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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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问:第十二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答:

一、了解:

1、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牛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指导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A.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

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搜查证据和审查、判断证

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当然,司法人员由于受办案的人力、物力、科学技术水平、设备先进程度、法律意识、业务水平、社会经验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认识案件的真实程度是相对的。然而就某一案件而言,只要收集了足够的确实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准确的论证,那么,对该案件的认定也是可以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B.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

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里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因此,法律赋予办案人员许多职权。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于对司法人员不要制约,相反,只有制约了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才能真正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人员克服办案过程中主观臆断的现象,从而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二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创造条件。

C.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把事物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运用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中去。对证据孤立地进行考查是无法认识事物本质的,只有把握证据之问的联系,使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互相鉴别,才能防止片面性。事物的联系是绝对的,孤立是相对的。对于案件证据也是一样,案件证据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联系过程中。要善于控制它,使它朝着有利于暴露自身的方面发展。

D.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证据作为案件事实,也是有矛盾的,但矛盾有其统一性。就一个案件来说,只有当证据所证明的事情是一致即排除了矛盾的时候,才能认定。在分祈案情时,司法人员就要在许多矛盾中,把握本质的东西,抓主要矛盾。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A.证据的本质属性

审查。判断证据不可无目的地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在于找到和发现证据的本质属性。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诉讼法学理论据此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或特点进行了分析与阐述。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它们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正因为如此,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不仅必须紧紧围绕解

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还必须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问题。同时,还要保证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

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它的客观依据。根据证据概念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实际上就是通过对个别证据和案件的所有证据审查,揭示其本质的内容。

B.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本质属性的关系

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7种,民事诉讼证据也有7种,两者综合起来共有9种。按理论分类,一般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本证和反证5类。无论是9种,还是5类,每种或每类证据既有共性又有特性。我们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掌握它们的共性和特性,以指导我们对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同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共同影响真实性的因素。在确定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为了顺利地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从证据的来源方面。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它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了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方面。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审查、判断证据,如果只注意从来源方面进行,还不能完全解决它的客观真实问题;即使来源方面无问题,也不一定就能成为本案的证据。因此,还必须对证据的内容迸行审查。判断。

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要确定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关联性,除了从它本身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外,同时也要注意将它与案内其他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从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进行考察,才有利于进一步鉴别其真伪。

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就证据本身而言,因为是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无所谓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真伪的问题。合法性是对司法人员来说的,具体地说,合法性是指导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3、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通常采用如下的一些方法。

(1)个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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