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引言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单位进行过户的一种业务。
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促进股票流动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1.申请过户:2.执行过户:3.过户完成:确认过户手续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收到股权转让凭证和变更登记证明等相关证件,表明股权已经正式转移。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注意事项1.审核资格: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投资者应当具备股东身份,而且持有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股票。
2.过户费用: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过户费用,这包括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等。
投资者应当在申请过户之前掌握相关费用信息,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3.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注意相关风险。
过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证券损失等问题,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4.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和重要凭证,合法合规地进行过户业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5.申诉机制:如果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碰到问题或者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诉,并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和支持,维护自身权益。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优势1.提高股票流动性:2.保护投资者权益:3.提升证券市场稳定性:五、结论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还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注意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同时,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优势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以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业务概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投资者将其名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过户转移的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主要提供以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普通股票非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在中国结算深圳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2.申请人名下的证券必须是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或基金。
三、业务流程1.投资者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并提交给中国结算深圳;2.中国结算深圳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满足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手续;4.中国结算深圳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后,将证券过户至转入方账户,并通知转入方;5.转入方收到通知后,确认证券已过户成功。
四、手续费用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2.手续费用将从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1.在申请非交易过户之前,申请人应确保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便支付手续费用;2.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申请人需在此时间段内提交申请;3.申请人在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时应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证券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操作;六、业务风险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申请人应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3.中国结算深圳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不对不可抗力或恶意攻击等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变更过户:包括股份变动、证券账户授权变更等。
2.证券账户合并:将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合并,减少冗余账户。
3.证券账户分立:将一个证券账户分为多个账户,适应投资者需要。
4.证券账户注销:根据投资者需求,将证券账户进行注销。
5.证券冻结解冻: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6.证券质押解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质押与解押服务。
7.公司事件处理:包括股权登记事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处理。
二、办理手续
3.身份验证:投资者需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业务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
4.补充材料:如申请表或资料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知投资者补充相应材料。
5.业务处理: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工作日内的营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可在网站上查询。
2.手续费用:各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均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
3.业务进度查询:投资者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解业务处理情况。
4.信息保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严格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总结:。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4.09.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同时配合香港证券市场恶劣天气维持交易的业务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本公司2020年2月7日公布的《H股“全流通”技术系统测试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4年9月2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18.深市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 权就该出质证券优先受偿。
7
证券质押业务—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借款人——B公司
1
出质人——A股东
3
质押证券 担保关系
2 贷款人/质权人——C银行
提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自然人A,白手起家创办了B公司,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路的摸爬滚打,B公司 成功上市了。
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筹集发展资金,B公司向C银行借款,一共借了两笔,C银行 要求股东A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一年后,第一笔借款到期了,B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轻轻松松地就把钱还了,股东 A要求C银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共计6000多家营业部 可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14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下载路径:
“高级搜索”栏
搜索相应的业务指南
或通过业务规则栏目查找: 首页 > 法律规则 > 业务规则 > 登记与存管 > 深圳市场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表格
01 证券质押业务
• 证券质押登记 • 解除质押登记 •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02 质权的实现方式 • 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03
非交易过户业务
• 继承过户 • 离婚财产分割过户 • 法人资格丧失过户 • 向基金会赠与过户 • 协议转让过户(含行政划拨) • 定向资产划转等
4
股东A的故事
2、 包括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证券质押业务——收费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6年6月20日)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 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 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 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 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 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
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 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5、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 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 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 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3、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
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
12、中国结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北京 深圳
上海
10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业务类型 市场类别
继承、 沪市
离婚财
产分割
所涉证 券过户
深市
股转
业务情形
A 股非流通股 转让涉及需公告的 A股 转让不涉及公告的A股无限售流通、股 A股限售流通股、债券、基金
B股 A股、B股、债券、基金
新三板证券 转让涉及信息披露
其他新三板证券
办理方式
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 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 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申请表单 》、《做市证券划 转申请表》(指南中)
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部申请表格》
“高级搜索”栏
搜索相应的指引材料
5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下载路径2:
“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 “登记与存管”
各个市场下的业务指南
6
6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情形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离婚财产分割 所涉证券过户
业务 范围
向基金会捐赠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所涉证券划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非交易过户业务培训
2019年09月
目录
0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2
03
04
05
业务概述 业务申请材料 业务审核要点 案例及问题解答 系统操作
1
01 业务概述
2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的通知。
市场各相关参与者:为规范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中:(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有关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保护非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防范非流通股变更登记运作风险,应有关上市公司要求,本公司制定了《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2.《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二○○五年一月五日附件1《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起草说明一、D字头账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1994年8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开始为上市公司集中办理非流通股初始登记业务。
鉴于当时众多非流通股股东无法提供或没有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事实,本公司先行配以D字头挂账处理编号,简称“D字头账户”,以完成相应的股东非流通股初始登记。
二、由于D字头账户并非是非流通股股东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因此该账户无完整的股东开户资料,如股东全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等重要信息,因而,上市公司办理派息、股东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或质押登记等业务时,难以确认股东准确身份,影响了上述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保护非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由于D字头账户设立时间较早,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均发生了变化。
1998年起,本公司陆续接收上市公司的申请,逐步清理D字头账户,截止到2004年9月,D字头账户已由最初的11,366户减少到目前的5,370户,在这5,370户D字头账户中,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信息的是2,751户,无信息的是2,619户,这2,619户是我们清理的难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第七条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和法人的,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经过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公证。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凭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到本公司或证券公司柜台提出申请,本公司不受理部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部分过户申请。
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九条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托管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十条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业务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
3、业务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4、业务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如果选择邮寄,则需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将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邮寄至业务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5、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证券过户登记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1、申请人可选择一家具有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递交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电子平台提交证券过户申请。
3、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
业务办理成功的,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并根据申请,邮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4、通过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申请材料与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
第三章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二条办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时,当事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三)转让协议正本;(四)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五)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如转让行为需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第十四条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三)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证明文件,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清算组备案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的文件;(四)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具体包括:1、经公证的清算报告(内容需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原法人基本情况证明文件,相关证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原法人的名称及企业注册号(2)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读档案材料”;(六)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七)原法人和过入方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原法人被吊销后无法进行清算的,或者企业虽已注销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股权归属法律文书办理所涉证券过户手续。
第五章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表四);(二)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或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应注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过户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继承公证书应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和注意下列问题:(一)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涉及的证券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
(二)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相关证券由其他继承权人继承。
但是对于多个继承人在继承证券后再行签订赠与协议的非交易过户,本公司不予办理。
(三)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如需过户至其法定监护人名下,则应在继承公证书中明确说明。
第六章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表四);(二)离婚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三)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说明证券分割的情况,可以不提供此协议);(四)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过户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向基金会捐赠证券过户第十九条本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第二十条捐赠双方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二)捐赠人的持股证明;(三)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四)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五)捐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过户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七)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合法有效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第二十一条公司派生分立的,按照本指南第三章“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新设分立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一);(二)经公证的合并/分立协议(协议需对相关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承继有明确的说明),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三)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的注销证明;(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的档案机读材料;(五)申请人(过入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六)过户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所涉证券过户第二十三条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生错误交易时,托管人及证券公司可根据已在本公司备案的错误交易防范和处理协议,在错误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
申请过户的证券必须是已完成交收且未冻结的证券。
过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登记申请表》(附表三);(二)双方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若托管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通过本公司划转与过户证券相关的资金,应在协议书中做出说明;(三)托管人、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经办人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过户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更正证券公司造成的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仅能在托管人或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托管人或证券公司因错误交易更正办理证券过户时,如果同时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划付的,还需提交错误交易更正资金划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须将上述材料送达本公司,每个工作日11点30分前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于受理当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次日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一式两份,由托管人分送证券过户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