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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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所涉及的范围和规

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招标方需要明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以下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制定依据

和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招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标的、招标范围、招标工程的地点、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履约期限等。

2.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招标工作所涉及的规模和

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招标工程的总工程量、招标的资

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等。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等。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和招标公告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结论。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招标

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招标方在进行招标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0年5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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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的招标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供应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

水平。因此,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秉承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以使招标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

首先,在制定新的招标范围时,需要明确招标的适用范围和项目类型。招标范围应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应包含各类工程,如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等。同时,还应明确招标适用于国有企业、

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招标主体。

其次,新的规模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

行合理划分。规模标准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指标来界定,可以设置不同的标准,如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同时,还应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将一些关键工程或重要项目列为

优先考虑招标的对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此外,制定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工程建设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组织相关专业

机构或专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

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

期望。

最后,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或机构,

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评价信息,提高招标的公开透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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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批准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全文】【法宝引证码】CLI.2.29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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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与水资源相关的工程。

4.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工程。

5.矿山工程: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资源的开采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6.农林牧渔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工程等。

7.能源工程:包括火电厂、电力输变电工程、新能源工程等与能源相关的设施建设。

8.环境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环境监测站、清洁生产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9.工业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建设、生产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业设施的建设。

10.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医疗卫生设施、旅游景区等各类特殊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招标规模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资额进行划分和标定。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额越大,招标规模就越大。

2.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小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

-中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特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

3.不同招标规模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可以包括一栋单体建筑物或少数几栋单体建筑物,而大型工程则可以包括整个小区或大片区的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

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定招标规模的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实际

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一、项目类型。

1. 建设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单项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2. 货物采购类项目,按照采购数量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采购数量和金

额为基础,根据货物的特性、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3. 服务类项目,按照服务内容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服务内容和金额为

基础,根据服务的特性、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二、招标规模标准。

1. 小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货物采购类项目

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中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货物采

购类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在50万元至

500万元之间。

3. 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

金额超过50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招标规模标准的调整。

1.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

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招标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根据项目特性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性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招标规模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标准

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标准

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标准

一、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概述如下:

1. 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填写项目地址)

3. 项目性质:(填写项目性质,如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

4. 项目规模:(填写项目规模,如建筑面积、层数、户数等)

5. 项目总预算:(填写项目总预算)

6. 项目内容:(填写项目的具体建设需求和设计要求)

二、招标范围

1. 建筑设计与施工范围:

- 建筑设计:包括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 施工范围:包括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

2. 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范围:

- 材料采购:包括项目所需的各类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的采购;

- 设备采购:包括项目所需的各类施工设备、机械设备等的采购;

3. 工程招标人员及外围配套服务范围:

-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答疑、开标等; -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工艺检验、有限检测等;

- 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咨询、方案审核、勘测测量等;

- 其他配套服务:如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安全检查等;

4. 其他补充事项:

- 详细说明投标人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相关经验等;

- 对投标文件要求中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说明;

- 与投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文件获取

有意参与本次招标的各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招标文件:

(填写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如购买、下载、索取等)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如下:

1. 投标截止时间:(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

2. 开标时间:(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工程建

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确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这对于规范工程建

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有序进行具有重要

意义。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工程设计等方面。其中,土建工程包括

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市政工程包括城市

道路、排水、供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等;设备采购包括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工程设计包括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

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设计等。

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工

程施工规模、工程设计规模等。投资规模是指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设备采购、工程设计等各项费用。工程施工规

模是指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数量等。工程设计规模是指工程项目的设计规模、设计要求等。

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投资规模、施工规模、设计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同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确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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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

(二)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

前款第三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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