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清单事项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 单(2018 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
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
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 在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专题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文 / 陆娅楠
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18 年版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 么?《清单(2018 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 点版缩减了约 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记 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 政策层面关于“竞争中性”合理性的探讨、《外商投资
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 法》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的一些突破等。
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
25 日,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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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 项,比试点版减少177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 年版)》共列
项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 151 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
记者: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负面清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原有的 328 项减少了 177 项,压减幅度达 5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内政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
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无【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9【摘要】晋政办发〔2022〕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2022年底前,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事项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实现市县同一事项在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总页数】3页(P14-16)【作者】无【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8号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0号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9年12月25日浙江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民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民政厅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民政厅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四条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浙江民政厅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厅办公室应当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单位及时制定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厅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同步列入年度工作。
第八条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厅办公室进行审查。
柯坪县网格准入事项清单内容
柯坪县网格准入事项清单内容柯坪县网格准入事项清单内容:一是夯实网格服务基础。
持续优化城市社区网格划分,健全网格员队伍建管措施,通过近年来不断调整完善,划分城市社区网格233个,按照“15分钟服务圈”建设要求,通过盘活公益用房资源等方式,建成40余处“汶水·红”网格驿站,为深化提升城市社区服务提供了阵地支撑。
二是规范网格服务职责。
开展“党建+N全科网格”建设,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明确5类27项网格准入事项,严格落实“事权责”匹配机制,坚持“全科不全能”,明确网格员“办小事、报大事”职责定位,坚决避免“小马拉大车”影响服务管理效能。
三是聚合网格服务力量。
重视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类服务要素,与网格员队伍职能互补、作用互促,开展“党员回家报到、助力社区建设”活动,组织1600余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担任“红楼长”,推动市直部门单位“双报到”工作力量向小区、楼栋延伸,广泛凝聚起了城市社区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
围绕解决城市小区治理难问题,开展红色物业“集中覆盖月”活动。
一是“红色物业”建起来。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18家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成立党支部,着力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物业服务管理新格局,为推动城市社区治理注入“红色动力”。
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职工佩戴徽章“亮牌”上岗,一个党员一面旗帜,激活城市小区管理“红色细胞”。
对老旧小区实行国有企业兜底管理,全力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度,确保物业管理提升不漏一区一户。
二是物业考评严起来。
建立物业行业管理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示范引领三项机制,完善物业管理考评“红黑榜”制度,对“红榜”物业企业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奖励,纳入“黑榜”的企业限期整改提升,全市98个居民小区完成“红色物业”示范创建,4家物业企业获评省市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物业企业“社会芯”明显增强。
三是志愿服务融进来。
引导物业企业全面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拓宽服务领域,成立“红小二”志愿服务队,将志愿服务理念融入物业管理,策划实施社区助老“情暖夕阳”等服务项目13个,提供志愿服务2000余人次。
网格员服务事项清单
网格员服务事项清单一、已纳入信息系统的日常服务工作事项(一)基础信息采集1. 信息采集:a、人口信息采集 b、法人信息采集c、房屋信息采集d、城市部件信息采集2.信息核查:a、住户核查 b、出生核查 c、死亡核查d、户核查e、楼栋核查r、外地人信息核查 g、出租屋核查h、法人信息核查 j、户信息核查(二)综合服务1. 综合治理:a、平安宣传 b、矛盾收集 c、传销采集d、雪亮网格(视频通话、视频巡查)2.公安服务:a、采集流动人口信息 b、代办居住证c、社区戒毒d、流动人群关照3.民政服务:a、代办老年证 b、高龄老人津贴代申报c、社会救助(低保、大病关爱、临时救助)d、空巢老人关爱4.人社服务:a、养老信息采集 b、市民卡办理c、离退休老年人资格认证d、代办居民医疗e、代办居民养老保险5.城管管理:a、城管上报(部件和事件)b、门前三包巡查6.消防服务:a、小市场主体巡查 b、公共区域隐患巡查c、消防管理单位巡查d、重大消防事件上报e、建筑信息上报7.安全生产:a、安全生产网格巡查b、安全生产事件上报8.食品药品安全:a、采集列表 b、无证列表c、问题上报9.司法服务:a、法律咨询 b、协调案件上报c、关怀走访10.服务:a、申报困难职工 b、上报有就业意向人员c、走访困难群众d、劳动模范走访11.卫计服务:a、办理生育证 b、办理婚育证明c、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d、办理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e、办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12.民宗服务:a、民族成分变更 b、疑似非法上报13.侨务服务:a、侨胞信息采集(常住人口中侨胞、外来人口中侨胞、宜昌籍海外人员)14.服务:a、采集列表 b、投诉上报15.服务:a、问题上报 b、核查任务 c、工单列表16.残疾人服务:a、残疾人关怀 b、残情上报c、残需上报17.服务:a、志愿者信息采集和管理18.金融服务:a、金融知识宣传 b、金融举报19.教育公共服务:a、网格化招生20.房管服务:a、公租房租赁申报 b、房屋管理c、小区物业二、未纳入信息系统的日常服务工作事项1. 政策宣传2. 便民利民服务3. 工作4. 维稳工作5. 社区自治工作6. 城镇职工医保二次补助资料收集及初审7. 征兵工作8. 经济工作(协税护税)9. 文体工作(各项活动开展)10. 工作11. 气象服务12. 燃气安全服务三、专项服务工作1. 文明创立工作2. 清收淘汰报废“螺丝瓶”专项整治工作3. 全民参保信息核查工作(已开发功能模块)4. 开展高龄津贴年审工作(已开发功能模板)5. 启动为城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办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6.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工作7. 积极参与“清洁城市美丽宜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8. 欺诈老年人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9. 开展民情大摸底、大走访专项工作10. 对网格内党政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全面开展春节的入户走访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11. 对网格内物业小区、杂居小区现有停车泊位数量清查摸底综上所述,已纳入网格员信息系统日常服务工作有22大项,合计72小项;未纳入信息系统日常服务工作有12项;xx.1-8月下传专项工作有11项,其中已开发功能模块有2项,未开发功能模块有9项。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日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日政办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我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4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依据:《条例》第八条、《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上信息不予公开。
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模板
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模板一、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概述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是指在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准入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网格事项的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和办理流程,确保网格化管理的高效、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网格事项分类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归属,将网格事项分为以下几类:(1)政策法规宣传类: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村规民约、道德规范、安全防范等知识的宣传。
(2)基础信息更新类:包括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城市部件等基础治安要素数据和动态信息的采集、登记、核实和更新。
(3)社情民意收集类:包括群众意见建议、民生需求、热点关注等社情民意的收集和报送。
(4)问题隐患排报类: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排查上报。
(5)矛盾纠纷协处类:包括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的协助排查和处置。
(6)重点人员走访类: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走访和协助工作。
2. 网格事项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属于网格化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需要通过网格化管理进行协调、办理的事项。
(4)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
3. 网格事项准入流程(1)事项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网格化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事项准入申请。
(2)事项审核:网格化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确认事项的准入资格。
(3)事项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明确事项的办理部门和责任人。
(4)事项办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准入事项,并向网格化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5)事项反馈:网格化管理主管部门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确保事项得到有效解决。
三、网格事项准入清单制度的管理与监督1. 建立健全事项准入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制度的高效运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云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编制清单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济政字[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济政字〔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理清行政权力、理顺职责关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大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加快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实现济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规定,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0个类别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梳理,逐条逐项登记。
对部门红头文件确立的权力事项、内部管理事项,一律不能纳入清单。
(二)坚持简政放权原则。
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的类别和性质,落实责任主体,不允许搞选择清权、变通清权,回避责任事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2020-1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并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是“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重要政策安排和关键改革举措。
清单是否全面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能否研究提出有含金量和获得感的分类改革方式,直接决定这次改革试点的整体效果。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
《通知》还明确,清单实行分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负责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部门按程序制定。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梳理编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是实现“证照分离”事项全覆盖的前提基础。
韩正副总理明确要求,梳理清楚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实现全覆盖。
这次改革试点对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点要求:一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梳理编制清单,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甄别,锁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范围,全部纳入清单。
要完善清单要素,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根据改革需要明确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是清单要定期调整。
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相应跟进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也需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进行滚动调整。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定期调整更新。
幼儿园岗位职责纳入年度考核清单
幼儿园岗位职责纳入年度考核清单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园规园纪,热爱幼儿,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人师表,文明礼貌,说话和气,不训斥幼儿;注意个人卫生、个人仪表,工作期间不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
二、熟悉业务,操作规范,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要求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保育护理,关注体弱儿童。
三、每天搞好本班及定点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维持工作区域内并无灰尘、并无蛛网。
四、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注意平时保养,损坏或不能使用及时报修;各类工具摆放规范。
五、节约水、电、气等,努力做到人走灯灭,放学后第一关不好门窗。
六、配合做好园所开展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一日常规工作和消毒食补工作(具体内容工作细节见到“一日作息精心安排”)、“幼儿园公共场所及物品消毒制度”等,拒绝接受后勤主任、保健老师的抽检监督和指导,八、同事之间团结合作,友好相处。
如遇调休(每学期有1天),需经领导批准,在保育员之间互相调剂,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九、深入细致出席由保健老师非政府的每两周一次的自学、培训活动,深入细致搞好笔记,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学识。
十、每学期对自己的工作得失进行一次小结。
1.爱好本职工作,存有高度的韦业心和责任感,深入细致搞好接载工作。
2.对学生要有爱心,不得打骂体罚学生。
3.按规定的路线接载学生,严禁私自发生改变路线。
4.跟车老师安排学生等车点和等车时间。
5.按规定的上学放学时间按时随车接载学生,不耽搁学生上学、放学。
6.不漏接、漏送一个学生。
学生上学迟到,没有准时到等车点候车的,跟车老师应电话通知家长,与家长沟通后方可示意司机开车。
学生放学上车后,跟车老师应清点人数,学生到齐后方可示意司机开车。
7.学生候车车时,跟车老师东站在车门旁边,扶持小学生候车车,学生上车后清点人数,并证实周围无人时方可起身司机驾车,学生上车后嘱咐学生必须及时回家或回去学校,无此路途嬉戏。
学生要过马路的,必须送来学生过马路。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02•【文号】国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萍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实现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行政机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效力】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纳入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外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市行政机关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
第四条【基本原则】《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改委为《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目录内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明确类别、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行机关等内容。
第七条【设立依据】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或限制,其他文件不得设定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事项。
第八条【取消情形】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二)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冲突的;(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网格员服务事项清单
网格员服务事项清单一、已纳入信息系统的日常服务工作事项(一)基础信息采1.信息采集:a、人口信息采集 b、法人信息采集 c、房屋信息采集 d、城市部件信息采2.息核查:a、住户核查 b、出生核查 c、死亡核查 d、户核查 e、楼栋核查 r、外地人信息核查 g、出租屋核查 h、法人信息核查 j、户信息核查(二)综合服1.综合治理:a、平安宣传 b、矛盾收集 c、传销采集 d、雪亮网格(视频通话、视频巡查2.安服务:a、采集流动人口信息 b、代办居住证 c、社区戒毒 d、流动人群关3.政服务:a、代办老年证 b、高龄老人津贴代申报 c、社会救助(低保、大病关爱、临时救助) d、空巢老人关4.社服务:a、养老信息采集 b、市民卡办理 c、离退休老年人资格认证 d、代办居民医疗 e、代办居民养老保5.管管理:a、城管上报(部件和事件) b、门前三包巡6.防服务:a、小市场主体巡查 b、公共区域隐患巡查 c、消防管理单位巡查 d、重大消防事件上报 e、建筑信息上7.全生产:a、安全生产网格巡查 b、安全生产事件上8.品药品安全:a、采集列表 b、无证列表c、问题上报9.司法服务:a、法律咨询 b、协调案件上报 c、关怀走访10.工会服务:a、申报困难职工 b、上报有就业意向人员 c、走访困难群众 d、劳动模范走访11.卫计服务:a、办理生育证 b、办理婚育证明 c、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d、办理离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 e、办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12.民宗服务:a、民族成分变更 b、疑似非法宗教活动上报13.侨务服务:a、侨胞信息采集(常住人口中侨胞、外来人口中侨胞、宜昌籍海外人员)14.工商服务:a、采集列表 b、投诉上报15.环保服务:a、问题上报 b、核查任务 c、工单列表16.残疾人服务:a、残疾人关怀 b、残情上报 c、残需上报17.共青团服务:a、志愿者信息采集和管理18.金融服务:a、金融知识宣传 b、金融举报19.教育公共服务:a、网格化招生20.房管服务:a、公租房租赁申报 b、房屋管理c、小区物业二、未纳入信息系统的日常服务工作事1.政策宣2.便民利民服3.党建工4.维稳工5.社区自治工6.城镇职工医保二次补助资料收集及初7.征兵工8.经济工作(协税护税)9. 文体工作(各项活动开展)10. 妇联工作11. 气象服务12. 燃气安全服务三、专项服务工1.文明创建工2.清收淘汰报废“螺丝瓶”专项整治工3.全民参保信息核查工作(已开发功能模块4.开展高龄津贴年审工作(已开发功能模板5.启动免费为城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办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6.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工7.积极参与“清洁城市美丽宜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8.欺诈老年人消费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9. 开展民情大摸底、大走访专项工作10. 对网格内党政领导和“两代表一委员”全面开展春节的入户走访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11. 对网格内物业小区、杂居小区现有停车泊位数目清查摸底综上所述,已纳入网格员信息系统日常服务工作有22大项,合计72小项;未纳入信息系统日常服务工作有12项;2020.1-8月下传专项工作有11项,其中已开发功能模块有2项,未开发功能模块有9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川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承接中央层面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梳理我省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公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纳入县级目录),实现运行实施规范化。
建立统一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
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事项清单一致、实施要件统一、办事指南同源。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管理。
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运行图谱、实施要素一览表(示例见四川人民政府网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栏https:///10462/c100365/fgf.shtml)构成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体系。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构成。
将清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颗粒化”分解到最小单元,梳理事项运行流程图,并逐环节确定基本要素,形成事项运行图谱。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事项运行实际,全面梳理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要素,形成实施要素一览表。
通过“一单一图一表”,详尽直观展示并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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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
四、卫计局(共6项)
(7)个人剂量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 检测报告、放 射诊疗设备防 499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护、性能检测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报告、职业健 康检查报告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放射卫生技术服 务中介机构、取 市场调节价 得职业健康检查 批准证书的机构
13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七、奎文公安分局(共1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检查合格证核 发 (15)电气检 验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 勘察设计单位
14
《山东省消防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八、奎文国土分局(共1项)
1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6)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第394号)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附件
奎文区区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
一、区教育局(共1项)
1
1.《民办教育促进法》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学前教育、自学 3.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1)出具验资报 2005〕17号) 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告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筹设、设立、变更 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 、分立、合并、终 5.《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 止审批 定的通知》(潍教字〔2011〕46号)
-3-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
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 具有公路工程咨 询资质的设计单 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5)施工图设 许可 计文件审查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6)涉路工程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 建设技术评价 批
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放射卫生技术服 市场调节价 务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12)编制职 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报告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资质的 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九、奎文交警大队(共1项)
(17)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1号)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
16 机动车注册登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
放射诊疗许可
双方协商约定
8
(8)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检测报告
9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9)水质检测 报告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委托市场中介 具有检测资质的 机构检测的按 双方协商约定 服务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委托疾控中心 检测的,按照 财政部、国家 具有水质检验检 发改委财税〔 测资质的服务中 2017〕20号文 双方协商约定 介机构 件执行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
《环境影响评价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 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六、水利局(共1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4)编制水 国务院令第412号) 利基建项目初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 步设计报告 〕34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 勘察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非煤矿山和 爆竹经营企业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
1.《安全生产法》第29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 (20)安全评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 具有相应资质的 18 可证核发 价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安全评价机构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民政局(共3项)
区属非公募基金会 成立、变更、注销 (2)验资报告 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3)社会团体 、变更登记、注销 验资报告、审 登记和章程核准 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4)民办非企 立登记、变更登记 业单位验资报 、注销登记和章程 告、审计报告 核准
-6-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
十、安监局(3项)
1.《安全生产法》第29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安全预 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 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 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 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下列建设项 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 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 (19)安全设 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 具有相应资质的 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8条:“生 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 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具有相应资质会 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具有相应资质会 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交通局(共2项)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核发及变更、注 销登记
(10)验资证 明、资产评估 报告 (11)编制职 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
具有法定资格的 验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X射线影像诊断项 目)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审核、放射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
放射卫生技术服 务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收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收费 费项目办理 备注 项目实施机构 依据及标准 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