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修改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自治州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要求,实施了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相继完成了分散交易场所整合、交易机构整合、标准化场地建设、交易规则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率明显上升,交易行为明显规范。
但同时仍存在场外交易、虚假招标、肢解发包、交易信息公开不全、平台管理不规范、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代理机构不规范执业、综合监管不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缺位、业主主体责任淡化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进场范围,统一进场交易按照《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驻方案》(博州政办发〔2013〕116号)要求,对政府投资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的项目,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的项目,其他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凡达到行业规定限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以上的,一律进入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涉密、抢险救灾等项目除外)。
二、统一信息发布,保障信息公开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博尔塔拉报、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对应行业指定的媒体发布,且内容保持一致,确保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永政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3]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市政府已成立了永州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市计委,负责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省招投标办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亦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负责本县区和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同时接受市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一)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与监管的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二)发展计划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永州分库,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2005年3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阳府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招投标文件编制、保管和中标通知书发放(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今后,凡在市直、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分别由市直或县(市、区)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编号,基本格式为:△△(××)第○○号,其中△△代表招标备案部门简称(中文简称),××代表年份,○○代表所在地招标备案项目编号。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文件编号。
不按照招标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号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不使用招标管理部门提供招标文件编号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管理部门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制作成光盘分别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其中招投标资料中涉及到签章盖章的页面可用扫描方式处理。
同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我市各行业推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份数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不需技术文件评审的项目一般不用编制技术文件。
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韶市招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市招字[2006]2号)各县(市)建设局、曲江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广东省政府粤府[1991]150号《颁布〈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建委粤建施字[1999]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对外来施工企业提出如下要求:(一)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建筑物装饰装修等经营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招标代理机构(含省、部专业建筑业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外来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每年二月底前审查一次。
审查内容包括固定办公场所、在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拖欠民工工资、常驻韶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是本地企业在职或聘用员工)等内容。
(三)凡未在韶关市登记备案的上述企业,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和直接承建业主委托的工程。
确需直接承建业主委托的工程或参与投标的上述企业,事前应办理单项申请并经批准,方可开展其相应的业务。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一)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可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
但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二、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事项(一)政府投资(含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下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选择施工队伍时,除有关规定外,采取简易招标投标办法,即:招标人依据经评审的工程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荆政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招标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做好市城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一)市城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市管大中型水库、四湖流域泵站涵闸、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支堤及以下等国家、省补助资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本级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市本级和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的交通运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电力、信息产业、环保等),必须依照省市相关规定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户外广告出让、园林绿化、医疗器械采购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督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不单设操作平台,都必须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内公开进行,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监督。
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不再设立招标投标机构,实行“同城合一”的管理模式。
(二)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或按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荆州开发区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荆州开发区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职能配置开展管理工作,防止违反程序、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现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巩固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源头防腐、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招标投标不断规范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投标、租借资质、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乏力、查处不力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来加以解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执法检查,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铁路传真电报签发:核稿:拟稿人:电话:主送单位: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建设投资公司。
抄送单位:第一、二、三、四、五设计院,咨询设计集团,上海城轨设计院,中铁工程、建筑公司,部工程交易中心,部工程、鉴定中心,部内计划、财务司,监察局。
报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5号),确保公平、公正地做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力度。
大力引进公路、水利水电、矿山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同时选择不涉及既有线的标段有针对性地组织这些单位投标。
二、保证充分竞争。
每个施工标段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
客运专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建设项目招标时,质量信誉评价排在前5名的施工企业应参加投标。
三、调整有效报价上限。
有效报价的上限调整为低于招标概算的1.5%~9%,目前按5.5%~9%执行。
由招标人提出三个差值为0.5%及以上的有效报价上限,经铁道部招标办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本标段的有效报价上限。
四、当半数及以上投标人报价相近时(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投标人重新报价。
五、评标基准价。
按评审后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二名投标人评审后的报价与随机抽取其他二名投标人评审后的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当最终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时,取排序第一投标人评审后的报价与随机抽取其他一名投标人评审后的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本通知即日生效。
铁道部将根据铁路建设市场运行情况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铁建设电〔2006〕2号二○○六年一月四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0〕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
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垫江府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标准》(第16号令)、《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一)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对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业主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工作中的公平、廉政、效率的监管。
(二)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落实国家、市级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类别和投资金额,依法对限额以上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推行限额以下项目集中开展随机抽选管理,授权业主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小微工程管理。
(四)落实监管职责。
依法明确,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行业主管、业主主体职责,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作用,构建起统分结合、协调配合、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
二、实施分类管理(一)强化限额以上必须招标项目管理1. 依法界定招标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
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
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活动,采取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招投标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为深入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刚性约束,健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与监督职能相分离体制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高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范代理行为,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管理针对国有企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恶意竞争与操纵评标结果等问题,市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招标代理选择机制,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作为出资人或项目法人(包括代理业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由质量、品牌、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全程代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为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强化代理机构责任担当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代理服务质量。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负有监督责任,要加强国有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根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视问题性质、损失严重程度等,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将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纳入招标投标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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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单位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集团公司招标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集团公司的信誉,请各单位严格执行齐星集团《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制度》。
同时,各单位有关人员要加强招投标采购方面法律、法规等的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日常招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招标准备阶段
1、各单位要加强招投标前的市场调研工作力度,以免调研结论与市场实际偏离较大。
2、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应符合技术规范,杜绝内容不完整或漏项现象发生。
3、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原则,选择信誉优良的有实力的供应商,同时公平的对待每一家前来投标的单位。
4、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开标前不得透露任何潜在投标单位的信息。
二、开标阶段
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有关程序规范开标,遵守有关招标纪律。
2、开标前一天核实投标单位是否投标,并将潜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情况,以及不参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不参与的原因等书面传真汇报集团招投标办公室。
3、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三、定标阶段
1、应及时定标,并不得私自定标。
2、定标时选择质量优,信誉好,价格合适的投标单位,注重所招标标的的性价比。
3、所有招标原则上应当场定标,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定标者,需由评标小组组长,将评标情况书面汇报集团公司领导,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复后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并由招投标办公室出具评标结果。
希望各单位按照集团招投标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改进和加强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同时,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的各个阶段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廉洁自律规定》,杜绝任何显失公平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从而进一步提高集团招标采购的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