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邵保军【当事人-个人】邵保军【当事人-公司】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邵保军【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反证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可诉性。
尽管在形式上没有“征收”的文字表述,但是在内容上,该公告包含补偿项目、补偿范围、实施单位、动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也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该公告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备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征收决定的性质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在该公告载明的动迁期限内并未实际实施因而不产生实际影响,该主张仅涉及到公告内容的实施进展情况,不影响公告本身的法律效力,另外根据一审各方陈述,涉案区域房屋已经大部分拆除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上诉人关于该公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上诉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房屋位于《房屋补偿公告》载明的棚户区改造补偿范围之内,与《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有合法房屋被征收,但被上诉人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其房屋的位置和状况,在庭审中陈述了房屋权属来源,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被上诉人证据,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当事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祁卫珍【当事人-个人】祁卫珍【当事人-公司】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徐春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徐春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娄际堂徐春营【代理律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祁卫珍【本院观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上诉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一审中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居委会盖章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祁卫珍已自愿将涉案房屋交付与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系经过房屋权利人的同意。
上诉人认为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按照上诉人主张,因城中村改造或棚户区改造需要强制拆除涉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依法组织实施。
行政相对人如拒不交出土地,有实施强制拆除的必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邝古明项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邝古明【当事人-公司】项城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邝古明【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理由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判令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一般而言,对征收补偿类案件,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也可以表现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认定项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上诉人主张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为空白协议、未补偿地上房屋价值、安置地点不明确等内容,涉及到安置补偿协议如何履行问题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全面和明确问题,上述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对安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上诉人要求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邝古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05:16【一审法院查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邝古明系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村村民,在该社区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
张吉林等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张吉林等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吉林;曹小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张吉林曹小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个人】张吉林曹小梅武翠叶张文婷【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华【代理律所】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吉林;曹小梅;武翠叶【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张文婷有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张文婷有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对农村宅基的征收补偿应以户为单位进行。
张文婷作为涉案宅基家庭户的一员,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权代表整个家庭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上诉人关于张文婷无权代表家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
上诉人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张吉林主张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欺诈、胁迫、利诱张文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
张吉林与曹小梅离婚时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协议分割,系对原家庭共有财产的内部分配,在法律上不产生对外按照“两户两宅”安置补偿的法律效果。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肖海生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王辉【当事人-个人】王辉【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伟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伟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伟原江【代理律所】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告】王辉【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王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综合在案证据,王辉母亲交纳了相关购房款,其在与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表示将房屋权利处分给王辉,且王辉家庭在此基础上还自建了部分房屋,王辉一直在管理使用上述房屋。
示范区管委会亦认可王辉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能够印证王辉与涉案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王辉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因房屋拆除行为发生而受到影响,王辉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启动对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当事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李永立【当事人-个人】李永立【当事人-公司】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李永立【本院观点】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案涉被拆房屋和宅基地系李子义夫妇原使用的宅基和房屋,李春芝系李子义夫妇养女李永立系李春芝儿子李永立与李春芝、李子义夫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居住,说明其系一户村民。
虽然案涉被拆房屋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李春芝,但对李子义夫妇户下的房屋和宅基,李永立作为该户成年家庭成员可以代表该户针对房屋的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与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因此,李永立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案涉房屋所在地系集体性质的土地示范区管委会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已经国务院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地具体实施过征收,在集体土地未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即使经过批准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在未与相对人达成书面安置补偿协议、未对相对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也不能在未履行法定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张彦同与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陈红云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彦同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彦同【当事人-公司】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素丽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东杨素丽于学光【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彦同【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淮阳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以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通过征求少数被征收人意见的方式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因此淮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涉案征收大部分已经实施,撤销涉案征收决定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即使淮阳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也不予撤销,而应确认违法并保留涉案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淮阳区政府应在确认违法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号】豫劳社办[2008]72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
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办〔2008〕7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15号),经认真测算,现将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公布如下。
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征地”的精神,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报批征地项目时,应将征地项目区片综合地价中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资金到账证明连同市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说明函等一并上报。
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周政办[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周政办[2010]140号)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关于《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周开发〔2010〕59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周口经济开发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着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特此批复。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维护好群众利益和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强力推进城市建设,借鉴外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成功做法,结合实际,特制订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妥善解决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以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建设为目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因素,稳步推进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二)目标任务实施“村庄社区化工程”,力争用3-5年时间,在开发区规划建设6个搬迁安置社区,逐步搬除现在部分村庄,建设新型城市社区,防止私搭乱建和二次搬迁造成的公共财政和公共资源浪费,实现村民向安置社区集中,集约利用土地,强力推进开发区城市化进程。
(三)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周政〔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原则。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同时,征收决定及补偿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原则。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统筹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各区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置房屋征收遗留问题。
二、工作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七)《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八)《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
王影霞、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影霞、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豫16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磊刘香云郭金华【审理法官】杨磊刘香云郭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影霞;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当事人】王影霞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影霞【当事人-公司】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石新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石新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晓丽娄际堂石新强【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影霞【被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共同被告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被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系被上诉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所具体实施,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作为机关法人,依法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2020年6月18日对上诉人王影霞涉案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王影霞对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口政府回迁房协议书范本
周口政府回迁房协议书范本甲方(政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回迁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需要对乙方所在的区域进行拆迁,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拆迁工作,并接受甲方提供的回迁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拆迁安置1.1 乙方同意甲方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房屋进行拆迁。
1.2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1.3 乙方选择回迁安置,甲方应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回迁房给乙方。
第二条回迁房的交付2.1 甲方应保证回迁房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
2.2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回迁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2.3 回迁房交付时,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条回迁房的面积和价格3.1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______平方米。
3.2 回迁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
3.3 回迁房的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回迁房总价款的______%作为定金。
4.2 剩余款项乙方应于甲方交付回迁房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豫政土〔2011〕881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881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请示》(周政土〔2010〕209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沈丘县征收北城街道办事处等11个乡镇(办事处)小辛营居委会小辛营村民组等1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0.2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5422公顷、建设用地0.2025公顷,共计21.0088公顷(其中耕地20.2641公顷),作为该县201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沈丘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市和沈丘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周口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
郑州拆迁补偿标准
郑州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郑州市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郑州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就郑州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郑州市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一般来说,对于自建房的被拆迁户,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对于商品房的被拆迁户,一般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拆迁户的家具、家电等财产的补偿标准也是比较清晰的,一般会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郑州市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偿标准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需要面临搬迁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因此生活补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郑州市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偿,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导致的生活困难,也会给予一定的帮助和补偿。
最后,郑州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是需要严格把控的。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解决被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郑州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拆迁工作中,更加关注被拆迁户的利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一直是市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城中村改造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需要向被征地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助等。
这些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城市更新的长远利益。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居住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更新后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补偿标准与城市更新规划相适应,避免出现后续的纠纷和问题。
再次,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还应当注重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援助。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工作,政府需要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确保补偿费用的支付不会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同时也要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城市更新的长远利益、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理、公正的补偿标准,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