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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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言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录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