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2000.07.01,2013.03.11.23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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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0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际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行招标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一)招标人依法具备招标资格;(二)招标人依法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招标人依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四)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五)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自行招标:(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招标人未取得招标资格的项目;(三)招标人未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招标人未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五)招标人未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全文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三)投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保证金要求;(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分析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招标过程的规范和效率成为了众多建设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自行招标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然而如何实施自行招标有着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下文将从自行招标的概念、实施步骤、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行招标的概念自行招标是指不依托国家招标采购平台,而由建设单位自己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的一种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都要走网上招标平台,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私人投资者来说,自行招标还是相当重要的。

二、自行招标的实施步骤1、确定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首先,建设单位需要确定招标方式,比如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招标管理员的职责和招标人的组成,以及评标人、监督人的职责。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自行招标的核心。

它应包括招标范围和项目内容,招标条件和要求,标书制作标准和时间安排,以及评标办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3、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自行招标的重要环节。

招标公告应该明确招标的时间和地点、本项目的概况以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等方面的信息。

4、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自行招标的最后一步。

开标评标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自始至终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自行招标存在的问题1、招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建设单位在自行招标时,往往由于缺乏招标经验,导致招标程序不规范,不能符合标准。

2、评标人素质参差不齐评标人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不同,在评标结果上产生了很大的差别,这是影响自行招标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3、招标方式不合理如果选择的招标方式不合适,会给招标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不必要的麻烦。

四、自行招标的解决方法1、加强招标经验建设单位应该提高自己在自行招标方面的经验和素质,提升自己的招标能力,以便更好地管理整个招标过程。

2、提高评标人素质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提高评标人的素质。

这些方法包括培训、考试、评估等等。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8 篇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2 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3 篇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4 篇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招标条件条例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自行招标申请条例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1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8 篇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2 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3 篇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6 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4 篇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投标案例 题

招投标案例 题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订)(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间顺序):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21号 2002年3月13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2003年4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第219号, 2002年7月28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二、招标范围: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重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办法

工程项目自行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自行招标行为,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自行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等工程项目;(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项目;(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自行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通过公告、媒体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广泛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招标组织能力;(三)有明确的招标需求;(四)有合法的招标资金来源。

第七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通过招标人内部审批;(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招标准备阶段1. 确定招标范围和方式;2. 编制招标文件;3. 审批招标文件;4.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二)投标阶段1. 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2.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3. 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4.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三)合同签订阶段1.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2.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说明;(三)投标须知;(四)合同条款;(五)技术规范;(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间顺序):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第21号 2002年3月13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2003年4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第219号, 2002年7月28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二、招标范围: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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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颁布日期:2000-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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