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不同案例,谈谈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国际私法案例
第一章1、(1)朗科公司与华旗公司、索尼公司为国内民事关系,适用国内民商法调整;浪客公司与PNY公司为涉外民商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2)涉及双方民商事法律地位、管辖权、冲突法2、涉及海损事故赔偿、海难救助费用、运输和保险。
其中前二者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四章1、(1)本案涉及先决问题(2)应适用我国法律2、(1)涉及外国法查明(2)以法院地国内国法替代、驳回当事人请求、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同或近似的、适用一般法理。
(3)采用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我国驻外领事馆提供、外国著我国领事馆提供等都无法获得时适用中国法律。
3、(1)书本第112—113(2)前者规避本国法律,而后者规避外国法律(3)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规范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效力,仍应适用我国法律。
第五章1、BC2、美国法院不可将中国政府列为被告第六章1、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2、(1)我国法院有管辖权(2)应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七章应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本案准据法,以澳门法律为准第八章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第九章1、(1)涉外加工承揽关系(2)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3)应适用中国法律2、(1)涉外港口作业纠纷(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十章1、(1)应适用中国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2、应适用中国法律第十一章(1)应适用中国法律或者印度尼西亚法律(2)遗嘱部分有效,10万元收归国有第十三章1、(1)日本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2)厦门海事法院无管辖权2、(1)中国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2)我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021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冲突范文1
2021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冲突范文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与价值 (一)意思组织原则的内涵 意思自治不仅是一种法哲学理论而且是一种民法理论。
意思自治伴随着西方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而产生和确立,在西方近代民法中得以确立并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本质在于其赋予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由平等的权利。
对于意思自治的涵义,我国学者江平先生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表述。
从法哲学层面理解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允许每一社会成员都可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去管理自己的事务,在这一过程中,民事行为人不仅可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而且也应自主负责。
从公私法划分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其又被称为私法自治,可将其含义表述为:首先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其次,私法主体只对自己意志自由情况下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再次,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即私法主体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
从冲突法层面上理解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民事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
(二)意思自治原则所内含的民法价值 “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所首先承载的价值。
民法作为调节市民社会的根本法,其私法的属性决定了民法应为以民为本位的法律,民法的归宿应为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何维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从而激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便成为民法的出发点。
正如民法学家而言“,自由之于民法,就如灵魂之于生命”。
民法学界前辈谢怀栻先生曾将民法精神精辟地表述为:所谓的民法精神就是,不仅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而且承认其为法的主体,进一步承认在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对于个人生活中的这一部分内容,即使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
在意思自治原则中“,自由”这一民法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中其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与自主行为,其强调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取决于民事主体个人的自由意思,力图给私法主体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困扰各方当事人的难题。
本文从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海商案件是指在海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涉及船舶、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海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导致海商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海商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内法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2)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
2. 解决冲突的方法解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主要包括:(1)直接适用国际公约;(2)优先适用国内法;(3)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解决冲突。
四、海商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1. 船舶碰撞案件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适用《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3)适用《船舶碰撞责任公约》。
法律冲突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均为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因房屋拆迁获得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新房。
张某考虑到李某与其关系较好,便与李某协商,以较低的价格将新房出售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30万元,剩余70万元分三年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张某与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
张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李某以房屋价格过高、市场行情下滑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张某则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二、法律冲突原则的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冲突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本案中,李某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这一抗辩涉及到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为中国公民,合同签订、履行地均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分析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分析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的萨利塞教授在14世纪最早的提出这一观点,随后一个世纪里巴黎大学的罗朱斯教授和库尔蒂乌斯教授认为由于当事人默示同意,所以合同适用其行为地法。
为了反对法国当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属地主义,法国当时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杜摩兰提出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观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随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地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而作为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其无疑对该原则的运用最为广泛。
确切的说,各国在处理合同纠纷问题上都把意思自治原则当成首要原则。
一、意思自治在我国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为什么意思自治原则会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其必然存在自身的优势:1.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发挥了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使权利本位的思想得以体现:2.能在自由的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这一原则是存在优势的:3.双方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来预见法律后果,以弥补冲突规则本身的不可预见性这一缺陷,这将有利于减少纠纷并迅速解决纠纷:4.同时该原则还能有效地避免由于僵硬的空间连结点而导致传统冲突规范指引法律的不公正性和自目性。
从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来看,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没有广泛地作为基本原则,但其适用的范围己不仅仅限制在合同的范围,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愈发明显。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一项20XX年生效实施的单行法,其出台促进了我国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上的现代化和系统化。
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滞后的,比如同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管辖权、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程序性规范没有纳入在内。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就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浅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
浅析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条为标准(一)1963年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
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
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甚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小姐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
该法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所具有的利益。
从该案的事实来看,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也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也在纽约州,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
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州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富尔德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索赔。
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示例文章篇一:《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哎呀,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原则,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担心,我就像一个小侦探一样,来给大家讲讲这个有趣的事儿。
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叔叔,他是做外贸生意的。
有一次啊,他和一个外国公司签了一个合同。
可是呢,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了点问题,关于一些债务的处理,叔叔和外国公司的人就有了分歧。
这个时候啊,就涉及到要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债务了,这可把叔叔愁坏了。
这就好比两个人下棋,本来下得好好的,突然对规则有了不同的看法,这棋可就没法好好下了呀。
在咱们国家呢,有这么几个确定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像是我们去商店买东西,我们可以自己选择买哪个东西一样。
在涉外合同里呢,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签合同,他们可以商量好,要是出了问题,就按照中国的法律或者美国的法律来解决。
这多自由啊,就像小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树枝栖息一样。
我就想啊,要是我叔叔当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和外国公司约定好了准据法,后面就不会那么头疼了。
可是有人可能会问,要是他们选的法律特别奇怪,或者对一方特别不公平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一些限制啦,不能让他们选一些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法律。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虽然可以自己定一些小规则,但是不能违反大的游戏道德呀。
再说说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像找朋友,要找到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怎么判断最密切呢?这就要看好多东西啦,像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比如说,一个法国公司在中国买了一批丝绸,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丝绸也是在中国生产的,那很可能中国的法律就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啦。
这就像我们找小伙伴玩,肯定是找离我们最近、和我们最熟悉的小伙伴呀。
我问过我爸爸,他说这个原则就像是给那些没有约定准据法的合同找一个最合适的“家”,让合同纠纷能在这个合适的法律环境里解决。
国际私法信托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信托案件日益增多,如何确定信托法律适用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信托法律适用的问题,分析其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信托法律适用概述1.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信托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信托关系的性质、标的物所在地、信托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与信托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外国法律适用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2. 信托法律适用范围信托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信托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适用;(2)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法律适用;(3)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4)信托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
三、信托法律适用中的难点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信托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但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存在争议。
(2)意思表示的认定: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涉及语言、文化等因素。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1)最密切联系因素的确定: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因素时,各国法律对相关因素的认定存在差异。
(2)法律适用冲突: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国家法律对同一信托关系具有适用性,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1)公共秩序的认定:在跨国信托案件中,公共秩序的认定存在困难,可能涉及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
(2)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可能涉及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权益等方面。
四、信托法律适用的解决方案1. 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包括信托设立、变更、终止、管理和处分等方面。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是一场自由恋爱,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比如说,我是个小老板,要和国外的供应商签合同。
我觉得我老家的法律我最熟悉,也最能保障我的权益,那我就可以和对方商量,把我老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的自由啊,多棒!要是没有这个原则,就像被强迫着和不喜欢的人结婚,那得多难受啊。
2. 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呢!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择想吃的菜。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之间签合同也是这样。
我朋友的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们都是科技公司。
我朋友觉得硅谷那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特别清晰,对他们这种搞创新的公司很有利,就提出用那边的法律来适用他们的合同。
对方公司考虑后也同意了。
这就像两个口味相似的人一拍即合,多和谐。
要是不能自己选,就像进了餐馆只能吃固定套餐,多无趣啊。
3. 咱来说说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吧。
这原则就像给合同双方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最适合他们的法律之门。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国内的艺术家要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国外的一个画廊展览。
艺术家担心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他对法国的艺术相关法律研究得比较多,觉得法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完善。
于是他就和画廊商量用法国法律来规范这个授权合同。
这就像艺术家挑选最适合自己作品展示的画廊一样,精心又明智。
如果没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不是把自己的宝贝作品交给命运随意摆弄吗?可不行啊!4. 你有想过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像什么吗?我觉得它就像旅行的时候你可以自己选择路线。
合同双方就像是旅行者。
举个例子,有两家跨国旅游公司合作,一家来自日本,一家来自泰国。
他们要签一个关于联合开发新旅游线路的合同。
泰国的公司觉得泰国的商业法律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规定很灵活,对双方都有好处,就向日本公司提议用泰国法律来适用合同。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1)意思自治原则始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莫林(Charles dumolin)正式提出的“党的意志决定论”,并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四项原则中的第一项是意志自治。
学者们对其发展进行了精辟的探讨:“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起源于16世纪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并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兴起和确立。
”(2)概念来源自由主义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志自治思想的来源。
私法自治的概念来自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
所谓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即“一个人不因其任意意志而受到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的强迫的国家”。
简言之,与行使公共权力相比,有被动的不受干涉的自由,与处理个人事务相比,有主动的自决自由。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2]。
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这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中。
(3)理论假设作为现代民法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以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判断为基础。
学者们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现代民法体系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业主。
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因为法学家和立法者做出“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互换其地位,在一项交易中充当卖方,在另一项交易上充当买方。
尽管一方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使合同对自己更有利,但这一微不足道的优势将被主体之间持续的立场交换所抵消。
正是基于这两个判决,民事主体被认为能够根据其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首次提出,这一主张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1年里斯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表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司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起到了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作用,体现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二)自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特点便是自治性,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满足贸易双方的交易需求;(三)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对相关民商事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己有利的活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用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僵化的连结点,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二)灵活性,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与传统的“硬性规范”更灵活,也是传统冲出规范软化趋势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之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适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意思⾃治原则,它是主张当事⼈⾃⼰的选择。
那么合同法意思⾃治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4第一种认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出发,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第二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一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别。
区别在于,第二种认识强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
第三种认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案例
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纠纷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一国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A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格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信用证中存在瑕疵,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B公司则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就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产生纠纷,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分歧。
二、法律适用纠纷的产生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双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分歧。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我国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适用受到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 法律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多种法律适用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成为处理涉外案件的一大难题。
三、解决途径1. 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3. 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
法院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男)与乙国公民张某(女)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甲国居住生活,育有一子。
2015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移居我国,张某也随其来华。
2018年,李某在我国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
李某去世后,张某在我国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法的冲突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首先涉及甲国和我国的继承法冲突。
甲国实行法定继承制度,而我国实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制度。
2. 婚姻法的冲突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涉及甲国和我国的婚姻法冲突。
甲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而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
3. 民事诉讼法冲突张某在我国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涉及甲国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冲突。
甲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我国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三、案例分析1. 继承法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继承,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
然而,李某生前在我国无住所,其遗产继承是否适用我国继承法,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李某去世时在我国,且其遗产中的房产在我国,故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
2. 婚姻法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存在法律冲突。
3. 民事诉讼法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张某在我国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张某在我国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 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 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
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 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 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0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形成较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 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03
案例
案例1: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航运公司案
维他食品公司
货物运输合同
乌纳斯航运公司
(从纽芬兰运往纽约)
加拿大某海岸
维他公司要求将将 受损的货物交给其 并支付运费
外遭遇坏天气和冰雹 在船长决定把船开往避风 港的过程中, 由于船长疏忽而使货物受 到损失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航运公司是否应当对其船长的疏忽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明确规定了适用英国法。 • 纽芬兰的法律规定,所有的运输合同都应当适用《海牙规则》。而不 论是《海牙规则》还是英国法,均规定了航运公司的免责条款。 • 英国上议院认为,尽管英国法与本案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当事人既然 选择了适用英国法,本案应适用英国法而不是《海牙规则》。
人
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由法院根据有关国 家的密切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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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利益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产生的政治动
(二)科技革命是最密切联系原 则产生的经济动因
因传统冲突规则中简单而呆板的连 结点,在准据法的选择时,很少考 虑本国(州)的利益,也极少考虑 其他所涉各国(州)的政治利益, 由此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不能更好地从心理和实践中满足各 方的需求
涉外民商关系的主客体日趋多元 化、高科技化和跨国化,各种各 样的经济契约关系日益频繁和复 杂,使得涉外法律行为的空间地 位变得极不稳定,连结点难以确 定。
• 该案中,问题不在于被告杰克逊先生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交通法规 或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行为标准,而在于乘坐被告汽车的原告 贝科克小姐是否应当被禁止获得补偿。关于补偿问题,是纽约州而不 是安大略省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优先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1963年审理的贝克科诉杰克逊案为最密切联 系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起到了至关重 要的作用。经过里斯的倡导和努力,最密切 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冲突法重 述(第二次)》中,成为现代美国国际私法的一 项重要规范和原则。
人
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由法院根据有关国 家的密切程度决定
无限自治:可任选一法
适用
律
主
以最密切联系因素 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 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体
的法律
原本只是用在合同
婚姻、家庭(收养、监护、扶 领域,越来越多的
养)、继承
应用在侵权领域中。
0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 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 整地提出。
• 怀特法官(Lord Wright)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善意、 合法的,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政策。”
案例2: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威廉·杰克逊 夫妇
住:纽约州罗切斯城
乔治亚·贝科克 小姐和她的几
个朋友
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
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
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 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 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法律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 在本案中,富德法官对该案进行分析后指出,将纽约州与安大略省在 该案中的联系和利益进行比较,就能显而易见地发现,纽约州对该案 的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更为重大。因为 在该案中,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纽约州的居民,车库所在地、车 辆驾驶许可证发放地以及保险地等都是在纽约州,这次周末旅行的出 发地和最终目的地也是在纽约州。而相反,安大略省与该案的唯一联 系,是这次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 显然是难以形成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 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 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 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 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
结合不同的案例 谈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小组成员:陆嫚玉 张宏瑞 许秋灵 李月坪
目录 \ Contents
PART 0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PART 02 PART 03
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分析
类别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 原则
当
有限自治: 只能在规定 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法
事
律适用或只选择与契约 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 未明确选择转矩发,
03
案例
案例1:维他食品公司诉乌纳斯航运公司案
维他食品公司
货物运输合同
乌纳斯航运公司
(从纽芬兰运往纽约)
加拿大某海岸
维他公司要求将将 受损的货物交给其 并支付运费
外遭遇坏天气和冰雹 在船长决定把船开往避风 港的过程中, 由于船长疏忽而使货物受 到损失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航运公司是否应当对其船长的疏忽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明确规定了适用英国法。 • 纽芬兰的法律规定,所有的运输合同都应当适用《海牙规则》。而不 论是《海牙规则》还是英国法,均规定了航运公司的免责条款。 • 英国上议院认为,尽管英国法与本案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当事人既然 选择了适用英国法,本案应适用英国法而不是《海牙规则》。
• (三)法律原因
•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对立统一的产 物。
•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规范内在诸价值要素之间矛盾运动 的结果。
• 比较突出的两项功能:一是具有冲突法立法补缺功能;
•
二是具有矫正硬性冲突规则引起不合理现象的功能。
• (四)实用主义哲学盛行是其哲学思想根源
• 反对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原则,注重实效,强调经验的具体 分析,把原则看作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并由效果判断其好坏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 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
这不仅可以弥补国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 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0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形成较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 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 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 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
加拿大度周末 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 “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 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 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THANKS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 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 它就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该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 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 律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