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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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控联锁保护投切和自动装置试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管理的定义、专用术语定义、执行程序、检查与考核、反馈。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热控保护系统投退管理,安监部、发电部、设备部、生技部的所有生产技术、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应熟知本标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一)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二)GB/T 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技术、管理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三)DL/T774-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第三章专用术语定义

第四条关键设备

指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本身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污染环境、机组停运或降出力等。

第五条关键设备保护及自动装置

指为关键设备配置的保护、联锁、信号、自动装置,在关键设备发生异常时

及时告警或切除关键设备,使之退出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六条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

(一)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投入前,须经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入申请,并与运行人员共同确认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设备、控制回路及信号状态良好,并由双方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

(二)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主辅设备的保护应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或改动保护定值。

(三)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由提出变更保护定值或修改保护系统的专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变更申请单,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经理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系统的修改变更。

(四)变更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定值工作完成后,保护具备投入条件时,应由设备检修部热工、电气专业主管提出保护投用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值长和运行值班人员,按职责划分由该保护及自动装置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确保投用与恢复的正确性。

(五)保护设备的投入操作按公司内部责任划分由保护设备专责人或当值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岗位值班人员和值长做好记录。

第七条联锁、保护和报警系统停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按照管理流程图执行(见附录A)。

第八条填写申请单

(一)所有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必须办理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停用申请单。

(二)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停用申请单,由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装置的所在专业主管填写,并且严格按照申请单的格式进行填写。

(三)对于非热控主设备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热控保护、联锁和报警,如需切除由运行岗位值班人员提出,并且在强制信号记录本上签字,当值值长审核后,热控专业该保护设备主人负责执行。

(四)对于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的退出,由申请该保护退出的提出人负责填写热控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首先经过本部门专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递交到生产技术部对口专业主管签字。

(五)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主管审核签字后,递交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

(六)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签字后,递交当班值长执行;若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投退,必须申请调度局继电保护处和总调、地调批准,然后由当班值长按调度命令执行。

(七)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投退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运行存档,一份由主保护、机电大联锁、风机大联锁系统装置的专责人存档。

(八)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如:保护装置发生故障,误发信号等),经值长同意可以先将保护投退,后补办保护投退申请单。而由网局总调、当地调度管辖设备的保护必须按照调度人员的指令执行。

(九)申请单的填写要认真、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单所列的各审核签字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遗漏和错签的现象。

第九条投退操作的执行

(一)对于热控专业,保护、联锁和报警的投退由设备检修部热控人员操作(有投退开关的保护由发电部运行相应专业操作员完成),投退期间热控设备专责人要做好操作或监督工作。

(二)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执行监护标准,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由热控人员投退的保护、联锁等,在执行过程前要与运行人员联系

好,操作完毕及时通知运行人员,运行人员要加强监视,密切注意有关参数的变化。

(四)联锁、保护的投退,当值值长要登记清楚,包括保护名称、投退起至时间、投退原因等,若主保护退出超过72小时,必须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条严禁擅自、随意将运行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退。

第十一条 DCS控制系统中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须将主控制器和备份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都投退,严禁只投退主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而不投退备分控制器中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

第十二条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前必须对信号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输入信号正常、逻辑正常、设备运行正常(确认的方法和工具一定要有明确规定),方可将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新增保护、联锁或保护装置、保护定值、保护逻辑发生异动,必须填写保护异动报告和保护异动申请单。新增保护或异动后的保护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对保护回路进行传动试验,确保保护回路正确动作。并对运行人员做书面交待,办理保护投入申请单,方可投入该套保护。

第五章自动装置管理

第十四条热工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参数的整定值是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和控制对象的特性经不断摸索整定出来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擅自取消自动控制系统。无特殊情况,热工自动控制系统应尽可能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热工主要自动装置如要取消,应由热工专业工程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热工首席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十六条因控制系统或设备等异常而无法投入主要控制系统时,应由相关专业工程师(或班组工程师)填写《热工自动投退申请单》并说明退出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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