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XX分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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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合同纠纷多发机构,如年数量大于 5 件的宜春中支、赣 州中支、抚州中支、上饶中支、吉安中支,建议承保时合同争议解决 方式选择为仲裁,在降低三级机构诉讼成本的同时,亦可以指派分公 司人员出庭,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达到有效降赔增效的目的;另外, 选择分公司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所在地离被保险人较远,可以 增加其诉讼成本,被保险人在徘徊是否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时 会有一个利益权衡,有效减少小额合同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 避免各地市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再次达到降赔增效的目的。
5、律师队伍的残酷竞争、司法鉴定所的一家独大、物价评估部门 的不负责任,形成了保险诉讼案件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导致部分交通 事故专业处理人员煽动当事人积极进行诉讼,助长了当事人的诉讼热 情,而诉讼涉及的司法鉴定报告与物价评估报告的不公正,直接影响 了个案的诉讼赔款及成本。大部分伤残案件、高安法院审理的车损、 车上货物案件均存有此类情形。
3、《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尤其是《侵权责任 法》的施行,增加了交通事故受害方请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决心。 《保险法》第 65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加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导致法院 将目前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 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欠缺,使保险公司成了道路交通事 故的“冤大头”,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大多法院站在保 户弱者的立场上,偏向受害者,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 有甚者,涉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案件,法院都直接 套用第三者的概念,错误的认定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均属第三者, 导致保险公司被动地卷入无止尽的诉讼洪流。13 件涉及车上人员责任 险、车上货物险、车辆损失险涉诉的即属此情况。
动地与被保险人、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快结案,以减少或避免受害第 三者将公司诉至法院的可能性。
报告人:XXX 二〇XX 年 X 月 X 日
4、被保险人消极作为的行为,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选择诉讼。受目 前司法环境的影响,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肇事司机认为,其所有的 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而 消极的不作为,在交警主持调解时拒绝与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 迫使受害方不得已通过司法途径,将肇事方及我司共同诉至法院。涉 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至少 100 件以上的诉讼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353 件诉讼案中已结 268 件,其中调解结案 97 件、判决结案 171 件、撤诉 4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公司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国民法 律意识的增强是涉诉案件增多的一个最主要因素。随着车险业务发展 规模的不断扩大,车险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在相应的增多,公司日常报 案量也在急剧增加,导致涉诉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另,经济建设的高 速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法治的完善、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4、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物价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医院、人 民法院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定点机构,健全保险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交流平台,将道德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济 损失。
5、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司除了化被动应诉 为主动出庭以外,还应当大力贯彻执行“三能三勿”原则,及时、主
二、侵权纠纷案件
(一)概况
自 1 月份以来,因交通事故受害者与被保险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全系统共计 353 件(1 万元以上大案 33 0 件,10 万元以上案件 186 件,30 万元以上案件 59 件,50 万元以上案 件 11 件),诉请金额 5368.67 万元,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 340 件、车上人员责任险 8 件、车上货物险 3 件、车辆损失险 2 件; 人伤导致诉讼 318 件、财产损失导致诉讼 35。
2、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标准, 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的高 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制度, 导致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客户调解后,因在理 赔时无法达到其预期理赔金额,怒而诉至法院。例如:住院伙食补助 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公司理赔一般是 8 元/天,而营养费法 院可以得到支持,理赔时则没有。涉及理赔金额异议的诉讼案件即属 于此成因。
州区 1、临川 东湖区 2、浔阳区
区 1、南城 2、 1
南康 1、信州
于都 1、袁 湖区 1、章贡 区 2、于都 1、
州区 1
区1
袁州区 3、章
贡区 1
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结案 37 件,其中调解 16 件、判决 21 件。
(二)案件成因分析
1、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设置的不规范、行业的恶性竞争,把 我司推到了风口浪尖。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已 经规定的很明确了,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可是目前我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业务量的考虑、业务管理的不 严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导致相当部分业务在承保时无法做到 上述要求。事故发生后,矛盾就直接摆到了我司面前。不属保险责任 被我司拒赔的 13 件诉讼案存在此因素。
2011 年度车险已决数量 22729 件、已决金额 10353.27 万元,诉 讼 398 件、金额 3558.45 万元,数量占比 1.75%、金额占比 34.37%; 财产险已决 507 件、已决金额 656.29 万元,诉讼 3 件、金额 2.95 万 元,数量占比 0.59%、金额占比 0.45%;意健险案件已决 1149 件、已 决金额 134.44 万元,诉讼 2 件、金额 3.55 万元,数量占比 0.17%、 金额占比 2.64%。
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
1-3 万元 3-5 万元
5-30 万元
30 万元以上
件数
4
9
11
23
3
安源区 1、昌
崇仁 1、高 崇仁 1、高安 江区 1、东莞
安 1、吉州 2、惠城区 1、 1、高安 8、吉
涉诉法院
峡江 1、南昌县 1、瑞昌 1、胶
南1
Fra Baidu bibliotek
区 1、井冈 山 1、南城 2、永丰 1、
吉州区 1、信 州区 2、弋阳 1、于都、月
三、合同纠纷案件 (一)概况
因理赔争议、车辆损失的确定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而导致 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全系统共计 50 件,诉请金额 508.12 万元,其
中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交强险)35 件、车辆损失险 9 件、财产综合 险 3 件、意健险 2 件;因人伤理赔金额异议提起合同之诉的 28 件,因 物价部门早期已做评估,对我司定损金额不服,提起诉讼的 9 件,因 不属保险责任被我司拒赔提起诉讼的 13 件。
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请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4 件,3 万元以下的 13 件,5 万元以下的 24 件,30 万元以下的 47 件,30 万元以上的 3 件; 在承保三级机构辖区内起诉的案件 45 件,事故发生地及其他地方的 5 件,其中,高安法院审理 11 件、袁州区 4 件、信州区 4 件、南城县 4 件、吉州区 3 件、于都县 3 件、崇仁县 2 件、章贡区 2 件、东湖区 2 件。
20XX 年度 XX 分公司上半年诉讼案件 总结报告
一、诉讼案件简况
20XX 年全年,XX 分公司全系统共受理诉讼案共计 403 件,较去年 213 件增加 190 件,同比增长 89.2%。其中,南昌 68 件、抚州 69 件、 上饶 30 件、九江 35 件、萍乡 7 件、宜春 96 件、吉安 41 件、赣州 51 件、景德镇 4 件、鹰潭 2 件;侵权纠纷诉讼案 353 件,合同纠纷诉讼 案 50 件(省内法院审理的 46 件);省内诉讼案件 297 件,省外诉讼 案件 106 件,共计诉请金额 5876.78 万元;大货车涉诉案件 263 件、 诉请金额 4497.9 万元,死亡涉诉案件 92 件、诉请金额 2483.87 万元, 财产险涉诉案件 3 件、诉请 81.77 万元,意健险涉诉案件 2 件、诉请 3.92 万元。
直接导致部分案件在无法达到受害者预期要求时,往往通过法律手段 保护其权益。大部分案件即属于此类。
2、我国保险行业理赔制度的不完善,行业内无可执行的统一理赔 标准,理赔项目及标准在行业外也未达到如事故免赔率一样众所皆知 的高度,在行业内未形成惯例,公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未形成书面的 制度,事故发生后保户无法确定其预期理赔金额,为防止其自身损失 的进一步扩大,导致部分保户不敢与三者进行调解,从而步入诉讼程 序。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诉讼判决可达到 50 元/天,而甲公司可能 是按照 15 元/天进行理赔,乙公司可能是按照 8 元/天进行理赔。涉及 三者险部分诉讼案件即属于此成因。
四、相关经验教训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1、在保险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业务部门需继续加强承保 管控,完善投保单填写流程及规范,杜绝代填写、代签名以及出现两
种以上笔迹等情形,尤其是特别约定内容,必须由投保人真实填写在 投保单内,保证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约凭证。
2、完善保险行业理赔制度,行业内急需一套可统一执行的理赔标 准,将理赔项目及标准做到众所皆知的高度,在行业内形成惯例,公 司可理赔项目及标准形成书面的制度,以便事故发生后保户能确定其 预期理赔金额。
上述诉讼案中,已结 305 件,诉请金额 4287.52 万元,赔付金额 2600.87 万元,减损 1686.65 万元,诉讼金额下降 39.34%。已结案件 中,调解 113 件,诉请金额 1503.64 万元,赔付 939.15 万元,诉讼金 额下降 37.54%;判决结案 192 件,诉请金额 2783.87 万元,赔付 166 1.72 万元;撤诉 8 件,诉请金额 165.52 万元;发回重审 1 件,诉请 1 2.2 万元。未结 98 件,诉请金额 1589.28 万元,预计赔付 964.08 万 元,其中进入二审程序审理的 18 件,诉请 431.61 万元,一审判决 28 5.99 万元。
6、理赔人员专业技能的缺乏、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有效的处理 保险理赔定损等相关事宜,未有效的主动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调解工作,“三能三勿”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导致我司保户或者对 方不得已请求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事故受害方选择诉讼,从而 加大了理赔案件涉诉的可能性。小部分未及时进行有效定损、部分人 伤案件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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