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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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类小修等。

第五条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

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有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

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中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船闸中小修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实施原因、主要工程量、项目预算、进度安排和维修质量标准等。

第九条船闸中修项目勘测设计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船闸管理单位、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自行组织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船闸小修的勘测设计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校核和审核。

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

第十条船闸中小修的预算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相关定额、规范和标准编制。船闸中小修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资格。

第十一条船闸中小修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方式发包,并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船闸机电等专业性较强的中小修项目可根据船闸实际情况,由船闸管理单位或者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船闸中小修经费的使用实行“计划控制、部分统筹,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在批复工期内完成。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闸日常养护、操作规程、应急保障、科技创新等中小修管理制度,做到保养维修制度化。

第十四条船闸中小修的实施应当结合船闸设施、设备

技术状况及运行调度管理情况,合理安排实施时间,尽量减少对船闸通航的影响。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闸中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

(一)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管理负责人,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管理,严禁转包或者分包;

(二)督促监理组织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做好现场旁站、巡视和检测等工作;

(三)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船闸中小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船闸小修保养实施分类:

(一)例行保养:是指机房、总控制室、远调站房、闸阀门、启闭机械、电气设备等随班进行的清洁、润滑等工作。

(二)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在例保的基础上,每旬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测试、更换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三)专业保养:是指对包括闸首、闸门支承、底槛、闸室、闸阀门止水、轨道及运转件、底枢及门槽(库)等进

行检查、清障,每季度一次;阀门吊检、防雷接地、船闸引航道断面测量、水工建筑物变形观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专业检测:是指对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定期检测、测量,检查以及评估设施、设备的整体技术状况。

(五)船闸二类小修:是指项目经费较大,介于中修项目和日常维护保养之间需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船闸小修实施范围:

(一)土建设施:船闸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局部维修和小范围改造,闸室、闸首、引航道、护坦、输水廊道、助航设施、生产用房、生活用房、道路和给排水设施等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

(二)闸阀门:闸阀门有关结构件和运转件的修理养护。

(三)电气设备:船闸的供、发、配电系统等所有电气、电信设施、设备(包括控制、动力、照明,信号、广播、通讯、网络、监控系统等)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及小型电工器具的购置等。

(四)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小型辅助生产机械和各种生产、生活、卫生、空调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零配件和小型工属具的购置。

(五)绿化: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草坪等养护。

(六)船艇、柴油发电机组:船艇、柴油发电机组及其

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购置。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应当成立船闸中小修管理、监理组织,经费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船闸中小修监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监理资格。监管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由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船闸中小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立账,严禁挪用,费用支付应当由经办的技术人员签字、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会办和船闸管理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等相关规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船闸中小修由实施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可派员参加。项目验收情况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船闸中修验收条件:

(一)按照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合同内容;

(二)工程质量均合格,相应报验资料齐全,并且经过监理检验认可,通过质量评定;

(三)报批、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资料完整,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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