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综合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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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证金
第 7 条 甲方成员同意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应在乙方同意发放授信
后 日内按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总额 %(
元)存入保证金,
作为任一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最高额质押担保。保证
金账户开户明细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
保证金总额: 甲方各成员授权乙方在甲方任一成员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在上述任一账户中
任一授信提用人未按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全体授信 提用人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第 14 条 任一授信提用人必须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申 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 果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业务种类 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保函业务,则乙方对汇票的承兑日/贴现日/开立保函日均 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使用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 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二章 授信额度、额度期限、授信种类
第 2 条 所有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
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前述授信额度均指扣除保证金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存单质押在内)
的净额度,即授信提用人交纳保证金后授信提用人所提用的等额融资不占用上述
额度。
甲方各成员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提用人如下(选择的在□内打
18.8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授信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 现场查证;
视为迟延履行保证义务,每迟延一日按应代为清偿债务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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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支付违约金。
第 9 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本合同 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份,甲方成员各执
第二部分
份、乙方执
第一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 11 条 使用授信时,授信提用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 额度内向乙方提出申请。本合同所述授信额度不构成乙方确保授信提用人使用授
第 17 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7.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17.2 乙方承诺保守任一授信提用人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或企业信 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8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8.1 授信提用人有权按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使用授信;
第 16 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6.1 任一授信提用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 行本合同; 16.2 任一授信提用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6.3 本合同项下任何使用授信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 约定(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该全部或部分借款转入与 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账户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借款挪作他用 );不将本合同及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资金与授信提用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 管账户相关联; 16.4 任一授信提用人未虚构交易,任一授信提用人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 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6.5 任一授信提用人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 务; 16.6 如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授信使用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 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 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6.7 如经乙方核实,任一授信提用人不符合规定的授信使用条件而乙方未 予放款时,授信提用人无异议。
信额度的义务,仅是乙方给予甲方的额度使用意向。
第 12 条 乙方有权根据授信提用人申请使用额度时的乙方授信政策决定是 否同意。经审查同意的,乙方与授信提用人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 13 条 所有授信提用人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正在使用中尚未清 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使用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 信使用期限内,授信提用人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使用期限 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15.3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任一授信提用人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15.4 针对本合同项下授信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15.5 未发生本合同第 21 条所列明的情形;
15.6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授信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15.7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乙方认为不宜批准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
经营实体、指定第三人向乙方提用授信额度的,总额度及甲方相应成员名下 额度相应扣减。
第 3 条 本合同第 2 条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
同第 21 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使用期限。
第 4 条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下列授信种类:(选择的在□内
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 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 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本合同第 2 条约定的授信使 用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发 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 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开立日。
打√,不选择的打 X)
□(1)贷款;
□(2)票据承兑;
□(3)票据贴现;
□(4)保函
□(5)其他:

第 5 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用途为

授信提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
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
面同意,授信提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授信用途或将授信挪作他用。
□甲方成员 2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2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2 指定第三人
元(小
3、甲方成员 3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甲方成员 3(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3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3 指定第三人
元(小
第 15 条 任一授信提用人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除遵守本合同约定外,还 应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5.1 任一授信提用人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 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15.2 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第 16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授信额度使用申请 日和乙方批准日均得到信守;
授信项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其它
第 8 条 甲方成员就本人外的授信提用人使用的授信向乙方承担最高额共同
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任一成员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该方应根
据乙方要求立即代为清偿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如该方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应
承担违约责任,按应代为清偿债务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拒绝的,
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
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充分的理解。
联保体受信人:
最高额保证综合授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成员 1: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 2: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18.2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全 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应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 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18.3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 同意,并不得影响履行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18.4 如发生任一授信提用人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对其正常经营 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 ),甲方保证该 授信提用人或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直接扣收。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成员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中金额总额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任一成
员予以补足,该成员应按乙方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每延迟一日,该成员应向乙方按应补足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亦
有权立即停止任一授信提用人对本合同第 2 条约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甲方对已
本合同授信额度内每笔授信的具体用途详见任一授信提用人与乙方另行签
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三章 担保主债权 第 6 条 担保主债权
6.1 本合同及任一授信提用人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担保的主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中的乙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 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为本合同第 2 条约定的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最高授信额 度。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成员 3: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成员 4: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成员 5: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邮政编码:
文本编码:CMBC-HT- 403(零售 2011)
最高额保证综合授信合同
(适用于联保授信额度项下有多个授信提用人,使用授信时授信提用人需另行签 订具体业务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 (www.cmbc.com.cn)公示的格
式合同,甲方成员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
乙方为满足甲方成员的融资需求,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其最高额授信, 供授信提用人在确定的额度内向乙方申请使用授信,甲方全体成员就乙方向授信 提用人发放的授信提供最高额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经各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 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授信、受信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意另有要求,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联保体:指由若干自然人为取得银行授信而自愿组成的统一整体,参加联保 体的每个自然人均可以在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申请授信,每个自然人均对各授信 提用人因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 中,如无特别说明,“甲方”、“甲方成员”具有同一含义,均是指构成联保体的 每一成员及所有成员。 授信提用人:指最高额授信额度项下向乙方申请提用授信额度的甲方成员 (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甲方成员名下经营实体(下称“经营实体”) 及由甲方任一成员在本合同指定的第三人(下称“指定第三人”)。 具体业务合同:指任一授信提用人在授信期限内与乙方签订的关于占用本合 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构成合同关系的文件。
18.5 任一授信提用人如发生住所地、营业地变更,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或 授信提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等情形,甲方保证 该授信提用人或甲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18.6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 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18.7 甲方保证任一授信提用人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 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个人及企业情况;
4、甲方成员 4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甲方成员 4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4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4 指定第三人
元(小
5、甲方成员 5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元(小
□甲方成员 5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5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5 指定第三人
√,不选择的打 X):
1、甲方成员 1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甲方成员 1 本人(包括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
□甲方成员 1 名下经营实体
□甲方成员 1 指定第三人
2、甲方成员 2 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写)
元,可供下列授信提用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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