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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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xx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xx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XX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xx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XX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XX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篇二: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样表
××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
代表)会议
审议)
为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
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及协商原则本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是双方协商主体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本着地位平等、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书面集体合同或协议
二、双方协商代表的组成与产生协商代表由双方首席代表、职工
代表、甲方指派本方代表或双方委托的专业人员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 1、双方首席代表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工会主席是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书面授权本方其他
协商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2、职工代表由乙方按职工协商代表条件和名额分配组织各职工(工会)小组民主提名推荐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给予资格认定或由乙方以“选派”方式产生协商代表的撤换、增补和任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指派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甲方首席代表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外可指派本企业其他人员为本方代表
4、专业人员代表受双方书面委托的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
方代表三分之一受托人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三、协商代表职责依据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或汇集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
6、监督工资专项协议的履行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设立协商工作小组集体协商工作小组是启动协商程序的工作机构由协商双方共同商榷组成小组成员人设组长1人
工作小组负责涉及集体协商事宜的前期筹备工作具体职责是:搜集、索取、汇总协商事宜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协商前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按程序规定筹备有关文字材料;根据协商记录起草合同或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双方各位首席代表交办的有关协商事宜工作
五、互发“要约”与“要约”回复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
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向(要约)对方应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双方根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期限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60日内互发“要约”提出协商续签要求拒绝回复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会法:53条第四项、集体合同规定:32条、54条)
六、召开协商会办法协商会议应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遵循双方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召开并由双方首席代表按协商议程轮流主持每次协商会议各方至少3名代表参会且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会议三年一次;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专项协商会议一年一次本企业每年第×季度为协商续签工资协议时间
七、注重工资协商职工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乙方要为落实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分配权利主动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推动本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甲方应遵循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同步增长的市场规则认真倾听乙方诉求并结合企业发展和创收实际与乙方进行工资协商
八、坚持依法办事本企业认真执行协商内容、协商行为和协商结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协商结果按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法定程序办理
九、合同报审、公示与履行监督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十日内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审查同意或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协议)即行生效双方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乙方负责组织协商代表对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
十、协商资料保存与管理协商资料作为双方的原始凭证须妥善保管与存放收集汇总的主要资料包括: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相关表格、相关制度、职代会文件、合同文本和备案通知等相关资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管理期为×年并由专人负责防丢、防毁、备查保管
十一、本制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月日
篇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xx年6月13日冀劳社办[xx]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xx年6月13日冀劳社办[xx]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XX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
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
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
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
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
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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