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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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提高“一通三防”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二、公司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矿井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

四、定期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先由生产处初审后,上报公司管理部门审批。

六、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矿井解决“一通三防”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七、各井必须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

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八、建立如下“一通三防”管理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

九、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五)、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至少7天检查一次CO 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七)、通风瓦斯检查记录,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一矿多井的矿,井长、井技术负责人也必须签字、审阅。

(八)、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十一、反风设施检查制度: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反风道、反风门等完好情况,离心式主扇风硐闸门、提升绞车等的完好情况。

(三)、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巷道贯通制度:

(一)、巷道贯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二)、两条预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要预设好风门,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三)、贯通时,要有通风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四)、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坚持检查停掘的工作面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掘进,只有贯通巷道两侧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方可放炮贯通。

(五)、贯通时,由通风管理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瓦斯浓度降至 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巷道贯通要有记录。

十三、井下自燃火灾防治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三)、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自燃发火期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不自燃矿井煤层也必须对结束区进行永久性封

闭,废弃巷道必须永久封闭。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每周对采、掘回风道、采区上隅角、矿井总回风道、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CO检查;如发现有CO,必须班班检查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煤炭管理部门。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自燃发火记录。

(六)、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防尘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矿井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

(二)、煤尘爆炸性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三)、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四)、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五)、矿井的绞车道、矿井的总排风道、矿井的主要回风道要定期清扫煤尘、并装车运走,以煤尘不堆积为准。

(六)、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

(七)、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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