;
(七)XXXXXXXXXX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XXXXXXXXXX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XXXXXXXXXX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一条XXXXXXXXXX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XXXXXXXXXX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XXXXX省XXXXXXXXXX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XXXXXXXXXX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纪
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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