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评审诚信建设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吉林省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申报资格、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吉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将更加严格,评审标准将更加科学和客观。
评审条件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业绩表现,评审标准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公示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同时,对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将有利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其次,它将有利于优化吉林省的人才结构,提高吉林省的人才质量,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它将有利于提高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增强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形势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评审环境和条件。
同时,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人社联〔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2023
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20232023年,吉林省将实施新的职称评审条件,充分体现“质量取胜,素质突出”的理念。
总体而言,吉林省将以能力、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等省级标准进行职称认定,旨在建立一套监督严格、公正公开、对比评定、标准化操作的职称评审条件制度,从而提升社会素质,改善劳动环境,实现吉林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一、职称评审条件1、教育能力: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职称评审的要求,必须取决于其受教育程度,对教育能力的要求,申报人需满足下列条件:(1)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本科生;(2)殊工种职称认定要求的申报人;(3)有其他学历学位的申报人。
2、学术水平:确定申报人能否申报职称,必须取决于其专业知识技能,对学术水平的要求,申报人需满足下列条件:(1)术著作以及发表在重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2)专业技能证书;(3)他学术能力表现。
3、职业道德: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职称认定的要求,必须取决于其遵守公职道德,对职业道德的要求,申报人需满足下列条件:(1)慎自律,以职业操守为先,不搞职务侵占利用;(2)苦耐劳,热心工作,积极负责,不营私舞弊;(3)守党的路线方针,存责任心,崇尚正气;(4)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模范公民。
二、职称评审程序1、申报:申报者必须提交职称申请表,并经过审核和认证的相关材料;2、调查: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申报人的教育能力、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资料;3、评审:经过调查,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评审;4、认定:经过评审与对比,确定申报者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5、发证:认定申报人符合职称认定条件后,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式签发职称证书。
三、职称评审结果本省职称认定工作以上述条件为基础,开展公正、严谨的职称认定,保证申报对象的质量。
职称评审结果每年将经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布,各申报者可登录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网站查询。
同时,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会把职称评审结果通知各申报者本人,并将职称证书邮寄至本人指定的地址。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是对吉林省内各类专业人才进行职称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职称评定是对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激励和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职称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职称评定工作,促进专业人才成长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称评定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职称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以专业人才的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为评定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人才的水平。
3. 综合评价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综合考虑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全面评价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
4. 突出实践能力原则。
职称评定应当突出对专业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评价,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二、职称评定的主要内容。
1. 学术水平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和贡献,包括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评价。
2. 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包括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评价。
3. 业务水平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在工作中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包括项目管理、团队合作、业务拓展等方面的评价。
4. 综合素质评价。
评价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包括专业知识面广度、学术思维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职称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1. 申报资格审查。
申报者应当符合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定程序。
2. 学术评审和专家评审。
评定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3. 公示和听证。
评定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听证,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公开。
4. 职称授予。
符合职称评定标准的专业人才,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获得相应的职称授予。
2023吉林职称文件
吉林省2023年职称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申报范围申报人员学历年限、资格年限、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
以考代评系列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单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的自由职业者。
二、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
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填写评审表,做好个人述职,准备好相关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
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评审程序申报人应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评审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组织评议组或召开评议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评价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名单将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职业而有所不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联〔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5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吉卫科教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科教发〔2019〕2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11月20日前将科研诚信工作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围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信息化,加强科研诚信的宣贯及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总结报科教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2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优化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医学科研环境和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9〕55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惩防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查处违规行为,着力打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共健共享共治良好医学科研诚信环境,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助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医学科技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统筹落实。
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医学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形成全社会推进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新格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201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7〕50号)要求,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会设置及评定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内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考核方式进行评审。
二、申报范围全省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考试系列、“评聘结合”单位体制内和体制外按原方式申报)。
三、申报程序我省今年职称工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可到进行网络申报和推荐审核。
四、申报材料1.个人填写材料。
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并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
由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评委会受理材料。
省人社厅将按照级别、专业分配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通知申报人,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原件到评委会受理材料。
4.网络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到2017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文件执行。
原件审核时间及地点,关注省人社厅网站或吉林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另行通知。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0431—88690926、88690968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431—81100085、81100086软件技术服务咨询QQ号:3484741054附件:1.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操作流程图2.2017年职称非信息化评审相关表格2017年10月9日附件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吉建管[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4〕3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是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建筑支柱产业发展全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将做为企业市场准入、升级增项、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二、具体评价范围2014年度,主要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从2015年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类别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三、工作时间安排目前,我厅正在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预计12月投入使用。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学习培训,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等工作;从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相关信息录入和评价工作。
各市(州)要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报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20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政策,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开展,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以网上申报为主,以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申报单位提供资料。
所有申报单位在指定的申报时间内,均应上传资料至指定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应填写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称申请基本信息、专业技术水平提升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职称申请材料,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
三、申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
申报截止后,吉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将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四、申报人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吉林省职称评审办法》。
任何在申报材料上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恶意造假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请各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如有疑问,请联系职称评审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吉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省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3日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省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民营企业中知名度高、行业领先、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层级设置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设置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经营管理师、正高级经营管理师。
三、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合法经营三年以上,并讲求诚信,依法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2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水平。
省人社厅决定继续开展“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和推荐参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2018年度报告材料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二、评选条件申报参加“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各类“黑名单”。
(二)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服务设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
(三)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等活动,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声誉。
(四)积极参加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认真落实诚信服务制度,诚信状况评估为合格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情况的,不予申报。
(一)在2014年、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二)服务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技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和厅直单位: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度高校教师系列(包括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以下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规定,2012年,本评委会受理范围是:全省未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长春市参评教授资格的人员。
受理时间:2012年8月20日至9月7日。
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6795号省电大四楼(省教育厅省高校教师系列评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本祥、崔春雨、林相君。
工作信息网站:http//。
二、申报条件2012年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破格申报条件等)继续按照2004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一年申报);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3.受到行政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4.因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受到查处且处分期限未满三年的。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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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相关驻省中直单位,评聘结合改革高校,省属企业及省内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意识,现就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诚信承诺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须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要求,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齐备、有效、真实、准确。
经审核无误后,须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凡申报人员未签署《诚信承诺书》或所在单位未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4.评审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须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时归档备案。
二、建立学历查询认证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实名注册,免费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
2.留学人员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
3.查询和认证情况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三、建立学术论文检索审验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http://)和“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http://)等主流数据库网站,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审验。
2.经检索、审验属实的学术论文(著作),由单位人事部门在打印的检索页上加盖公章后,与学术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四、健全完善申报评审公示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实行三轮公示制度:
1.推荐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结合申报人实际情况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并在本单位公众场
所或工作局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2.审核公示。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报市(州)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受理。
3.结果公示。
对各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经省人社厅授权由评委会所在地区、省直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五、建立职称证书查询制度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分期分批将我省颁发的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审验入库,并逐步向社会提供职称证书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诚信立档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库。
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不良信息要及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每年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时均要在诚信档案库进行检索,综合确定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切实维护学术尊严。
七、建立纪检监督监管制度
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采取纪检监察部门三级监督监管方式阳光操作运行。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单位
和相关受理机构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监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按相应程序履行监督监管手续,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中签字或盖章。
评委会例会期间,相应办事机构须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回避,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职称评审工作阳光、透明、公正。
八、建立申报评审责任追究制度
1.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原则,申报人须对自己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性负责;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要对政策把握、资格审查负责;评委会工作人员要对评审材料接收、审核负责;评委会委员要对主审材料和评议推荐负责;评委会要对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负责。
2.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对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
同时,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单位停止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申报评审工作。
4.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评委会委员,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终身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违反评审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九、相关要求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从严治理诚信不良和学术不端行为,是全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道德风尚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遵守和认真践行诚信体系建设措施,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要求,不断加强对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诚信守诺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引导各级职称评审办事受理机构和广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者弘扬崇实、唯实、求实的道德风尚,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共同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