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房屋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招标人已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四)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下列一种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公布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向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当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NCIST
招标会 华北科技学院建筑N工C程IS学T院
4.4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 开标的概念 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公开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 有关开标的相关规定 ● 参加人 ● 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 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不能泄漏标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欺骗、损害对方利益。
NCIST
4.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工程建设招标条件
1 已落实建设资金; 2 已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3 必要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NCIST
二、招标方式 1 招标方式一般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资,它是 面向社会的招标。 ★ 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2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 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 公开的程度不同 ★ 时间和费用不同
NCIST
案例一: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级经济师-建筑、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第一部分:本章真题考点总结第二部分:本章主要考点解析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4、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5、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6、工程标底价格的计算方法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表现8、资格审查与联合体资格预审9、发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10、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与开标11、关于废标12、评标机构13、详细评审、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履行14、关于投标禁止性规定15、投标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考点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考点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为了保密)(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为了扶持)(3)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也为帮扶)(4)需要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别人不会)(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近水楼台)(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近水楼台)(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近水楼台)(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考点四: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考点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考点六: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三主要部分+三附件)考点七:工程标底价格的计算方法(1)工料单价法:先用工程量×定额单价=直接工程费,再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调价和不可预见费后即为工程预算总价(2)综合单价法:该单价中已考虑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所以用工程量×综合单价=工程预算总价考点八: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表现(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考点九:资格审查与联合体资格预审考点十:发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2)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自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2)可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4)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影响资格预审申请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算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C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合理划分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 标信息 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 公开评 标标准和程序 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 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 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 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产品设备和固态 液态
第四章 招投标法和合同
2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不 属非法手段!
4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1)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 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 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 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33
4.2.3 开标、评标和中标
4.2.3.1 开标 概念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参加人 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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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与无效的情形 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无效:无应盖章和签名;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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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1) 内容
2) 补充、修改和撤回
2 投标担保
现金 现金支票 银行保函 银行汇票 保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额度和有效期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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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
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
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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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带责任
① 概念:是指任何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且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工作,确保开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报价的宣读和评标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报名和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愿参与投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投标。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4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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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
招标投标活动经过招 标阶段、投标阶段,就 进入了开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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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 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 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 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 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 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 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 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 议的。
1. 不平衡报价法 2. 多方案报价法 3. 增加建议方案法 4. 突然降价法 5. 无利润竞标法 6. 利用分包商报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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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审核
为了提高中标概率,在投标报价正式确定之前,应对其进 行认真审查、核算。审核的方法如下。
(1) 以一定时期本地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对 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2) 运用全员劳动生产率即全体人员每工日的生产价值,对 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3) 用各类单位工程用工用料正常指标,对投标报价进行审 核。 (4) 用各分项工程价值的正常比例,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5) 用储存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同类型工程报价项目和中标 项目的预测工程成本资料,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6) 用综合定额估算法(即以综合定额和扩大系数估算工程的 工料数量和工程造价)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四条编制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员。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
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九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章名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批准立项;二资金来源落实;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六报审标底;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八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第十九条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单位简况;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第二十条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章名第四章标价第二十一条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第二十二条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第二十三条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第二十四条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章名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四转包工程的;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四泄露标底的;第三十一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建设工程计价基础知识(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
四、我国工程招投标与国际的区别
1、 招标投标的管理模式 2、 工程计价依据 3、 选择中标人的标准 4、 标底价 5、 核算工程量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4.6 广东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一、广东省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发展 二、广东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现状
1、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2、 评标办法
广东省现行评标办法简介 广东省现行评标办法分析
准备工作 涉及外汇报价的处理 初步评审的内容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应当作为废标的处理的情况 投标偏差 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
4、 详细评审及其方法
概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中的其他要求
编制评标报告
三、定标
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2、 发出招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 原则
公正、公开、平等竞争、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2、 范围
工程、货物、服务
3、 方式
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
两阶段招标
议标 (较少使用)
4、 国际工程招标代理 5、 国际工程招标程序
招标流程图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 投标
开标评审
合同的授予批准
判标与决标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4.5 国际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际工程的概念与特点
1、 概念
一个工程从咨询、投资、招投标、承包到设备采购、建 设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参与者来自不止一个国家,并按照国际 上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工程
2、 特点
跨多个学科的系统工程 跨国的经济活动 严格的合同管理
2、 编制原则和依据
编制原则 (6点) 编制依据 (7点)
第四章建设项目投标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或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可以将非主体工 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三年年平均结算收入
第二节 编制投标文件 •
投标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人填写 (土建工程量清单报价) 1、封面: 投标人填写 2、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大、小写、 币种) 3、工程项目总价表: 一个工程项目包括的所有的单项 工程的工程造价汇总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若干单位工程的工程造价汇总表,是工 程项目总价表的子级。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一个单位工程中的一个专业的工程造价,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 项目清单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税金。是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子级。
0.3 0.5
9 0.2
4000 -6000
失标
6
2200
-200 5000
中标 0.5
0.3 0.6
10
0.1
4600
12000 2000 -2000
第二节 编制投标文件 •
施工方案的编制 (技术标) 投标报价的编制 (商务标) 投标涵及其附件的确定 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的确定
第二节 编制投标文件 •
(4)材料设备询价 货比三家 意向协议书
第一节 投标前的准备 •
招标项目相关环境的研究 (4)市场询价 同类建筑的一般造价资料
当地的劳务价格水平 当地的普通建筑材料的价格 当地租赁设备的价格 当地物资涨价的幅度
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
建筑工程招标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二)具有承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文件等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已经确定;(三)建设地点、建设周期已经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八条建筑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图纸;(四)投标报价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五章投标人资格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二)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投标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第三条工程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具体工程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工程业主决定,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投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信息收集、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公告等。
投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完成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况外,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人名单、标底、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投标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后续工程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工程投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投标人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章投标文件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报价、串标等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科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标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
如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提前向招标人申请,并获得招标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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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 2003年3月8日国家纪委(现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铁道部、交通
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 (2)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 招标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招标的具体 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二是进行招标,即根 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实质内容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 订立书面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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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对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对于招标投标双方来说,在采购活动中双方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 向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
•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都对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不招 标的项目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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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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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 同等的义务.不能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而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 手段参加投标竞争.
• 对于招标人,应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招标人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都有权 参加开标会;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当在开标时 当众拆封、宣读.
• 因此,我国招标投标采用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原则. •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3号令«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 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 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 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 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标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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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 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 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 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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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 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 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 • 第四节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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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一、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
• 1.招标投标的概念 •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的采购
承包能力,并且其他承担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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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 建设工程招标是整个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对建设工 程投标、评标、定标有直接影响的环节,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 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规范.
• 一、招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 为该项建筑工程的投资人即业主;对于国家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项 目,由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则由项 目的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正确理解法律的意义上的招标人的含义,应 当把握以下几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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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 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违反了 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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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 实现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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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2.开标公开 •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 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的投标文 件,开标时间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 3.评标公开 • 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 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 明的任何标准.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 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 主体融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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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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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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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 (1)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 机构等.
• (三)公正原则 •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时对所有
投标者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规则统一对待各方. • (四)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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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 权力,履行义务,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 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必须 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他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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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 三、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
•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两种. • 1.自行招标 • 自行招标指的是招标人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7月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 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对自行招标必须 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 技术力量;③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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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4.中标结果公开 •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 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项目,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活 动中«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或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 提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