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与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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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与法律意识

【摘要】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家庭的建设,而和谐家庭的建设又依赖家庭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无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促进和谐家庭都有必须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着手。我们要深入开展公民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推动全社会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笔者认为,无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促进和谐家庭都有必须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着手。

一、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和谐社会构建必须通过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实现法治才能体现和保证,所以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

首先,不和谐因素需要法治调整。当前社会中有不和谐因素,比如腐败、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都需要通过法治来规范和调整。和谐社会首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但是要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很不均衡的国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等,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法治使“小人”无处藏身。“小人”得志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一个“以法治国”的社会里,“法”是至高无上的,它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刚性很强,“法”是强制性的,无论是君子还是小人都要遵循“法”这个大原则,否则就要受到“法”的制裁;在法治社会里,“法”是公开的,“法”

就象一面镜子,无论在明处的君子还是在暗处的小人,用“法”一照,皆暴露无遗;在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孤军奋斗的个人,还是拉帮结派的“兵团”,不论你是弱者还是强者,都只用一根尺子衡量;在法治社会里,裁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小人光琢磨人不琢磨事是要吃亏的。[i] 第三,法治更具约束力。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正是需要这种约束力作为后盾。没有规则的约束,人们的行为表现为随意性,就必然会造成冲突,造成不和谐。

第四,法治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互动。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历史。实现法治与民主,是人类寻求政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迄今人类社会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最安全的社会方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需要人与社会的互动。

第五,法治体现了人民的民主参与。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是一种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其根本的价值就在于将社会的强权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因为法治的目标必须在广泛政治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法治社会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制的完备,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人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谐社会不是靠少数人就能建成的,而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才能建成。法治正是体现了这种和谐社会建设的民主参与。

第六,和谐社会需要公民良好的守法意识的支撑。守法就是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只有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才能实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皆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建设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公民具有守法意识,首要的前提是知法。连法律为何物有什么用处都不清楚的人,即使犯了法也罔不自知,何谈守法意识。因此,开展扎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如果群众不知法懂法,也就不会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

二、构建和谐家庭也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着手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谐家庭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没有千千万万稳定和谐的家庭,就不会有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可以说,家庭的和谐幸福,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纬度,失去了这个纬度,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有人认为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建设和谐家庭,而笔者则主张建设和谐家庭应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为先,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很难设想,家庭成员法律意识低下而其道德却很高尚。一个家庭成员法律意识都很低的家庭是不可能成为和谐家庭的。家庭中有三种关系,即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以血缘或收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和以人与物的关系为基础的人与物的关系。因此,判断家庭和谐就要以这三种关系是否和谐为标准和尺度。和谐的家庭中这三种关系能够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健康发展。然而,这三种关系的和谐需要依赖家庭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一,从夫妻关系和谐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起点。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的核心关系,是家庭生活和谐的主导力量与重要支撑。关系和谐的夫妻能够在平等

与尊重的前提下,相互关爱、信任、谅解、支持和慰藉,携手共建温馨的家庭,发挥家庭的积极功能,使每一成员都享受到家庭的和谐之美。这样的和谐之美,首先就要夫妻双方各自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意识不高的人不尊重配偶的权利,不让配偶有一点自己的空间,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甚至对配偶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暴力,那就不可能有和谐的夫妻关系。如果夫妻法律意识提高了,各人都自觉地履行夫妻的义务并尊重配偶的权利,再辅之以处理夫妻关系的艺术,还愁夫妻关系不和谐?

第二,从亲子关系和谐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两代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在和谐的家庭中,不同代的人在认识和行为上的差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及时沟通得到整合,从而形成融洽的代际关系。父母一代给予子女的是抚养、教育、经济和服务性的支持和帮助,子女给予父母的是赡养和情感慰藉。这些在婚姻法第21至23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长辈和晚辈都能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亲子关系就不会出现严重不和谐的现象。

第三,从人与物的关系和谐看。家庭财富是家庭必不可少的要求,也是家庭稳定、和睦、幸福的物质幸福。和谐的人、物关系应当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致富,勤俭持家,合理支配运用家庭财富,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帮助,使家庭财富能更好地服务于家庭成员生存、享受和发展地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家庭的建设和发展。人、物关系的和谐,实质就是人们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得当。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关系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处理财产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和谐。

三、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与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不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它需要外部的灌输。” 那么,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法律意识领域的助推性健康因素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具体的群体具体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意识启蒙运动。借助各种媒体和生动的形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加快法律的社会化步伐。以法律理念的先行带动法律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激活人们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变革。

2、推行中心城市先行,城乡共进的法治策略

由于法律意识领域在城乡有着显著的不均衡的差异,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持续,市场经济的重点必然也只能落在城市,城市文明的优越使其更具备较乡村成熟的法治环境,因此城市法治要先行,尤其是中心城市更要先行。先行实现法治的城市带动乡村法治,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三农”发展战略将是持久的,这种边缘化了的外嵌式的乡村社会将不断消亡和转化,最终实现整体秩序的整合和升级。

3、端正在消解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心态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塑造工程。我们不能再忽视这种潜在的因素,法律制度的解决并不必然导致法律意识的提升。观念形态不改变,法治无深化之可能。我们必须整顿法学的研究秩序和体系,变传统的法学教育为大众法学教育和终身法学教育,我们应当变抱怨和容忍的态度为建设性的态度。我们的法治亟须减少的是破坏性的、肤浅的、浮躁浪漫、轻率而片面的臆断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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