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1.08.03【实施日期】200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1]6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深化改革,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深圳市卫生局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我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全市建立了二百多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所在社区居民可以享有“六位一体”的优质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
五年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网络建设是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点,严格按照市政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展势头非常良好,从总体上是规范的。
但随着社区健康服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不断出台,我市社区健康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出现一些新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内容,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将发展成为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二级网”的其中一级,对提高我市卫生服务效率具有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卫生服务领域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大事。
相对来说,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刚刚起步,底子非常薄弱,因此,各单位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投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深卫规[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规〔2008〕2号)各区文化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卫生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保障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二)餐饮经营单位非法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如河豚鱼、果子狸等。
第三条奖励标准如下:按照查处的违法餐饮经营单位的数量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每举报一个违法经营单位奖励1000元,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举报人凭在《举报受理表》里留下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在领取举报奖金时,应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登记表》。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深卫规[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深卫规〔2008〕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医政处反馈。
深圳市卫生局二○○八年四月七日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间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轻微、恢复期或病情稳定的患者可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二)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三)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四)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五)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
第三条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卫医发[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
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社发[1997]第38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制订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文意见。
第二条凡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凡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机构,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称为“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非独立法人的基层医疗保险机构,直接隶属于各街道(镇)一级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管理。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确定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能乱布点和滥布点。
第六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必须严格审批。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二)举办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深卫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6〕19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07【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急救中心;(四)疗养院、护理院;(五)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六)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七)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三)中医馆;(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五)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4.29【实施日期】2007.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卫生服务机构,良好的服务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了解、支持和监督。
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自2000年开始实行每年年初向辖区居民承诺服务目标、年底对所做承诺项目进行自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区进行公布,此项措施对于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康中心的了解和加强民主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做如下规定:一、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要求(附件1)制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和《十项免费服务》(附件2),固定安装于社康中心显著位置。
二、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区公布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3、4),接受社区居民查询,增进与社区居民沟通,接受社区公众的监督。
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本社区实际确定具体指标,原则上不减少全市统一的公示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但可以适当提高或增加。
三、本工作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五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承诺-披露-分析-发布-奖罚)的重要环节,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各举办医院高度重视,在今年6月底前统一制作并完成安装《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标牌。
相关任务落实情况将继续纳入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的内容。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十项免费服务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计划公示基本内容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结果公示基本内容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我们的服务主动、热情、周到、专业我们将提供一、一站式服务精简就医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粤卫[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深卫党[2009]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9.07.10【实施日期】2009.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卫党〔2009〕21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及驻深医疗机构、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文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卫生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10日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文化建设指导意见卫生文化是广大卫生工作者长期工作实践的结晶,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加强卫生文化建设,是我市卫生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增强卫生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提高卫生行业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文化建设,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卫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弘扬、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医药文化的基础上,以促进发展为重点,以诚信服务为基石,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卫生文化,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在全市卫生工作者中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养“博学行医、业务精湛,情操高雅、与人为善,博爱救人、敬业爱岗”的深圳市卫生系统价值观念。
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工作者素质的显著提高;以服务理念、服务环境、服务秩序、服务行为为主要标志的卫生行风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群众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品质的显著提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深府办[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深府办〔2006〕78号)《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任务、目标和范围(一)整治工作主要任务。
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在前一阶段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扩大成果,努力完成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基本实现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目标。
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1.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2.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
4.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重、标本兼治的方针。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深整规办[2003]14号【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3.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3年11月28日深整规办[2003]14号)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媒体刊播涉嫌违法违规的各种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充斥于市,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我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根据《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各有关单位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深圳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寻找问题,主动整改,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自的广告经营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建立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广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和定期在媒体予以公布,并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惩处。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549567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2104207附件:深圳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我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决定开展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发[2002]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2.07.16【实施日期】2000.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重新发布【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16日深卫发[2002]5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9月11日深卫发[2000]76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
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
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
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在利用国有资产。
32号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信息网站监管工作的通知
32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信息网站监管工作的通知32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信息网站监管工作的通知濮卫监督201某32号濮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中原油田卫生处,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杜绝虚假医疗卫生信息、净化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清理打击各类传播不良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
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服务网站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石廷献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副组长:赵继春市卫生监督局局长熊延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长成员:王想霞市卫生监督局综合科科长张元军市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科科长胡国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监管重点以依法行政、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为手段,以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卫生信息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卫生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四种违法违规行为:(一)医疗卫生信息内容失实的;(二)利用权威机构名称作虚假宣传的;(三)假借“义诊”、“会诊”的名义夸大宣传的;(四)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卫生信息的。
三、健全医疗卫生信息监管制度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局在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以下医疗卫生信息监管制度。
(一)日常监测制度。
要建立卫生监督员分片包点制度,加强对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和医疗卫生服务网站监测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确定每月的第一周时间作为监测时段,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医疗机构、其他营利性网站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医疗卫生信息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粤卫[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粤卫[2003]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粤工商[1999]联字1号)及省编办《关于批复省卫生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承担医疗广告内容审核的职责。
各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证明》(式样见附件)的申请(一式6份)后完成初步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将《医疗广告证明》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逐级寄送或申请人直接送达省卫监所受理发证科(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94469702、84469270)。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监所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对《医疗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广告刊播媒介”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必须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一致;“诊疗方法”中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有关性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止相一致,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三、省卫监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送厅医政处。
不合格的退回原申报单位。
四、厅医政处复核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备案,编定医疗广告文号,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加盖“广东省卫生厅医疗专用章”,然后将《医疗广告证明》一式5份交省卫监所,由省卫监所寄往省、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份及地级市生局2份,省卫监所留底存查1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4.26【实施日期】200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发〔2007〕58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驻深等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卫生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07]54号)和全省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我局制定了《2007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驻深等医院请于5月10日前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和宣传计划用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卫生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2007年深圳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和市纪委、市政府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端正办院方向,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我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建设。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577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577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和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上级交办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做出校验决定之前两个月内应当组织或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记录应归档保存备查。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校验受理单位要逐渐将校验工作常态化,变集中校验为根据法定要求常年、及时校验,方便医疗机构及时申请校验。
三、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根据校验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诊疗科目。
对超过两个连续校验周期仍未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予以注销。
对常年处于停业(连续停业超过校验期三分之二时间)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其进行警示,连续两个校验周期均处于停业状态的应予以暂缓校验或校验不通过。
对校验年度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积分满20分的,负责登记注册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
四、完善校验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9月15日前,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将开展校验工作督导检查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医政处(含纸质及电子版)。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深卫发[2006]33号)《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3 医疗机构的变更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8 医师执业注册9 护士执业注册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02号许可事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深市监公告[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1]5号)市各广告经营单位: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我市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间和范围做出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检查时间从2011年开始,我市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调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其他广告经营单位无需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报表申报所有广告经营单位仍需按时申报《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申报网址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index_7893.htm。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2003]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
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