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与金昌市种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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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与金昌市种子公司侵犯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兰法民三初字第053号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种子公司。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延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粮食作物研究所因与被告金昌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粮食作物研究所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9年9月22日根据粮食作物研究所的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和提取。

2019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粮食作物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杨建平及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德、委托代理人姜有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粮食作物研究所诉称,其是郑单958玉米新品种的所有权人。

种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甘肃省永昌县水源镇宋家沟村擅自繁殖生产郑单958玉米新品种。

种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

请求1、判令种子公司立即停止繁殖生产郑单958玉米种子的行为;2、责令种子公司在《农民日报》等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启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0万元;

4、限令种子公司销毁非法生产的郑单958玉米新品种种子;

5、由种子公司承担因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讼、鉴定等发生的全部费用。

粮食作物研究所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品种名称郑单958;品种权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培育人堵纯信,品种权号200000535;申请日2000年8月22日;授权日2019年1月1日。

证明其享有玉米品种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

证据2、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记载2019年11月23日,粮食作物研究所向农业部缴纳郑单958第5年的年费1950元。

证据3、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证书。

记载2000年11月10日,粮食作物研究所培育的郑单958品种,已经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农业部136号公告公布。

证据4、技术合同书。

记载2019年12月24日,粮食作物研究所和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存在郑单958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前支付年度使用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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