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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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航道管理方案条例

江苏地区航道管理方案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

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船闸大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安排工期和控制工程投资,全面恢复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减小大修对航运的影响,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江苏省船闸大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大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安排工期和控制工程投资,全面恢复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减小大修对航运的影响,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船闸大修工程计划、设计文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批,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经费,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所管辖船闸大修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文件、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组织船闸一类大修工程招标投标,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工作.第三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成立船闸大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所管辖船闸大修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工作。

第四条船闸大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和所选择的单位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履约考核。

招标结果报省交通厅航道局和有关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船闸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船闸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于当年七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船闸大修工程计划,报省交通厅航道局审批。

需实施二类大修的船闸还应当提交工程技术咨询报告。

第七条船闸一类大修周期一般为十年或者运行十五万闸次以上。

船闸二类大修周期应当根据航运发展、船闸安全、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第八条船闸大修时间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

《船闸管理办法》

《船闸管理办法》

《船闸管理办法》xx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下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五)熟悉带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2004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2-02-03访问次数: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船闸保护第四条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

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

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

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苏财规【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5号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规范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航道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航道法》、《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0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航道船闸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苏北处试行情况并结合全省实际,我厅于2021年5月6日印发了《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江苏省是我国内河航运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内河航道承担了省内外煤炭、矿建等大宗物资的运输任务,已成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江苏作为航道里程和密度全国第一、港口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全国第一的港航大省,水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

其中,船舶过闸是航运中的关键一环。

当前,内河航道船舶过闸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船舶数量巨大,待闸时间长,维护秩序成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二是船员众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三是船舶过闸的管理仍是单一的管行为为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环节不完善。

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船舶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我厅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营造更加公平有序过闸环境的需要根据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至2035年,全省干线航道网形态上呈“两纵五横”布局,形成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及以上航道为骨干,达海、通江、联网、互通的千吨级干线航道网,里程共计4010公里,截至2020年底,三级以上干线航道里程达2363公里。

目前江苏省共有交通船闸50座。

2020年,全省交通船闸共开启58.5万闸次,累计运行47.7万小时,过闸船舶309.3万艘次,过闸货物量达22.2亿吨,每座船闸日均开启18.5闸次。

由于船舶数量巨大、船员众多,船舶过闸秩序维护成为繁忙船闸日常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为了引导和激励船主与船员主动遵规守法,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过闸环境,需要建立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机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苏水规[2010]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0.04.15【实施日期】2010.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0〕2号)各市水利(务)局: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管职责,规范建管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201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3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水利工程的完整、完好和河湖的健康生态,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河湖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修订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6﹞3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4月2日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省骨干河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维修;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养护;省骨干河道和小型水库管护补助;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上述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均指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属省级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对于属市县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主要由市县筹集落实资金,省级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水管单位考核的水利工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摘录)【索引号】SJ019-F0208-2004-002 【文件编号】苏水管[2004]153号【产生日期】2004年8月26日【发布机构】江苏省水利厅【公开日期】2009-01-08【内容概述】通过该办法的实施,从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安全工作等方面规范本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发布时间:2009-01-08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2004年8月26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管[2004]152号文件印发)1总则1.0.1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涵闸可参照执行。

1.0.3水闸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防汛、抗旱class="MsoNormal"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1pt; line-height: 20pt;mso-layout-grid-align: none">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5 对工程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7 做好依法管理、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8 做好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苏交规[2010]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0]2号2010年8月20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退出长江航运市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解、改造(简称“拆改”)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以及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是指在我省注册并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的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拆改。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安排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拆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运政在线业务平台面向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实行网上审核,为管理者提供船舶信息和过程控制管理支撑,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申请、查询和监督服务。

江苏省交通船闸维护技术标准

江苏省交通船闸维护技术标准

江苏省交通船闸维护技术标准(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2016年11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船闸水工建筑物 (1)3.2 船闸助航设施 (1)3.3 船闸附属设施 (1)3.4 船闸闸门 (1)3.5 船闸阀门 (2)3.6 船闸启闭机 (2)3.7 船闸电气 (2)4 总则 (2)4.1 编制目的 (2)4.2 维护内容 (2)4.3 总体要求 (2)5 水工建筑物 (3)5.1 闸首....................................................................................................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闸室....................................................................................................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导航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靠船墩................................................................................................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护岸(护坡)....................................................................................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 护坦....................................................................................................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类小修等。

第五条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有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

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

中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航道、港口保护第四章运输经营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提升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与港口配套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闸中修工程的管理,改善船闸各项设施,确保船闸技术状况良好,使船闸的中修经费使用合理,根据《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闸中修工程的安排和实施应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量力而行、当年见效”的原则,确保船闸基础设施的完好。

第三条船闸中修工程是指船闸某些部位的单项修理或改善工程,其单项工程经费规定在Ⅰ类船闸二万元,Ⅱ、Ⅲ类船闸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各处中修经费,根据船闸类别由省航道局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六条船闸因防洪、防汛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由省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各船闸管理所每年于10月底前,根据本单位的中、长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的中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上报给各处。

各处综合平衡后制定中修工程计划,下达给船闸管理所负责实施,并报省航道局船闸科备案。

第八条中修经费由各处统一管理,上半年应安排年度计划的85%,预留部分经费作为下半年度调整使用,用于船闸突发性故障的抢修。

年终节余经费可移作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中修经费各处安排用于生产设施修理、维护应占70%以上。

第十条对确实需要在枯水季节施工的工程项目,年初各处可先安排实施。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一条船闸中修工程项目应立项合理,其使用范围如下:一、土建工程:闸首、闸室、翼墙、护坦、挡浪板、栏杆、导航墙、护岸(坡)、靠船墩、工作桥(人行天桥)、系船柱(钩)、铁爬梯、水尺、标牌、闸区道路、排水沟、电缆沟(架)、给排水设备、船闸的防汛设施及生产、办公、生活用房等;二、闸阀门:门体、止水、运转件、支承构件以及工作桥的修理或更换;三、电气设备:船闸范围内生产、生活的供配电、发电、动力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以及通讯设备和设施等的修理更新;四、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润滑系统、生产辅助机械、生活和消防设备的修理或更换;汽车、排档艇的修理等。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正文:----------------------------------------------------------------------------------------------------------------------------------------------------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四)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第六条过闸费征收标准分两类:一类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收费标准;一类为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船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本条规定征收过闸费:(一)除客运及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船舶外,按规定准予优先放行的船舶由船方或货主提出申请,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可准预提放,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
法》的决定(1997)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
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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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闸运行调度管理,保障船闸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便捷通行,促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87-9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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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类小修等。

第五条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有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

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

中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船闸中小修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实施原因、主要工程量、项目预算、进度安排和维修质量标准等。

第九条船闸中修项目勘测设计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船闸管理单位、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自行组织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船闸小修的勘测设计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校核和审核。

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

第十条船闸中小修的预算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相关定额、规范和标准编制。

船闸中小修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资格。

第十一条船闸中小修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方式发包,并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船闸机电等专业性较强的中小修项目可根据船闸实际情况,由船闸管理单位或者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船闸中小修经费的使用实行“计划控制、部分统筹,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在批复工期内完成。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闸日常养护、操作规程、应急保障、科技创新等中小修管理制度,做到保养维修制度化。

第十四条船闸中小修的实施应当结合船闸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及运行调度管理情况,合理安排实施时间,尽量减少对船闸通航的影响。

第十五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闸中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一)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管理负责人,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管理,严禁转包或者分包;(二)督促监理组织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做好现场旁站、巡视和检测等工作;(三)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船闸中小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船闸小修保养实施分类:(一)例行保养:是指机房、总控制室、远调站房、闸阀门、启闭机械、电气设备等随班进行的清洁、润滑等工作。

(二)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在例保的基础上,每旬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测试、更换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三)专业保养:是指对包括闸首、闸门支承、底槛、闸室、闸阀门止水、轨道及运转件、底枢及门槽(库)等进行检查、清障,每季度一次;阀门吊检、防雷接地、船闸引航道断面测量、水工建筑物变形观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专业检测:是指对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定期检测、测量,检查以及评估设施、设备的整体技术状况。

(五)船闸二类小修:是指项目经费较大,介于中修项目和日常维护保养之间需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船闸小修实施范围:(一)土建设施:船闸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局部维修和小范围改造,闸室、闸首、引航道、护坦、输水廊道、助航设施、生产用房、生活用房、道路和给排水设施等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

(二)闸阀门:闸阀门有关结构件和运转件的修理养护。

(三)电气设备:船闸的供、发、配电系统等所有电气、电信设施、设备(包括控制、动力、照明,信号、广播、通讯、网络、监控系统等)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及小型电工器具的购置等。

(四)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小型辅助生产机械和各种生产、生活、卫生、空调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零配件和小型工属具的购置。

(五)绿化: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草坪等养护。

(六)船艇、柴油发电机组:船艇、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购置。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应当成立船闸中小修管理、监理组织,经费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

船闸中小修监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监理资格。

监管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由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船闸中小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立账,严禁挪用,费用支付应当由经办的技术人员签字、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会办和船闸管理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等相关规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船闸中小修由实施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可派员参加。

项目验收情况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船闸中修验收条件:(一)按照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合同内容;(二)工程质量均合格,相应报验资料齐全,并且经过监理检验认可,通过质量评定;(三)报批、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资料完整,并且由施工、监理提交管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闸小修完好标准:(一)土建设施:土建、水工建筑物无破损、断裂、块石脱落或砼剥落;闸室、闸首结构稳定,周边道路无裂缝、破损、无沉陷等情况。

(二)闸阀门:闸阀门运行平稳,无振动、异响、漏水;闸阀门体及吊杆防护层完好;检修平台、防护装置、工作桥等完好;顶侧止水可靠。

接触面无蚀坑、损伤;导轨完好,无锈蚀,螺栓紧固。

(三)机械设备:启闭机械运行平稳,无异常、漏油、异响;保护、报警功能准确、可靠。

(四)电气设备:设备外观整洁、无灰尘、锈蚀等;控制柜(台)内照明完好,通风除湿设备状况良好;监控、微机、网络、通讯、广播系统正常;急停、暂停等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工作正常;电机综合保护器工作可靠,闸门变频调速系统工作正常;PLC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五)绿化: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草坪生长正常,成活率不小于90%。

(六)船艇、柴油发电机组:船艇、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外观清洁,工作正常。

第二十四条船闸中小修验收资料:(一)船闸中修资料:请示与批复,设计文件(图纸、预算),竞争性谈判(询价)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总结、质量自评报告、验收评定意见、竣工决算以及影像图片资料。

(二)船闸小修资料:实施单位年(季、月)度计划、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料、验收记录、决算以及必要的影像图片资料。

(三)船闸中小修通过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整理出完整资料,并按《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五条省航道管理机构结合年度养护技术考核对全省船闸中小修进行抽查考核。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的船闸中小修进行年度、季度和月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船闸中小修考核内容:项目实施涉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项目进度、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技术资料、信息公开、业务绩效以及船闸技术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船闸中小修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优良指按期完成中小修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优良;合格是指完成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是指未完成年度计划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船闸中小修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航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创优争先”考核依据之一。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对在船闸中小修管理工作中采用养护新技术,降低了养护成本,节约了养护经费,提高了养护质量,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船闸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违反维修养护规定,降低养护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一)船闸二类小修,是指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按计划立项的维修及养护项目,一类船闸单项经费在2-5万元;二、三类船闸1-3万元。

(二)船闸中修,一般是指对船闸某个部位的单项维修养护项目,一类船闸项目经费在5-30万元,二、三类船闸3-30万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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