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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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合同纠纷多发机构,如年数量大于 5 件的宜春中支、赣 州中支、抚州中支、上饶中支、吉安中支,建议承保时合同争议解决 方式选择为仲裁,在降低三级机构诉讼成本的同时,亦可以指派分公 司人员出庭,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达到有效降赔增效的目的;另外, 选择分公司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离被保险人较远,可以 增加其诉讼成本,被保险人在徘徊是否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时 会有一个利益权衡,有效减少小额合同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 避免各地市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再次达到降赔增效的目的。
5、律师队伍的残酷竞争、司法鉴定所的一家独大、物价评估部门 的不负责任,形成了保险诉讼案件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导致部分交通 事故专业处理人员煽动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助长了当事人的诉讼热 情,而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报告与物价评估报告的不公正,直接影响 了个案的诉讼赔款及成本。大部分伤残案件、高安法院审理的车损、 车上货物案件均存有此类情形。
3、《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尤其是《侵权责任 法》的施行,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方请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心。 《保险法》第 65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加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导致法院 将目前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 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使保险公司成了道路交通事 故的“冤大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大多法院站在保 户弱者的立场上,偏向受害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 有甚者,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案件,法院都直接 套用第三者的概念,错误的认定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均属第三者, 导致保险公司被动地卷入无止尽的诉讼洪流。13 件涉及车上人员责任 险、车上货物险、车辆损失险涉诉的即属此情况。
动地与被保险人、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快结案,以减少或避免受害第 三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的可能性。
报告人:XXX 二〇XX 年 X 月 X 日
4、被保险人消极作为的行为,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选择诉讼。受目 前司法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肇事司机认为,其所有的 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 消极的不作为,在交警主持调解时拒绝与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 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将肇事方及我司共同诉至法院。涉 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至少 100 件以上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353 件诉讼案中已结 268 件,其中调解结案 97 件、判决结案 171 件、撤诉 4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国民法 律意识的增强是涉诉案件增多的一个最主要因素。随着车险业务发展 规模的不断扩大,车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相应的增多,公司日常报 案量也在急剧增加,导致涉诉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经济建设的高 速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法治的完善、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4、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物价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医院、人 民法院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定点机构,健全保险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交流平台,将道德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济 损失。
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司除了化被动应诉 为主动出庭以外,还应当大力贯彻执行“三能三勿”原则,及时、主
二、侵权纠纷案件
(一)概况
自 1 月份以来,因交通事故受害者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全系统共计 353 件(1 万元以上大案 33 0 件,10 万元以上案件 186 件,30 万元以上案件 59 件,50 万元以上案 件 11 件),诉请金额 5368.67 万元,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 340 件、车上人员责任险 8 件、车上货物险 3 件、车辆损失险 2 件; 人伤导致诉讼 318 件、财产损失导致诉讼 35。
2、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 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 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 导致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客户调解后,因在理 赔时无法达到其预期理赔金额,怒而诉至法院。例如:住院伙食补助 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公司理赔一般是 8 元/天,而营养费法 院可以得到支持,理赔时则没有。涉及理赔金额异议的诉讼案件即属 于此成因。
州区 1、临川 东湖区 2、浔阳区
区 1、南城 2、 1
南康 1、信州
于都 1、袁 湖区 1、章贡 区 2、于都 1、
州区 1
区1
袁州区 3、章
贡区 1
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结案 37 件,其中调解 16 件、判决 21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设置的不规范、行业的恶性竞争,把 我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已 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可是目前我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业务量的考虑、业务管理的不 严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导致相当部分业务在承保时无法做到 上述要求。事故发生后,矛盾就直接摆到了我司面前。不属保险责任 被我司拒赔的 13 件诉讼案存在此因素。
2011 年度车险已决数量 22729 件、已决金额 10353.27 万元,诉 讼 398 件、金额 3558.45 万元,数量占比 1.75%、金额占比 34.37%; 财产险已决 507 件、已决金额 656.29 万元,诉讼 3 件、金额 2.95 万 元,数量占比 0.59%、金额占比 0.45%;意健险案件已决 1149 件、已 决金额 134.44 万元,诉讼 2 件、金额 3.55 万元,数量占比 0.17%、 金额占比 2.64%。
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
1-3 万元 3-5 万元
5-30 万元
30 万元以上
件数
4
9
11
23
3
安源区 1、昌
崇仁 1、高 崇仁 1、高安 江区 1、东莞
安 1、吉州 2、惠城区 1、 1、高安 8、吉
涉诉法院
峡江 1、南昌县 1、瑞昌 1、胶
南1
Fra Baidu bibliotek
区 1、井冈 山 1、南城 2、永丰 1、
吉州区 1、信 州区 2、弋阳 1、于都、月
三、合同纠纷案件 (一)概况
因理赔争议、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而导致 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全系统共计 50 件,诉请金额 508.12 万元,其
中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5 件、车辆损失险 9 件、财产综合 险 3 件、意健险 2 件;因人伤理赔金额异议提起合同之诉的 28 件,因 物价部门早期已做评估,对我司定损金额不服,提起诉讼的 9 件,因 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提起诉讼的 13 件。
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4 件,3 万元以下的 13 件,5 万元以下的 24 件,30 万元以下的 47 件,30 万元以上的 3 件; 在承保三级机构辖区内起诉的案件 45 件,事故发生地及其他地方的 5 件,其中,高安法院审理 11 件、袁州区 4 件、信州区 4 件、南城县 4 件、吉州区 3 件、于都县 3 件、崇仁县 2 件、章贡区 2 件、东湖区 2 件。
20XX 年度 XX 分公司上半年诉讼案件 总结报告
一、诉讼案件简况
20XX 年全年,XX 分公司全系统共受理诉讼案共计 403 件,较去年 213 件增加 190 件,同比增长 89.2%。其中,南昌 68 件、抚州 69 件、 上饶 30 件、九江 35 件、萍乡 7 件、宜春 96 件、吉安 41 件、赣州 51 件、景德镇 4 件、鹰潭 2 件;侵权纠纷诉讼案 353 件,合同纠纷诉讼 案 50 件(省内法院审理的 46 件);省内诉讼案件 297 件,省外诉讼 案件 106 件,共计诉请金额 5876.78 万元;大货车涉诉案件 263 件、 诉请金额 4497.9 万元,死亡涉诉案件 92 件、诉请金额 2483.87 万元, 财产险涉诉案件 3 件、诉请 81.77 万元,意健险涉诉案件 2 件、诉请 3.92 万元。
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在无法达到受害者预期要求时,往往通过法律手段 保护其权益。大部分案件即属于此类。
2、我国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 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 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 制度,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为防止其自身损失 的进一步扩大,导致部分保户不敢与三者进行调解,从而步入诉讼程 序。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甲公司可能 是按照 15 元/天进行理赔,乙公司可能是按照 8 元/天进行理赔。涉及 三者险部分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四、相关经验教训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在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业务部门需继续加强承保 管控,完善投保单填写流程及规范,杜绝代填写、代签名以及出现两
种以上笔迹等情形,尤其是特别约定内容,必须由投保人真实填写在 投保单内,保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约凭证。
2、完善保险行业理赔制度,行业内急需一套可统一执行的理赔标 准,将理赔项目及标准做到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公 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便事故发生后保户能确定其 预期理赔金额。
上述诉讼案中,已结 305 件,诉请金额 4287.52 万元,赔付金额 2600.87 万元,减损 1686.65 万元,诉讼金额下降 39.34%。已结案件 中,调解 113 件,诉请金额 1503.64 万元,赔付 939.15 万元,诉讼金 额下降 37.54%;判决结案 192 件,诉请金额 2783.87 万元,赔付 166 1.72 万元;撤诉 8 件,诉请金额 165.52 万元;发回重审 1 件,诉请 1 2.2 万元。未结 98 件,诉请金额 1589.28 万元,预计赔付 964.08 万 元,其中进入二审程序审理的 18 件,诉请 431.61 万元,一审判决 28 5.99 万元。
6、理赔人员专业技能的缺乏、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有效的处理 保险理赔定损等相关事宜,未有效的主动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调解工作,“三能三勿”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导致我司保户或者对 方不得已请求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事故受害方选择诉讼,从而 加大了理赔案件涉诉的可能性。小部分未及时进行有效定损、部分人 伤案件即属此类。
5、律师队伍的残酷竞争、司法鉴定所的一家独大、物价评估部门 的不负责任,形成了保险诉讼案件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导致部分交通 事故专业处理人员煽动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助长了当事人的诉讼热 情,而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报告与物价评估报告的不公正,直接影响 了个案的诉讼赔款及成本。大部分伤残案件、高安法院审理的车损、 车上货物案件均存有此类情形。
3、《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尤其是《侵权责任 法》的施行,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方请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心。 《保险法》第 65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加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导致法院 将目前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 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使保险公司成了道路交通事 故的“冤大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大多法院站在保 户弱者的立场上,偏向受害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 有甚者,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案件,法院都直接 套用第三者的概念,错误的认定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均属第三者, 导致保险公司被动地卷入无止尽的诉讼洪流。13 件涉及车上人员责任 险、车上货物险、车辆损失险涉诉的即属此情况。
动地与被保险人、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快结案,以减少或避免受害第 三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的可能性。
报告人:XXX 二〇XX 年 X 月 X 日
4、被保险人消极作为的行为,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选择诉讼。受目 前司法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肇事司机认为,其所有的 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 消极的不作为,在交警主持调解时拒绝与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 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将肇事方及我司共同诉至法院。涉 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至少 100 件以上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353 件诉讼案中已结 268 件,其中调解结案 97 件、判决结案 171 件、撤诉 4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国民法 律意识的增强是涉诉案件增多的一个最主要因素。随着车险业务发展 规模的不断扩大,车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相应的增多,公司日常报 案量也在急剧增加,导致涉诉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经济建设的高 速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法治的完善、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4、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物价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医院、人 民法院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定点机构,健全保险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交流平台,将道德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济 损失。
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司除了化被动应诉 为主动出庭以外,还应当大力贯彻执行“三能三勿”原则,及时、主
二、侵权纠纷案件
(一)概况
自 1 月份以来,因交通事故受害者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全系统共计 353 件(1 万元以上大案 33 0 件,10 万元以上案件 186 件,30 万元以上案件 59 件,50 万元以上案 件 11 件),诉请金额 5368.67 万元,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 340 件、车上人员责任险 8 件、车上货物险 3 件、车辆损失险 2 件; 人伤导致诉讼 318 件、财产损失导致诉讼 35。
2、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 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 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 导致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客户调解后,因在理 赔时无法达到其预期理赔金额,怒而诉至法院。例如:住院伙食补助 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公司理赔一般是 8 元/天,而营养费法 院可以得到支持,理赔时则没有。涉及理赔金额异议的诉讼案件即属 于此成因。
州区 1、临川 东湖区 2、浔阳区
区 1、南城 2、 1
南康 1、信州
于都 1、袁 湖区 1、章贡 区 2、于都 1、
州区 1
区1
袁州区 3、章
贡区 1
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结案 37 件,其中调解 16 件、判决 21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设置的不规范、行业的恶性竞争,把 我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已 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可是目前我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业务量的考虑、业务管理的不 严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导致相当部分业务在承保时无法做到 上述要求。事故发生后,矛盾就直接摆到了我司面前。不属保险责任 被我司拒赔的 13 件诉讼案存在此因素。
2011 年度车险已决数量 22729 件、已决金额 10353.27 万元,诉 讼 398 件、金额 3558.45 万元,数量占比 1.75%、金额占比 34.37%; 财产险已决 507 件、已决金额 656.29 万元,诉讼 3 件、金额 2.95 万 元,数量占比 0.59%、金额占比 0.45%;意健险案件已决 1149 件、已 决金额 134.44 万元,诉讼 2 件、金额 3.55 万元,数量占比 0.17%、 金额占比 2.64%。
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
1-3 万元 3-5 万元
5-30 万元
30 万元以上
件数
4
9
11
23
3
安源区 1、昌
崇仁 1、高 崇仁 1、高安 江区 1、东莞
安 1、吉州 2、惠城区 1、 1、高安 8、吉
涉诉法院
峡江 1、南昌县 1、瑞昌 1、胶
南1
Fra Baidu bibliotek
区 1、井冈 山 1、南城 2、永丰 1、
吉州区 1、信 州区 2、弋阳 1、于都、月
三、合同纠纷案件 (一)概况
因理赔争议、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而导致 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全系统共计 50 件,诉请金额 508.12 万元,其
中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5 件、车辆损失险 9 件、财产综合 险 3 件、意健险 2 件;因人伤理赔金额异议提起合同之诉的 28 件,因 物价部门早期已做评估,对我司定损金额不服,提起诉讼的 9 件,因 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提起诉讼的 13 件。
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4 件,3 万元以下的 13 件,5 万元以下的 24 件,30 万元以下的 47 件,30 万元以上的 3 件; 在承保三级机构辖区内起诉的案件 45 件,事故发生地及其他地方的 5 件,其中,高安法院审理 11 件、袁州区 4 件、信州区 4 件、南城县 4 件、吉州区 3 件、于都县 3 件、崇仁县 2 件、章贡区 2 件、东湖区 2 件。
20XX 年度 XX 分公司上半年诉讼案件 总结报告
一、诉讼案件简况
20XX 年全年,XX 分公司全系统共受理诉讼案共计 403 件,较去年 213 件增加 190 件,同比增长 89.2%。其中,南昌 68 件、抚州 69 件、 上饶 30 件、九江 35 件、萍乡 7 件、宜春 96 件、吉安 41 件、赣州 51 件、景德镇 4 件、鹰潭 2 件;侵权纠纷诉讼案 353 件,合同纠纷诉讼 案 50 件(省内法院审理的 46 件);省内诉讼案件 297 件,省外诉讼 案件 106 件,共计诉请金额 5876.78 万元;大货车涉诉案件 263 件、 诉请金额 4497.9 万元,死亡涉诉案件 92 件、诉请金额 2483.87 万元, 财产险涉诉案件 3 件、诉请 81.77 万元,意健险涉诉案件 2 件、诉请 3.92 万元。
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在无法达到受害者预期要求时,往往通过法律手段 保护其权益。大部分案件即属于此类。
2、我国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 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 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 制度,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为防止其自身损失 的进一步扩大,导致部分保户不敢与三者进行调解,从而步入诉讼程 序。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甲公司可能 是按照 15 元/天进行理赔,乙公司可能是按照 8 元/天进行理赔。涉及 三者险部分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四、相关经验教训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在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业务部门需继续加强承保 管控,完善投保单填写流程及规范,杜绝代填写、代签名以及出现两
种以上笔迹等情形,尤其是特别约定内容,必须由投保人真实填写在 投保单内,保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约凭证。
2、完善保险行业理赔制度,行业内急需一套可统一执行的理赔标 准,将理赔项目及标准做到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公 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便事故发生后保户能确定其 预期理赔金额。
上述诉讼案中,已结 305 件,诉请金额 4287.52 万元,赔付金额 2600.87 万元,减损 1686.65 万元,诉讼金额下降 39.34%。已结案件 中,调解 113 件,诉请金额 1503.64 万元,赔付 939.15 万元,诉讼金 额下降 37.54%;判决结案 192 件,诉请金额 2783.87 万元,赔付 166 1.72 万元;撤诉 8 件,诉请金额 165.52 万元;发回重审 1 件,诉请 1 2.2 万元。未结 98 件,诉请金额 1589.28 万元,预计赔付 964.08 万 元,其中进入二审程序审理的 18 件,诉请 431.61 万元,一审判决 28 5.99 万元。
6、理赔人员专业技能的缺乏、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有效的处理 保险理赔定损等相关事宜,未有效的主动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调解工作,“三能三勿”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导致我司保户或者对 方不得已请求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事故受害方选择诉讼,从而 加大了理赔案件涉诉的可能性。小部分未及时进行有效定损、部分人 伤案件即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