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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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2020)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分类

(一)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实施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其它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支出即可,不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党组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分管综合科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规范和组织实施。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每次采购由综合科、需求科室或分支(办事)机构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负责办理采购事宜。合同履行完毕,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小组人员不得加入验收小组。

(三)市中心稽核科负责通过对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回访、受理采购违规问题的举报等方式,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采购形式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自行采购。

1.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2)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包

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2.自行采购: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属于自行采购范围,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小额及耗材采购、直接委托、合同续签等。询价3家以上供应商。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其它项目,市中心机关的由市中心综合科牵头组织实施,各分支(办事)机构的由各分支(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四、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1)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的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建议,每年7月底前报市中心综合科。(2)综合科汇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提交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2.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过程中,单个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需求单位编制该项目完整的采购需求报告,包括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提交领导小组批准。要注重长远利益,信息网络系统类项目原则上应免费维护和升级3年,同时要明确后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界定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或损失的环节,明确责任边界和处罚措施,切实维护市中心的合法权益。

3.项目立项。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超过30万元的,其他项目超过10万元的,提交党组会研究立项。其他项目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立项。

4.申请采购项目备案。综合科负责通过潍坊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提报政府采购需求报告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合同履行完毕后,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20万以上的、其它项目30万以上的应邀请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验收,其它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稽核科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需求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6.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综合科根据发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7.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综合科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项目立项。需求单位制定采购建议报告,明确采购原因,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资金预算等内容,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

2.组织实施。采购小组负责开展询价、谈判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签订书面合同。

3.项目验收。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4.资金支付。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5.档案管理。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五、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中心稽核科对采购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稽核;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二)对违反规定采购,或工作人员在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规依纪调查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原则,并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策。

(三)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其它项目采购由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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