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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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国市监稽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第四章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五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六章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第七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近年来,因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法律调查和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子数据来储存信息,而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成为司法机构不可缺少的一种技术工具。

一、定义电子数据取证是指由专业的取证人员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术,从电脑系统,存储设备,数据库或其它电子数据存储媒介上检索并取得案件有关以及重要线索的信息,以便数据分析或司法证明,在鉴定过程中提取、加工、存储等过程。

二、步骤电子数据取证通常是步骤较复杂并且耗时较长的过程,它分为三个步骤:1.取证准备:取证前,要进行严格的熟悉计算机环境、了解案件情况、准备取证器材、准备取证文件等;2.取证采集:在取证器材的帮助下,将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磁盘或其它存储设备中的相关电子数据文件进行采集;3.取证处理:将取证采集的文件进行处理,对文件使用MD5等算法进行数字指纹校验,以便得到更可靠的证据;三、技术要求电子数据取证所需要技术要求有:1.备计算机系统安全知识,能够审查操作系统中的配置文件;2.悉计算机网络工作原理,能够审查网络系统配置文件;3.握外部设备、储存设备取证技术,能够审查外部设备中的数据;4.握电子数据分析的技术,能够分析电子数据文件;5.悉数字指纹算法,掌握数字指纹证据与案件信息的关联性;四、技术保护由于现在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以及网络,因此,要保证电子数据取证质量,首先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1.强存储设备的保护措施: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要求存储设备运行稳定,只有存储设备运行正常,才能保证取证的质量,因此,应该加强对存储设备的保护;2.强计算机系统安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为了防止恶意破坏或攻击,应加强有关政策和规定,强化计算机系统安全;3.强取证技术:取证技术不断发展,应与时俱进,研究新的取证技术,开发新的取证工具,以提高现有的取证方法;4. 保护被取证的人的信息: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除了取证必要的信息外,应当保护被取证的人的信息不被滥用;五、总结电子数据取证虽然过程复杂,但是十分重要。

电子商务监管的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标准-QBPC

电子商务监管的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标准-QBPC

电子商务监管的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监管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步骤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监管执法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颁布适用于本标准。

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基于计算机及网络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资料,主要包括网站页面、电子文档、电子交易记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应用程序等。

3.2 电子数据取证 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运用技术手段调查、收集、固定、检验、鉴定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的行为。

3.3 镜像 Image又称数据的副本,是指数据在相同位置以相同排列模式生成的拷贝。

从数据的角度,镜像和原来的数据并无差别。

3.4 完整性校验 Integrity Check确保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校验性比对过程。

3.5 散列值 Hash Value又称哈希值或校验码,是通过特定的散列算法把任意长度的输入数据变换成固定长度的输出值,用于标识电子数据的唯一性或完整性。

4 基本原则a)合法性:电子数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一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与技能。

b)专业性:取证设备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审查、认定电子数据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c)保密性:除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的私人材料。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社会的高科技的发展,证据的来源也在越来越多样化呈现。

犯罪人在平时的聊天,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等一些电子行为。

都可以构成犯罪人日后的犯罪的证据。

那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科技的发展,证据的来源也在越来越多样化呈现。

犯罪人在平时的聊天,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等一些电子行为。

都可以构成犯罪人日后的犯罪的证据。

那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审查内容: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二、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三、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章证据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基本流程和基本要求

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基本流程和基本要求

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的基本流程和基本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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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一)

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一)

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一)近些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给各行业带来了新的风险。

其中之一就是电子数据的盗用和篡改。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关技术规范,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

一、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涉及的基本技能包括:1.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实施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和鉴定,以及整理分析数据过程记录和相关证据。

2.运用计算机网络、电子邮件、手机、U盘、硬盘等存储媒体进行电子数据的调查和分析。

3.熟悉法律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和刑事审判程序,以及汇编、分析和准备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程序。

4.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分析并作出结论,向有关人员提供专业的调查和技术报告。

二、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职业素养包括:1.良好的法律意识:要求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的人必须熟知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的刑事诉讼和证据规定。

2.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必须对从事的工作负责,严谨认真地处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3.强烈的责任心:在处理每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团队合作意识:工作中需要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协作,合理分工,精诚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三、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的培训和认证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的职业技能要求比较高,需要有较为扎实的计算机相关知识、法律知识和数据分析能力。

因此,国家和地方多个机构已经开始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和授权的工作。

在培训过程中,学员将学习有关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知识,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实践操作。

在认证环节中,考生需要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计算机技术、法律知识、数据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考核,通过审核后即可取得证书并获得从事职业的资格。

四、结语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职业技能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子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而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安全保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电子数据取证标准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

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在商务交易、政府服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

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

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243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

因此,取证调查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

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明确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我国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要真正贯彻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前提。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来源: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原创:蝈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保存,随着国家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视,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

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取证鉴定工作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并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2018年,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又在原有三十多个标准的基础上发布了一大批新标准,让我们看一下,新发布的标准有哪些。

1国家标准1.GB/T 29360-2012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2.GB/T 29361-2012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3.GB/T 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4.GB/T 31500-2015 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2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GA/T 754-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2.GA/T 755-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检测方法3.GA/T 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4.GA/T 757-2008程序功能检验方法GA/T 825-2009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GA/T 826-2009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GA/T 827-2009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5.GA/T 828-2009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6.GA/T 829-2009电子物证软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7.GA/T 976-2012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8.GA/T 977-2012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9.GA/T 978-2012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10.GA/T 1069-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11.GA/T 1070-2013法庭科学计算机开关机时间检验技术规范12.GA/T 1071-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Windows操作系统日志检验技术规范13.GA/T 1170-2014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14.GA/T 1171-2014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15.GA/T 1172-2014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16.GA/T 1173-2014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技术方法17.GA/T 1174-2014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18.GA/T 1175-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19.GA/T 1176-2014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检验技术方法20.GA/T 1474-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5-2018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监控录像机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6-2018 法庭科学远程主机数据获取技术规范GA/T 1477-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系统接入外部设备使用痕迹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8-2018 法庭科学网站数据获取技术规范GA/T 1479-2018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伪基站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GA/T 1480-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操作系统仿真检验技术规范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1.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2.SF/Z JD0401001-2014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3.SF/Z JD0403001-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4.SF/Z JD04020001-2014 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5.SF/Z JD0400002-2015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6.SF/Z JD0402003-2015 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操作规范7.SF/Z JD0403003-2015 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规范8.SF/Z JD0403002-2015 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9.SF/Z JD0401002-2015 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10.SF/Z JD0402002-2015 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11.SF/Z JD0402004-2018 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12.SF/Z JD0403004-2018 软件功能鉴定技术规范13.SF/Z JD0404001-2018 伪基站检验操作规范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和规范1.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RB/T 219-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AS-CL08: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S-CL08-A001: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第九条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使用和保护这些电子数据。

在法律领域,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显得至关重要。

一、法律法规框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生产、运输、出售的电子数据均可作为犯罪活动的证据”。

这一法规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也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规定其与书面证据具有相同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电子数据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

例如,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电信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申请获取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和取证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数据保存电子数据的保存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复制、提取或者包装存储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

”这一规定要求在保存电子数据时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我国司法机关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数据保存和备份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可控。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doc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doc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速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子形式保存。

信息安全品、信息安全服、安全事件理与急响等方面都离不开子据;此外,在商交易、政府服、交流沟通、网等各种网用中也大量涉及到子据。

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商用的快速展也伴随着互网法犯罪不断增。

有数据示2013 年中国网民在互网上失近1500 ,截止 2013 年 12 月,我国网民模达到 6.18 ,就意味着2014 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失达243 元。

子数据取技,是信息安全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受到人的重,它不是法学在算机科学中的有效用,而且是有网安全体系的有力充。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将子数据确立法定据种之一,子据已在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法活中重要作用。

子数据取是一个的程,因它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因此,取机构必从“人、机、料、法、” 等多个方面范子数据取工作。

我国子据的准化工作起步晚,但是国家于相关准工作十分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面子数据定遵守技准的做了明确定,即“ 定人和定机构从事司法定,当遵守法律、法,遵守道德和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操作范。

”部章和范性文件面也有似定。

2005 年《公安机关子数据定》(公信安 [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子数据定人当履行并遵守行准和定程定的;2006 年《公安机关定机构登管理法》(公安部令第83 号)明确将定机构遵守技准的情况入公安登管理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 年《司法定程序通》(司法部令第107 号)定人采技准做出了的要求,其第 22 条定,“司法定人行定,当依下列序遵守和采用域的技准和技范:(一)国家准和技范;(二)司法定主管部、司法定行或者相关行主管部制定的行准和技范;(三)域多数家可的技准和技范⋯..”在我国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要真正贯彻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前提。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物证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其取证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物证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物证的概念电子物证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

电子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 存储形式: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如硬盘、光盘、U盘等。

2. 可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轻松复制、修改,但修改痕迹往往会被保留。

3. 易篡改性: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修改痕迹不易察觉。

4. 证据链脆弱:电子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链断裂。

(二)电子物证的特征1. 真实性:电子物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电子物证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持完整,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3. 可靠性:电子物证应具有科学性,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4. 可查性:电子物证应便于查询、检索,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三、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一)电子物证取证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取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客观、全面原则:取证应客观、全面,确保电子物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及时、准确原则:取证应及时、准确,防止电子物证被篡改、丢失。

4. 保护隐私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敏感信息。

(二)电子物证取证程序1. 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取证实施:人民法院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物证取证。

4. 取证报告:取证完成后,出具取证报告,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取证结果。

5. 证据提交:将电子物证及取证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

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

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

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

包括勘验检查过程中使用的软硬件设备的基本信息、运行状态,比如设备型号、屏显内容、设备间连接关系等。

数据提取、存储、检查、完整性校验的操作过程,也要根据实际操作顺序翔实反映在勘验检查笔录中。

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

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

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考核标准

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考核标准

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考核标准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1.2 职业定义从事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数据恢复及取证分析的人员。

1.3 职业技能等级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计算、操作和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职业技能考核要求1.7.1 申报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 1 )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2 )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一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2 )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 3 )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 1 )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2 )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中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中级证书(技能等级书),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 年(含)以上。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数据取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为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及意义1. 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电子数据取证,是指依法对电子数据进行的收集、固定、分析、鉴定和提交的过程。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据价值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

2. 电子数据取证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公民权益:电子数据取证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促进司法公正: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确凿的证据,提高司法公正性。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二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

(2)第一百三十七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并附有电子数据来源、提取过程和提取时间等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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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

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在商务交易、政府服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

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
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

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243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

因此,取证调查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

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
信安[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
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明确
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年《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
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规范…..”
在我国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要真正贯彻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前提。

目前主要以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为主,从
正式发布的电子数据取证来看,目前,国家标准仅有3个,分别为:
1、GB/T 29360-2012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2、GB/T 29361-2012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
3、GB/T 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相关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共22个,分别为:
1、GA/T 754-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2、GA/T 755-2008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检测方法
3、GA/T 756-2008 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4、GA/T 757-2008 程序功能检验方法
5、GA/T 825-2009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
6、GA/T 826-2009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
7、GA/T 827-2009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
8、GA/T 828-2009 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
9、GA/T 829-2009 电子物证软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
10、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11、GA/T 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12、GA/T 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13、GA/T 1069-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14、GA/T 1070-2013法庭科学计算机开关机时间检验技术规范
5、GA/T 1071-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Windows操作系统日志检验技术规范
16、GA/T 1770-2014 《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
17、GA/T 1771-2014 《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
18、GA/T 1772-2014 《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
19、GA/T 1773-2014 《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技术方法》
20、GA/T 1774-2014 《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
21、GA/T 1775-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
22、GA/T 1776-2014 《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检验技术方法》
司法部2014年发布了SF/Z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1001-2014《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402001-2014《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403001-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4个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公安部在2005年就先后发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等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
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规范了电子证据的主要取证方式、程序、专业意见的取证及认定,对完善证券行政执法规则,规范证券执法工作,解决证券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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