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一)
《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一)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旨在规范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探讨。
一、外籍教师聘任范围及条件根据该办法,外籍教师聘任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
聘任条件包括: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外国学历证书,并符合相应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要求;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记录。
教育部门将组织考核,确定具体聘任标准。
二、外籍教师聘期和续聘外籍教师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每个学年不超过10个月。
聘期结束后,如双方均愿意,可续聘。
续聘条件包括:聘期内表现良好,取得满意的教学效果;聘任机构对其工作有需求;外籍教师本人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三、外籍教师工作内容及职业道德要求外籍教师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并可参与学术研究、学校管理等工作。
同时,外籍教师也要求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文化和语言。
在聘任期间,外籍教师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职业良心,遵守教职工纪律,文明礼貌接待家长,维护学校声誉。
四、外籍教师管理外籍教师的管理主要由聘任机构负责,并应当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
例如,聘任机构要按规定申报外籍教师聘用情况,每个学期对其开展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江西省外籍教师的聘任及管理工作,从聘任范围、聘任条件、职业道德、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将有助于优化外籍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迈进。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更加频繁和密切的教育合作,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师来到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是保障他们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效率,确保他们在中国的教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通常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来自相关专业背景。
例如,英语教学的外籍教师通常需要具备英语、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
2. 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特别是对于教育工作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更受欢迎。
在聘任外籍教师时,通常会考虑其过往的教学成绩和教学反馈情况。
3. 语言能力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汉语或英语交流能力,以便与学生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4. 其他条件外籍教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的教育环境和融入学校的教育团队。
二、外籍教师的聘用程序1. 岗位发布学校在有外籍教师岗位空缺时,通常会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外教招聘网站、教育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指定专业、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
2. 面试评估学校会对报名的外籍教师进行面试评估,包括面试外籍教师的教学能力、语言能力、教学理念、跨文化交流能力等方面。
同时还会考虑外籍教师的学历、教学经验和过去的教学业绩。
3. 资格审核在面试通过后,学校会对外籍教师的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教学要求和工作条件。
4. 签订合同若外籍教师通过面试、审核,学校和外籍教师会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三、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1. 工作许可外籍教师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需要先办理工作许可,取得相关工作签证,方可合法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
学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2. 公平公正:对待外籍教师一视同仁,保障其合法权益;3. 尊重差异: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学术观点;4. 激励发展: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聘用第四条学校聘请外籍教师,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4. 对华友好,愿意与我校合作。
第六条学校应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管理第七条外籍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外籍教师应按时参加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九条外籍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学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保障其宗教活动自由。
第十一条学校应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第四章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定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1. 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2. 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3. 社会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国内教师的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更好地管理外籍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借鉴国外先进教育水平和管理经验,提高聘用外籍教师的工作效益,进一步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籍教师来院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专业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三条我院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一章外籍教师聘用程序第四条各系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交《xxx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外事办公室协同人事处根据系部要求选聘合适人选,经任教资格审查通过后,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外教签订合同。
第六条外教到校前,外事办公室会同聘用系部及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外教来华后的接机、住宿、交通、教学计划、办公条件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外教到校后,外事办公室对外籍教师来华前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外教宣讲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及校纪校规。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外教联系安排进行境内身体检查后,将外教转由聘用系部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条外事办公室在外教入校后一周,为外教办理外专证、居留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行政管理外事办公室是学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条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外籍教师聘请计划的落实。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外籍教师、聘用系部及职能部门召开外教工作联席会,沟通信息、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外教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协助聘用系部对外教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视经费情况组织外教参观、游览名胜古迹,以弘扬我国文化,加深他们对我国改革开放及国情的了解。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聘用系部是外教教学管理的归口部门,教务处协同管理。
第十四条为外籍教师提供详细的校历、教学计划、教学安排、教学要求等资料(中外文对译,中文存档、外文给外籍教师),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帮助。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1. 定义外籍教师外籍教师指的是来自其他国家的教育专业人士,以在中国的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为目的来华工作的外国人。
2. 聘用外籍教师的必要性引进外籍教师可以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国际化的教育环境,对于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外籍教师聘用的限制为了保护国内教师的就业利益和确保教学质量,对外籍教师聘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是必要的。
4. 外籍教师聘用的程序聘用外籍教师的程序应该严格规范,包括学校的申请、审核、公示、审定等环节,确保教师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5. 外籍教师的资质要求外籍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并通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6. 外籍教师的待遇为了吸引优秀的外籍教师,应该提供适当的待遇,包括薪酬、住宿、福利等方面的保障。
7. 外籍教师的职责外籍教师应该履行教学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与国内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8. 外籍教师的培训和评估为了保证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学校应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反馈。
9. 外籍教师的文化适应和支持作为外籍教师,他们需要适应中国的文化环境和学校的教学方式,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 外籍教师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学校应为外籍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包括宿舍、办公室、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保障。
总结:通过合理的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借助外籍教师的优势,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
同时,也要保护国内教师的就业利益和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起规范的聘用程序和培训机制,使外籍教师的聘用更加有效和有序。
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办法应注重平衡各方的利益,推动国际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和管理,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层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教聘请(一)聘请原则聘请外教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聘请程序1。
申请。
需聘用外教来我校进行长期教学的部门(下称聘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合作教师配备等)。
需聘请外教来我校进行短期交流、讲座等学术活动的部门, 应提前三个月向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
核准。
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根据聘用部门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
3.招聘。
我校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针。
聘用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独立自主地选聘所需专业的外教;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应利用一切对外交流渠道,对聘用部门聘请外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4.签订合同。
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聘用部门草拟,对外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外教签订.外教合同期满,如工作表现良好、聘用部门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聘.(三)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较高,所从事专业符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
2.语言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发音清楚,口齿流利,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优先考虑。
专业类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年龄55岁以下,在教研、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放宽到59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一、引言外籍教师在中国高校的聘任和管理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随着中国教育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外籍教师的需求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制定和实施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聘任外籍教师的程序与条件聘任外籍教师需要严格按照一系列程序和条件进行。
首先,招聘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资格及教师聘任资格审批,确保外籍教师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其次,外籍教师需要提供相关学历和教师资格证明、教学经验证明及个人履历等证明材料。
最后,外籍教师需要通过面试或评审等程序,确保其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三、外籍教师聘任的权益与义务外籍教师在聘任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外籍教师享有与中国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补贴。
其次,外籍教师应积极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同时,他们还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学术环境和文化习俗。
四、外籍教师的考核与绩效评价外籍教师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是评估他们教学能力和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考核可以包括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外籍教师是否续聘或晋升的决策。
五、外籍教师的管理与支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支持外籍教师的工作,招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例如,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和合理的薪酬待遇;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学术交流和进修机会;建立外籍教师教学研究团队,促进他们与中国教师的合作等。
六、外籍教师的聘期和终止外籍教师的聘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来确定,可以是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在聘期届满时,招聘单位可以对外籍教师进行续聘或解聘决策。
如果外籍教师工作表现优秀,可以考虑继续聘用;如果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挑战与解决之道在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师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语言沟通障碍、文化差异、教育体制不同等。
XX大学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XX大学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指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全职在校一年及以上从事语言类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各专业领域外籍教师。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外籍教师聘任的职称层次: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或相当职称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1、基本要求: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其本国无犯罪记录;具有学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2、年龄要求:所聘教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及副教授职称以上不超过55周岁。
3、其他要求:原则上所有学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熟练使用英文讲授课程。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五条教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指导或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了解和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学科建设和梯队建设。
第六条副教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训室建设。
第七条讲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和学生技能大赛培训工作,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八条聘用单位(各学院)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聘请计划应说明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聘用计划获准后,聘用单位应配合国际教育学院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并遴选拟聘外籍教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拟定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签订聘用合同。
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在我院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教的聘请程序。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外教的院(系)应提前一学年向外事办公室递交外教聘请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教的聘请工作。
第二条外教的任职条件。
来我院工作的外教,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经历。
应聘者须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件。
第三条外教的教学管理。
外教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外教教学所在院(系)承担。
聘用外教的院(系)根据外教的学历、业务水平、教学经验和年龄及性格特点,安排其从事相应的教学工作,外教应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每周16学时。
院(系)应确定专人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工作,要定期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反映,经常与外教交换意见,必要时对外教提出具体教学要求,以便改善教学效果。
第四条外教的行政管理。
外事办公室是学校的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外教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一)代表学校审定和签署与外教的合同。
(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及时办理外教来华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其入境后的接待,确保外教及时到位。
(三)召集有关人员和外教举行小型欢迎见面会,介绍相关教学、服务和管理人员及其联络方法,提供生活指南信息等,使外教尽快熟悉周围的生活环境。
(四)关心外教的生活,定期征求外教在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外教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尽快满足;如有些问题限于条件暂时无法解决,应及时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杜绝因我方沟通不及时、不到位而产生的误解。
(五)向外教宣传我国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介绍我国的传统文化和风土人情。
(六)提倡尊重外教的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鼓励外教与我校师生的正常交往。
如发现个别外教对我国文化和传统不尊重,行为不端时,外事办公室应予以阻止;如果发现我院个别人员在与外教交往中缺乏自重,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人格时,外事办公室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沪音院办字(2007)第7号为把我院办成国际一流的音乐学院,吸取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聘请外籍教师来院教学,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办学水平。
为了规范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
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是外籍教师聘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总负责,教学部门共同参与,实行院、系(部、附中)两级管理。
聘有外籍教师的教学部门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外籍教师工作,并由本部门秘书配合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具体处理外籍教师的日常事务。
聘请外籍教师向市有关部门的申报手续、政策教育、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由院办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各系及附中负责;考核评估管理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
二、外籍教师的类型聘请外籍教师来院工作分为短期教学和长期教学:1、短期教学: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聘请公认的国际级大师、著名音乐家或具有国外知名院校、知名演奏团体任职经历或曾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大奖的外籍音乐家每年来院进行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大师班、专题学术讲座、专业项目辅导或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选手进行指导。
2、长期教学:学院和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聘请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有国外专业院校、演奏团体任职经历的外籍音乐家来院担任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或本科生的教学任务。
三、聘请外籍教师的申报审批程序1、聘请外籍教师短期教学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申请,相关材料报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经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初审、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聘请外籍教师长期教学由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需要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将拟聘外籍教师的申请表、学历、工作经历、学术业绩等相关材料报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由院组织人事处和院办初审、组织专业考核并经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华航院字〔2006〕83号,2006年6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是学校外教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教聘请、管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教的聘请第三条聘请外教要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合理使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第四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意与学校合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教学经历,身体健康。
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聘请外教的程序(一)计划聘请外教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外事办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说明聘请目的、工作任务、停留期限、人数等。
经外事办审核,校长同意后,由聘用单位选拔受聘人选,初步商定工作任务。
选拔工作原则上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二)聘用单位于5月底前,将下列材料报外事办:1.拟聘外教的简历;2。
学历证明;3。
专家推荐信;4。
护照复印件;5。
体检报告;6。
初步商议的聘用合同(双方签字);7。
其他有关材料。
(三)外事办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外国人来华就业审批管理的规定,持下列材料到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1。
学校关于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请示;2。
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3。
拟聘外教的简历;4。
学历证明;5.专家推荐信;6。
护照复印件;7。
体检报告;8。
草签的《合同》;9。
学校办学许可证;10。
聘请外教资格证;11。
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外文材料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学校公章.(四)外国人来华就业获得批准后,外事办持下列材料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始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提升教育水平和国际化视野。
然而,对于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与需求。
为了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以下制定了一些办法:一、选拔与录用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所需招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要求,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
2. 在确定外籍专业人员的录用条件时,应注重其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教学水平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其能够担当相应的教学或管理职责。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与外籍专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岗位安排与管理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合理安排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其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发挥专长和能力。
2. 在外籍专业人员到岗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升其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日常工作和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质量。
三、培训与发展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其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的提升。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组织外籍专业人员参加教学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拓展其视野和思路,促进跨文化交流和融合。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鼓励外籍专业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共同推动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品质提升。
四、服务与保障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保障,包括住宿、医疗和安全保障等,确保其在异国他乡安心工作和生活。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外籍专业人员的服务热线和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人文环境,营造融洽的师生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外籍专业人员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确保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 聘用条件与程序2.1 聘用条件•外籍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能够胜任具体岗位工作;•外籍专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专业人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2.2 聘用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明确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察等环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应加强对其资格的审核,确保其符合聘用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与外籍专业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外籍专业人员的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工作设施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确保外籍专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
3.2 学术交流与培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鼓励外籍专业人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升其专业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学术交流和培训机会。
3.3 文化适应与生活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协助外籍专业人员解决文化适应问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便利。
4. 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4.1 教育教学责任•外籍专业人员应履行教育教学的责任,保证教学质量;•外籍专业人员应尊重中国的教育法规和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
4.2 培养学生责任•外籍专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的培养工作,帮助学生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外籍专业人员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3 文化交流责任•外籍专业人员应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与中国教育工作者和学生进行积极的文化交流;•外籍专业人员应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做出积极努力。
2024年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
2024年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术语三、招聘条件四、招聘程序五、合同签订六、合同期限和终止七、工作内容和职责八、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培训和发展十、保密协议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十三、附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工作,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聘任办法。
二、定义和术语1. 外籍教师:指在我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专业人员。
2. 聘任:指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 合同:指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
三、招聘条件1. 具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护照和我国签证。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3. 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
四、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
2. 报名和筛选: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
3. 面试和试讲:学校组织面试和试讲,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4. 聘用决策:学校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领导审批。
5. 公示和聘用:学校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劳动合同。
五、合同签订1. 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合同内容,确保双方充分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福利保障、违约责任等。
3. 合同一式两份,学校与外籍教师各执一份。
六、合同期限和终止1.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双方协商可续签。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学校依法解除合同等情况,合同终止。
七、工作内容和职责1. 按照学校安排,承担教育教学工作。
2. 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体)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院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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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九条(其他条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十条(相关许可)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 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机构职责)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确定拟聘任的外籍人员具有担任外籍教师的专业资质和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工作许可)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
第十三条(签证申请)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 字签证。
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面谈、核实材料等方式,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 字签证。
第十四条(居留许可)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五条(教师备案)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十六条(境内申请)教育机构拟聘任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教育机构拟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需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十七条(机构职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外籍教师聘任、管理、服务和考核制度,规范外籍教师任教行为,保障外籍教师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外籍教师的任职档案。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的外籍教师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信息公示)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岗位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机构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
第二十二条(兼职管理)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
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与兼职教育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
第二十三条(考核监督)教育机构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
外籍教师的教学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聘任机构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条(鼓励措施)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支持外籍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并以适当方式参与民主管理。
教育机构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籍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聘任变更)外籍教师转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获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第二十六条(平台建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管理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外籍教师备案的具体规范。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在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备案、查询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建立外籍教师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把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信息实时推送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从业禁止的外籍教师名单实时推送给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外籍教师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教育机构有聘任外籍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情形的,应当查验其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和外籍教师备案号码,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诚信记录)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
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教育机构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纳入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籍教师,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失信记录)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予以处理后,应当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计入信用记录:(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三十一条(从业禁止)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七)从事邪教活动的;(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十)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 条的。
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第三十二条(非法聘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构造假)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管理责任)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每人次1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3 年内对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一)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不按时限报备的;二)发现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三)安排外籍教师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者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课的;(四)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学生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六)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七)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情况通报)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人员,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