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商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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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铺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小区商铺管理办法
1.各商铺业主及承租人以及下属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遵守本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2.商铺业主及承租人在办理进场手续时必须为所有下属员工办理本大厦的《临时出入证》。
3.业主和承租人须将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商铺,以便检查。
4.各商铺业主和承租人在商铺装修时,必须按规定向消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施工审批手续(开餐饮点的必须至区环保部门、街道市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把审批结果反馈给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停工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5.商铺的装修必须严格遵守“业主手册”、“临时公约”及《商铺装修管理规定》的规定。
6.商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装袋后,倾倒入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箱。
7.各商铺在施工过程中及今后的日常营运中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关安全设施,物业管理企业将定期对各商铺进行巡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8.各商铺业主和承租人必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业主/承租人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催讨。
9.各商铺的车辆(包括送货车)必须遵守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执行。
10.各商铺应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
11.各商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或摆放各类设施等有损小区整体环境的行为。如有违反,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2.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任何商铺不得在公共地方张贴任何海报或告示。
13.商铺招牌灯箱制作、安装位置须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有权监督安装过程。
花园商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花园商铺业主(使用人)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使物业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花园《业主公约》和《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开工前应自行向花园管理处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装修申请、验收等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商铺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不得擅自安装各类保安门、窗、栅等;并须对商铺地面进行适当装修。
第四条装修用电(水)必须通过业主(使用人)电(水)表,所用电(水)费须按规定缴纳。私自外接电源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该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装修施工时间应在8:00--20:00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休息。
第六条商铺的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须袋装,且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应直接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七条商铺门前人行道的三包费由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业主(使用人)不得攀折践踏公共绿化,不得在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第九条各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临时停放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或车主负责。
第十条送货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园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园区临时停车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商铺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商铺内不得贮藏易燃、易爆等物品,装修期间不得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商铺一旦发生火灾,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现场电源、启用灭火器等),在及时扑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准确报告火情。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管理处,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十七条商铺的招牌(广告牌)需按管理处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在规定位置安装;广告牌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在公共场所擅自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的行为,管理处将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商铺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有行业许可证,并在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商铺不得经营餐饮、染坊、切割、洗车等有污染的行业,不得经营有声娱乐业。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商铺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安装室内报警系统。
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代缴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商铺出租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管理处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有抵触,则服从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