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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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6条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
第7条严格风筒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
第3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风机工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论处。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现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装置齐全,安设符合标准要求,并挂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风筒要逐节编号,风筒和接头要严密不漏风(末端20米除外)、吊挂平直、环环吊挂,拐弯地点必须设置弯头。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
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停开记录手册”,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工作面不准作业。每天必须对自动切换功能进行一次试验,并有原始记录可查。
第2条严禁无计划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风机工持证、挂牌看管(瓦斯检查员、电工和放炮员不能兼管)。风机工在岗工作范围:局部通风机至风筒末端。风机工必须熟练掌握局部通风机操作程序,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启动局部通风机时(包括自动切换实验),必须执行“四人”(即风机工、瓦斯检查员、电工、安检员)同在制度,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所有局扇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泄压三通装置或瓦斯自动排放器。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
第5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因检修或检查设备(有计划)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向通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上要有机电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通防区(科)、施工单位、矿调度、机电科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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