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学术诚信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自律意识的基础。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学校制定了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学生学术诚信是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学术交流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守信、独立思考、尊重知识产权等要求。
学术诚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二、承诺与责任1. 学生应遵守《学生学术诚信承诺书》,自觉践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
2. 学校将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学术道德的内涵,提升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三、诚信守则1. 学术研究: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应遵守科研规范,不得捏造、篡改研究数据,不得违反学术道德申请、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2. 学术论文:学生在撰写学术论文时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严禁抄袭他人成果,必要时引用他人研究成果需注明出处。
3. 共享资源:学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盗用、复制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源。
四、惩处措施1. 学校将建立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学生的学术行为,对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进行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学籍惩处。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对学生的继续深造、就业等产生重大影响,严重者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五、培养与引导1. 学校将加强师生沟通,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探索,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2.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教育课程,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六、监督与评估1. 学校设立学术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术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学生学术诚信进行评估。
2. 学校将加强学术诚信的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七、奖励与荣誉1. 学校将设立学术诚信奖励制度,表彰和奖励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色、诚信意识强的学生。
2. 学术诚信奖项将成为学生未来求职和升学的加分项,提升其竞争力和声誉。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1月17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科委负责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科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三)协调推进本市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大学生如何处理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
大学生如何处理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是大学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作为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和道德观念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学术声誉和职业发展,更涉及社会的整体发展。
因此,大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和解决。
首先,大学生应该时刻保持对学术诚信的高度敬重和重视。
学术诚信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保持真实、准确和诚实的原则。
大学生在进行学习和研究时,应该始终遵守学术规范,妥善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并正确署名引用。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或代码,并且应该遵循学校和学院的学术诚信政策。
其次,大学生还应该认识到学术诚信和道德的紧密联系。
学术诚信不仅仅是遵守学术规范,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表现。
大学生应该明确意识到自己的学习和研究行为影响到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他们应该始终坚持道德原则,尊重知识产权,遵循学术道德准则,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和公正。
例如,当大学生在论文中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时,应该确保正确引用,并遵守学院和学校的引用准则。
他们不应该篡改数据或伪造实验结果,以获得更好的成绩或职业机会。
另外,大学生还应该避免同时向多个学术期刊投稿同一篇文章,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术规范,也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和道德。
除了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大学生还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分享。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写作研究论文、与同行合作等方式来推动学术进步。
同时,他们还应该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正确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此外,大学生还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和学术指导来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和道德水平。
学校和学院可以组织学术诚信和道德教育活动,向学生介绍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并提供引用和写作指导。
这些教育活动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术诚信和道德的重要性,并提供实用的工具和技巧来处理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
总之,大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学术诚信和道德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和解决。
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xx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科技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
以xx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第五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学术与人事处理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导师评聘、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一)通报批评;(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三)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六)辞退或解聘;(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财经研究所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三、禁止行为第五条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署他人姓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惩戒第十四条对经调查确认的学术违规事件,学术规范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本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一)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工作小组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作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科研诚信案件处罚规定(试行)
科研诚信案件处罚规定(试行)总则为保护科学研究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科学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国家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招标评审、学术评价、人才引进评审等方面的科研诚信案件处理。
处罚原则依法、公正、严肃处理涉及科研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
属于行政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打击严重违反科学诚信行为,对于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诚信承诺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参与科研项目评审、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学位等方面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1. 伪造研究结果,捏造实验数据等违反研究规范的行为;2.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3. 在学术论文、专利申请等中隐瞒他人应当列为作者的人员或单位的行为;4. 贿赂、利诱他人参与或支持自己的科研工作的行为;5. 接受他人请托研究有关课题的行为;6. 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处罚措施对于科研人员、科研机构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资格审查: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项目评审、学术评价等活动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2. 惩戒性奖励:对发现行为端倪但尚未构成违规违法的科研人员、科研机构予以惩戒性奖励;3. 公示通报:对认定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实施公示通报;4. 撤销资格: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屡教不改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取消参加国家科技计划、评审等活动的资格;5. 终止合作:对科学研究项目中存在的科学诚信问题,有权建议撤销相关项目和合作关系。
结语科研诚信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遵循科研规律、推进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科技繁荣。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科技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作为学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宣誓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荣誉誓言。
学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导师、学院、书院、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学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第五条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
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
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上海市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
上海市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近年来,科研诚信问题在中国科研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水平,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旨在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诚信的发展。
首先,上海市政府明确了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和意义。
科研诚信是科研工作的基石,是科研人员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科研诚信不仅关系到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声誉和学术地位。
上海市政府强调,科研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科研道德,坚守科学精神,严守学术规范,做到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其次,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研诚信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篡改、伪造实验结果;科研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进行学术造假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研诚信水平。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加强了科研诚信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设立了科研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科研诚信监督机构会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查,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鼓励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诚信规定,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定期公布科研成果和诚信情况,增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上海市政府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上海市政府组织了一系列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科研诚信讲座、开展科研诚信知识竞赛等。
这些活动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和教育,推动科研诚信的发展。
总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有关科研诚信的文件,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和行为准则。
这些文件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研诚信水平,推动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加强了科研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开展了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机会。
学校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
学校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1. 引言学术诚信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之一,为了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本文介绍了我们学校的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
2. 学术诚信考核学校对学生的学术诚信进行全面的考核,以确保学生在研究和研究过程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诚信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抄袭检测:对学生提交的作业、论文等进行抄袭检测,确保其独立完成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诚信承诺:学生在入学时需要签署学校的学术诚信承诺书,承诺在研究和研究中不从事任何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 学术训练:学校开设学术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方法,提高其学术诚信意识和能力。
3. 学术诚信奖惩制度为了激励学生遵守学术诚信规范和惩罚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实施了学术诚信奖惩制度。
具体措施如下:- 奖励措施- 学术荣誉称号:学校设立学术荣誉称号,表彰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诚信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 奖学金和助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在学术诚信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 学术交流机会:学校提供学术交流机会,邀请在学术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与学生交流,激发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和积极性。
- 惩罚措施- 处分和警告:对违反学术诚信规范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处分或警告,并在档案中记录相应信息。
- 降低学业成绩: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学生在相关学科的成绩进行降低处理。
- 暂停和取消学籍:对于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规范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学籍。
4. 培养学术诚信意识为了加强学生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和理解,学校积极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学术诚信讲座:学校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学术诚信讲座,向学生介绍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 学术道德教育:学校在课程中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
- 学术诚信宣传:学校开展学术诚信宣传活动,倡导学术诚信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 结论学校的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旨在保障学校的学术声誉,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能力。
学生学术诚信规定
学生学术诚信规定第一部分:前言在当今社会,学术诚信被广泛认可为高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价值观和原则,其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学术习惯。
学术诚信规定旨在保护学术界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并对学生的学习、研究和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部分:抄袭行为抄袭是学术道德中最被严厉谴责的行为之一。
学生应意识到抄袭的本质是剽窃他人的知识和观点,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也违背了学术研究中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引用与转述为克服抄袭问题,学生应学习正确引用和转述他人观点的技巧。
合理引用不仅能够增加自己论点的支持力,还能够向读者提供相关文献的来源。
在引用时,学生应明确列出引用来源,并避免篡改、无授权地使用别人的文字和思想。
第四部分: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设计合适的参考文献引用格式是学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生应熟悉各种引用格式,例如APA、MLA等,并在论文中使用适当的格式编写参考文献。
这可以帮助读者追溯和查证所引用的资料来源,确保学术论文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五部分:合作与协作学生在学术研究中常常会面临合作与协作的情况。
在与他人合作时,学生需要建立明确的沟通和共享知识的机制,确保参与者的贡献得到公正的认可和鼓励。
同时,学生需要避免任何形式的欺骗、抢占他人功劳的行为,树立起诚实守信的合作形象。
第六部分:实验与数据学术研究中的实验和数据是支撑结论的重要依据。
学生应确保实验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遵循相关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采集和分析。
对于他人的实验和数据,学生应尊重原作者的权益,避免无授权使用或篡改。
第七部分:防治作弊学术诚信还包括严禁作弊行为。
学生应认识到作弊不仅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也是对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背离。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防治作弊的机制,包括技术手段的使用、教育宣传的加强和相关规定的完善。
第八部分: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诚信的培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包括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知识。
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本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上海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本市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科技人才教育中的学术诚信问题如何处理
科技人才教育中的学术诚信问题如何处理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培养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科技人才教育过程中,学术诚信问题却日益凸显,给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学术诚信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
那么,如何处理科技人才教育中的学术诚信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术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
在科技人才教育中,常见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一稿多投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抄袭和剽窃是最为常见的学术不诚信行为之一。
有些学生在撰写论文或报告时,直接复制粘贴他人的成果,而不注明出处。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也反映出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伪造数据和篡改实验结果则是更为严重的学术不诚信行为。
在一些科研项目中,为了追求所谓的“理想”结果,一些研究人员不惜伪造数据或篡改实验结果,以达到发表论文或获得科研经费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一稿多投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有些作者为了提高论文发表的几率,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这不仅浪费了学术资源,也违反了学术规范。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学术诚信问题呢?一方面,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追求名利和成功的压力使得一些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学术成果。
另一方面,教育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学术诚信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对学术诚信的教育不够重视,缺乏系统的课程和培训,导致学生对学术诚信的认识不足。
此外,监督和惩罚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得一些学术不诚信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从而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
为了解决科技人才教育中的学术诚信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是根本之策。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学术诚信的知识和理念,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
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下的高校学术诚信机制作者:邢曦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 200000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0期邢曦【摘要】学术规范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但由于科研问题多、情况复杂、性质难判断等问题,导致学术规范在监督上存在弱执行力的缺陷;学术道德对高校学术诚信建设起到约束和预防的作用,但由于道德建设的内容虚化、学校建设的短期性、效果不显著性,导致学术道德在高校内存在难建设、无体系的缺陷。
通过全国和高校内实行学术规范监督常态化,学术道德建设体系化。
【关键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要展开“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肃查。
高校学术诚信机制目前在外部学术规范的规制和监督和内部学术道德的约束和预防下,以内外兼具、共同发展的模式对学术行为进行引导,以培养诚信学生,建设诚信科研。
一、学术规范下的学术诚信:规制和监督学术规范对学术诚信起到规制和监督的双重引导作用。
学术规范由行政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两部分构成,在日常学术活动中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范,同时监督违背诚信科研的行为。
1、学术规范的规制作用我国历来重视学术规范,自2006年公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国对诚信科研的规范建设不断完善,2009年由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三部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14年为强调医学科研诚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
我国关于科研诚信规范的内容是多学科、多层级、多方面的约束。
在规章制度下,高校内部也对学术行为做了相应的诚信要求,例如在上海大学2018年《上海大学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的《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制定的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其中囊括了学术不端行为、诚信缺失行为以及对失信学生的处罚规定。
学校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
学校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引言学术诚信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学校制定了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以确保学术活动的公正和真实性。
学术诚信考核学术诚信考核是对学生学术行为的评估和监督,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作业和课堂表现:教师会评估学生在课堂和作业中的表现,包括是否抄袭、合作与合理引用等。
- 学术论文:学生提交的学术论文将被检测是否存在剽窃、未经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
- 考试:通过监考和防作弊措施,学校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学生个人能力的真实反映。
学术诚信奖励为了鼓励学生诚实守信、认真对待学术研究的态度,学校设立了学术诚信奖励制度。
学术诚信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学术荣誉称号:学校会为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色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以表彰其优秀的学术诚信表现。
- 学术奖学金:学生在学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的,可以获得学校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奖学金。
- 学术交流机会:学生可能会被邀请参加学术研讨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以增进其学术研究能力和视野。
学术诚信处罚学术诚信处罚是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学术公正和诚信环境。
学术诚信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警告通报:学校会通过警告通报的方式告知学生其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 扣分惩罚: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在成绩和评价中进行扣分惩罚,以反映其不诚信行为对其学术表现的影响。
- 学术惩处:对于情节严重、多次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学校可能会进行学术惩处,如暂停学籍或开除学籍等。
结论学校学术诚信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能力,维护学术公正和真实性。
同时,学术诚信奖励和处罚也能够激励学生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学术诚信公示制度
学术诚信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作为学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宣誓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荣誉誓言。
学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导师、学院、书院、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学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
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
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在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中遵守诚实客观的原则,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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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科技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作为学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宣誓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荣誉誓言。
学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导师、学院、书院、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学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第五条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
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
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在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中遵守诚实客观的原则,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源应交课题组保存。
第九条遵守论文写作规范,提高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外文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
第十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
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
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科技大学。
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
第十四条在学期间以“上海科技大学”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在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争取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
论文发表后,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
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第十七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八条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九条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
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二十条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术履历的撰写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所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
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学位,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
介绍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中英文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
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注明“编”或“Ed.”,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
第二十三条需要列举自己作为合署作者的论著时应该保留论著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原论著的排名顺序。
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
如果一篇论文的合署作者人数较多时,不能全部列出,可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等”或“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
第二十四条任课老师或导师可在上述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的基础上,根据课程或学科专业特点,提出更为具体的或更高的要求,并提前告知学生。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二十五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应认定为学术不端:(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作业、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允许或协助他人侵占、抄袭、剽窃自己或他人作业、论文、报告、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成果;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作业、论文、报告、程序等;购买作业、论文、报告、程序、研究数据等作为自己的成果。
(二)代他人签到,冒名顶替他人上课或参加学校要求的其他培养环节;(三)在考试中采用抄袭或拷贝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使用通讯设备或网络手段作弊,组织或参与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等。
(四)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和研究成果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
(五)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而未标明出处或论文雷同率(包括与直接翻译的成果比对)偏高。
(六)在未做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于实际贡献,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属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七)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八)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透露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如未经学校允许,盗用、贩卖、擅自传播或转让自己或他人的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十一)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证书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答辩或学位授予等。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申诉程序第二十六条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
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受理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进行仲裁和评判。
课程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由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教授分委员会负责举报、投诉受理,调查,评议,并给出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非课程类学术不端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负责举报、投诉受理,调查,评议,并给出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和学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协助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学院教授分委员会调查审议,并具体执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先向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
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等,决定是否组织立项调查。
第二十八条决定立项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在立项5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主管校长审核。
对建议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处理,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提交主管校长审核。
第二十九条主管校长审核相关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交由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由教学与学生事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书院,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使国家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实名举报,课程开设责任单位或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授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书面处理决定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教授委员会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如认定原处理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处理不当,由学校教授委员会重新指定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不得与首次调查的人员重复)进行调查,并重新做出认定或处分建议,提交主管校长审核。
主管校长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书面决定,仍需处分的由教学与学生事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书院进行处理。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