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录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