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1.23【实施日期】2006.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通知(沪高法[2006]2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业务庭、执行局: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切实保障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广泛协商并听取意见后,我院已与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达成《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请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附: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法院和(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如下:一、原则和依据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高级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名册时提出的要求和各机构参选所作承诺。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司法鉴定的工作时限可略高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工作时限。
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日期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复杂、疑难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提出适当延长时限的申请,经相关法院确认后报高级法院办理延长手续;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由相关法院决定该项目的中止或终止,报高级法院办理手续。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司行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一)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一具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录像。
2、早期尸体解剖,一具3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热门城市:吉林律师天水律师武威律师淮北律师盐城律师白城律师东营律师安顺律师焦作律师泸州律师在上海司法鉴定在很多诉讼案件中都会用到,司法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当然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进行收费的,那么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每个地方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对此,小编就▲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整理了相关资料。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一、法医类类别(一) 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开棺验尸具 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尸体X光检验张 8015、尸体CR检验张 15016、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二) 法医临床鉴定18、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执行;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按(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不再实行上下浮动,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适时制定统一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可按500元/小时/人标准收取专家鉴定与会鉴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委托方如需增加份数或提供外文译本的,另按中文每份30元,外文译本每份80元加收工本费。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鄂价房服[2007]129号同时废止。
(工服规[2011]158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
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比例如下:
(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
取;
(七)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
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
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
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
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的司法案件或鉴定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技术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收费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鉴定所需成本;•公开透明原则: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示费用结构;•自愿选择原则:委托人有权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得强制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3. 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鉴定费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为完成一项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与鉴定工作的难度、工作量以及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鉴定费的主要构成包括专家鉴定费、办公费、技术费等。
3.2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为完成鉴定任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差旅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3 诉讼代理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诉讼代理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人有权选择律师或代理人,鉴定机构不得强制指定代理人或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用。
3.4 其他费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材料复印费、鉴定证书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成本相匹配,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确告知委托人。
4. 收费程序4.1 咨询阶段在委托鉴定之前,委托人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相关鉴定费用标准、委托程序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委托人进行选择。
4.2 委托阶段一旦委托达成,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明确约定鉴定工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3 缴费阶段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的有争议的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为司法机关、当事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专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
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的司法鉴定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鉴定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交通费和住宿费,是指司法鉴定人员因出差执行鉴定任务而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 鉴定材料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费用支出。
鉴定材料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鉴定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费用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出现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3. 统一标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统一规定,避免因地区、机构不同而导致的收费差异,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公正公平,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公正公平对待当事人,不得因私利而歧视或偏袒某一方当事人。
3. 真实合理,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保证收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得虚报、夸大费用。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鉴定项目又有哪些-
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鉴定项目又有哪些?1、早期尸表检验,一具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一具1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一具3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上海是处在中国的经济、交通、科技、工业、金融、贸易的最前沿的地区,在司法鉴定这块方面上也有了成熟的收费标准和鉴定项目。
那么,▲上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鉴定项目又有哪些?下文是关于上海司法鉴定收费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1、早期尸表检验,一具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一具1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一具375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一具6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开棺验尸,一具9000元,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一例15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一例15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一例750元。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一例750或1500元,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一例4500元。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一张105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靠专业的技能和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客观、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然而,作为一项行业服务,司法鉴定也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需要防止收费的过高或不合理。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们的利益,司法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了收费上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提供鉴定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鉴定所和公证机构,鉴定人员主要指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三、收费标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案件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服务工作量、技术难度、所需材料以及相关专家和设备使用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鉴定费用应当在鉴定前明确通知当事人,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
4.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综合考虑并合理调整。
四、费用结算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费用和结算方式,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发出发票。
2.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鉴定费用,并应当遵守鉴定机构的收费规定。
五、监管和处罚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发票和清单是否齐全等。
2.对于收费不合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1.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当事人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的同类规定。
结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鉴定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鉴定行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一、引言。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性的证据。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收费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为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 鉴定费。
鉴定费是指鉴定人根据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的费用。
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人身损害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等。
2.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鉴定人因出差需要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差旅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必须与实际发生的费用相符合。
3. 鉴定材料费。
鉴定材料费是指鉴定人为了完成鉴定工作所需的实验材料、耗材等费用。
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鉴定材料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必须与实际采购的材料费用相符合。
四、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既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劳动成本和专业水平,也要兼顾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高额鉴定费用而影响司法公正。
2. 公正透明原则。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正透明,避免因个别鉴定人的私人利益而导致不公正的收费情况发生。
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明码标价,避免出现隐性收费。
3. 实际成本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与实际成本相符合,避免因收费标准过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避免因收费标准过高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受理其鉴定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委托。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
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当于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存档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参与鉴定业务及考核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09]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1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本市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都应该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1
【摘要】2018年9月17日沪司规[2018]24号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总页数】6页(P3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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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而不少人会想以金钱贿赂,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各地都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需要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
由于各地的民情不同,故而收费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
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
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
当事
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归属于上海范围内的各司法局需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应当按=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不同的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受到来自政府以及市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