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以下是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供你参考:1. 胎儿继承权问题。
2. 业主共有权问题。
3. 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4.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5. 网络购物合同问题。
6. 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问题。
7. 婚姻财产约定问题。
8. 遗产继承问题。
9. 家庭暴力问题。
10.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11. 土地使用权问题。
12. 劳动合同问题。
13. 工伤赔偿问题。
14. 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15.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16. 知识产权问题。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8. 产品质量问题。
19. 食品安全问题。
20. 环境污染问题。
21. 教育合同问题。
22. 旅游合同问题。
23. 房屋租赁问题。
24. 民间借贷问题。
25. 赠与合同问题。
26. 担保合同问题。
27. 定金问题。
28. 违约责任问题。
29. 合同解除问题。
30. 侵权责任问题。
31. 人格权问题。
32. 婚姻自主权问题。
33.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34. 子女抚养问题。
35. 收养问题。
36. 继承顺序问题。
37. 遗嘱问题。
38. 遗赠问题。
39. 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40. 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41. 网络侵权问题。
4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43.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44. 专利申请问题。
45. 商标注册问题。
46. 著作权问题。
47. 专利权问题。
48. 著作权侵权问题。
49. 专利权侵权问题。
50. 商标权侵权问题。
51. 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52. 反垄断问题。
53. 政府采购问题。
54. 招标投标问题。
55.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56.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
57.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
58.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
59. 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问题。
60. 合同法与继承法的关系问题。
61. 合同法与税收法的关系问题。
62. 合同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63. 合同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摘要:一、民法典的概述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2.冲动离婚问题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5.婚姻家庭问题6.继承问题7.侵权责任问题四、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正文: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概述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冲动离婚、单位防止性骚扰、死者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法典的出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三、具体热点问题分析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冲动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单位防止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有义务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4.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典常见问题
**《民法典常见问题》**
今之世,民法典出,规范民事,保障民权,意义重大。
然众人于其中常见问题,略述如下。
其一,物权归属之惑。
诸如房产、土地等,或因继承、交易等致权属不明,纷争遂起。
其二,合同之约。
条款不明,权责不清,或有违约之虞,争议难断。
其三,侵权责任之定。
伤害事故、名誉损毁之类,何者当责,责之轻
重,常令众人迷茫。
又有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法交织,难题诸多。
再者,借贷纠纷常见。
利息高低、还款期限,稍不留意,便生纠葛。
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界定,亦令不少人困惑。
凡此种种常见问题,实因民事活动繁杂,法条细则众多,常人难以尽悉。
故当广宣民法典,使民知法懂法,遇问题能依法而行,求公正之
裁决,保自身之权益,方使民法典之旨得彰,社会之序得稳。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一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
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
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2. 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民法规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释上的分歧和争议,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4. 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适用: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对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的法律制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争议。
5. 民法的社会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民法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民法规则的修改、补充等方面的争议。
总之,法学民法学术争议问题非常广泛和复杂,涉及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
《民法典》的编纂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循自愿原则: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支配性。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这一原则被充分尊重并体现在各项法律条款中,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民法典的编纂在恪守自愿的前提下,探索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一揽子”民事权利保障或救济方案。
通过公私法联动、多法并举的制度设计,实现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
3. 民事权利的核心地位:民法典紧紧围绕“民事权利”这一核心进行编纂,通过增设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应承担的必要义务,将国家权力的“有限+有为”追求转化为保障或救济民事权利的举措。
4. 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民法典的编纂不仅关注民事权利本身,还注重与其他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等的联动。
例如,在刑法方面,《民法典》作为前置法,对刑法的定罪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体现在规定可以成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
这种联动性使得民法典在保障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他法律制度形成有效衔接。
5. 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这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开展相关司法解释时恪守民法典的原则规定,以及行政法、刑法等通过修法或立法增加配套性制度。
同时,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内化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逻辑主要体现在遵循自愿原则、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制度设计、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以及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等方面。
这些逻辑共同构成了民法典的完整框架和体系,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近期,我国民法典经过长达数年的编纂工作,正式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
首先,编纂民法典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是法理理论与现实需求的平衡。
民法典的编纂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在与时俱进的同时,编纂者还需立足于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避免出现过于激进或偏离实际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编纂者兼顾法理理论和现实需求,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与专家意见征集,确保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科学、合理、符合国情。
其次,民法典的实施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套立法和改革。
实施一个完整的民法典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还需要各级政府、法院、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套立法和制度改革,确保民法典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例如,在物权保护方面,相关法院需要建立健全的房屋登记制度和产权保护机制,以提高房屋产权登记便捷性和产权保护力度。
同时,还需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民事赔偿体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可行、公正的救济途径。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治宣传教育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当民众能够主动了解、遵守和维护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
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的含义和目的,以确保司法裁判统一、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以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有利于民法典统一应用和解释的司法共识。
最后,民法典的实施还应注重国际接轨和与国际社会的互动。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中国传统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和民间法律观念。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探索其对现代的启示。
一、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一大问题是家族法与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法律观念极为重要,以家族为单位制定法律规定。
这导致了家族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个人权益的限制。
与之相对应的是,现代社会注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这与传统家族法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
二、男权主义与女性权益另一个问题是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男权主义观念。
在传统家庭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和经济支柱,而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剥夺,如继承权、财产权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三、封建等级观念与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民法中的封建等级观念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封建社会中,人们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往往根据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区分。
这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
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摒弃封建等级观念,确保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个体责任与公共利益中国传统民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体责任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重视个体责任,强调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责任必须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个体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与公共利益进行协同。
五、法律理解与法治意识中国传统民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理解和法治意识的欠缺。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意识相对较低。
法律往往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程度较低。
这导致了法律权威的不足,法治的推行面临困难。
现代社会中,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挑战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挑战一、引言中国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诞生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新一轮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创新和挑战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民法典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创新1. 民法典的编纂与合并中国民法典是对现行的中国民法规范进行集中统一的编纂,将各个分散的民法规范整合为单一的法典,旨在提高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引入新的法律概念中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引入了许多新的法律概念,例如公平交易、人格权、网络交易等,以适应和规范现代社会的发展。
3. 强化个人权利保护中国民法典通过明确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和财产的保护,为市民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4.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民法典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着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商业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规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三、挑战1. 遵循和落实法律精神中国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需要全体公民和相关行业各方共同遵循和落实法律精神,确保法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2. 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中国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典,需与其他专门立法法规相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 社会及国际舆论的反馈与调整中国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会面临社会各界和国际舆论的反馈和调整。
在与社会各方沟通和协商中,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法律规定,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4.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民法典的法律适用也需要保持灵活性,及时调整法律规定,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挑战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的创新为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实施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然而,面对挑战,我们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同时不断完善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只有这样,中国民法典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与思考
中国民法典立法:主要争议与思考对于我国民法典争议有很多,比如是效仿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大多数学者还是赞成吸收两者长处,探索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要不要编纂民法典,还是仅仅是一个法律汇编就好;要民商合一还是民商独立;哪些单行法应当纳入民法典。
首先,关于是否制定民法典。
诚然,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有很多好处,可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可以更好的避免民法规定之间的冲突,可以在适用的时候更为方便明了,或者说也可以说明我国立法的技术的提高,但这是从理论上而言;实际上,民法典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法典,更不能就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是应该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
民法典的社会基础应该是形成的市民社会。
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单指整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更通俗点说,市民社会产生于自由经济的土壤之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决定大概跟谁交易,交易什么,如何交易,可以平等地协商,不受他人和国家的干扰。
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财产得以保护。
但我们的社会离市民社会还很远。
一部旨在物尽其用,定纷止争的物权法颁布之后,频频出现的拆迁案和征收案,让物权法的实施寸步难行,步履维艰。
在中国长期形成的强大公权力无孔不入,政府只是说话的法律,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设者。
但在这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子中,政府始终扮演着强权者的角色与民争利。
在现今社会,个人的权利应更多地得到保护。
所以,现今的社会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民社会,国家的权利对于个人的干涉太多,很多应该平等的地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也并不平等。
对于没有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很难产生一部相应的合适的民法典,即便制定出一部民法典,实行起来也会很有困难。
所以,我们更应该培养良好的民法精神,为民法的制定提供一个社会基础。
并且,中国的法律的制定更多的在于政府的决定,中国立法规划确实是人大主要领导说了算,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实际工作人员掌管实权。
据证实,这些具体负责起草法律的处级、甚至司局级部门的大小领导,不一定是人大代表或由代表选任,但他们却握有比人大代表大得多的立法权。
最新民法典的争议
最新民法典的争议近期,我国的最新民法典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意识的进步,一些争议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一些最新民法典中的争议,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与思考。
一、婚姻家庭领域的争议最新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规定引起了许多争议。
首先,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然而,一些人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离婚现象以及家庭的不稳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问题。
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特别是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划分财产仍然存在难题。
二、民法典中的合同争议民法典作为对合同法的全面、系统性的整合,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一些合同争议的出现引起了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关注。
首先,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的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合同成为了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网络购物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商品质量、退换货等。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关于租赁合同的争议。
在民法典中,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然而,一些争议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租客权益保护和租赁平衡问题上。
例如,一些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租金过高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租客的权益。
三、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争议民法典对于公民的个人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一些具体细节上的规定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简称《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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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
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大陆法国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
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均学历不超过大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不高,独立性不够,容易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
一部不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所谓“松散式”、“汇编式”民法典,使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可以从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规则,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还会适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响之下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合法化”!这样的法典,不仅不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还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
有的学者不赞成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他们说,人家英美法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须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方法。
中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国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
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实则是法律的生命线。
英美法我们学不了,是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
我为什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设编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一条理由是人格权的重要性。
人格权关系到人的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其重要性并无人否认。
但民法典的编排体例,绝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
人的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属于法典的进步性问题,应当体现在民法典的价值取向、规范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上。
一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格权和人权的保护,就具有进步性,至于该项制度在民法典上的安排和位置,是作为单独的一编,还是一章,是放在法典的前面还是后面,对其进步性不发生影响。
法典结构体例、编章设置、法律制度的编排顺序,应当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并照顾到法官适用法律的方便。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当以逻辑性为标准,使民法规则构成一个有严格逻辑关系的规则体系,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二条理由是所谓创新。
认为世界上迄今存在的民法典,人格权都是规定在自然人一章,还没有单独设编的,中国大陆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就有了自己的特色,有所创新。
我不反对创新,不反对中国民法典体现中国特色,但问题在于这种创新和特色,一定要符合公认的法理,至少在法理上说得通,有起码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否则,就是故意标新立异。
民法典是为民事生活制定准则,为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设立行为规则,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设立判断基准,绝不允许任意性和标新立异!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旧债务法等;二是规定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
迄今没有将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其理论根据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在于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
我们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呢?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第三个理由是所谓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
必须指出,当年制定民法通则,专设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列举性规定,其中第四节规定人格权,并不是出于理性的决定,而是出于不得已,绝不意味着将来制定民法典就一定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民法通则之所以在国内外受到好评,是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了比较充分的人格权,而绝不是因为将人格权单设一节。
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的基本理由,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
首先是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
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人格的载体。
因此,人格权与人格相终始,不可须臾分离,人格不消灭,人格权不消灭。
世界上的民法典,均将人格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其法理根据正在于此。
其次,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的权利。
人格权就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出生、死亡一样,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
只在人格权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这是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而与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立的法理根据。
再者,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其他民事权利均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处分。
而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发生与人的意思、行为无关,且人格权原则上不能处分,不能转让、赠与、抵销、抛弃。
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不能适用于人格权。
人格权单独设编,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
相对于总则编而言,其余各编均属于分则,总则编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应适用于其余各编。
试问,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期间等制度,将如何适用于人格权编?我为什么不赞成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中国大陆民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概念的意见,由来已久。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曾发生过争论。
已故著名学者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一文中说,有人主张中国民法“应摒弃债的概念。
理由是:(1)中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国家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债的概念大相径庭;(2)债本身是一个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3)债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4)不用债的概念不会影响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严肃性。
”佟柔教授指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应当使用债的概念”。
根据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且明文规定了“债权”定义。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的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
在2002年9月16日至25日召开的讨论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发生激烈争论。
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民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
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
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
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
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
唐律、明律都有“钱债”。
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
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
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
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
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
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德国民法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