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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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医用耗材、试剂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试剂(含科研试剂)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招标采购办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计划采购。

2.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提供复印件);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属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买无证、缺证和过期产品,严格把好购买质量关。

3.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中,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对医用耗材质量,临床医务人员有决定权,保证采购的医院耗材符合临床医疗活动质量要求,确保临床使用安全。

4.采购流程(1)招标采购办接到按程序审批后的医用耗材申请,由医院采购办实施。

使用科室未在3 个月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采购项目审批程序自动作废。

(2)年采购金额超过50 万元的医用耗材,医院采购办按规定以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遴选、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入选产品及其供应商。

(3)年采购金额50 万以内医用耗材,医院采购办可直接在XX省药交所采购平台采购,产品信息比对(原则上三家以上),进行价格谈判,形成相关采购记录,签订网上采购协议;也可以参照本办法4.2 条款组织采购。

(4)医用耗材遴选,由使用科室推荐品牌(原则上三家及以上供招标采购办参考),经严格审核产品和供应商资质合格后,由采购小组进行价格谈判,遴选出价格性能优异的产品,形成相关采购记录交招标采购办采购。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2020版)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2020版)

XXXX医院
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管理规定
为了尽快落实国家、山西省及运城市相关集中带量采购等文件要求,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优化药品采购流程,结合医院采购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山西省、运城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遴选、采购、使用,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执行。

二、我院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品种遴选
由药学部药品目录遴选小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初步筛选:
1、与我院现有药品品种,规格一致,直接纳入目录;
2、我院现有目录未纳入的品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按照合理用药、兼顾特殊需要、公开选择的原则选择,并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议后,纳入我院药品目录。

3、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目录需经药事委员会备案。

三、为了确保完成省市医保局关于我院带量采购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为了规范XXXXXXXXX医院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工作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采购工作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二、处理原则采购工作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诚实信用原则。

三、医院采购办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四、质疑提出与答复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的姓名、电话、质疑项目内容、依据、日期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办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6.医院采购办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医院采购办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医院纪检室。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范围(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货物类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基础软件等)、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一体机、碎纸机等)、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及其他货物(家具用具、被服、复印纸等);服务类包括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互联网接入、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物业管理、银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财产保险和云计算服务。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货物。

包括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硒鼓、墨盒等。

(三)其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其中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一)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省财政厅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等货物类项目,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内的,应当按照程序参加批量集中采购;在需求征集期外采购或有紧急采购需求时,应当本着价格低、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首选批量集中采购转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仍不满足需求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后,可采用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SPECIAL FOCUS |本期关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 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2021年第1期I中国政府采购5本期关注 I SPECIAL FOCUS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XX”)采购工作,实施集中采购,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优势,强化采购监督,提升整体议价能力,以量换价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16号)、《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原则(一)坚持招标采购原则:XX及所属各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应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二)坚持公正透明原则:所有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三)坚持廉洁从业原则:所有与采购工作相关的人员都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谋求私利或侵犯企业利益。

第三条采购范围(一)服务采购包括项目工可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设计审查、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稳评报告等的编制。

(详见附表一)(二)工程施工采购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专项维修、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三)物资采购1.工程物资:包括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物资。

(详见附表二)2.后勤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文具事务类用品、办公耗材、日用百货等。

(详见附表三)(四)专业工程承包采购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包括钢结构、消防、幕墙、机电安装、路面工程等。

(详见附表四)第四条 XX及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必须通过智慧公交建集采子平台所属各公司、各项目管(以下简称集采平台)实施;若集采平台未列入的采购项,采购主体可按规定的流程选择线下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部门、所属各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职责第六条 XX项目管理事业部、投资经营事业部、党政办公室等部门是XX各类采购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XX及所属各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的采购工作,确保业务公开、过程受控。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出台19号令变身101号令有哪些变化(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在千呼万唤中公布了。

101号令是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修订。

19号令变身101号令后,一共有21条。

和19号令相比,新增了5条,删除了20条,修改了16条。

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19号令中明显指向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需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的需要。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并新增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

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作出新的规定,19号令相关规定已滞后。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19号令施行15年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不同,实践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渠道;19号令相关规定以纸媒公开为主,未能突出网络媒体的作用,已不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发布错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101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7月7日修订)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院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变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学校新修订的两个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对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补充,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条按照学校新的规定,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将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院管经费、所有教师的项目经费的采购。

第二章采购定义和指代称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耗材等I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学院采购管理第九条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采购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采购联络人,负责采购联络工作。

第十条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负责;采购项目使用人(采购人)是学院在职教职工提出来购需求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规定,学院对本单位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学院对教师项目经费采购实行备案管理,凡有采购需求的项目组,目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需向学院采购联络人提交项目采购备案表,然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无论院管经费或教师项目经费,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均由学院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采购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采购方式和流程实施。

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x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公司采购管理水平和采购效率,加强采购风险防范能力,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支出,根据《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财政部下发的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x公司采购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工作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应符合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采购活动所在地政府、监管机构对采购活动有规定的,相关采购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遵循公司采购制度,通过严谨规范的流程,从成本、质量和风险等方面以最优化的方式采购物品、工程和服务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品”包括:信息科技类设备、非信息科技类设备和银行专用机具等物品。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包括:房屋装饰和修理、安防、机房建设和综合布线等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包括:工程服务、信息科技类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服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因素,经公司直接批准的紧急采购任务;(二)由公司或公司行长办公会直接指定或委任合作单位的采购活动;(三)国家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已指定供应商,并明确了相关收费标准的采购活动;(四)经公司或公司行长办公授权批准的其他采购任务;(五)公司章程等更高级别管理政策和制度对采购行为有相关规定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公司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对年度采购授权目录内的物品、工程和服务等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对未纳入公司年度采购授权目录的采购项目类别,适用集中采购组织程序的,由采购组织单位参照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不适用集中采购组织程序的,采购组织单位应通过双人经办等方式防范采购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九条公司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遵循勤俭节约、廉洁自律原则,遵守“八项规定”,严禁铺张浪费等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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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2020)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分类
(一)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采购实施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其它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支出即可,不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中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党组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分管综合科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规范和组织实施。

(二)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每次采购由综合科、需求科室或分支(办事)机构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负责办理采购事宜。

合同履行完毕,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小组人员不得加入验收小组。

(三)市中心稽核科负责通过对采购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回访、受理采购违规问题的举报等方式,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采购形式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或自行采购。

1.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2)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包
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2.自行采购: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属于自行采购范围,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小额及耗材采购、直接委托、合同续签等。

询价3家以上供应商。

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其它项目,市中心机关的由市中心综合科牵头组织实施,各分支(办事)机构的由各分支(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四、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1)各分支(办事)机构、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的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建议,每年7月底前报市中心综合科。

(2)综合科汇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提交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2.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

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过程中,单个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需求单位编制该项目完整的采购需求报告,包括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提交领导小组批准。

要注重长远利益,信息网络系统类项目原则上应免费维护和升级3年,同时要明确后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界定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或损失的环节,明确责任边界和处罚措施,切实维护市中心的合法权益。

3.项目立项。

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超过30万元的,其他项目超过10万元的,提交党组会研究立项。

其他项目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立项。

4.申请采购项目备案。

综合科负责通过潍坊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提报政府采购需求报告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1)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

合同履行完毕后,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20万以上的、其它项目30万以上的应邀请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验收,其它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稽核科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

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需求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6.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综合科根据发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7.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综合科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项目立项。

需求单位制定采购建议报告,明确采购原因,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资金预算等内容,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

2.组织实施。

采购小组负责开展询价、谈判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签订书面合同。

3.项目验收。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4.资金支付。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5.档案管理。

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五、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中心稽核科对采购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稽核;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对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二)对违反规定采购,或工作人员在采购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规依纪调查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原则,并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策。

(三)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其它项目采购由各分支(办事)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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