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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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做好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城市河道环境,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城市品质形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44号)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工作思路,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推进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建设。

二、整治范围市区建成区内11条黑臭水体。

其中6条重度黑臭水体:大浦河、大浦副河、龙尾河、西盐河、玉带河和烧香河;5条轻度黑臭水体:东盐河、沙汪河、排淡河、妇联河和淮海工学院水体。

三、工作目标2017年,连云港市市区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完成玉带河、龙尾河、西盐河、东盐河和淮海工学院水体5条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河道考核断面达到Ⅴ类水标准。

连云港市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卫生监督应急处理指南

连云港市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卫生监督应急处理指南

连云港市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卫生监督应急处理指南连云港市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卫生监督应急处理指南(xx 版)一.目的意义为规范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查明生活饮用水事故原因,确定污染环节,及时控制现场,防止事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造成的危害,预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包括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大面积供水管网等受到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急调查处理。

三. 工作职责(一)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二)查清事故责任,提出防止事故的蔓延.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三)提出处罚建议;(四)执行处罚决定;(五)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四. 准备工作(一)文书:《现场检查笔录》 . 《卫生监督意见书》 . 《询问笔录》 .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 《封条》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现场调查检查所需的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机及水质快速检测设备等。

(三)其它:取样工具.防护器材.防护服.执法证。

五.工作流程(一)接报卫生监督机构值班人员一旦接到本地发生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大面积供水管网等受到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甚至出现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的报告时,应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记录饮用水污染事故经初步核实后,第一时间通知事故单位立即停用受污染的饮用水,询问记录事件具体情况:1.事故发生的时间;2.事故发生的地点;3.水源类型;4.用水人数;5.发病人数及临床症状;6.初步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7.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及报告时间等;8.填写《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5]47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连云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事件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2.3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2.4 专家组职责3 应急准备3.1 预案准备3.2 值守准备3.3 联动机制3.4 应急救援队伍3.5 科技准备3.6 物资装备准备3.7 应急资金准备3.8 安全防护4 监测预警4.1 监测监控4.2 预警信息4.3 预警措施4.4 预警支持系统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信息报送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5.4 应急监测5.5 污染处置5.6 应急终止6 善后处置与恢复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以上、以下的含义8.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连政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激励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三)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六)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七)组织协调有关水资源的科研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连云港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城市河道环境,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城市品质形象,根据《江苏省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60号)和《江苏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省环委办〔2013〕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市区排淡河、东盐河、玉带河、西盐河、龙尾河。

二、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2015年6月底前消除市区城市河道黑臭现象,2016年12月底前建成引水活水系统,沟通城市河道水系,实现“水清岸绿、环境优美”的目标。

三、任务要求(一)控源截污。

重点做好河道沿岸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并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污水截流、达标排放。

1.2015月6月底前完成东盐河、龙尾河、西盐河生活污水排口截流整治及海州开发区工业废水达标整治;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玉带河生活污水排口截流整治,完善凤凰新城、孔望新城范围内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海州区政府、市城投集团)2.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苍梧路排洪沟上游段污水截流,完善新海新区内部污水管网,实现新海新区范围内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5]120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日连云港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为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5号),参照《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14〕2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在确定的各考核断面实行水环境考核补偿,凡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超过目标水质指标的,由影响该断面水质的责任地区向省、市或下游地区补偿;省级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时,由省或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对连续达标的考核断面由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考核河流、断面及水质目标考核河流为沙汪河、青口河、蔷薇河、排淡河、大浦河入海通道(大浦河调尾工程)、盐河、沂南河、通榆河、南六塘河共9条河流。

考核断面原则设置在行政交界处、入海口处,共15个断面。

按照《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以及流域水质保护目标,综合确定各断面水质考核目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连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0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将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等主要污染源,以及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

第四条污染源和污染物减排公示的内容,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表一、表九、表十)。

(二)市经贸委:负责统计和提供淘汰落后产能、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表二、表三)。

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保护第一节保护范围第二节保护措施第三节沭新渠清水通道第三章水质保护第一节水质保障第二节污染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水资源服务民生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沿海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可持续发展思路,坚持人水和谐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严格用水效率控制,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原则。

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2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2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关于推进全市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2015年3月)为全面加快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进程,切实解决水行政执法队伍基础薄弱、执法力量分散单一、执法监管缺位、执法保障不力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监督有效的水行政综合执法体制为目标,紧密结合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实际,全面实施水行政综合执法,重点强化水行政执法队伍专职化建设,打造一支性质明确、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切实提高全市水行政执法综合效能,全面维护水事秩序,确保全市水事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解决好我市机构、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优化市、县(区)水行政综合执法职责的履行,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专职化建设,推进综合执法。

(二)完善综合执法机制。

加强涉水联合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加强涉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的衔接操作实践,年内由市政府牵头,推动建立涉水的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综合执法平台,健全综合执法机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第三条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

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

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连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连云港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水治办〔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参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工作方法,在通榆河、蔷薇河等12条重点河流试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坚持水陆统筹原则,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档”、实行“一口一策”,有序推进监测、溯源、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对象(一)范围。

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通榆河、蔷薇河等12条河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原则上,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

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企业及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区、港口码头、垃圾转运站及堆场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排水的排污口(含各类雨、污水排口),以及所有通过支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

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
作任务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改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附件
2014年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计划表。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doc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doc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连云港市水利局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二〇一八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1 第二条(适用范围)1 第三条(基本原则)1 第四条(政府责任)2 第五条(部门职责)2 第六条(乡镇及村委会职责)3 第七条(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生态补偿)3 第八条(宣传教育)3 第九条(公众参与与表彰奖励)4 第二章水源地建设及保护区划定4 第十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4 第十一条(水源地确定)5 第十二条(水源体系构建)5 第十三条(水源互联互通)5 第十四条(水源地达标建设)5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6 第十六条(保护区划定与调整)6 第十七条(保护区划定方法)6 第十八条(确界与标识)7 第三章水源保护7 第十九条(水质要求)7 第二十条(禁止设置排污口)8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禁限规定)8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拆除)8 第二十三条(水源涵养与水环境整治)8 第二十四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9 第二十五条(断面水质交接)9 第二十六条(土地开发限制)10 第二十七条(排污口整治)10 第二十八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10 第二十九条(水量调配)10 第三十条(湖库保护)11 第三十一条(清水通道保护)11 第三十二条(危化品运输管理)11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12 第四章监督管理12 第三十四条(饮用水水源综合评估)12 第三十五条(水量和水质监测)13 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13 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管)13 第三十八条(巡查制度)14 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14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14 第四十一条(责任考核)15 第四十二条(环境公益诉讼)15 第五章法律责任15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15 第四十四条(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15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责任)16 第四十六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责任)16 第四十七条(违反保护区禁限规定的责任)16 第四十八条(拒不拆除、关闭或者搬迁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任)17 第四十九条(其他分散式酸洗石英砂活动的责任)17 第五十条(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任)17 第六章附则18 第五十一条(名词解释)18 第五十二条(生效时间)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3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3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摸清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进一步科学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就开展我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调查,认真复核。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连云港市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技术力量,认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复核工作。

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级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标准,层层把关。

饮水不安全人口的核定要严格按照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标准,由乡(镇)核实填报,县、区和市级按规定比例分级随机抽样进行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把握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避免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闲置和浪费;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确保调查质量。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情况调查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和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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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1.4 预警与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红色、Ⅰ级):指城市主要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省应急处置机构确认,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2)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橙色、Ⅱ级):主要指赣榆县塔山水库、东海县淮沭干渠、灌云县叮当河、灌南县北六塘河取水中断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省应急处置机构确认并发布。

(3)较大突发污染事件(黄色、Ⅲ级):主要指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报请省应急处置机构批准后发布。

(4)一般突发污染事件(蓝色、Ⅳ级):主要指行政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污染事件,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处置指挥
部批准后发布。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商务局、安监局主要领导及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上报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根据国家、省应急机构的指令,在国家、省应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Ⅰ级、Ⅱ级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我市应急处置工作任务,指导协助县区做好Ⅲ级、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县区、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运行情况。

2.2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执行市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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