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doc
服务认证申报要求
服务认证申报要求一、依据的文件:1、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要求(2015年8月1日);2、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2.1 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2.2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2.3 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二、报送的材料要求(一)基础材料(独立成册)1.1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书(见附件1)1.2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二)管理制度文件(独立成册)2.1申请者的管理制度文件电子版(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2.2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2.3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三)专职认证人员证明材料(独立成册)3.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见附件3)及证明资料(符合(国认可[2014]49号)《关于调整认证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以下资料以每位专职认证人员为单位〈如:张三的 3.1.1~3.1.5〉进行资料排序)3.1.1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3.1.2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见附件4)3.1.3申请者与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合同应在12个月以上3.1.4专职认证人员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工作单位指认证人员来申请者之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
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服务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体育服务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体育服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七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八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的体育服务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当征求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提供者,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审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体育服务认证审查活动。
第三章体育服务认证的实施第十一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体育服务认证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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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认可联[2002]33号【发布日期】2002-05-29【生效日期】2002-05-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有关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办法》中关于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重新登记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凡在2002年5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前重新确认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对2002年5月1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重新确认工作中,原则上对注册资本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持股比例的规定不作要求,对目前暂不能达到国家认监委《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予以确认并限期在2003年4月30日前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条件。
对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申请重新确认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须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原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验资报告;4.其他与经营范围相关的材料。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4年第3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
现将认证业务分类及主要审批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指导思想发展各类认证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部门导向性指导意见,积极倡导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开展认证认可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认证依据应当为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有广泛市场需求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认证分类坚持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认证业务按照“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逐层分为三个层级。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原则,“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三个大类;按照专业划分“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按照认证方案划分“认证项目”,认证项目按照认证规则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三、认证领域的划分(一)自愿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其中:01、03为“一般食品农产品”,其他为“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推动的产品认证项目,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二)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感谢你的观看(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归类划为11个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除“其他管理体系”以外的每个领域均设置基本审批项目。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
件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并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能效标识实施公告 [J],
2.国家认监委发布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CC整机认证可承认部件自愿性认证结果 [J], 徐秋媛
3.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2号公告发布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J], 无
4.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J],
5.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业务范围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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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明确认证机构信息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为实施《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4号令)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完善了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上报平台,网址为http://),增加了报送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认证机构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和认证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以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规则备案等功能。
2015年8月1日上报平台实施这些新功能以来,发现一些认证机构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报送相关信息,属于不严格执行质检总局164号令的问题。
为纠正问题,确保报送及备案的信息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数据及时、真实、规范、完整,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上报规范》、《认证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上报规范》、《认证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上报规范》、《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规则备案规范》等信息报送及备案相关工作规范。
现就信息报送及备案事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学习和掌握报送信息相关要求各认证机构应从上报平台的“常用下载”专栏下载上述规范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这些规范的详细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明确的方法和要求报送和备案相关信息。
二、按时报送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各认证机构应在2016年3月底前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附件报送)。
今后,各认证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三、及时准确报送认证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信息各认证机构应在分公司、办事机构开展业务之前准确、完整报送其设立信息。
分公司、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后,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报送变更或注销信息。
四、按时报送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信息各认证机构应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在2016年3月底前,上报已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信息。
今后,认证机构取得新的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或者已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上报相关信息。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新版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发布
1 4 J
质} l t j 认证、 2 { } 1 7・ f {
推 认 证 制 度 应 当 满 足 国 家 认 监 委 或 者 国 家 认 监 委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发 布 的 有 关 部 门
动) )的 通 知 , 要 求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产 业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 循 环 型
生 产 方 式 得 到 全 面 推 行 , 将 实
相 关 活 动 的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及 实 验 室 指 定 ”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进 行 了 调 整 优 化 。 将 审 批 条 件 中的 “ 获 得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可 机 构的认 可”修 改为 “ 申 请 指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 检 查 机 构 、 实 验 室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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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认监 委 日前发 布 公告 , 对 “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以 及
在 丹 麦 首 相拉 斯 姆 森 访 华期 问 ,国 家认 监 委 分 别 与丹 麦 王 国 安全
技 术 局 签 署 了 认 证 认 可 领 域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 与 丹 麦 王 国 环 境 与 食 品
部 续 签 了 有 机 产 品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并 商 定 了 有 机 产 品 合 作 行 动 计 划 ( 2 01 7 ~ 2 ( ) l 9) 。 这 是 认 证 认 可 服 务 “ 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成果 , 对 于 深 化 中丹 和 中欧经 贸 合 作 关 系;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现 企 业 循 环 式 生 产 、 园 区 循 环 式 发 展 、 产 业 循 环 式 组 合 , 单 位 产 出 物 质 消 耗 、 废 物 排 放 明 显 减 少 , 循 环 发 展 对 污 染 防 控 的 作 用 明显 增 强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认证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
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第一次修订)Category code of approval and management by CNCA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目录前言 (II)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 (1)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分类原则 (2)4.1 科学性 (2)4.2 系统性 (2)4.3 可扩延性 (2)4.4 实用性 (2)5编码规则及代码 (3)5.1编码规则 (3)5.2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代码表(见下页) (4)前言本规范是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第一次修订)。
按照GB/T 10113-2003《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对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与编制。
本规范由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监委信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规范由认监委信息中心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海、庞翔、陈悦、李春江、何小群、沈军、杨东、张涛、谭敏清、杨志刚、李文龙、王永峰、汪俊峰、周刚、陈国东、李锋、闫小良、段文文、陈桢黾、宋琪等。
本规范为第一次修订发布。
替代CNCA 001-2009 《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
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代码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和编码的原则。
本部分主要用于国家认监委审批、管理业务项目分类、赋码和相关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以及相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系统集成商、软件开发商和监理单位进行信息化规划、建设。
适用于制定相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规划建设时的统一分类工作。
认证认可相关机构(包括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以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包括信息化系统建设)时,需使用该规范中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相应代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3•【文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测检查机构,各部室、下属单位:2013年,全国认证认可战线认真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总局党组“十二字方针”和支树平局长提出的“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完善五个机制、实现五个提升”的年度工作思路,以转变作风和转变职能为落脚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请各单位在总结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以下简称《年鉴》)的编纂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年鉴》编写要求(见附件),指定人员撰写文稿并提供资料,按时完成供稿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撰写2013年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提供1~2幅反映2013年度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彩色新闻图片(配相应的文字说明)。
以上稿件和资料请于4月20日前报《年鉴》编辑部,并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
二、撰写的条目及提供的资料应严格把关,既要翔实丰富,又要遵守保密规定;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符合写作规范。
各有关单位担任《年鉴》编委的领导及撰稿人名单如有调整,请将调整后的名单同时上报。
三、年鉴的编纂与出版是一项公益事业,对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请各单位对《年鉴》出版、发行以及宣传专版征集方面予以支持配合。
CCAA-102《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3版)
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3版文件编号:CCAA-102发布日期:2015年3月5 日实施日期:2015年3月13 日©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类别本准则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
本准则规定了CCAA运作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项目时遵循的原则。
本准则经CCAA批准发布。
批准编制:CCAA日期:2015年1月6日批准:CCAA日期:2015年3月5日实施:CCAA 日期:2015年3月13日信息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
标有最新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
CCAA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CCAA相关准则的最新版本。
关于CCAA或CCAA人员注册的更多信息,请与CCAA人员注册部联系,联络地址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3层邮编:100020email:pcc@版权©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前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授权的依法从事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的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人员认证(注册)工作。
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
本准则由CCA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及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是建立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国家注册制度的基础性文件。
CCAA 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仅表明注册人员具备了从事产品认证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知识与能力。
CCAA保证注册制度和评价过程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认证机构负有认证人员选择、聘用、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概论1.1引言1.1.1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制定,目的是确认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能力,保证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
1.1.2 本准则规定了CCAA一般食品农产品和一般工业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要求,以及采用以知识和能力为基础的评价考核方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商用电煮锅
GB 4706.35-1996
009004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
GB 4706.36-1997
009005
商用单双面电热铛
GB 4706.37-1997
009006
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
GB 4706.38-1997
009007
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
GB 4706.39-1997
GB 7000.1-1996
GB7000.11-1998
010016
36V以下嵌入式灯具
GB 7000.1-1996
GB7000.12-1998
01001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GB 16844-1997
GB/T17625.1-1998
010018
普通照明灯泡
GB14196-1993
010019
卤钨灯
GB 7000.8-1997
010008
灯串
GB 7000.1-1996
GB7000.9-1998
010009
手提灯
GB 7000.1-1996
GB 7000.13-2000
010010
通凤灯具
GB 7000.1-1996
GB 7000.14-2000
010011
舞台、影视灯具
GB 7000.1-1996
消磁线圈
GB8898-2001
001004
隔离电阻器
GB8898-2001
001005
高压元件和组件
GB8898-2001
001006
继电器
GB8898-2001
001007
抑制电磁干扰电容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CCAA-103《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第1版)》2015-03-17
附件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第1版文件编号:CCAA-103发布日期:2015年3月6 日实施日期:2015年3月9日©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类别本准则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
本准则规定了CCAA运作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项目时遵循的原则。
本准则经CCAA批准发布。
批准编制:CCAA日期:2015年1月6日批准:CCAA日期:2015年3月6日实施:CCAA 日期:2015年3月9日信息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
标有最新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
CCAA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CCAA相关准则的最新版本。
关于CCAA或CCAA人员注册的更多信息,请与CCAA人员注册部联系,联络地址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3层邮编:100020email:pcc@版权©版权2015-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前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授权的依法从事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的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人员认证(注册)工作。
CCAA是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的全权成员。
本准则由CCA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及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是建立服务认证审查员国家注册制度的基础性文件。
CCAA 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仅表明注册人员具备了从事服务认证的个人素质和相应的知识与能力。
CCAA保证注册制度和评价过程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认证机构负有认证人员选择、聘用、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概论1.1引言1.1.1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制定,目的是确认认证人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能力,保证服务认证工作的质量。
1.1.2 本准则规定了CCAA一般服务认证审查员的注册要求,以及采用以知识和能力为基础的评价考核方法。
CCAA新版人员注册制度解读
大专以上
20年 15年(认 证认可或 相应专业 领域)
四、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要求
实习 审 核 经 历4次完整 3次完整体系 无 体系审核,组长经历, 不少于15 不少于10天 天的现场 的组长现场 审核经历。审核经历。 无 无 无
(7)取消原CCAA见证评价人,今后由机构指派见证人员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见证结论。机构自行制定见证人员评价规则、现场见证规则及
相应表单。
(8)越级晋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相应条件的申请人, 通过“基础知识”和“审核知识与技能”考试,或综合面谈评价合格,
可直接授予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1.5.3条款)
三、考试与培训制度改革(培训与考试部)
2、考试制度变化的介绍 (1)审核员、检查员今后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有培训经历,可不培训 直接考试。 (2)产品检查员需进行通用知识的考试。(因产品认证分类较多,目前 暂不设专业知识考试) (3)实行“一考一晋”的原则,具体考试科目为: 实习审核员——基础知识 审核员——审核知识与技能 主任审核员——管理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4)考试内容的变化详见第三版笔试大纲。 (5)逐步减少跟班考试或纳入统一考试或设定定时定点考试。 (6)过渡期的安排,原通过基础知识或审核知识考试的申请人,均可以 注册实习审核员,晋升审核员的时候缺哪科考哪科。
六、相关文件
• 关于发布新版《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及过渡期安排 的通知 • 关于发布《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3 版)》 的通知 • 关于高级审核员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15年度CCAA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计 划的通知(中认协培2015/39号) • 关于启用新版认证人员年度确认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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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2014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
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
现将认证业务分类及主要审批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指导思想
发展各类认证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部门导向性指导意见,积极倡导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保护消费者
权益等领域开展认证认可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认证依据应当为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有广泛市场需求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认证分类
坚持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认证业务按照“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逐层分为三个层级。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原则,“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三个大类;按照专业划分“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按照认证方案划分“认证项目”,认证项目按照认证规则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三、认证领域的划分
(一)自愿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其中:01、03为“一般食品农产品”,其他为“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推动的产品认证项目,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二)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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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归类划为11个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除“其他管理体系”以外的每个领域均设置基本审批项目。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管理体系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四、认证机构和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
(一)认证机构设立,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认证机构具备基本从业条件。
(二)认证类别和领域的具体要求分别明确为:
1.自愿性产品认证
(1)申请设立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和一般食品农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或者扩大相应产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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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
③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
(2)申请从事“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者产品某一特性(如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合格评定”认证模式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生产、加工、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3)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范围,原则上与前述认证领域划分保持一致。
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工作,由于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将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满足基本能力、程序便捷的原则制定注册准则,并开展注册工作。
(4)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拥有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对同时有工厂(农场)检查环节的产品认证领域,其专职认证人员中获得注册的产品认证检查员人数应至少满足组成一个工厂(农场)检查组的最低要求。
2.服务认证
(1)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服务业的要求,积极推动服务认证发展,对申请设立从事服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或扩大服务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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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具备基本从业条件。
(2)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建立一般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制度,制度设计时将考虑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和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审核经历跨界折算,以满足认证人员的需求。
(3)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3.管理体系认证
(1)对申请设立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或扩大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具备基本从业条件。
申请设立从事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生产、加工、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
(2)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内的基本审批项目开展相关审核员的注册工作。
(3)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每个基本审批项目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的要求。
(4)从事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人员,需持感谢你的观看
有对应认证领域的基本审批项目认证审核员注册资格,专业能力由认证制度所有者或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5)从事“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认证项目的认证人员,需持有任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基本审批项目认证审核员注册资格即可。
五、相关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提交申请的机构,将按照此次公布的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提交申请资料要求将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栏目下公布。
(二)对于已获批准的认证机构,请对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梳理现有认证业务。
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2014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工作完成《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换发。
(三)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2014年11月底前按照公告要求建立有关认证人员注册制度并发布相应注册准则。
(四)国家认监委将通过公示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认证结果信息分析等方式,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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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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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业务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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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录中标注★的,为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内的基本审批项目;
目录中标注●的,为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感谢你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