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2003]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