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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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核370题(仅答案)(v150612)解析

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考核370题(仅答案)(v150612)解析

[Q]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特地针对无线电治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心军委[Q]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特地针对业余无线电台治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A]业余无线电台治理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Q]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A]各级无线电治理机构[Q]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视治理的机构是:[A]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Q]《业余无线电台治理方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指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Q]国家鼓舞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以下活动:[A]无线电通信技术争论、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Q]关于业余电台治理的正确说法是:[A]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Q]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需得到各级无线电治理机构的批准,根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全部”,出自于以下法律:[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Q]我国对无线电治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Q]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A]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展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争论[Q]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以下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A]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争论[Q]业余无线电台供以下人群设置和使用:[A]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Q]“我不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只是为了行车便利,不需要遵守业余无线电的标准”。

这种说法:[A]是错误的,也是不具备“生疏无线电治理规定”设台条件的表现[Q]个人提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就是表示自己对无线电技术发生了兴趣,确认了自己在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活动中的身份是:[A]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但可以是正在起步的初学者[Q]符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根本条件的人群是:[A]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并经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人[Q]不同类别业余无线电台的主要区分在于:[A]允许放射的频率范围和最大放射功率[Q]A 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放射的放射频率为:[A]30-3000MHz 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Q]A 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放射的最大放射功率为不大于:[A]25 瓦[Q]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A]年满十八周岁[Q]独立操作具有发信功能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A]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者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Q]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生疏无线电治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力量、放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Q]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生疏无线电治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力量并取得相应操作技术力量证明[Q]负责组织A 类和B 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力量的验证的机构是:[A]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或其托付单位〕[Q]2013 年1 月1 日以后获得的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力量证明文件是:[A]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Q]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所规定的“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力量”,其标志为:[A]取得相应操作技术力量证明,即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Q]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A]按《业余无线电台治理方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Q]依据《业余电台治理方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放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A]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全部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Q]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A]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Q]申请设置以下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别”类:[A]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Q]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治理方法规定的特别业余电台的方法为:[A]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别”类,由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审批[Q]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A]设台地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或其正式托付的代理受理效劳机构[Q]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A]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Q]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以下中:[A]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或其托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Q]依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展异地放射操作,须办理以下手续:[A]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或其托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Q]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连续使用的,应当在以下期限内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办理连续手续:[A]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Q]因改进或调整业余放射设备使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A]准时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Q]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以下机构申请注销执照:[A]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Q]经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A]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Q]经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A]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治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电台执照[Q]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放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A]放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Q]业余无线电放射设备的以下指标必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A]频率容限和杂散域放射功率[Q]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放射设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A]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放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Q]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放射设备进展型号核准的依据为:[A]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放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Q]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放射设备的放射频率必需满足的条件是:[A]放射频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Q]业余电台的无线电放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以下主要技术指标:[A]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放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Q]频率容限是放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A]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Q]杂散域放射功率是放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A]确定功率dBm、低于载波放射功率的分贝值dBc、低于PEP 放射功率的相对值dB[Q]辐射〔radiation〕是指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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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台站”)所使用的频率。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遵循国家的频率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应的频率表,明确各种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所使用的频率范围,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使用频率,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谁用谁管”的原则。

对于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较大的通信业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管理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章频率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频率资源;(二)在充分利用现有频率资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要求,划分和保留相应的频率范围;(三)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通信业务的发展需求,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国家通信业务频率的划分(一)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频段;(二)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各个频段,以充分发挥其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优势;(三)充分考虑各种促进通信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一)无线电广播频段:535.5kHz ~ 1606.5kHz;(三)国内美容美发、养生保健、婚姻服务等商业广告宣传广播:1.77MHz ~ 1.78MHz,24.85MHz ~ 24.94MHz,26.96MHz ~ 27.24MHz;(四)应急通信频段:164.6kHz ~ 285kHz,5.09MHz ~ 5.5MHz,7.1MHz ~ 7.3MHz,14.0MHz ~ 14.35MHz,18.068MHz ~ 18.168MHz,21.0MHz ~ 21.45MHz,24.89MHz ~ 24.99MHz,29.1MHz ~ 29.3MHz,50.2MHz ~ 50.4MHz,145MHz ~ 146MHz,430MHz ~ 440MHz;(五)话音通信频段:30kHz ~ 470GHz。

业余无线电操作证考试_题库_B类考试_2017版_序号已纠错(3.0)

业余无线电操作证考试_题库_B类考试_2017版_序号已纠错(3.0)

业余无线电操作证考试题库B类考试_2017版(答案版V3.0)共693题000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000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0003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0004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0005《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0006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0007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0008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0009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0010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0011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0012无线电波是指:频率为3,000GHz以下的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0013关于无线电通信的正确说法:无线电通信是指利用无线电波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0014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0015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0016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0017按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0018申请设置下列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0019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为: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0020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下列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0021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下列手续: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0022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0023因改进或调整业余发射设备使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及时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0024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0025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下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频率容限和杂散域发射功率0026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0027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的依据为: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0028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频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射频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0029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下列主要技术指标: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0030频率容限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0031杂散域发射功率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绝对功率dBm、低于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dBc、低于PEP发射功率的相对值dB032杂散发射是指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

无线电A类题库与答案

无线电A类题库与答案

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4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5《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6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7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8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0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1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2业余无线电台供下列人群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13“我不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只是为了行车方便,不需要遵守业余无线电的规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具备“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设台条件的表现14个人提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就是表示自己对无线电技术发生了兴趣,确认了自己在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活动中的身份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但可以是正在起步的初学者15符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基本条件的人群是: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人16不同类别业余无线电台的主要区别在于:允许发射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17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发射频率为:30-3000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18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最大发射功率为不大于:25瓦19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20独立操作具有发信功能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者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21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23 负责组织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24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获得的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是: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5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所规定的“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其标志为: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即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6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27按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28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29申请设置下列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30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为: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1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受理服务机构32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3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下列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4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下列手续: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5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36因改进或调整业余发射设备使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及时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7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38经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39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40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41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下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频率容限和杂散域发射功率42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43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的依据为: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44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频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射频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45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下列主要技术指标: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46频率容限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47杂散域发射功率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绝对功率dBm、低于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dBc、低于PEP发射功率的相对值dB48辐射(radiation)是指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 (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 频率共用 (18)1.8 空间技术术语 (19)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 (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3.3 一般规定 (26)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6)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18)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0)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1)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一般术语General terms1.1.1 主管部门administration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telecommunication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radio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频率规定在3 000 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 无线电业务1.4 无线电台与系统1.5 操作术语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 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3.2 业务种类与划分3.3 一般规定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对流层散射通信的频率一
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般为 700-10000MHz。视距、非 固定、移动、空间、对流层散射
视距。
业务,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
点对点、移动、LAN、广播(TV)、
卫星通信。
3
超高频 极高频
视距、非视距。 视距传播。
用于导航、电视、雷达、 固定、移动、空间、航空业务, 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点对 点、LAN、广播(TV)、移动/个 人可操作通信、卫星通信。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至 长 波 或 千 兆 米 10000 - 1000 兆 米

(Mm)
至 长 波 或 百 兆 米 1000-100 兆米(Mm)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超长波
10-1 兆米(Mm)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长波
10-1 千米(km)
7
只是简单的划分,其脚注中亦体现出相关的使用规则。 虽然国家频谱划分表是在 ITU 无线电规则第五条内容的基础上
制定的,但它可以由本国的频率管理部门随时修改,不用等待 WRC 的 结果。划分表的灵活性在于可以帮助频谱管理部门做一些频谱调整, 使其适合各个管理部门的需求而不用必须等待国际会议的决议。
5
33GHz—33.4GHz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5.547 33.4GHz—34.2GHz
33GHz—33.4GHz 固定 5.547A 无线电导航
5.547 5.547E 33.4GHz—34.2GHz
无线电定位
无线电定位
34.2GHz—34.7GHz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条款的规定
甚高频
特高频
主要传播特性
主要应用
主要是地波,地球和电离层
主要用于海岸和远航船舶
的波导模式使用全球通信成为 /潜艇间的通信、水上导航、固
可能,有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 定、频率和时间信号,特别是国
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强。 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
主要是地波,亦有天波,有
主要用于在大气层的中程
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的性能, 通信、地下通信、水上导航、固
波段名称
波长范围
至 长 波 或 千 兆 米 10000 - 1000 兆 米

(Mm)
至 长 波 或 百 兆 米 1000-100 兆米(Mm)

极长波
100-10 兆米(Mm)
超长波
10-1 兆米(Mm)
特长波
1000-100 千米(km)
甚长波
100-10 千米(km)
长波
10-1 千米(km)
[卫星移动(地对空)(卫星航空移动除外)] [空间研究]
5.506A 5.508A [空间研究]
5.504A 5.505 5.508 5.509
CHN18 14.3GHz—14.4GHz
14.3GHz—14.4GHz
固定
固定
卫 星 固 定 ( 地 对 空 ) 5.457A 5.484A 卫 星 固 定 ( 地 对 空 ) 5.457A 5.484A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R)除外) 广播 5.113
5.116 CHN4 3 230kHz—3 400kHz
5.116 3230kHz—3400kHz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广播 5.113

B类-无线电操作证考试正确题卡分栏9页精华版

B类-无线电操作证考试正确题卡分栏9页精华版

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正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问: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正确: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问: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正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问: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问: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正确: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问:按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正确: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正确: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问: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正确: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问:B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发射频率为:正确: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问:B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最大发射功率为不大于:正确:30MHz以下业余频段不大于100瓦,30MHz以上业余频段不大于25瓦问:负责组织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的机构是:正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问: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正确: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问: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下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正确:频率容限和杂散域发射功率问: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正确:年满十八周岁问:申请设置下列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正确: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问: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为:正确: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问: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下列中:正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问: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下列手续:正确: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问: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满足下列关键条件:正确: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问:业余中继台必备的技术措施为:正确: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保证造成有害干扰时及时停止发射问:某团体依法设置了一部业余中继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1页(P59-5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化;工业;频率划分;无线电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43.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解读 [J],
2.解读《无线电规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J], 陆唯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宣贯培训班在京举办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发布7月1日起施行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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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发布

SUMMARY3400MHz ~ 4200M H z 和 4500M Hz 〜5000M Hz频段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清理核查工作 开展为了推进5G 系统的频率使用许可工作,加快5G 商用部 署,避免5G 系统对同频段或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其他无线电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决定开展相关频段的 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清理核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 办公室关于开展34C H 4200MHZ 和4500—5000MHz 频段卫 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34〇0MHz ~ 4200MHz 和 4500MHz ~ 5000MHz 频段设置使用 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射电天文台等无线电台(站)的相关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无线电台(站)信息 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

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无 线电台执照,且未列入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保护清单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或排除有害干 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发布曰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以下 简称“《划分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划 分规定》修订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 率为指导,统筹兼顾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统筹考虑技术先进 性、超前性与技术成熟性、经济性。

同时,保持与国际电信联 盟《无线电规则》相衔接,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频率划分82 I上海信息化要闻SUMMARY业务和种类等均参照了《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

依据 WRC-15议题结论,对业余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 水上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地球 探测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等进行修订。

工信部印发《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曰前,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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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录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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