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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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

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

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启示。

一、案件受理与审理1. 如何判断一起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考虑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等方面。

如果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上级法院请示。

2. 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法院的某项决定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处理。

首先,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核实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当事人的异议确有合理性,可以考虑修改或撤销相关决定。

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告知其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如何收集证据?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材料、询问当事人、收集书证、鉴定物证等方式,获取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如何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在审查证据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可信度。

具体而言,可以从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证据的来源等方面进行评估。

同时,也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等手段,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写作1.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理解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其次,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如果有疑问,可以与同事或上级法院进行讨论和请示。

2. 如何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写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法律是讲证据的,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当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完全,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证据认定⽅⾯法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那么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家在下⽂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认证”,即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为或者过程。

其内容涉及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根据证据效⼒划分的认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司法认知等。

认证规则是《证据规定》的重中之重,其内容也较为庞杂和丰富。

(⼀)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和具体⽅式该规定是对认证的⼀般要求,具有⼀般性的指导意义。

值得⼀提的是,按照通常的认识,在⼤陆法国家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都是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完成,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因其有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传统,为防⽌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被⼀些⼲扰因素误导,发展出⼀套特殊的证据规则。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受英美法的影响较⼤,吸收了⼀些英美法的证据规则。

从⽬前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制定⽐较详细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作中掌握和操作,也可以增加证据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但⽆论证据规则如何详尽,均不可能也不必要排除法官在认证中的⾃由裁量。

鉴于这种实际,《证据规定》实际上采⽤了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证思路,即法官在遵循客观依据(如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我们通常将实践中的认证⽅法归纳为三种,即个别审查、⽐较印证和综合分析。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的审查;⽐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结论。

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三)注意审查实物证据是否全面收集。

大家通常理解的实物证据或许就是“物证”,但是实物证据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它往往是一个案件的重要突破点,需要经过多次的推敲论证。

那么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哪些问题呢,问您解答。

一、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实物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人为伪造,伪造物证、书证可能出于对他人的栽赃陷害,也可能出于自己逃避法律责任;二是物证、书证可能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如现场遗留的鞋印因风吹雨淋而变形,物品保管过程中因自然原因而损耗、变质等;三是物证、书证因提取、固定、保管不科学、不严谨而发生变化,如提取的血迹检材因保管不善而被污染、腐坏,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印件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物、原件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等。

(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方法有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

至于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取物证、书证的方法,其实质为上述物证、书证收集方法的延伸。

即通过此类途径,获知一定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物证、书证的收集。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为收集证据,发现真实,对与犯罪有关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的勘查、检验,进而发现、收集证据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大量物证、书证都是通过勘验的方法获得的,如被害人的尸体、血迹、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与物品等等。

检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个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查看、验证,进而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检查往往需要对他人人身权进行暂时剥夺或者限制,以获取相关证据或材料,如为获取被告人的有关信息而收集被告人的血液、指纹等等,就是属于以检查的方法获取的物证。

证据法试题和重点问题解析

证据法试题和重点问题解析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40分)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根据是( )。

A. 证据的来源B.证据的表现形式 C. 证据与主要事实的关系D.证据的作用2.下列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有( )。

A.人证B.物证 C. 反证D.书证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A.优势证据B排除合理怀疑 C.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合理根据4.当事人陈述是我国( )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三大诉讼5.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伺:主要事实的是( )。

A.原始证据B. 传来证据 C. 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6,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B.量刑情节事实 C. 程序法事实D. 证据事实7.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 )。

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D.广义物证8.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 )种。

A.四B.三 C.二D. 一9.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 )承担。

A.原告B. 被告C.法官D.证人10.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 )。

A.公众周知的事实 B. 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C.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D.生效裁判11.决斗属于( )证据制度的内容。

A.神示B.形式 C. 法定D.自由心证12.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 )。

A. 客观性B.关联性 C. 合法性D. 可*性13.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 )与传来证据。

A. 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D.实物证据14.下列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 )。

A. 原告陈述B.被告人攀供 C. 犯罪嫌疑人狡辩D.被告认罪15.证据保全采取的方式有( )。

A.依职权B.自行采取 C. 依申请 D. 被动采取16.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产生的方式有( )。

A. 当事人选任B.自我推荐 C. 司法机关指派 D. 司法机关聘请17.下列属于程序法事实的有( )。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在司法系统中,法庭调查取证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庭调查取证的过程和规则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

本文将回答一些常见的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庭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法庭调查取证?法庭调查取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为了查明事实、证明争议,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全和审查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法庭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二、法庭调查取证的常见手段有哪些?1. 传票:法庭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文件。

证人必须按照传票上的要求配合法庭的调查。

如果证人拒绝配合,法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询问:法庭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询问可以由法官、辩护律师或检察官进行。

3. 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证书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文件,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4.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武器、毒品、财物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物品,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5. 鉴定:如果案件中涉及专业知识或技术问题,法庭可以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可以提供书证、物证或证人证言等。

2. 证据交换:在一定的时间内,双方可以交换彼此拥有的证据。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3. 证据审查:法庭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进行辩论。

4. 证人出庭:如果需要证人作证,法庭会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辩论:在证据审查完毕后,双方可以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证据学问答题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

证据的审查判断—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有⽣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证⼈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签名,⼀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律不得采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的审查判断。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据此可知,虽然被害⼈有⽣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

选项B错误。

与被告⼈有利害冲突的⼈提供的对被告⼈不利的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可知,见证⼈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不是必须签名。

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的,勘验、检查⼈员和见证⼈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据此可知,即便是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的签名或盖章,该勘验、检查笔录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选项D正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法学问答题

证据法学问答题

自考?证据法学?历年真题答案——简答、论述题、案例题2021年1月三、简答题36.(此题7分)简述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的特点。

答;“客观真实〞是我国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特点;一、以客观真实为诉讼审判的最终追求。

二、最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竞合的。

三、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四、实行统一化的证明标准。

37.(此题7分)简述笔录审查判断的容。

答;一、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二、笔录的容是否客观、全面、正确三、笔录记载的勘验、检查方法是否科学、适当。

38.(此题8分)简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含义的理解。

答;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责任、结果责任,他们是同一责任的两个方面。

证明责任又包含着两种独立责任的总概念。

这两种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交织作用、相互影响。

39.(此题8分)简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上的例外情形。

答;一、普通法规定的例外;〔1〕情况证据;〔2〕死者生前所作的述;〔3〕公共文件。

二、制定法规定的例外;〔1〕视听资料;〔2〕学术论文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0.试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答;是指,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手段。

主要有;〔1〕甄别法;是对证据逐一进展审查的方法。

〔2〕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展比照分析,发现或寻找其共同点,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

〔3〕比拟印证法;是指,将假设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展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照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4〕辩认法;是指,审判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展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

〔5〕质证法;是指,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展相互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2021年10月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四、36.(此题7分)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1、证明对象;是与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3、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相联系的概念;4、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1、直接甄别法: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

2、综合审查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

3、反复质证法4、技术鉴定法5、经验法6、逻辑推理法: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本事所持有的证据。

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提交的证据的多少和可信度,法院有关部门会进行核实,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

那么,究竟会进行怎么样的核实,有什么标准?接下来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小编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证据试题及答案

证据试题及答案

证据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证据的三要素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真实性B. 合法性C. 相关性D. 完整性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证据的分类?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逻辑推理答案:D二、多选题1.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证据的来源合法B. 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C. 证据的保管和使用合法D. 证据的分析方法合法答案:ABC2. 以下哪些可以作为证据?A. 现场照片B. 监控录像C. 目击证人的陈述D. 嫌疑人的自白答案:ABCD三、判断题1. 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完整无缺,不能有任何遗漏。

(对/错)答案:错2.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

(对/错)答案:对四、简答题1. 简述证据的三要素。

答案:证据的三要素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或虚构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

2. 证据的分类有哪些?答案: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判断。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

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

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

(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

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查证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判断其可信度的第一步。

要确定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源是否是权威机构或专家;来源是否与研究主题相关;来源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来源是否经过审核和同行评审等。

2. 评估证据的质量:质量是衡量证据可信度的重要指标。

要评估证据的质量,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完整性,即证据是否充分、综合,是否涵盖了研究主题的各个方面;证据的准确性,即证据是否有错误、谬误或误导性的内容;证据的可复制性,即其他研究者是否能够重复研究得到相似的结果。

3. 比较与验证证据:当有多个证据与观点存在时,可以通过对它们进行比较和验证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比较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看是否能够得出一致的结论;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重复实验或调查来验证相同或相似的结果。

4. 评估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判断其与研究主题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

要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与研究主题的关联程度;证据与研究主题的时效性,即证据是否是最新的;证据与研究主题的地域性,即证据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国家。

5. 考虑证据的偏见和不完全性:证据可能存在偏见和不完全性,因此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

要考虑是否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冲突导致证据的偏见;要考虑是否有相关证据被忽略或隐瞒而导致证据的不完全性。

6. 依据证据进行推理和推断: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常常需要进行推理和推断。

可以利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根据已有证据得出结论或预测可能的结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推理和推断必须基于可靠的证据,并且要避免逻辑错误。

7. 参考专家和权威意见: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可以参考专家和权威的意见。

专家和权威通常具有相关的背景知识和专业经验,他们的意见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对判断证据的可信度有所帮助。

在实际应用中,上述方法可以结合使用,相互印证和补充,以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来源:刑事实务、九章刑辩⼀、物证审查常见问题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不⼀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的不⼀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持有⼈、侦查⼈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以上签收。

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

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混乱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物品和⽂件,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取该证据,向个⼈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签名,⽽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持有⼈等应各不相同。

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只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从体现,从⽽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定影响。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方面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方面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审查我们都知道凡是都讲求⼀个证据,有证据才有理可依,在我们的⽣活中,证据往往成为我们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可靠的,怎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审查⽅⾯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般应从以下⼏个⽅⾯具体分析:(1)提供证据的证⼈与违纪⼈员之间的关系。

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与违纪⼈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2)提供证据的证⼈⾃⾝的⾃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

由于⼈们的⾃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鉴别能⼒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变化,从⽽鉴别证据的准确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可能会发⽣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失去本来的⾯貌。

证⼈还会产⽣记忆的误差,甚⾄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盾,或者同⼀证据之间前后发⽣⽭盾。

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

(5)调查⼈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如询问证⼈的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等。

(6)对全案证据进⾏综合分析,从⼀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或者证⼈与当事⼈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证据的真实性怎么审查,从哪些⽅⾯审查”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和证明⼒,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当事⼈及其代理⼈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只是事实⾏为⽽不是法律⾏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先是司法⼈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对司法⼈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员必须在⼤脑中挑选、加⼯、处理。

司法⼈员的认识⽔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不断深化和提⾼。

从这⼀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平和敬业精神。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员适⽤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的合法权益。

司法⼈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

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

司法⼈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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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问:第十二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答:一、了解:1、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牛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

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

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

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

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

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

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指导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A.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

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搜查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

当然,司法人员由于受办案的人力、物力、科学技术水平、设备先进程度、法律意识、业务水平、社会经验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认识案件的真实程度是相对的。

然而就某一案件而言,只要收集了足够的确实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准确的论证,那么,对该案件的认定也是可以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B.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这里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

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

因此,法律赋予办案人员许多职权。

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于对司法人员不要制约,相反,只有制约了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才能真正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人员克服办案过程中主观臆断的现象,从而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创造条件。

C.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把事物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运用到证据的收集。

审查。

判断中去。

对证据孤立地进行考查是无法认识事物本质的,只有把握证据之问的联系,使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互相鉴别,才能防止片面性。

事物的联系是绝对的,孤立是相对的。

对于案件证据也是一样,案件证据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联系过程中。

要善于控制它,使它朝着有利于暴露自身的方面发展。

D.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证据作为案件事实,也是有矛盾的,但矛盾有其统一性。

就一个案件来说,只有当证据所证明的事情是一致即排除了矛盾的时候,才能认定。

在分祈案情时,司法人员就要在许多矛盾中,把握本质的东西,抓主要矛盾。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A.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

判断证据不可无目的地进行。

审查。

判断证据的重心,在于找到和发现证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诉讼法学理论据此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或特点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它们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正因为如此,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

审查。

判断证据的活动,不仅必须紧紧围绕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还必须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问题。

同时,还要保证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

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审查。

判断证据的重心。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它的客观依据。

根据证据概念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实际上就是通过对个别证据和案件的所有证据审查,揭示其本质的内容。

B.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本质属性的关系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7种,民事诉讼证据也有7种,两者综合起来共有9种。

按理论分类,一般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本证和反证5类。

无论是9种,还是5类,每种或每类证据既有共性又有特性。

我们在审查。

判断时,就要掌握它们的共性和特性,以指导我们对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不同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共同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在确定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为了顺利地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证据的来源方面。

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它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了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方面。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

审查、判断证据,如果只注意从来源方面进行,还不能完全解决它的客观真实问题;即使来源方面无问题,也不一定就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因此,还必须对证据的内容迸行审查。

判断。

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

要确定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关联性,除了从它本身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外,同时也要注意将它与案内其他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从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进行考察,才有利于进一步鉴别其真伪。

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

就证据本身而言,因为是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无所谓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真伪的问题。

合法性是对司法人员来说的,具体地说,合法性是指导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3、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通常采用如下的一些方法。

(1)个别审查个别审查主要是指甄别法。

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

甄别法主要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通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首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

(2)综合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是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的结果。

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

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地发现问题、判明真伪。

一方面,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

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对证据迸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

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3)辨认辨认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它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

不论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组织辨认来审查。

判断有关的证据,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依辨认的方式分,有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依辨认的对象分,有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和对尸体的辨认。

辨认可以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但大部分是秘密进行的,不过对尸体的辨认应公开进行。

(4)对质对质也叫“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的方法。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是质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方法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证明作用,在法庭上要通过质证的方法进行。

(5)技术鉴定有一些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只凭司法人员的一般知识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

因此鉴定就成为审查、判断某些物证、书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6)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

侦查实验,可以核实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可靠性,可以为分析判断案件事实提供依据,也可以帮助判断现场和获取的证据是否变动或伪造等情况。

此方法一般用于刑事诉讼。

应当注意,通过实验加以重演或再现,被证实为不可能的事情,一般是假的;但通过实验证明可能的事,未必就是本案的实际情况。

因此,还必须结合全部证据和案情,进行深人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7)推论、判断的逻辑方法审查证据除了利用证据互相验证和进行科学鉴定等办法外,常用的还有通过逻辑方式来进行审查、判断、逻辑方法各种各样,在审查证据中最常用的就是推理、判断和联系比较的方法。

由于综合审查的方法主要依靠形式逻辑,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的介绍。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形式逻辑在审查、判断证据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主要体现在:首先,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要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前后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前后矛盾或偷换概念。

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能自相矛盾。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

排中律和矛盾律的主要区别在于,矛盾律认定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真实,其中必有一假;而排中律则反其道而行之,认定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其次,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要正确应用形式逻辑,应当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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