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TCHIBO社会行为规范
TCHIBO社会行为规范(ScoC)(译文)发布于2006年7月根据TCHIBO业务往来的标准条件,我们要求业务伙伴(供应商的制造商和分包商)至少能尊重和保护员工下列的基本权利。
是否员工由其直接雇佣,或是否签定雇佣合同,均在此标准保护范围之内。
1.强迫性劳工雇佣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业务伙伴不得雇佣任何形式的强迫性、拘禁性、奴役性或其他类型的非自由劳工。
员工不应是个人行动自由依法受到限制的人士。
Tchibo尤其禁止使用囚犯生产产品。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条和第105条适用。
2.童工不得使用童工。
受雇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周岁(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条、138条、142条、182条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第146条适用。
3.歧视应确保所有员工受到公平对待,拥有均等机会。
不能容许员工因性别、年龄、宗教、人种、种族、社会背景、残疾、籍贯、劳工组织(包括工会)成员身份、政治立场、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而受到歧视。
《劳工组织公约》第100条、111条和159条适用。
4.处罚措施员工应受到尊重。
禁止任何身体、精神、性和言语骚扰和伤害,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
出发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广泛认可的人权标准。
根据本归法和/或使用的国内/国际法提出申诉的员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报复。
5.劳动合同业务伙伴必须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雇员的姓名和照片、出生日期和地点、家庭住址、工作岗位、劳动关系的开始日期、工作时间、薪酬和福利、试用期(如适用)、休假权利、终止劳动关系(由雇员或雇主提出)的详细规定、雇员和雇主签名及签字日期。
对承包性工作而言,业务伙伴应确保承包商遵守上述要求。
6.薪酬员工获得的标准周薪应至少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水平,以二者中较高的为准。
若法定最低薪资未能达到足以支付员工生活开支并剩余一些自由支配收入的水平,则业务伙伴应尽力使发放的薪资达到此水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AAA】2018年最新2014版SA8000 国际标准双语对译版
【AAA】2018年最新2014版SA8000 国际标准双语对译版International Standard by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June 2014SA8000®: 2014Supersedes previous versions: 2001, 2004 and 2008The official language of this Standard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is English. In the case of inconsistency between versions, reference shall default to the English version.Contents 内容I. INTRODUCTION 前言1. Intent and Scope 目的与范围2. Management System 管理体系II. NORMATIVE ELEM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 DEFINITIONS 定义IV. SOCIAL ACCOUNTABILITY REQUIREMENTS 社会责任规范1. Child Labour童工2.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强迫或强制性劳动3. Health and Safety 健康与安全4.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5. Discrimination 歧视6. Disciplinary Practices 惩戒性措施7. Working Hours 工作时间8. Remuneration 工资9. Management System 管理体系I.INTRODUCTION 前言1. Intent and Scope 目的与范围Intent: The intent of SA8000 is to provide an auditable, voluntary standard, based on the UN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LO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labour norms and national labour laws, to empower and protect all personnel within an org anisation’s control and influence who provide products or services for that organisation, including personnel employed by the organisation itself and by its suppliers, sub-contractors, sub-suppliers and home workers. It is intended that an organisation shall comply with this Standard through an appropriate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System.目的: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其他国际人权惯例,劳动定额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的标准,授权并保护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分包商,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国际劳工组织 强迫劳动指标
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指标
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强迫劳动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强制招募。
这意味着工人被任意要求或被迫参与工作,而未经其自愿同意。
这可能涉及非法招募或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工人同意后进行的招募行为。
2. 不符合规定的待遇和条件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进行的工作。
这是关于工人所从事的劳动条件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剥削、缺乏基本劳动保障、超时工作等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
3. 使用童工现象。
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消除童工现象,并制定了相关公约和准则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4. 奴隶制式的奴役。
这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强迫劳动形式,指的是将人当作财产或工具,完全受控于另一个人或一个群体。
这些指标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重点,即确保所有劳动者享有基本的劳动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和压迫。
《强迫劳动公约》与《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简介
《强迫劳动公约》与《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简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30年6月2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1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这两份公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文件,时至今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81个成员国中,已有173个批准了第29号公约,171个批准了第105号公约,说明这两项公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认同。
现我国通过这两个公约,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劳工基本权利保护运动的开展,我国借鉴国际劳动标准的相关公约,反思我国规范强迫劳动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那么这两份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1.《强迫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强迫劳动公约》最大的贡献在于其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界定了何为“强迫劳动”,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其第2条第1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r)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罚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
同时,第29号公约还列出了五项虽具有强迫劳动的形式、但应当合法存在的例外,它们是:(1)兵役例外: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2)公民义务例外: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3)服刑例外: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于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佣或安置。
(4)紧急状况例外: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等)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
学习MLC公约问答(中英文)
学习《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问答前言在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2月召开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ILO组织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综合性的海事劳工公约,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在学习《公约》、ILO相关指南、决议及文件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我社以“问与答”的形式,陆续介绍了《公约》的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等信息。
在2012年8月《公约》达到生效条件之际,我社重新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七个部分123个问题“问与答”的形式汇编而成,提供给船东、海员、船厂和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检查员等在学习《公约》的时候作参考。
中国船级社 2012年9月一、《公约》简介及生效条件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员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以后得到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z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z ILO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z ILO现有大部分的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的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z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予以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能够达到:(1)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2)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中文版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2001(中译文仅供参考)一目的与范围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1.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之规定 2.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二规范网要与诠释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6.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残疾人9.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10.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关于最恶劣童工形式世界人权宣言1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2.13.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三定义1. 公司的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2. 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3. 下级供货商的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4. 补救行动的定义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5. 纠正行动的定义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6. 利益团体的定义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7. 儿童的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8. 青少年工人的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9. 童工的定义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10. 强迫性劳动的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11. 拯救儿童的定义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12. 居家工人的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四社会责任之规定1. 童工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2. 强迫性劳动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3. 健康与安全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5. 歧视5-1 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5-2 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5-3 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6. 惩戒性措施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7. 工作时间7-1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7-3 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8. 薪酬8-1 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8-2 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8-3 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9. 管理系统政策9-1-1 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以保证这个政策a) 包含对符合本标准内所有规定的承诺b) 包含对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国际协议和其解释(如第II 部分所列)的承诺c) 包含对不断改善的承诺d) 有效的纪录实施维持和传达这个政策,并且以明白易懂的形式供所有员工随时取阅,所有员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同制聘用或用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 对公众公开管理审核9-2 高层管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要求定期审查公司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果,决定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做系统的修正和改进公司代表9-3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层管理代表,不论他在公司是否担负其它职务,来负责保证公司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9-4 公司应该协助非管理人员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跟高层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计划与实施9-5 公司应保证公司上下皆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a) 明确的定义角色责任和职权b) 在雇用之际训练新进的和临时的员工c) 为既有员工提供定期训练和宣传d) 持续监督相关的活动和成效来证明系统是否有效的达到公司政策和本标准的规定对供货商分包商的监管9-6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在评估和挑选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下级供货商时应考虑其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能力9-7 公司应该保留适当的纪录记载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下级供货商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的承诺:a) 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包括本条规定);b) 在公司的要求之下参与公司的监督活动;c) 及时补救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项;d) 及时完整的向公司通报所有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其它供货商和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9-8 公司应该维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货商和分包商能够达到本标准中和各项规定9-9 除上述9.6及9.7款规定外如果公司接收处理或经营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货商和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的产品和/或服务公司应采取特别措施保证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标准规定向直接雇员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护这些特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订立具法律效力的书面购买合同载明最低要求应与本标准相符;b) 确保居家工人及所有与该书面购买合同有关人员理解并能贯彻合同要求c) 在公司内保留详细记载有关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工作时数的全面资料d) 频繁进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审查活动以确保该书面购买合同得以贯彻实施关注处理及整改行动9-10 当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质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标准规定的事项时,公司应该调查处理并做出反应;员工如果提供关于公司是否遵守本标准的资料,公司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雇或歧视的行为9-1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公司政策和/或本标准规定事项,公司应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调配相应的资源予以适当的补救和纠正行动对外交流9-12 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持适当的程序 , 就公司在执行本标准各项要求上的表现,向所有利益团体定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 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核和监督活动的结果核实渠道9-13如果合同有此要求 , 公司应该给有关方面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 , 以供其核实公司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进一步的要求 , 公司应该透过采购合同的条文,要求供货商和分包商提供相似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记录9-14 公司应该保留适当的记录来证明公司符合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
航盛电子CSR手册说明书
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航盛企业社会责任手册HASE CSR MANUAL文件编号:CSR 发行版次:A/1生效日期: 2019年11月14日此社会责任手册及其内容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财产,各持有者应妥善保存和维护。
没有本公司的许可,任何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本手册内容进行复制,传阅或外泄。
章节0.1:企业社会责任手册目录目录0.1 社会责任手册目录0.2 社会责任手册版次0.3 社会责任手册受控副本派发清单0.4 注释与相关定义0.5 关于本手册1.概述2.社会责任政策3.组织、职责与权限4.社会责任体系要求4.0 社会责任体系要素4.1 童工4.2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4.3 健康与安全4.4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利4.5 歧视4.6 惩戒性措施4.7 工作时间4.8 报酬4.9 管理系统5.参考文件索引章节0.2:社会责任手册版次社会责任手册的修订摘要由管理者代表审批,并由文控中心保存文件。
章节0.3:社会责任手册受控副本派发清单章节0.4:注释与相关定义1.相关注释: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
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对员工最有利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号 (工作时间-工业) 及推荐116号 (减少工作时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 (强迫劳动) 及第105号 (废止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 (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号 (同工同酬) 及第111号 (歧视-雇用和职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1号 (最低工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 (工人代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推荐第146号 (最低年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推荐第164号 (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69号 (土著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 (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1号 (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 (最恶劣童工雇佣状况)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3号 (孕妇保护)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其携带者的就业守则世界人权宣言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联合国关于消除所有形式的女性歧视行为公约联合国关于反对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公约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2.相关定义:2.1 儿童:不足16周岁的人。
SA8000中英文对照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INTERNATIONAL STANDARDSAISA8000®: 2001S OCIAL A CCOUNTABILITY 8000SA8000® is a registered trademark of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A BOUT THE S TANDARDThis is the second issue of SA8000, a uniform, auditable standard for a third party verification system. Subject to periodic revision, SA8000 will continue to evolve as interested parties specify improvements, corrections are identified and as conditions change.这是SA8000的第二版。
SA8000是统一、可核查的第三方认证系统。
如果相关方面发现需改正及提高的地方,SAI 会对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应修改。
Many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advised on this version. SAI welcomes your advice as well. To comment on SA8000, the associated Guidance Document, or the framework for certification, please send written remarks to SAI.许多人士给第二版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咨询。
您也可以成为其中一员。
如果您想就SA8000标准、配套的指导文件以及认证过程的基本框架发表看法,请书面提交给SAI。
SA 标准 中英对照
SA8000:2008最新标准(中英对照)SA8000®系社会责任国际之注册商标关于本标准这是SA8000的第三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标准.它制定了雇主在工作场所方面须符合的自愿性要求,包括工人权利,工作环境以及管理体系.该标准的规范性原则基于国家法律,国际人权以及ILO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SA8000标准可以和SA8000指导文件一起用于评审一个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这些标准.SA8000的指导文件用于SA8000标准及其实施,并提供检验符合方法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指导文件可以从SAI花很少的费用获得.SAI社会责任国际15West 44th Street6th FloorNew York, NY 10036USA电话: +1-212-684-1414传真: +1-212-684-1515电邮: info@网址: © SAI 2008未经SAI书面认可不得翻印.目录I.目的与范围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 定义1.公司定义2.员工定义3.工人定义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5.下级供应商定义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9.青少年定义10.童工定义11.强迫和强制劳动12.非法雇用定义13.救济儿童定义14.家庭工人定义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16.管理代表定义17.工人组织定义18.集体谈判定义IV.社会责任要求1.童工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歧视6.惩戒性措施7.工作时间8.报酬9.管理系统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I.目的与范围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惯例和国家法律的标准,保护和授权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或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SA8000通过证据为基础的过程进行验证,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强迫劳动公约
强迫劳动公约(第二十九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一九三0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生效: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一九三二年五月一日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一九三0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生效: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一九三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院召开,于一九三0年六月十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十四届会议,决定就会议议程的第一项目--强迫或强制劳动问题--通过若干建议,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个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三0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下面的公约,以备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的规定批准,该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一九三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一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在可能范围内最短期间制止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一切使用形式。
2.为了彻底制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在过渡期间,仅于为公共目的和作为例外措施时,可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并须受以下所订的条件和保证的限制。
3.在本公约生效后五年时间期满,国际劳工局理事院依下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制报告时,理事院应研讨不另订过渡阶段期间即制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可能性以及研究宜否在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上列入这个问题。
第二条1.为本公约目的,“ 强迫或强制劳动” 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
2.但为本公约目的,“ 强迫或强制劳动” 一词不包括:(a)任何工作或劳务系根据义务兵役法强征以代替纯军事性工作者;(b)作为一个完全自治国家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劳务;(c)任何人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从事的任何工作或劳务,但上述工作或劳务必须由政府当局监督和管理,该人员并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处置;(d)任何工作或劳务,因紧急情况而强征者。
所谓紧急情况系指战争或灾害或灾害威胁,例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猛烈流行病或动物瘟疫、动物、昆虫或植物害虫的侵害以及一般来说可能危害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况;(e)由社区成员为该社区直接利益而从事的,故可视为社区成员应履行的正常公民义务的轻微社区劳务,但这些劳务是否需要,社区成员或其直接选出的代表应有被征询协商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指标
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指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机构。
其中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是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强制工人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工作,这种情况违反了基本劳工权利,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ILO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查和制定政策,以解决和消除强迫劳动现象。
首先,强迫劳动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与奴隶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在强迫劳动的情况下,工人通常被迫在艰苦的条件下工作,薪酬极低或根本没有。
这严重侵犯了工人的尊严和权益,违反了他们享有的基本劳工权利,例如获得公正的工资、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合理工作环境等。
其次,强迫劳动常常与现代奴隶制度和人口贩卖有关。
很多人被拐卖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不在不可预料的环境中工作。
他们经常被剥夺基本的人权,像是言论自由和自由组织的权利。
这些工人也经常受到各种虐待,包括身体和心理上的。
ILO致力于解决和消除这种现象,通过制定政策和合作,追捕和起诉人口贩卖者,支持受害者恢复他们的权益。
另外,许多强迫劳动发生在脆弱的劳工市场中,特别是那些国家和地区缺乏监管和执法机构的情况下。
在这些地方,工人被迫接受低工资、长工时和劣质劳动条件。
ILO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国家法律体系的能力来支持这些国家改善劳动法律。
同时,ILO也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然而,解决强迫劳动问题并非易事,这需要全球社会和政府的合作。
ILO 提供有关强迫劳动的信息和研究,以便各国政府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此外,国际社会也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人口贩卖和现代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导致强迫劳动的根源,如贫困和不平等。
最后,对于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ILO通过开展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帮助他们恢复就业能力,并提供必要的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XXX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XXX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解救的人能由及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及格当局肯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解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及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解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纳步伐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任务,但克减的水平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步伐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任务相矛盾,且不得包罗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四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关於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於一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三○年强迫劳动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第1条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2. 为达到全面禁止这一目标,在过渡时期,只有为公共用途和作为一种特殊措施,并在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和保证的情况下,始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後,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起草下面第31条所规定的报告时,应考虑能否不再另经过渡时期,即行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考虑应否把这一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条1.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2. 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a)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b)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c)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於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安置;(d)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昆虫或有害植物寄生虫的侵害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情况下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e)村镇的小型公用事业,即由该村镇的成员为该村镇直接利益从事的事业,由此可视为该村镇成员应尽的正常公民义务,但是村镇成员或其直接代表应有权要求就此类公用事业有无需要的问题和他们进行协商。
最新版SA8000_2008社会责任标准中文版
SA8000 2008中文版SA8000系社会责任国际之注册商标关于本标准这是SA8000的第三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标准.它制定了雇主在工作场所方面须符合的自愿性要求,包括工人权利,工作环境以及管理体系.该标准的规范性原则基于国家法律,国际人权以及ILO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SA8000标准可以和SA8000指导文件一起用于评审一个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这些标准.SA8000的指导文件用于SA8000标准及其实施,并提供检验符合方法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指导文件可以从SAI花很少的费用获得.SAI 社会责任国际15West 44th Street6th FloorNew York,NY10036USA电话: +1-212-684-1414传真: +1-212-684-1515电邮:****************网址: SAI 2008目录I.目的与范围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定义1.公司定义2.员工定义3.工人定义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5.下级供应商定义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9.青少年定义10.童工定义11.强迫和强制劳动12.非法雇用定义13.救济儿童定义14.家庭工人定义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16.管理代表定义17.工人组织定义18.集体谈判定义IV.社会责任要求1.童工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歧视6.惩戒性措施7.工作时间8.报酬9.管理系统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I.目的与范围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惯例和国家法律的标准,保护和授权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或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SA8000通过证据为基础的过程进行验证,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EICC法律法规一览表
EICC法律法规一览表EICC法律法规一览表本旨在提供EICC(公平环境个人服务行业倡议)的法律法规一览表,读者了解深入关于EICC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一个章节,并提供相关条款和解释。
1. EICC规约(EICC Code of Conduct)1.1 劳工权益(Labor Rights)1.1.1 强制劳动(Forced Labor)- 规定:禁止使用强迫或者奴役劳动的劳工- 解释:包括被迫劳动、虐待和剥削等情况1.1.2 子工劳工(Child Labor)- 规定:禁止使用未满合法工作年龄的劳工- 解释: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并禁止危(wei)险工作1.1.3 薪资和福利(Wages and Benefits)- 规定:劳工应获得正当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解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和加班、社会保险等福利1.2 健康与安全(Health and Safety)1.2.1 劳工安全(Worker Safety)- 规定:劳工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 解释:提供安全设施、培训和保护装备等措施1.2.2 环境危害(Environmental Hazard)- 规定:防止潜在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解释:包括废物处理、化学品管理和特定行业要求1.3 道德行为(Ethics)1.3.1 遵守法律(Compliance with Laws)- 规定:遵守合用的法律法规和贸易规则- 解释:包括反腐败、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等方面1.3.2 供应链管理(Supply Chn Management)- 规定:要求供应商遵循EICC规约,并监督供应链- 解释:包括供应商评估、审核和培训等要求2.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2.1 核心公约(Core Conventions)2.1.1 《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2.1.2 《禁止强制劳工公约》2.1.3 《有关工人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公约》2.2 《劳务关系公约》- 规定:合理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条件3. 反贫穷(Anti-Poverty)和反腐败(Anti-Corruption)3.1 联合国反贫穷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nst Corruption)- 解释:对贪污和腐败进行打击和预防的全球公约3.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解释:企业应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附件:- EICC规约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全文- 反贫穷公约全文-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强制劳动:指违背个人意愿、强迫劳工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具有非法和道德上的错误。
国际劳工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筹,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
这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当中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
公约内容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2个任择协定书。
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
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
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
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协定书,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协定书”的机构。
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
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条约与美国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
现时美国一些州份,仍有对16-18岁儿童执行死刑的法例。
条约与香港1994年,英国政府将公约扩展至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准约,故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强迫劳动是违反劳动者自由意愿、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制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
一、国际法上的禁止强迫劳动1.《联合国大会1948年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类似地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这是全球对强迫劳动所做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政策规定。
2.《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57年迫使劳动公约》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并将之与奴役、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等构成强迫劳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3.《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迫使劳动建议书》补充了前述公约的细则,包括强迫劳动的定义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各国法律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与惩罚各国法律针对强迫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1.美国美国《1862年反强迫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禁止使用强迫劳动,规定了强迫劳动者的追认权。
2.英国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禁止犯罪分子使用劳工并胁迫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规定了奴隶制、劳工受压迫和劳工迫使的行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国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4.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的《刑法典》和法国的《劳工法典》。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预防强迫劳动的措施除了禁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外,各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完整执行。
2.提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如就业仲裁、法律援助等。
3.加强劳动者权益教育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强迫劳动的问题。
COC-29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1.目的
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迫劳动。
2.范围
适用于全厂所有人员.
3.职责:
3.1工厂招聘遵循自愿进厂的原则,招聘时对面试人员讲解相关要求,确保自愿进厂。
3.2工厂实行自愿加班的原则,不强迫加班,保证员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加班。
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加班。
不想加班口头告知管理人员即可,不要写请假条。
3.3工厂招聘时不招收抵债劳工(指因欠债和其它原因非自愿进厂工作的人),招聘人员对面试人员讲解工厂的原则要求,确保规定的执行。
3.4工厂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全厂人员,宣讲工厂禁止强迫劳动的要求,并由厂方代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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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的中文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四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关於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於一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三○年强迫劳动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第1条1.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2. 为达到全面禁止这一目标,在过渡时期,只有为公共用途和作为一种特殊措施,并在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和保证的情况下,始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後,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起草下面第31条所规定的报告时,应考虑能否不再另经过渡时期,即行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考虑应否把这一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条1.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2. 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a)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b)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c)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於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用或安置;(d)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昆虫或有害植物寄生虫的侵害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情况下强制付出的劳动或服务;(e)村镇的小型公用事业,即由该村镇的成员为该村镇直接利益从事的事业,由此可视为该村镇成员应尽的正常公民义务,但是村镇成员或其直接代表应有权要求就此类公用事业有无需要的问题和他们进行协商。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或为一国的本土当局,或为有关领地的最高中央当局。
第4条1. 主管当局不得为了私人、公司或社团的利益而徵用或准许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2. 如某一会员国在其对本公约的批准书由国际劳工局长登记之日存在这种为私人、公司或社团的利益而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情况,该会员国应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完全禁止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5条1. 凡给予私人、公司或社团的特许权,概不得包含徵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用以生产或收集为这些私人、公司或社团所使用或进行交易的产品。
2. 如现行特许权中包含徵用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规定,应尽早予以废除,以符合本公约第1条的规定。
第6条行政官员即使有职责鼓励所辖居民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也不得强迫这些居民或其中任何个人为私人、公司或社团而工作。
第7条1. 凡不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不得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2. 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在获得主管当局明文准许後,得按照本公约第10条的规定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3. 凡经依法承认并且未得到其他形式恰当报酬的酋长,得享受为其个人服务的劳役,但应有适当节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滥用职权。
第8条1. 任何决定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责任属於有关领地的最高民政当局。
2. 但该当局得授权地方最高当局在不涉及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的情况下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该当局还可按照本公约第23条要求颁布的条例所规定的时期和条件,授权地方最高当局,为政府官员执行公务往来的便利和为运送政府用品,在涉及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的情况下,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9条除本公约第10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切有权徵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当局,在决定使用这种劳动前应查明以下各点:待进行的劳动或服务对於被徵从事劳动或服务的村镇具有直接的重要利益;该劳动或服务有现实的或迫切的必要性;为进行这一劳动或服务,尽管提供了至少不低於该地区同类劳动或服务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仍无法找到自愿的劳动力;考虑到现有居民的劳动力状况及其劳动能力,使这种劳动或服务不致对他们造成过重的负担。
第10条作为税收索要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以及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徵用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应予逐步废除。
在废除之前,当强迫或强制劳动是作为税收索要的,或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徵用的,有关当局应首先查明以下各点:待进行的劳动或服务对於被徵从事劳动或服务的村镇具有直接的重要利益;该劳动或服务有现实的或迫切的必要性;考虑到现有居民的劳动力状况及其劳动能力,使这种劳动或服务不致对他们造成过重的负担;该劳动或服务无需将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该劳动或服务的实施将按照宗教、社会生活和农业的要求进行。
第11条只有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的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得被徵用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除本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各类劳动外,应遵守下列限制和条件:(a)尽可能先经一名政府指定的医官确定,有关人员未患有传染病,其体力足以承担要求他们从事的劳动并能适应其劳动条件;(b)学校教师、学生和一切行政官员均予豁免;(c)每一村镇留有维持家庭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定数量的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d)尊重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2. 为实施上款(c)项,本公约第23条要求颁布的条例应确定身体健壮的成年男性居民可在任何一次被徵用的比例,但这一比例无论何时在何情况下均不得超出百分之二十五。
在确定这一比例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居民的密度、其社会和物质发展状况、季节以及有关人员为本地区自身利益必须完成的工作,并且,一般讲来,应注意有关村镇维系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必要性。
第12条1. 任何人被徵从事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其最长期限每十二个月不应超过六十天,往返工作地点所需时间包括在内。
2. 对每个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均应发给一份证明书,载明该工人已完成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时间。
第13条1. 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任何个人的正常劳动时间,应当与自愿劳动的现行劳动时间相同,超过正常时间以外的劳动时间应按自愿劳动者加班劳动时间的报酬标准付酬。
2. 任何人无论从事哪一种强迫或强制劳动,都应当给予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这一休息日应尽可能与本国或当地的传统或习惯的休息日相符。
第14条1. 无论哪种强迫或强制劳动,除本公约第l0条规定者外,都应当付给现金报酬,报酬标准不低於工人工作地区或工人召募地区的现行类似工种的报酬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2. 如果劳动是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徵用的,应按上款规定尽快引进工资支付制度。
3. 工资应付给工人个人,不得付给其部落酋长或任何其他当局。
4. 为了支付工资,往返工作地点的路途时间应作为劳动日计算。
5. 本条规定应不禁止以常规食物配给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这种配给的价值应至少等同於以货币表现的价值,但不应以缴纳税金,以向工人提供额外的衣、食、住使其能维持体力适应特殊条件下的工作,或以提供工具为理由克扣其工资。
第15条1. 有关领地上已经或将要生效的一切关於工伤事故或因工患病补偿的法律或条例和一切关於死亡工人或残疾工人家属的抚恤规定的法律或条例,均应同等适用於被徵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和自愿工人。
2. 无论如何,任何使用工人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当局,都应有责任保障因工致残或因工患病而完全或部分丧失谋生能力的工人的生活,并采取措施,以维持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工人所确实赡养的人口的生计。
第16条1. 除有特别需要外,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不得被输送到饮食和气候条件与他们原来适应的条件截然不同的地区去,以致可能对他们的健康构成危险。
2.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严格实施有关卫生和居住问题的一切必要措施,使此种工人能适应当地的条件和保护他们的健康,否则不应允许输送此种工人3. 如果这种输送无法避免,就应按照主管医疗部门的意见采取措施,使工人逐步适应新的饮食条件和气候条件。
4. 如需工人从事他们所不习惯的正规工作,应特别在逐步培训、劳动时间、休息安排、改善或增加必要的饮食等方面采取措施,使他们适应这种工作。
第17条如需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而需让工人在工地居住较长时间,主管当局在批准之前应查明:1. 已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保证必需的医疗条件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尤其是:(a)在开工前,对工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在使用期间定期进行体格检查;(b)配备了足够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卫生所、医务室、医院和设备,以应付各种需要;(c)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工人的饮水、食物、燃料和厨房器具等供应均令人满意,必要时还提供满意的住房和服装。
2. 已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工人家属的生活,特别是在工人的要求或同意下,通过可靠方式便利他们给家属寄回部分工资。
3. 工人往返工作地点的旅行由政府负责安排并提供费用,政府应尽可能利用一切现有交通工具为此种旅行提供方便。
4. 工人因疾病或事故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出资遣返。
5. 任何工人在其强迫或强制劳动期满时,如果希望作为自愿工人留在原地,应获许这样做,并在两年内不丧失享受免费遣返的权利。
第18条1. 用於运送人员或货物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如挑夫和船夫的劳动,应在可能的最短期间予以废除。
在此之前,主管当局应颁布条例规定,尤其是:(a)此种劳动只准用来为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动提供便利,或者是为运送政府用品,或在十分紧急必要时用来运送其他非官职人员;(b)对如此使用的工人,如可能进行体格检查,应经检查确认身体条件合适,如此种体格检查为不可行时,使用这种劳动力的人应负责保证被使用的工人体力胜任,并未染有传染病;(c)工人可搬运的最大负荷;(d)工人从居住地出发需跋涉的最远路程;(e)工人每月或每单位时期内得被徵用的最多天数,其中包括归程天数;(f)有权要求使用这种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以及他们有权使用这种劳动的限度。
2. 主管当局在确定上款第(c)、(d)和(e)项提到的最高限额时,应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包括被徵工人所属人口的体质、跋涉所经路程的情况以及气候条件。
3. 主管当局还应规定,挑夫每日正常行程不应超过相当於每天平均八小时工作所走的距离,当然,不仅要考虑挑夫的负荷和要走的距离,还要考虑道路的状况、季节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
如让挑夫加班赶路,加班时间应按高於正常报酬标准的标准付给报酬。
第19条1. 主管当局只有出於预防饥荒或食品供应不足时,才得准许进行强制种植,条件是生产的粮食或产品应归生产者本人或该村镇所有。
2. 当生产是按照法律或习惯以村镇为基础加以组织时,并且当产品或产品出售後的利润为村镇所有时,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村镇成员对该村镇根据法律或习惯要求他们完成的劳动可予免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