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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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395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395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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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O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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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O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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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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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与水资源相关的工程。

4.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工程。

5.矿山工程: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资源的开采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6.农林牧渔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工程等。

7.能源工程:包括火电厂、电力输变电工程、新能源工程等与能源相关的设施建设。

8.环境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环境监测站、清洁生产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9.工业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建设、生产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业设施的建设。

10.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医疗卫生设施、旅游景区等各类特殊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招标规模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资额进行划分和标定。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额越大,招标规模就越大。

2.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小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中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特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

3.不同招标规模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可以包括一栋单体建筑物或少数几栋单体建筑物,而大型工程则可以包括整个小区或大片区的建设。

以上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简要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建筑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招标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标准文件,确保自身符合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O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完成。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依次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是指哪些项目需要进行招标。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规定,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招标。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1. 重大工程项目:如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巨大,一般都需要进行招标,以确保项目的公正竞争和顺利推进。

2.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都需要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完成,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3. 其他规定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规定,还有一些特定类型的工程项目也需要进行招标,如城市规划、环境治理、水利工程等。

这些项目的招标范围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类型有所不同。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对于不同规模的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规定,招标规模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招标资格要求:招标规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规定,如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要求等。

不同规模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以确保项目的承接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2. 招标程序要求:不同规模的项目的招标程序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等环节。

这些程序要求的设定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所有投标人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3. 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规模标准还规定了不同规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以及退还的条件和程序。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是为了确保投标人的诚意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并在中标后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通过以上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能够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对项目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对于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范围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等;对于道路建设项目,其建设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排水设施等。

在招标范围的规定中,需要明确项目的建设范围,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中,还需要对项目的设计范围进行规定。

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内容、设计标准、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项目的设计范围,以便于投标人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编制。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范围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指对项目的规模进行明确和规定,以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明确项目的规模要求,从而更好地进行投标和评标工作。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2.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

3.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规模,施工规模是衡量工程项目规模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ΟΟΟ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O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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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3 号令)
(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 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益。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制定相关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招标范围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类型:招标范围应包括哪些类型的工程项目,例如建筑工程、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2.项目规模:招标范围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包括项目总投资
规模、工程规模等。

3.参与主体:招标范围应明确参与招标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事
业单位等。

4.地域范围:招标范围应明确适用的地域范围,例如国家范围、地市
范围等。

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规模: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进行规
定,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2.工程规模: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根据项目功能和用途确定,包括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等。

3.施工工期: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应包括施工工期的规定,确保项目
按时完成。

4.质量要求: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还应包括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结语
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项目管理和施工的规范化。

同时,科学合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也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于相关部门和企业来说,遵循规定,严格执行,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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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
(二)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

前款第三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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