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
生命权的宪法学反思
生命权的宪法学反思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思想的不断发展,生命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备受关注。
作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生命权的保障和实现方式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生命权进行反思和探讨。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内涵生命权是指个体享有的自然生命的权利。
它是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生命权的内涵包括个体的生存权、健康权、自主决定权和尊严权等。
首先,生存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剥夺生命权的行为。
这给予了每个人享受生活的保障,保护了个体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权益。
其次,健康权是生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的健康,确保公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
健康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医疗资源的提供,更要求改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自主决定权是生命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宪法赋予每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和身体的权利,包括生育权、医疗决策权等。
个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生育、如何医疗等,这是尊重个体意愿和权益的重要保障。
最后,尊严权是生命权的核心。
尊严是人类的基本属性,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每个人的生命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二、生命权在宪法中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宪法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条款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宪法确认生命权的应享受范围。
宪法明确规定生命权包括每个人本人的生命权和他人的生命权,既包括个体的权利,也意味着个体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宪法规定了生命权的基本原则。
宪法明确禁止任何剥夺生命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杀人行为、死刑的限制和应执行的程序等。
同时,宪法规定国家保障生命权,为人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生活环境等。
再次,宪法规定了对侵犯生命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
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以生命权为例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人权的哲学基础,并以生命权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通过对生命权的哲学思考,揭示人权理念的深层含义,为理解和保护人权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人权和生命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从历史维度出发,梳理人权理念的发展历程,探寻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运用哲学方法,探讨生命权的哲学基础,包括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等。
通过对比分析,揭示各种哲学理论对生命权的不同解读和阐释。
本文还将结合现实案例,分析生命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与保障情况,探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和对策。
通过实证研究,为人权理念的推广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人权理念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加强人权教育、完善人权法律体系、推动国际人权合作等建议,以期为人权事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人权观念的哲学渊源人权观念并非凭空而生,其深厚的哲学基础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
从斯多葛学派开始,哲学家们就提出了“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是宇宙大家庭的一部分,都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
这一观点初步奠定了人权观念的基础。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人人皆兄弟”的思想进一步强化了人权观念。
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灵魂,因此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到了近代,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更是将人权观念推向了新的高度。
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认为某些权利是每个人都天生拥有的,不应被剥夺。
例如,洛克提出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大基本人权;卢梭则强调了人民主权的概念,认为人民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康德则进一步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哲学命题,认为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
这些哲学思想为人权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
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一、本文概述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古以来便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尊重。
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死刑作为一种对生命权的剥夺方式,其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从生命权的角度出发,探讨死刑存废之争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死刑对生命权的影响,以及寻求在尊重生命权的同时实现社会公正和安全的途径。
本文首先将对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对死刑的态度和立法实践。
接着,本文将深入探讨生命权的内涵和价值,以及死刑作为一种极端刑罚对生命权造成的直接和潜在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死刑存废之争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包括报应主义、威慑主义、人权保护主义等,并评估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尝试提出一种平衡生命权保护和社会安全需求的解决方案,探讨如何在尊重生命权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预防和教育等措施,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死刑存废之争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向。
二、死刑的历史与现状死刑,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具争议性的刑罚方式,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
在那个时期,死刑往往是基于原始的复仇观念和图腾崇拜而实施的。
随着社会的演进,死刑逐渐演化为一种官方的、制度化的刑罚方式,并在各个文明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在中国古代,死刑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犯罪,包括盗窃、叛乱、谋杀等。
著名的“五刑”中,就包括斩首、腰斩等死刑方式。
而在西方,死刑同样历史悠久,从罗马帝国的角斗士竞技到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死刑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死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实践中逐步减少或废除死刑。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
尽管如此,死刑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被广泛使用。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以“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为视角
试论生命权的几个问题以“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为视角一、本文概述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础且核心的权利,历来是法律、伦理和哲学等多个领域探讨的焦点。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形态的变化,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拓展和深化。
本文旨在通过“洞穴奇案电车难题”这一经典的思想实验,对生命权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分析在面对生死抉择时,个体的权利如何与社会的责任相协调,以及生命权在特定情境下应如何界定和保障。
本文还将结合现实案例和法理分析,对生命权的相关争议和困境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能够为当前社会中的生命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洞穴奇案电车难题”作为一种经典的思想实验,通过模拟极端情境下的道德和伦理选择,揭示了生命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展开对生命权问题的多维度分析,旨在引发对生命权保护和尊重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
二、洞穴奇案电车难题解析洞穴奇案与电车难题是伦理学和法理学中著名的思想实验,经常被用来探讨生命权、道德责任和决策制定的复杂问题。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决策者需要在多个生命之间做出选择,而无论选择哪一个,都会造成某种形式的伤害或死亡。
洞穴奇案描述了一个情境,其中五名探险者被困在山洞中,面临即将坍塌的危险。
为了拯救他们,救援人员提出了一个方案:他们计划炸开山洞的一侧,但这样做会导致一块巨大的岩石坠落,砸向另一个山洞,那里的唯一一人将必死无疑。
救援人员面临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应该为了拯救多数人而牺牲那一个人的生命?电车难题则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道德困境:一辆失控的电车正在铁轨上冲向五个人,你可以拉动一个开关将电车转向另一条轨道,但那样会撞到一个人。
你应该选择什么?这两个难题都挑战了我们对生命权的传统理解。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但在这些情况下,拯救多数生命与保护单个生命权产生了直接冲突。
如果我们遵循“最大化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那么牺牲少数以拯救多数似乎是合理的。
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不应被用来计算或权衡。
《2024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范文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篇一一、引言生命权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生命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生命权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生命权的概念及重要性生命权是指人们享有生命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生命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命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命,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其次,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前提。
只有拥有了生命权,才能享有其他诸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最后,生命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和谐。
三、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条款为生命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这一条款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生命权提供了特别保障。
3.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严厉打击,为保护生命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我国在保障生命权方面的实践与成就我国在保障生命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高度重视生命权的保障,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3.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共同保护生命的良好氛围。
4. 打击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为保护生命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结论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并通过法律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措施,为公民的生命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继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为保障生命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和道德支持。
生命权探析
二、 刑法 中的生命 权承诺
从传统观点来看 , 生命权是 法律所 保护的最重要的利益 , 不允许个人随意进行承 诺 , 以防止发生 有碍社会道德或法制 的不 良事件发生。因此对于生命权经承诺被伤害的情形 , 除特殊 情形 ( 手术 知情 同意书 、 医疗 实验 中的知情 同意 书等等 ) 外, 行为人必须对该种伤害行为 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而对于生命 权经 承诺被剥 夺 的情 形 , 法律更 是严加禁 止。但是 , 随 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 , 各种高风险的医疗手术对生命 权的实际处分也进 入 了人们 的视野 。医疗手术 中对 术后生命风险的签字同意 、 人体 医学 试验中的对试验所造成 的严 重后果 的知情 、 活体 器官 移植 过程 中对 于移植不 可再 生 性器官对供体和受体可能产生的移植后果 的接受 , 都蕴含着 现行 法律制 度对 生命权 承诺 的默许 , 这也表 明 了在一定 限度 内对生命权进行伤害的承诺 已经在现实生 活中存在 , 而类似安乐死等在特殊情形下对生 命权予 以剥夺 的承诺 也在一些 国 家不再被视为违 法行 为。 “ 螂 在现实生 活中 , L 4 有关人 的生命权 承诺行 为越 来越复 杂 , 现行 的法律却落 后于人们 已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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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5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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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命 权 探 析
董 红, 王有强
( 北农 林 科 技 大学 人 文 学院 , 西 陕西 杨 凌 720 ) 110
收 稿 日期 :06 3— 1 20 —0 2
作者简介 : 董红 (92 , 17 一)陕西兴平人 , 法学硕士 , 西北农林 科技大学人 文学院讲 师 , 主要从事法 学专业刑法学 课程的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
从生命权角度浅析安乐死作者:马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立法泰戈尔曾经在其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
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才能正确地把握生命。
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要珍惜和保护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在人们更加在意生命的无限价值,也更深的认识了生命。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已经发生了很多有关安乐死的事件了,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安乐死的问题也涉及到生命权,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研究和讨论,促使人们无法忽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指对于没有办法得到救治的病人实施治疗的停止,让病人没有任何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最早起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无痛苦地死亡,有尊严地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指患者的无痛苦死去。
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具体概念并不相同。
在我国,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道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全过程。
(二)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可以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分为很多种,如今在学术界对于安乐死的分类有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
1.广义安乐死与狭义安乐死安乐死可以根据它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广义和狭义这两种种类。
狭义安乐死是指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对于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而这种疾病导致患者痛苦不堪却没有办法治愈,或者会直接导致死亡却依旧承受着病痛的折磨的患者,为了他们能够减轻死亡之前所承受的痛苦,可以通过患者本人的请求而同意他们进行无痛苦、安详的死亡,但是必须要采取人道主义的手段来实行。
广义安乐死是指除了包括狭义安乐死的内容以外,还包括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重度精神病人或者残疾人以及处于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等此类任何不适于生存的人,使其在无痛苦的感受中死亡,用以维护更大的利益。
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政治知识点
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政治知识点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政治知识点引言:生命的意义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广泛而深刻的哲学问题。
对于人类来说,理解生命的意义是人生的根本追求之一。
政治作为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学科,也对生命的意义有着自己的看法。
本文将从政治的角度探讨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包括生命的价值、人权和公正等方面。
一、生命的价值:生命的价值是指生命所拥有的独特和无可替代的价值。
在政治学中,生命的价值是其它价值的基础和前提。
政治学认为,生命是一种权利,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存在的权利。
政治体制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利。
生命的价值也体现在每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感受和追求上。
个人自由、人权保护、社会安全等政治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和尊重生命的价值。
二、人权的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政治学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并认为保障人权是政治的核心任务之一。
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之一。
政治体系必须保证人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无论是通过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手段,政府都有责任保护人们的生命权。
人权的保障也涉及到教育、医疗、工作和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以建立一个可以实现人们生命意义的社会。
三、公正与生命的价值:公正是政治学中的重要理念之一。
政治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公正。
生命的价值和公正有着密切的关系。
公正要求社会资源和权益的合理分配,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和尊严。
政治体制和决策机制应该能够实现公正,并关注生命的价值。
例如,通过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政府可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生命的不公正。
四、个体追求生命意义的政治空间:政治与生命的意义也可以从个体的角度来思考。
政治提供了一个创造和追求生命意义的空间。
政治决策和组织可以为人们提供发展和实现生命意义的机会。
同时,政治也为个人提供参与决策和讨论的平台,让每个人都能为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情做出贡献。
政治的参与和发言权使得个体可以通过社会方式来追求生命的意义。
五、政治与科技的关系: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也与政治和科技的关系密切相关。
《2024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范文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篇一一、引言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人权保障,其中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我国生命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益。
二、生命权的重要性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
它是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宪法中,生命权被视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2. 确立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3. 赋予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和保护。
三、我国生命权保障的现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
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在保护公民生命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宪法对生命权有所规定,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司法保护力度需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对生命权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3. 公众法律意识需提高。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是保障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生命权宪法保障的路径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强司法保护。
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确保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3. 普及法律知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国家机关执行生命权保障法律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5.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生命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
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近年来,死刑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死刑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人则认为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应该予以废除。
本文将从生命权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下死刑存在与否的争议。
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根据宪法,人民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死刑显然是对生存权的一种侵犯。
一个人只有活着,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
因此,死刑的存在与生命权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
然而,支持死刑的人们主张死刑能够达到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他们认为,对于一些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只有极刑才能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死刑被视为对罪犯实施威慑的手段,以此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
并且,他们认为应该对恶意伤害他人的罪犯进行终身监禁,而不应该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来维持罪犯生活。
这一观点强调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并将罪犯的生存权利置于公众安全之下。
然而,反对死刑的人们强调死刑违背了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
他们认为无论罪犯曾经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能否定其作为人类的价值和尊严。
人们的价值不应该根据其犯罪行为来判定。
生命是不可再生的,死刑犯人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希望。
而且,死刑的执行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者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反对死刑的人们主张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和社会教育,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回到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从实际情况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认为死刑不仅违背人权原则,而且没有取得惩戒犯罪的效果。
根据统计数据,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增加,相反,在一些国家,犯罪率反而下降了。
因此,废除死刑被认为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然而,有些支持死刑的人们则认为,废除死刑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混乱和暴力犯罪的增加。
他们认为,死刑是对罪恶行为的严厉惩罚,能够让罪犯付出代价,以此起到威慑其他潜在犯罪者的作用。
在他们看来,废除死刑可能放纵了罪犯的嚣张气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生命权是现代宪政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基本人权。
保护生命权不仅是个体享有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中关于生命权保护的规定十分重要,生命权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分析我国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工作的水平,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研究内容1.生命权的概念和价值:详细阐述生命权的定义、内容,探讨生命权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保护生命权的必要性。
2.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规定:对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的条款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研究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措施、途径和限制。
3.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生命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以及相关的社会背景因素。
4.生命权的司法保护: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释和判例研究等方法,研究生命权的司法保护,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5.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从法律制度、政策建议、道德教育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生命权保护的不断完善。
四、研究意义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本研究将对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等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平等做出积极的贡献。
审视生命权——对安乐死合法化法理基础的探讨
要 旨是“ 资格 ” 。说你对某事享 有权利 , 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 资格 , 例如选举 , 领取养 老金 , 持 自己 的看法 , 坚 享受 隐秘 的 家庭生活 。权利者 , 为法 律 所设 定及保 护之 利益 , 而为特 定人所享有者也 - 。权利就 是 由自由意志支 配的 , 2 j 以某种 利 益为 目的 的一定 的行为 自由 J 。归纳起来无外 乎三种学说 : 自由说 、 资格说 、 利益 说 。法理 学 上 , 利 的 最初形 态 就是 权
且对于整个社会具 有价 值 , 之所 以能够 制造工 具、 人 改造 自
然, 创造物质财 富和精 神财富 , 以其具有生命为前提。 皆 生命权 的主体是 自然人 , 法人 不 能成 为生命 权的 主体 。
这里所称“自然人 ” 是指一切 人 , 括本 国人 、 国人和无 国 , 包 外 籍人等 。生命权 的主体分为权利 主体 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
20 0 9年第 9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 a fLio igAd nsrt nColg o r lo ann miit i l e n ao e
No 9, 0 9 . 20
(第 1 卷第 9 ) 1 期
( o 1 . o9 V1 1N. ) .
审视 生 命 权
安乐死 , 这一引 起世界 广泛 关注 和争 议 的热 门话 题 , 关
乎人最宝贵的生命 , 不得不严肃 和慎重 。学 者们从不 同的视 角, 对安乐死合法化 的可行性 以及 合法化产 生的负 面影 响跨 学科地进行分析论证 , 但绝大多数 国家立法 对此仍然保持沉 默 。他们还在犹豫 什么呢?安乐死是一 种结束 生命的行 为,
关于安乐死现状思考概要
关于安乐死现状思考[ 09-06-08 16:19:00 ] 作者:向芯岑计玉娟编辑:studa090420【论文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生命价值【论文摘要】:作为饱受争议的安乐死,一直是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文章从安乐死的历史渊源出发,对安乐死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前景做探讨,表达了我们应当持有的态度。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 "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
2001年4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是个古老的问题,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
在原始部落迁徒时就常常把一些年老体衰的人留下,任其在自然中淘汰。
古希腊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思想家与政治家们,赞成当病痛无法治疗时以自杀作为解脱手段。
当时认为,对于老人与衰弱者,经自愿使之安乐死是合理的。
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主张人的生死是神赐的,禁止自杀或安乐死。
"文艺复兴"运动带来了人文主义兴起,赋予人以生的尊严,并不提倡安乐死。
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但后来由于纳粹德国在1938~1942年间利用安乐死杀害了数百万计的缺陷儿童、残疾人、慢性患者及精神患者,于是使这种提倡被看作是纳粹主义而声名狼藉,旋即销声匿迹。
国际上对安乐死问题的再次兴起,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的文明,医学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人工呼吸机的应用普及,虽然使许多人,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得以起死回生,这就为病患及家属注入了无限的希望。
但也使其中的一部分人长期处于一种半死不活的境况下,过着悲剧般的痛苦生活。
生命的意义初中政治知识点
生命的意义初中政治知识点生命的意义初中政治知识点生命的意义是一个深刻而广泛的哲学问题,它涉及到人类存在的根本问题以及人们对于生命的理解和认知。
在政治学中,生命的意义也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本文将从初中政治知识点的角度探讨生命的意义,并试图从政治的角度解读生命的意义。
首先,生命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在政治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受到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
从政治的角度看,生命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生命安全。
政府和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其次,生命的意义还与社会公平和正义密切相关。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治指导思想强调人民至上、公平正义,这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享受生命权的机会。
政府和社会应该致力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在这种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命都被视为宝贵的资源,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
因此,生命的意义也可以理解为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价值观。
此外,生命的意义还涉及人们对于自由和尊严的追求。
自由是个人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
政治学中,尊重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
一个人拥有生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价值和理想,这也是生命的意义之一。
政府需要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每个人提供实现自己价值和发展的机会。
只有在个体自由和尊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生命的意义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最后,生命的意义还涉及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个体的生命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存在,而是与社会和其他人的联系相互关联的。
在政治学中,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和参与,个体的生命有义务为社会作出贡献。
个体的生命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应该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努力。
因此,生命的意义还体现在个体对于社会的责任和参与,通过实际行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八课探问生命说课稿(2课时)
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八课探问生命说课稿(2课时)一. 教材分析《道德与法治》是初中一年级上册的一门重要学科,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八课《探问生命》主要让学生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生命的宝贵和短暂,从而更加珍惜和爱护生命。
本节课的内容包括生命的起源、生命的成长、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等方面。
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生命的起源和成长过程,认识到生命的短暂和宝贵,进一步思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 学情分析七年级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对生命和人生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好奇心。
他们对生命的认识还比较肤浅,需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和思考来提升对生命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面临一些与生命相关的问题,如健康、安全、人际关系等。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 说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学生能够了解生命的起源和成长过程,认识到生命的短暂和宝贵,理解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2.能力目标:学生能够通过思考和讨论,提升对生命的理解和认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情感目标:学生能够珍惜和爱护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关心他人的生命和幸福。
四. 说教学重难点1.重点:生命的起源和成长过程,生命的短暂和宝贵,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2.难点: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如何理解和处理与生命相关的问题。
五. 说教学方法与手段本节课采用讲授法、讨论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通过思考和讨论,深入理解和认识生命。
同时,利用多媒体课件和教学素材,生动形象地展示生命的起源和成长过程,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理解能力。
六. 说教学过程1.导入:通过展示生命的起源和成长过程的图片和视频,引导学生思考生命的起源和成长,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新课导入:介绍生命的短暂和宝贵,引导学生认识到生命的珍贵和有限,引发学生对生命的思考。
3.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与生命相关的案例,如健康、安全、人际关系等,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提升学生的生活能力和幸福感。
生命权VS堕胎权
生命权VS堕胎权生命权和堕胎权是当今社会争议较大的两个议题,围绕着这两个权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论。
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存和生活的权利,而堕胎权则是指女性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终止怀孕。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引发了众多争议和争端。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关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衡。
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生命权的核心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生存的权利。
生命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因此,生命权被视为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然而,堕胎权作为女性的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堕胎权是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是保障女性身体自主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堕胎权的实现,可以帮助女性避免不良的生育后果,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堕胎权也是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基础,是保障女性权利和尊严的重要途径。
因此,堕胎权被视为一项必要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生命的起始阶段,即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堕胎权之间的矛盾。
在堕胎问题上,人们往往面临着一个伦理难题:在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和尊严的同时,如何平衡母亲的堕胎权和自主权。
这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包括道德、法律、医学、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在伦理层面上,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冲突常常引发人们的思考和争议。
一方面,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个体,也应当享有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其生命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另一方面,母亲作为怀孕者,也应当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她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做出选择。
如何在保护胎儿生命的同时尊重母亲的自主权,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权衡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堕胎权的立法和规定各不相同。
生命权VS堕胎权(辩论)
生命权VS堕胎权(辩论)生命权和堕胎权是当今社会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
生命权强调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堕胎权则主张女性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怀孕。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引发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生命权和堕胎权的重要性和限制。
一、生命权的重要性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体现。
无论是胚胎还是成人,每个生命都应该受到保护。
生命权的重要性在于它确保了每个人的存在和发展的自由。
如果我们不尊重生命权,那么人类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公正。
生命权的保护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石。
无论是出于宗教信仰还是人道主义原则,保护生命都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保护每一个生命的存在。
二、堕胎权的重要性堕胎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女性对自己身体和生育的自主权。
堕胎权的重要性在于它保护了女性的身体健康和自由选择。
女性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关系到她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堕胎权也是性别平等的体现。
如果女性没有堕胎权,那么她们将失去对自己生育的控制权,这将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堕胎权的保护是为了确保女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生育权利。
三、生命权和堕胎权的限制尽管生命权和堕胎权都有其重要性,但它们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生命权的限制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如果一个人的生命权威胁到他人的生命权,那么必须进行权衡和限制。
堕胎权的限制在于不能滥用。
堕胎权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例如在怀孕早期,以及在保证女性身体健康的前提下。
堕胎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对生命的不尊重和滥用。
四、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加强性教育和避孕措施的普及,以减少堕胎的需求。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选择。
此外,法律和道德规范也可以起到平衡的作用。
制定合理的法律和规定,明确生命权和堕胎权的界限和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冲突。
《敬畏生命》教案设计
《敬畏生命》教案设计第一章:生命的定义与价值1.1 教学目标:让学生理解生命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培养学生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之心。
1.2 教学内容:生命的定义:介绍生命的概念,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的区别。
生命的价值:探讨生命的价值,包括人类生命和动植物生命的价值。
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生命的定义和价值。
讨论法:引导学生参与小组讨论,分享对生命的看法和体验。
1.4 教学评估:学生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讨论中的积极参与情况。
学生理解度:通过提问和小组讨论,检查学生对生命定义和价值的理解程度。
第二章:生命的起源与进化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生命的起源和进化过程。
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探索精神。
2.2 教学内容:生命的起源:介绍生命的起源,包括化学进化论和生命起源的假说。
生命的进化:探讨生命的进化过程,包括生物进化的证据和机制。
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生命的起源和进化过程。
实验法:安排实验室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生命的进化过程。
2.4 教学评估:学生参与度:观察学生在实验中的积极参与情况。
学生理解度:通过提问和实验报告,检查学生对生命起源和进化过程的理解程度。
第三章:生命的多样性与保护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生命的多样性和保护的重要性。
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3.2 教学内容:生命的多样性:介绍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和重要性。
生命的保护:探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和措施。
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生命的多样性和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的生物保护案例,让学生了解保护实践的方法和效果。
3.4 教学评估:学生参与度:观察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积极参与情况。
学生理解度:通过提问和案例分析报告,检查学生对生命多样性和保护的理解程度。
第四章:生命的伦理与道德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生命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和伦理思考能力。
4.2 教学内容:生命的伦理:介绍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
生命权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
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
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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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价值的再探讨关键词: 生命权价值/优先性/不可评估性内容提要: 生命权价值具有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等基本特征。
生命权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为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主体享有生命防卫权、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等方面,但是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
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意味着侵害生命权只能进行不完全赔偿。
一、生命权价值的法律特征论文网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 [1]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
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
正因为生命权主体客体同一,生命与人格具有同步性,生命权之积极价值反而较少被注意,民法学者更多关注的也是生命权被侵害后的民事责任问题。
生命权的丧失意味着自然人本人已不可能享有救济性权利,以由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侵权法对生命权之救济力度明显捉襟见肘。
论文网因此,基于生命权的特殊性,生命权的价值有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之分。
前者是主体积极行使生命权直接体现出的价值,后者是生命权被侵害后通过救济措施,主要是损害赔偿,从消极层面间接体现出的价值。
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
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
[2]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是维持现代民法体制的关键性基础,其中“生命权又为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
[3]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牺牲个体的生命权,生命权因此成为不可被克减的权利。
当意思自治与生命法益冲突时,意思自治也需退居劣位。
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
自然意义的生命是纯粹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社会意义的生命是情感、社会评价的生物载体,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之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
两种意义上的生命均具有极端复杂性、不可认知性,其中蕴含的价值皆具有不可评估性。
法律规范中的生命主要指社会意义的生命。
依此进行规范设计更加重视生命权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的自杀权会被社会秩序观所否定。
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中,只能是第三人作为请求主体,法律只能重视生命所联系的社会关系的重整。
然而,法律又不能全部按照社会意义规范生命权,否则容易丧失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关怀。
例如,完全失去知觉的植物人、毫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只要在医学上仍然活着, 医院或病人家属不能据此而中止医治。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生命权的优先性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一)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4](二)生命防卫权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三)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1. 自杀的违法性自杀完全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之结果,但此时的受害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5]。
对自己的生命的侵犯同时意味着是反对公众法益时,同意的效力就被排除。
[6]“自杀秀”[7]具有双重违法性:其以自杀为手段是违法的;其将自杀与某种目的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于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表明生命权绝非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自杀也属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违法行为尤其是自杀已遂的情形已无法或无必要追究责任。
例外的情形是,战场上奋不顾身杀敌而英勇献身、为履行消防职责冲入火场殉职等行为因为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不具有违法性。
简历大全/html/jianli/2. 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参与自杀行为指自杀人本身确有自杀意思,但却是在他人的积极行为帮助下实现了自杀结果,表现为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嘱托杀人、同意杀人等情形。
自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则表现为助成违法行为的实现。
3. 约定自杀的违法性约定自杀不同于参与自杀,是履行约定义务的自杀行为。
现实中表现为:其一,殉情自杀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为情自杀,这种约定因以相互处分生命权而无效。
如果其中存在帮助自杀行为,则帮助行为也具备违法性,帮助自杀行为可构成杀人罪。
其二,紧急避险中的约定自杀。
例如,A、B、C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入口堵塞。
挖开洞穴需20天,但三人所带粮食只够生活10天。
于是A提出,三人进行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
A 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
[8]这种抽签定生死的协议(可属于射幸合同)也应无效。
(四)保护生命权的义务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
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
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代写论文1. 公法上的保护义务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9]。
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10]。
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
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
[11]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12]2. 私法上的保护义务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
[13]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
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4]在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职业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济。
[15]3. 救助生命的道德义务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
[16]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可居于优先地位。
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论文网(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
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
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
为保全自身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
[17]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
[18]最后,数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险中,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数位的牺牲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存活。
此时,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存在牺牲义务,[19]无论在伦理、法律上均存在选择难题。
三、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
[20]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代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