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促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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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10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促进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
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社会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全方位的健康服务需求,拓展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渠道,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健康服务业和脱贫攻坚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精准扶贫基本方略,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着
力打造“山西护工”特色服务品牌。从职业技能培训入手,提升护工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安全;建立健全护工培训就业服务体系,支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增收脱贫,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岗、脱贫一户”。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个人自愿与社会组织相结合,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多途径疏通就业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政府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形成良性竞争激励机制。
(二)与改善医疗服务相结合。通过护工优质规范的护理服务,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助力实现医改目标,提升患者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三)与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相结合。通过足够数量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护工储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满足大幅增加的老年护理服务需求,为推进“医、养、护结合”服务模式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结合。在开展护理员(护工)培训的同时,兼顾育婴员(月嫂)的培训,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和生育高峰的到来,满足人民群众产褥期健康辅助服务需求,确保母婴健康,带动健康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