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办法
工程结算制度和验收制度
工程结算制度和验收制度一、工程结算制度1.结算原则(1)合同约定原则:工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遵循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理及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基础上进行,确保结算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实绩实测原则:工程结算应以实际工作量、工程量为依据进行,避免虚报、夸大。
2.结算程序(1)开展结算:结算前需要在工程结算制度下进行预结算、中期结算和尾款结算等程序,对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确认。
(2)审核验收:经过结算单位的审核验收后,形成结算报告,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3)支付结算款:根据结算报告确定的结算金额,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办理结算手续。
3.结算内容(1)劳务费用:包括工程人员报酬、劳务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等。
(2)材料费用:包括用料消耗、质量检测费、贮存费等。
(3)施工费用:包括施工场地搭建费、施工设备使用费、施工管理费等。
(4)其他费用:包括各项附加费用、税费等。
4.结算标准(1)工程量清单:详细列出工程项目中的各项工程量、用料数量等,便于核算和结算。
(2)财务报表:包括预算表、实际支出表、结算清单等,确保结算过程的透明和准确。
(3)验收记录: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验收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结算责任(1)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工程结算的公正、合理。
(2)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保障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
(3)结算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结算过程的合规合法。
二、验收制度1.验收标准(1)合同约定标准:验收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国家标准及规范标准: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技术验收标准:验收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的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规范。
2.验收程序(1)验收前准备:确定验收程序和标准,准备验收所需的资料和设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提高工程结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结算管理机构1.设立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4)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5)协助其他部门处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事务。
三、工程结算管理制度1.工程结算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2.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结算。
3.工程结算流程:工程结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编制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和合同条款;(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包括开展实地核算、填写结算单据、审核结算资料等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详细列出工程量、工程价值、变更金额等信息;(4)提交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审批;(5)办理结算手续,包括结算付款、归档结算资料等工作。
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工程量核算:工程结算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算,核实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并填写结算单据。
2.合同变更处理:如发生工程合同变更,应及时调整工程结算内容,明确变更金额和变更原因。
3.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应经财务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结算支付:工程结算经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确保结算款及时发放。
5.结算归档: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将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审计。
五、工程结算管理监督1.公司领导应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程结算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
2.如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到项目的最终成果和财务结算。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各方利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1.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工程项目结算应依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算程序1.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测算、结算资料备案等环节。
2.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严格执行,确保工程量准确无误。
3.工程量审核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工程造价测算应综合考虑各项工程量清单、变更费用、支付进度等因素,进行结算金额的计算。
5.结算资料备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存档完整准确。
三、结算依据1.工程项目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变更订单、支付证明、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工程量清单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并经过审核确认。
3.变更订单应经过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影响结算价格的变更应及时调整。
四、结算标准1.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2.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五、结算支付1.工程项目结算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执行,确保支付款项及时到账。
2.工程结算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逐步支付,不得拖欠支付款项。
六、结算争议及处理1.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意见。
2.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附则1.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若遇法律法规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2.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并公布施行。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合理合法进行结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工程结算的制度
工程结算的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2. 工程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公司设立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结算的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结算准备
1.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准备好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条款等资料。
2. 项目部应建立和完善工程量的计量、记录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3. 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使用、机械作业和人工投入等进行盘点,为结算提供依据。
三、结算程序
1. 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量的实测实量,编制初步结算报告。
2. 初步结算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给公司的结算管理部门。
3. 结算管理部门应对初步结算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核。
4. 经过审核无误的结算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款项的支付。
四、争议处理
1. 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其他结算工作应正常进行。
五、监督与责任
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结算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2.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结算数据或干预结算工作。
3. 违反结算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结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个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概述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建设工程完成质量、工期和投资总额的终结性工作。
建设工程的结算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合同规定进行,并经各方共同确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都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由于工程的特殊性质,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因素常常会对工程成本、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工程结算工作需要认真细致,合理准确地核算工程成本,确保结算结果的合法、公正、科学、合理。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结算内容、结算程序和结算标准等方面。
结算时间建设工程的结算时间应当明确、具体,应当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同时考虑到实际施工进度和工期变化的影响。
结算时间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各方对竣工报告、工程成本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认定达成一致后进行。
结算方式建设工程的结算方式分为按合同总价、按合同单价和按实际发生费用等方式。
具体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按合同总价结算的方式。
结算内容建设工程的结算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量及其单价工程量及其单价是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内容,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2.施工进度及质量验收情况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是影响工程结算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需要在结算中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情况,以便确认结算进度和质量验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变更项目工程量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的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情况,这些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其单价应当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量。
4.材料、设备及其单价在建设工程中,材料、设备等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因素需纳入结算范围,并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量。
结算程序建设工程的结算程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提交结算申请承包单位应当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结算申请,同时需要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使用情况、施工进度表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承包结算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承包结算的方式有哪些?(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工程承包在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因此我们很多人已经对此屡见不鲜了。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于工程承包怀有疑问,比如说工程承包结算的方式有哪些。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多么困难,在我国,工程结算的方式就几种,工程承包结算的方式也包含在其中。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施工方在完成工程后需向业主提交结算申请。
结算申请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业主收到结算申请后,将由专业审计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确认工程量、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在结算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篡改工程量清单或虚报工程质量,一经发现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业主也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和质量,合理支付相应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手续。
另外,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项目管理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同时,建议各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结算。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10]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公司工程结算管理,严格结算程序,规范结算行为,强化结算监督,加强财务、计划、造价等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工程结算资金运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工作量记录资料,按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审查、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工工程价款及双方往来账务进行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结算分为物探工程结算、钻井工程结算、地面工程结算、措施作业结算、油维工程结算、矿建工程结算、科研项目结算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油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油田维护维修工程、矿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综合研究、维修改造、物探、钻井、测录井、试油压裂、油维工程、措施作业、科目项目、矿建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实行公司本部和工程建设单位两级管理,油田公司财务处是工程结算的主管部门,规划计划处、勘探开发处、生产运行处等部门配合财务处开展工程结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主要职责1、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审核。
3、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工程结算。
4、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及时组织办理工程结算。
5、组织协调工程结算业务与公司各个单位、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工程结算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
2、负责对乙方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实物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核实,了解掌握甲、乙双方互供材料及往来账务具体情况。
3、负责工程预付款、进度结算和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竣工结算初审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复核。
4、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预付和竣工工程款结算财务清算手续。
第三章工程结算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工程项目的结算文件是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经济文件,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正当经济权益的原则。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对外结算的举措及方案
工程对外结算的举措及方案一、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1. 资料大集合。
首先呢,咱们得把工程相关的各种资料都搜集全乎喽。
就像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行。
施工图纸得有吧,这可是工程的蓝图,啥地方干了啥活儿,都得照着图纸来核对。
还有变更通知,工程干着干着,有时候甲方要求改个这儿,加个那儿的,这些变更的文件都要整理好,这可都是要钱的依据呢。
工程日志也不能落下,每天干了啥,有没有啥特殊情况,都记在上面,到结算的时候拿出来一翻,清清楚楚。
2. 工程量的精准计算。
这工程量的计算可不能马虎。
咱得找几个靠谱的工程师或者有经验的施工人员,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来。
比如说砌墙,你得把墙的长度、高度、厚度都量准了,一块砖一块砖地算,可不能大概估计个数字就完事儿。
要是算少了,那咱可就亏了;算多了呢,甲方也不是吃素的,人家一审核就给你打回来,还显得咱们不专业。
3. 价格的确定。
工程里用到的材料、设备、人工啥的都有价格。
这个价格得好好确定一下。
对于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啥的都要找出来,看看当时买的时候花了多少钱。
要是有市场价格波动,还得找一些权威的价格信息网站或者咨询一下供应商,看看能不能调整价格。
人工价格也得合理,不能给工人少算钱,也不能漫天要价,得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来。
二、结算过程中的沟通与协商。
1. 与甲方的友好交流。
跟甲方打交道,就像交朋友一样,得客客气气的。
咱拿着整理好的结算资料去找甲方的时候,态度要好。
先简单介绍一下工程的情况,让甲方心里有个底儿。
然后把资料详细地给他们解释解释,这个工程量为啥是这么多,这个价格是怎么来的。
要是甲方有疑问或者不同意的地方,别着急上火,耐心听他们说完,再好好解答。
比如说甲方觉得某个材料价格高了,咱们可以拿出采购发票或者市场调查的结果给他们看,证明这个价格是合理的。
2. 谈判技巧。
3. 借助第三方力量(如果有必要)有时候,甲方和咱们僵持不下,这时候可以考虑找个第三方来帮忙。
比如说找个工程结算的咨询公司或者造价师事务所。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合同中工程结算方式
合同中工程结算方式一、工程结算方式1. 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天内支付乙方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
预付款用于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启动工程项目。
2. 进度款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向甲方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后,应在___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___%。
3. 竣工款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
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___天内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4. 质保金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需在竣工款中扣留合同总价的___%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给乙方。
二、结算条件1. 结算依据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为依据。
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2. 结算周期双方应约定明确的结算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特定节点进行结算。
每次结算时,乙方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结算审核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其他事项本合同中的结算方式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保证公司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过程合理有序,便于公司确定和调控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在完工和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施工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根据公司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编制、审核、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的过程。
包括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设计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条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兴建的,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在内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三条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实施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统一管理。
财务预算组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总造价(或暂定总造价)、计量标准、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在建设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和编制《工程竣工造价结算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公司的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资料。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资料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后移交,并在交接表上注明交接日期。
该资料应包括以下部分:
1、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具体见附表一);
2、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属软件计价的,还需提供拷贝有完整计价
书内容的软盘);
3、竣工结算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底稿(能提供软盘的应提供拷贝有工程量计算底稿的
软盘);
4、包含“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交底或图纸会审的会议纪要”、“竣工图、设计
变更通知书及附图”在内的资料(要求为原件);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符合要求的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要求为原件);
7、符合要求的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清单及购货发
票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复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要求为
原件);
9、符合要求的经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要求为原件);
10、合同约定须执行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
11、其它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在公司内部的审核流程: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造价计算书》→公司工程部责任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整理的结算文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公司财务预算组负责人将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予以登记,并根据部门的工作安排让预算责任工程师签收→预算责任工程师对该结算进行审核,并和施工单位进行初步核对确认出该工程的结算造价→财务预算组其他预算工程师按照部门负责人的指令,对该结算造价计算书进行复核→在复核确认后,财务预算组负责人安排专人编制竣工结算审核说明书和填写《×××投资有限公司结算造价审批表》,并在公司工程小组会议上汇报。
第八条公司财务预算组在审核、确认结算造价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以客观事实、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以公司利益最大化、成本经济合理化为出发点来审核工程结算造价计算书和确认工程结算造价。
第九条竣工结算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政策,信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粗制滥造,更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签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计算书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交施工单位确定。
由于公司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时间,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并征得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经审查认定的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应由发、承包双方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公司经手预算人员在工程结算造价经双方确认后,应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并进行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归档资料除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外,还应包括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可有选择性地对经财务预算组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进行监督审核。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1、逐项审查法(全面审查法);
2、重点审查法;
3、类似工程比较法:
4、其他科学有效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必须保证审查质量和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监督审核应着重下列方面:
1、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提出的送审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2、工程计量、定额子目套用是否正确;
3、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4、是否符合有关工程费用标准及造价政策。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监督审核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奖惩:
1、公司员工不得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做出有损公
司利益的事。
违者,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2、公司员工在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或给公司节约投资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
与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预算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承包方报送发包方预结算责任工程师的所有结算资料须经发包方现场责任工程师复核后确认。
结算资料的交接情况以双方预结算工程师签收的记录为准。
2. 如工程结算造价书在发包方财务预算组确认后,公司要求还需进行监督审核的,则需由财务预算组重新填写“竣工工程结算监督审核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