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贷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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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借款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借款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篇一: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洽谈协商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

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诺承诺是指贷款方对借款方提出的贷款项目经过审查与评估后,所作出的贷款意向书。

承诺应当经过下列步骤: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贷款方自己或请求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对信用等级高的,可优先考虑贷款,信用等级低应采取限制性的贷款措施。

调查立项。

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规定,做好借款前的调查立项工作。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二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二

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二1、判断题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对2、判断题丰收小额贷款卡的挂失、补卡、换(江南博哥)卡手续可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内任何营业网点办理。

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贷款重组是贷款人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而采取的重要补救措施之一。

105、金融机构贷后检查主要采取非现场监测方式。

正确答案:对4、判断题格式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管理要求,针对某项业务制定的在机构内部普遍使用的格式统一的合同。

正确答案:对5、判断题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贷款新规规定,尽职调查的工作职责可以借助第三方人员和中介机构承担。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正确答案:对9、判断题《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均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

正确答案:错10、判断题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正确答案:对11、判断题贷款人应设立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该部门或岗位是否独立,由贷款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正确答案:错12、判断题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正确答案:对13、判断题丰收贷记卡年费在开户时收取,以后按年预先收取。

正确答案:错14、判断题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是否尽职,是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持续有效监控制度有否得到执行主要表现。

正确答案:对15、判断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既可以作为存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也可以作为存款人的定期存款账户。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条文理解】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

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

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交易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灾区,以及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群体中频繁出现。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但是,在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主张其权益,被告需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2. 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举证责任应当落实到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上。

如果是原告主张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那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如果被告否定自己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那么,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

3. 多数人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且无第三方证人,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数人证据的证明方式,即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需要特别关注。

1. 支付现金应当留有证据在民间借贷交易中,支付现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涉及现金的流转,不易留下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进行现金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留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2. 借贷关系成立时,贷款人应当交付现金在民间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应当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等。

如果贷款人选择采取现金交付方式,那么,贷款人应当确保交付时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否则,在后期如果发生交易纠纷,贷款人难以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现金。

3.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现金后查验并证明收到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应当及时查验收到的现金并证明收到。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最新5篇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最新5篇

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最新5篇央行30日正式宣布,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人民币调至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20万元。

这次美丽的我为您带来了央行最新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最新5篇,假如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共享给最好的挚友。

篇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篇一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状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

黄邦银、杨涛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邦银、杨涛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邦银、杨涛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9【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20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美宏聂华竟彭晓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邦银;杨涛【当事人】黄邦银杨涛【当事人-个人】黄邦银杨涛【代理律师/律所】闫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林刘永明【代理律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邦银【被告】杨涛【本院观点】杨涛主张黄邦银偿还借款,其提供了黄邦银2015年2月16日书写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借条,结合一审法院(2021)川1502诉前调2902号案件工作笔录内容以及二审诉讼中黄邦银代理人的陈述,本院对杨涛与黄邦银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胁迫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3 01:02:13黄邦银、杨涛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5民终20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邦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邦银因与被上诉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邦银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21)川15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杨涛的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涛承担。

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

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

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_违约了如何办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贷款合同与借据的不同是成立的方式不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下面小编带来了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供大家参考!贷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贷款合同与借据的不同如下:1.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贷款合同违约了如何办贷款合同违约了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贷款合同违约了起诉时效贷款合同违约了起诉时效是三年。

合同的成立(二)_真题-无答案

合同的成立(二)_真题-无答案

合同的成立(二)(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形成的事实状态称为______A.合同生效 B.合同履行 C.合同变更 D.合同成立2. 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______A.缔约当事人存在合意的外部形式 B.合同内容合法 C.缔约人是具有行为能力 D.意思表示真实3. 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______A.法律行为 B.事件 C.意思表示 D.行为4. 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意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

这是一种______A.效果意思 B.表示意思 C.表示行为 D.非意思表示5. 甲有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想法,也草拟了合同书,并决定将该想法告诉乙。

这是一种______A.效果意思 B.表示意思 C.表示行为 D.非意思表示6. 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意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

在草拟好合同后,甲告诉乙,欲与乙设立房屋买卖关系。

这是一种______A.效果意思 B.表示意思 C.表示行为 D.非意思表示7. 招股说明书是______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既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8.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是______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既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9. 在行为人的表示中,若明确说明其表示无任何约束力,则该表示为______A.要约 B.要约邀请 C.可以是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 D.不是要约,也不是要约邀请10. 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约自______时生效。

A.发出 B.达成合意 C.受要约人接受D.合同成立11. 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约自______时生效。

A.发出 B.达成合意 C.受要约人接受 D.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12.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与下列哪个期间是相同的?______A.合同订立期间 B.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 C.到达受要约人期间 D.合意达成期间13. 要约在受要约人死亡后到达受要约人处的,要约______A.有效 B.效力待定 C.重新发出 D.无效1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______A.新要约 B.承诺 C.合意变更 D.新要约邀请15. 要约人在要约中要求承诺应以一定形式进行的,受要约人应依限定的方法进行承诺,否则承诺______A.为新要约 B.无效 C.有效 D.效力待定16.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______A.发出通知时 B.到达要约人 C.发出通知后,到达要约人前 D.要约人接受承诺后17.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______A.要约是发信主义 B.承诺为到达主义 C.要约和承诺均为到达主义 D.要约和承诺均为发信主义18. 合同成立的时间为______A.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B.承诺发出时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D.承诺发出后经过合理的期限19.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陈述,正确的是______A.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种机械的买卖达成意向,双方决定签订书面合同。

自考《合同法》(1-4)章练习题答案

自考《合同法》(1-4)章练习题答案

答案及解析 第⼀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单选题 1.「答案」D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 「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王瑞的⾏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段阻⽌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的。

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可以调动到⾃⼰⼯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段阻⽌买卖合同的成就。

因此,应当选择D。

2.「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条件,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20⽇李四被⼈民⼤学研究⽣院录取为博⼠研究⽣;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电⼦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效之时起所有权发⽣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形交付”。

3.「答案」D 「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名合同可由当事⼈⾃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性规定。

⼆、多选题 1.「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意志建⽴起来的交易关系(⽆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或⽣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其中合同在第三编。

()2.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除双方达成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不成立。

()6.要约是以电话方式作出,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7.当事人就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按照买方确定的价款履行。

()8.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即只能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

()10.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合同成立则要求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11.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2.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1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1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如果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16.合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7.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会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8.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19.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无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法本质上是O的法律规范。

A.静态财产关系B.财产归属关系C.财产流转关系D.债务关系2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是OA.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B.法律对有名合同进行了特别限制C.明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D.明确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3 .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限制的目的是OA.保证铁路、公路、航空等的运输B.保证合同当事人就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进行了实际磋商C.在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障D.保证严格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无效4 .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O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保管合同5 .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O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仓储合同6 .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O;但如果标有“样品”的字样,则为OO人要约,要约邀请B.要约邀请,要约C.邀约,要约D.要约,邀约7.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OΛ.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乙不能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双方自动形成合同关系,乙可以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D.乙受有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甲可向乙请求违约损害赔偿8.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OOA.格式条款B.诚实信用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9.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有IOO辆某种小型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

乙公司看到广告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经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0九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货任10.王某与陈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王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陈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按了手印,约定合同在丁地履行。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公司信贷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中,其数值越小越好的指标是()。

A.投资回收期B.净现值率C.投资利润率D.内部收益率【答案】 A2、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购入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B.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缴纳各期租金的现值入账C.构建固定资产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D.与构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建设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发生的汇兑损失应计人相应的固定资产原值【答案】 D3、对于借款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A.财产保全B.破产C.强制执行D.支付令【答案】 D4、关于贷款风险分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贷款风险分类本质上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B.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实施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C.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年终调整风险分类D.贷款风险分类目的是揭示资产可能损失的程度【答案】 C5、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清收中,委托第三方清收属于()。

A.依法清收B.以资抵债C.常规清收D.现金清收【答案】 C6、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银行通过资本金覆盖非预期损失B.从事前风险管理的角度,可持贷款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C.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大小由预期损失大小决定D.银行通过资本金覆盖预期损失【答案】 D7、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

A.抵(质)押协议的合规性B.抵(质)押协议中的担保条件C.抵(质)押协议中的担保期限D.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答案】 D8、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乙银行与甲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丙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合法公章。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12-13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xzx-lawyer)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 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能够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借款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

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

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

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

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使用率非常的广,但是它的种类也很多。

拿实践合同来说,如果不了解所签署合同的性质,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那么,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以下,就是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的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实践合同的种类(一)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二)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1、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

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

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

2、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

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

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

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选择题部分)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选择题部分)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负有后履行义务的甲,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乙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的这一权利在合同法中称为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正确答案:B(1分)解析: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需符合以下条件:(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A.履行B.给付C.清偿D.保密正确答案:D(1分)解析:《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免除B.提存C.抵销D.混同正确答案:A(1分)解析: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为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4.甲曾有恩于乙。

甲因判断失误,导致所买股票被套而无力归还丙的借款20万元。

乙得知此事后瞒着甲将该借款付清,丙向乙出具了了结与甲借款合同的收据。

合同法理论称乙的行为是A.清偿充抵B.债务人清偿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正确答案:C(1分)解析: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并无厉害关系。

5.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认可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理论称这类合同为A.试用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正确答案:A(1分)解析: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路军与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路军与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路军与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4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惠君黄淑梅蒋欣【审理法官】张惠君黄淑梅蒋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路军;周小玲【当事人】路军周小玲【当事人-个人】路军周小玲【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新殷旭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路军【被告】周小玲【本院观点】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收款人抗辩付款系履行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收款人承担。

在周小玲已提交转账凭证、路军未能有效证据反驳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周小玲是否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审查和认定,关于周小玲向路军转账时附言内容是否写为借款,亦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查封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胡金枝、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金枝、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金枝、刘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金枝;刘爽【当事人】胡金枝刘爽【当事人-个人】胡金枝刘爽【代理律师/律所】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天正【代理律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金枝【被告】刘爽【本院观点】刘爽对其向胡金枝借款20万元,已还款45700元,应该向胡金枝支付欠款114300元无异议,但对胡金枝向陈程出借的40000元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爽对其向胡金枝借款20万元,已还款45700元,应该向胡金枝支付欠款114300元无异议,但对胡金枝向陈程出借的40000元不予认可。

因胡金枝支付陈程的40000元发生在2012年8月31日刘爽向胡金枝出具借条之前,刘爽向胡金枝出具借条的借款数额包含了该40000元,应视为刘爽对该40000元借款的追认,刘爽应向胡金枝支付欠款154300元(计算方式为114300元+40000元)。

综上所述,胡金枝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二、刘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金枝给付欠款154300元;三、驳回胡金枝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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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贷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贷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篇一: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
发表时间:20XX-1-1118:41:00 阅读次数:515所属分类:
代理案件经典回味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20XX-1-10作者:姜燕来源:东方法眼
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
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20XX年
10月5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
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

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
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另查明:许某于20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
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
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

20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 元作为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
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

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

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

现顾某、
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
数额。

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15000元给了顾某;许某陈
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证实李某关于“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 的辩称意见。

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庞某证词不予采信。

李某
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息已付壹个月”。

但利息
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并主动扣除
了1500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

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

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
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

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7500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1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为148500元。

现顾某主张自20XX年10月5日起至20XX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8250元,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20XX年8月
20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148500元及利息8250元,合计15675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向案外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150000元的借据从而在表
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150000
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

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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