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适用与表现形式是什么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也称为合同的保全,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通过特定方式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而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周密细致化趋势。
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无论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方法示例
合同保全的方法示例•相关推荐合同保全的方法示例【例】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
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甲可否对丙主张行使代位权?【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
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
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情况。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上例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乙赠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及方式(一)债的保全的概念1、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
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实现带来障碍,《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或者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单方实施的行为或其与第三人共同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3、债的保全是债对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效力,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鉴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债的保全就是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典型。
(二)债的保全的方式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权利: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7第七章合同保全制度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 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 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 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 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 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 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 一诉讼请求?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 果应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完 毕后,债务人相应的的债务消灭。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一旦行使代 位权,则发生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诉 讼,如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便应依据法 院的判决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附: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理解
请求中的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 另行起诉,对另外3万元,则不予支持。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特征有: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而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二者的目: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但有区别: ①合同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而合
同保全则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②合同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而合同保
全则直接由法律规定。 ③担保对债权的保障更为积极。担保权人可以占
有担保人提供的财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请 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并不控 制实现债权的财产。 ④合同担保通常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适 用;而合同保全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 少给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而设定的。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签订合同是我们每⼀个⽣活在这个社会上的⼈都可能采取的民事⾏为,⼀般来说签订合同还需要设置⼀些保全制度。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如下:1、代位权,即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2、撤销权,即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适⽤条件和程序⼈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财产保全对被告影响⼤吗财产保全对被告有影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财产被保全之后,所有权⼈不得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占有、使⽤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合同的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合同的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在商务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当一方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内容。
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合同权益,防止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保全措施有助于确保合同履行,并可减少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
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是财产保全。
当一方担心对方可能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合同的履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或者强制执行场地等方式实施,以确保一方能够在合同争议中获得赔偿。
此外,法院也可以采取禁止令的措施来保全合同。
禁止令是为了防止一方继续违约行为或者采取某些可能导致合同损害的行动而实施的。
比如,当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可以下达禁止令,禁止其进行某些行为,以减少合同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强制执行措施就会被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法院的裁定来实施的,旨在强迫违约方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在进行强制执行前,法院通常会发出强制执行令。
强制执行令是一种法律文书,规定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
违反强制执行令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或者监禁。
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方式因法律体系而异。
在某些国家,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包括查封财产、拍卖财产或者强制将违约方驱逐出场地。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迫使违约方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来实现合同的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合同的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在商务和法律领域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取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合同权益被侵害,减少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
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的必要手段,以确保合同得到强制执行。
然而,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和执行困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讲究条款的准确明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性。
简论合同保全制度.doc
简论合同保全制度-保全制度,是1999年制订实施的法新增加的内容,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就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历史沿革、保全制度特征、功能及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作些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历史沿革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债的保全,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
我们知道,债作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只有具备可靠的保障时才能得以实现。
而合同保全制度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说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确立了由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组成的合同保全制度,使代位权、撤销权成为债权人的-项重要的实体权利,填补了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前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消极不作为,而后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积极作为。
其共同特征是两者债务人的行为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设立,严格意义上讲是由被称为民法典近代模式的《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后才实现的。
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这之后,《西班牙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等均设立了这些制度。
如《日本民法》的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利,不在此限。
试述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现。
它主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限制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防止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自身财产的减少,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如果债务人在财产上作出不合理的处分,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
合同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不当处分财产,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保全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诚信体系建设。
在实践中,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债权人滥用代位权或撤销权,
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合同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合同的保全是指对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履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和双方权益的实现。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保全至关重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书面契约保全:书面契约保全是指合同的基本形式,通过书面合同记录双方的意愿和约定,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行事,并作为证据在争议解决中发挥作用。
书面契约保全包括合同执行复制、公证和备案等,这些措施能够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合同内容被篡改和背离原意。
二、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物,作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一方损失的担保。
保证金的设立可以增加对方信任度,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或履行不到位,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作为补偿,以确保自身权益。
三、法律救济:合同保全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通过法律救济来保护合同权益。
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仲裁或调解,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追索债权、请求强制执行、解除合同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提供担保机构或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第三方担保等。
这些担保措施能够增加双方合作的信任度,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和可靠性。
五、技术保全: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如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技术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
技术保全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评估等,以确保合同中涉及的技术成果、机密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避免泄露和滥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保全形式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同时适用,具体的保全措施应根据合同类型、行业特点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保全措施的选择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既要保证双方的权益,又要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
总而言之,合同保全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保全形式,如书面契约保全、保证金、法律救济、履约担保和技术保全等。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和纠纷,提高合同履行的保障力,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合同查封:当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财产或文书,以保证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强制执行:当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合同强制执行,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3. 担保保全: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人等。
4. 财产保全: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行为。
5. 法律诉讼保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诉讼保全,以保证其权益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制度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成本。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5篇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5篇篇1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实现,采取一系列手段和措施的过程。
合同保全的应用涉及到多方面,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非法律手段。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合同保全的应用。
一、法律手段1. 保全措施:合同一旦签订,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会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等,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2. 诉讼保全: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有可能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保护债权。
这些措施可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3. 强制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非法律手段1. 保全押金: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
一旦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
2. 担保人制度: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担保人,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3. 自然人担保:除了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外,当事人也可以寻找第三方自然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证明书,确保合同的履行。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的应用涉及到多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保全措施,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自身权益。
篇2合同保全指的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双方合同的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在商务交易中,合同保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保护合同权利:合同保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权利,确保双方都能依据合同的内容获得所应得的权利。
有些合同可能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比如技术合同、研发合同等,这些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对双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需要采取合同保全措施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交易。
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
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以分析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实践为主题,探讨其相关法律原则和案例。
二、合同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
此外,合同法还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实践案例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了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并证明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因此决定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乙公司的银行账户,确保甲公司的债权得到保障。
2.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
然而,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收到租金。
甲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了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因此决定予以财产保全,查封乙公司的财产,确保甲公司的债权得到保障。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原则1. 保全的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被侵害的事实。
2. 保全的及时性原则:当事人在发现对其债权的侵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及时实现。
3. 保全的合理性原则: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合理,不能过度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的实践问题与建议在实践中,财产保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执行难等。
为此,建议加强对财产保全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申请人的证据提供能力,并加大对被保全人的法律教育力度,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公正与有效。
合同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合同保全的方法有:撤销权,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保全的方式1.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2.撤销权。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有下列内容:1.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2.合同的保全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合同保全的方法为债权人具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4.在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有什么不同点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的区别是方式不同,主体也不同。
保全的方式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方式;并且保全是由债权人行使的,而担保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指的是一种为了保护合同权益的制度。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约束各方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合同履行不完全、争议甚至违约等问题。
为了提高合同执行的可靠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应运而生。
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当事人充分获得本合同所承诺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合同的履行。
其核心是设置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以使违约行为受到制裁,实现合同的有效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保证金制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担保制度: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以确保自身合同权益的实现。
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背书,合同的约束力更为显著。
3. 法律制裁:如果有一方违约,合同保全制度提供各种法律制裁手段来保护受损方的权益。
例如,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终止合同等。
4. 仲裁机构:合同保全制度还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能够更加快速、便捷地解决争议,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合同保全制度的建立对于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合作伙伴关系的维护非常重要。
它可以提高合同的约束力,减少合同纠纷的风险,增加合同执行的可靠性。
同时,它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实施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对违约行为的处理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执行标准,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此外,需要强化合同双方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避免恶意违约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商业交易的稳定和公平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的可靠性,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方式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样的,有哪些⽅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合同的保全,以此保护债权,那么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样的?关于合同保全⽅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样的,有哪些⽅式⼀、合同的保全形式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般债权⼈不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受损害,允许债权⼈⼲预债务⼈处分⾃⼰财产⾏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消极不⾏使⾃⼰债权的⾏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积极侵害债权⼈债权实现的⾏为。
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从⽽确保债权⼈债权的实现。
⼆、合同的保全⽅法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次债务⼈)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债权实现时,债权⼈为保障⾃⼰的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的权利。
结合《合同法》规定,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债务⼈的懈怠⾏为必须是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实施了减少财产⾏为,危及债权⼈债权实现时,债权⼈为保障⾃⼰的债权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处分⾏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须以⾃⼰的名义⾏使撤销权。
(2)债权⼈对债务⼈存在有效债权。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4篇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4篇篇1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最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发广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的履行会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争议,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合同保全来维护各方的权益。
那么,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呢?首先,合同保全的应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行为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阻止损害行为的继续,同时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其次,合同保全的应用可以通过仲裁手段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的情况下,一方受到侵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仲裁保全具有效率高、程序简单等特点,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合同保全的应用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出现分歧或者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通过协商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基础上避免法律纠纷,减少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的应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仲裁手段以及协商调解的方式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合同的履行。
只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做好保全工作,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合同签署的时候认真阅读合同内容,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篇2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一定法定程序保持原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变的一种司法措施。
合同保全是为了防止合同的内容被篡改或撕毁,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确保合同的执行能够达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保全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合同保全的应用范围、方式及相关事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 冻结财产: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履行的诚信,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2. 担保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3. 强制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债权转让: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实现合同保全。
5. 其他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协议内容1. 当事人信息: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详见合同末尾。
2.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 合同履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4. 保全措施: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财产、申请担保金等。
5. 违约责任:如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 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合同生效及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四、格式要求1. 本合同采用宋体小四号字。
2. 标题部分加粗,正文部分采用常规字体。
3. 合同结构清晰,层次分明。
4. 合同格式美观、清晰,易于阅读。
五、附加条款1. 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合同,确保合同安全。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六、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保全机制的形式
工程合同保全机制的形式一、合同主体的明确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以及监理方。
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总金额、计价方式以及支付条件。
支付方式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具体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节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来设定。
三、工程进度与质量要求合同应详细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完成时间。
同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材料标准、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四、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
合同应当包含变更管理的条款,明确变更的程序、责任承担以及可能产生的索赔处理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合同应当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六、保险与担保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约定必要的保险和担保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及履约保证金等。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发生争议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这有助于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迅速确定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合同应当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这有助于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能够依法合规地处理合同关系。
九、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对合同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都应当被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签字盖章合同的最后应当有甲乙双方以及监理方的签字盖章,以证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签字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通用3篇)
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通用3篇)保全的应用有哪些篇1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保全又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那么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呢?这是对于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内容。
下面就由天津合同纠纷律师范栋就合同保全的应用有哪些来为大家做具体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您进一步了解合同保全的相关内容。
一、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1、合法性。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
民法典解释第13条规定:“民法典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
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
依照民法典解释的精神,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上述四点被有的学者称为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
同时,代位权行使的消极要件则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为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同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联系,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合同效力保全的法定机制及途径
合同效力保全的法定机制及途径合同是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威胁或争议。
为了保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了一些机制和途径。
本文将探讨合同效力保全的法定机制及途径。
一、法定机制1. 法院诉讼程序当合同的履行遭受阻碍或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保全合同的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措施,如要求其履行合同、请求赔偿等。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禁止令等措施来保护合同的效力。
2. 仲裁程序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即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等特点。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全合同的效力。
3. 行政机关介入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或限制。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或请求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合同的效力。
行政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考虑,对涉及合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以保护合同的效力。
二、法定途径1. 合同的公证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进行公证,即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签署和内容进行证明。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的证明方式,具有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证据力,保全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署后,将合同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2. 合同的备案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是指将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效力和权益的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合同进行备案,以保全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保险在一些商业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购买合同保险,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合同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合同风险的保险产品,可以在合同发生风险或违约时提供经济赔偿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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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适用与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的代位权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避债务的现象而确立的保全制度。
具有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积极的不当减少和缓解、减少经济活动中“要债难”的
现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
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
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
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
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
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
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
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
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
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
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
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
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表现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中止;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与代位权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
系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
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这是一种便利做法,司法解释作出这一规定,使法院在对此
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更加方便、彻底地解决纠纷。
但在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人认为,由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均
归于债务人。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
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由债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
人履行义务。
当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
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
务人承担,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不得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
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债务人的行为
必须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但是不为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消。
如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等不得撤消,二是在
时间上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至于债务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
均在所不问。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
有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
减少,会使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财产,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则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具有恶意。
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依然成立。
撤销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有区别。
债务人行为是无偿的,
则无须主观恶意要求,只要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时,债务
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如果仅有债务人
的恶意,而受益人是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4条
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有恶意即可构成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是否有恶意则可在所不同。
2、撤销权的行使
1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
凡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消权。
2撤消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诉讼第三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归于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
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的效力。
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
还的应折价赔偿。
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行使撤销权支付
的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
说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法律,笔者认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消后,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利益的请
求权,即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并在受偿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
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权利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目
的是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因此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规定两种
除斥期间,一是时间为一年的短期除斥期间适用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从知道之日
起算1年;二是时间为5年的长期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
三代位权与撤消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消权同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二者表现不同的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而是财产减少并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债权人撤消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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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特征
第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如果合同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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