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时间场地预约申请表
评标(评审)室:--------号,--------号
注:1.本表可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或者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交易受理窗口领取;
2.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相应内容和项目进场时间、地点预约需求;
3.本表由交易中心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评标(评审)室:-------个,评委人数-------名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号码
招标代理
机构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号码
交易时间确认
资格预审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交易机构(盖章)
年月日交易场地确认资资格预审室:--------号,--------号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时间、场地预约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进场登记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项目
□国有产权项目□矿业权项目□林权项目□碳排放权项目
□排污权项目□省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
□特许经营权项目□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项目□其它
项目估(预)
算价(万元)
标段数量(个)
交易范围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其他
交易组织
形式
□自行组织交易□委托代理交易
交易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磋商□询价□拍卖□挂牌
□转让□竞价□比选□其它
交易时间预约
资格预审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西安医学院
9
西安美术学院 2022 年度安保服务项 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西安美术学院
10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学楼 F 区教学空 间提升改造项目
西安外国语大学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卫生系统(3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696.8
2022-03-16
847.0
目标单位: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报告时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3-02-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业绩表现、市场分布、服务能力、 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招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供应商、金融机 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相关 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3.1 代理项目规模结构 近 1 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的代理项目数量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总代理项目数量 的 33.9%。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3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1.4 大额项目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陕西省审计厅 2022 年平利至镇坪高 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17
关于西安理工大学物业服务类采购 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详细规范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开放共享的交易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统一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统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范围、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目录》。
依法不再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调整退出《目录》。
四、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进一步细化,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中的内容与此目录不一致的,以此目录为准。
2020年12月28日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备注:1.工程类项目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2.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〇年三月一、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二条“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要求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关于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的任务,通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场所与设施管理》),发挥标准化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中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截止2020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分析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为指导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场所与设施设置要求,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求,迫切需要在全省层面上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管理的地方标准。
本部分标准明确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的功能划分和配置要求,以及交易场所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场所设施与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见证提供硬件保障,同时也避免了平台建设超标和重复浪费,对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制定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是为使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现状和电子化交易需求等对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创新资源配置、拓展平台覆盖范围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4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所列尚未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项目进入平台体系的方式与层级、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等,按照相关规定,在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后执行。
应进而未进开展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坚持“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县(区)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本级、本系统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应做好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功能,强化对接共享、完善制度规则,确保《目录》内项目按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化交易。
四、公共资源交易要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理,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束——。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模板一、前言本文档为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文件模板,旨在提高文件编写效率和规范性。
二、文件名称文件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准确反映文件内容。
文件名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文件性质、文件作用、文件主题、文件出处和文件版本号。
例如:通知-文件-项目-来自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版本号1.0三、文件编写者文件编写者应当是负责该文件的工作人员。
文件编写者应该包括姓名、所属部门、职务等信息。
文件编写者应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文件编号文件编号应当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以便于查找和跟踪。
文件编号应该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年度编号、分类编号和序号。
例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通知文件-01号五、正文内容在正文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文件标题和文号文件标题和文号应该明确,简洁明了,不含歧义。
例如:通知-文件-项目-来自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版本号1.02. 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应该清晰明了。
发布单位应该是权威的机构或者单位。
例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 年 X 月 X 日发布3. 文件分类文件分类应该根据文件的性质进行分类。
例如,通知、文件、通报、公告等。
4. 文件内容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条目和段落。
条目应该按照逻辑先后顺序罗列。
每一个条目应该包括项号和正文内容。
段落应该分人工段落和自动段落。
人工段落应该按照空行进行分段。
自动段落则应该根据逻辑进行设定,以便于正确分段。
5. 文字要求文字应该清晰明了,无歧义。
文章应该尽可能地简短,以最小的篇幅进行表达。
文字应该易于理解。
6. 公章和签章公章和签章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定。
公章应该清晰可见,并且不得涂抹或者损坏。
签章应该与公章进行区分。
七、文档结尾在文档结尾处应该做以下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文件名称、文件编写者、文件编号、正文内容、文字要求、公章和签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全部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完善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设施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四、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制定、修订工作。
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结束——。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依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市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交易中心为《目录》内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鼓励中央、省或其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按属地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经过市公管局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目录》介绍
6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交易办职责: 制定政策
协调工作
监督考核 综合分析
7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职责: 交易场所设施平台建设、管理
现场交易活动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 配合监管
8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业交易规则
11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 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 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12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 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对流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 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 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 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异议及投诉处理
15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 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 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 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模板】
产权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
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原值10万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全部
4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矿业权出让
全部
5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
2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进场限额标准执行工程建设进场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
其他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全部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 印发
XX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1
工程建设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6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评估价)及以上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等办法、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
“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经省级备案后发布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六)纳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且标准高于自行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2
•【字号】马政办〔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三、《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
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自动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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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具用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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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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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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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同比增长:1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679.12
同比增长:100.0%
平均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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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四、本《目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更新修订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编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行政监管部门A、工程建设项目类A01房屋建筑工程A0101住宅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0102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建筑工程A0103办公用房屋建筑工程A0104科研、教育、医疗用房屋建筑工程A0105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建筑工程A0106厂房及建筑物工程A0107仓储房屋建筑工程A0108客运等候及指挥用房屋建筑工程A0109古(仿古)建筑房屋工程A0110其他房屋建筑工程A02市政工程A02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0202市政道路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0203城市水、气生产设施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水务部门按职责负责A0204生活垃圾治理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A0205城市市政管道设施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水务部门按职责负责A0206景观、园林和绿地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A0207路灯安装工程A0208其他市政工程A03公用工程A0301人防工程人防部门A0302室外体育设施工程体育部门A0303室外体育娱乐设施工程A0304其他体育公用工程A04公路工程A0401路基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0402路面工程A0403桥涵工程A0404隧道工程A0405交叉工程A04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A0407公路机电工程A0408房建工程A0409绿化及环保工程A0410其他公路工程A05水运工程A0501港口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0502航道工程A0503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A0504修造船厂水工工程A0505港航设备安装工程A0506水上交管工程A0507其他水运工程A06铁路工程A0601站前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0602站后工程A0603其他相关工程A07机场建设工程A0701机场场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A0702民航空管工程A0703机场目视助航工程A0704指挥塔台工程A0705航站楼和货运站工艺流程等工程A0706航空供油工程A0707其他机场建设工程A08水利工程A0801水库工程城乡水务部门A0802河道工程A0803引调水工程A0804闸坝工程A0805灌区工程A0806水土保持工程A0807水文工程A0808水利移民工程A0809其他水利工程A09农业工程A0901农田水利工程农业农村部门A0902非营利性种植业工程A0903非营利性畜牧与草业工程A0904农业育种和种业工程A0905非营利性其他农业工程A10渔业工程A1001人工鱼礁工程农业农村部门A1002渔港、渔政工程A1003水产养殖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工程A1004其他渔业工程A11林业工程A1101防护林工程自然资源部门A1102湿地保护工程A1103林木种苗工程A1104森林防火工程A1105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程A110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A1107其他林业工程A12国土资源工程A1201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用地开发与整理工程、农用地开发整理工程)自然资源部门A1202地质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等)A1203其他国土资源工程A13工业和信息化工程A1301政务信息化工程大数据主管部门A1302化工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A1303轻工业工程A1304冶金工程A1305机电工程A1306通信工程A1307生物工程A1308其他工业和信息化工程A1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A1401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环境部门A1402水污染治理工程A1403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A140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A1405噪声、光污染,核与辐射治理工程A1406生态保护工程A1407生态修复工程自然资源部门A15其他工程A1501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说明:以上项目是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修订)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本省应当抓住用好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融入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晋市政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4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晋城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3号)和《山西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晋办发〔2019〕4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20年底前,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拓展覆盖范围,完成平台层级整合(一)修订完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陕政办函〔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今年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聚焦市场主体感受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一)把直达资金管理到位。
围绕市场主体制定实施政策,采取新的对冲举措,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不搞“急转弯”。
各市、县、区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健全实名台账,切实让资金的“及时雨”下到位,发挥惠企利民的应有功效。
财政部门要运用“财政云”系统,依托直达资金监控平台,加强全过程、全链条和全方位监管,按月通报资金下达、支付、监控预警情况,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
审计部门要开展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彻查一起、问责一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把减税降费落实到位。
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惠企利民政策、延期执行的制度性政策和到期退出的阶段性政策,制定简单明了的政策指引,运用“陕企通”等平台及时精准推送,全力消除政策执行“落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对一些需要申请才能享受的,要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政策应享尽享、及时兑现,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
精准有效落实金融惠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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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能源工程
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煤炭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电力工 程、地热能等
A09
农业工程
A10
林业工程
农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 工程及其他农业建设工程等
林业主管部门
主要指防护林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 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程 、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等
—5—
E01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
E02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医用耗材采购
省医保局
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 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的采购
主要是指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 检测试剂等采购
E03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 购
省卫生健康委
主要是指全省预防接种门诊使用的非免疫规划 疫苗采购
F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 法部门开展的涉诉 、抵债或罚没资产
B0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商务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其他依法需要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采购等
C 资源资产类
C01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 权交易
自然资源部门
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耕地 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流 转、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等
C02
林权交易
林业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
C08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各地政府指定部门
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 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等
主要是指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采砂权交易、
C09
其他交易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社会化经营
权交易等其他资源资产类交易
主要是指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 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 木所有权出让等
C03
水权交易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 水水权交易等
C04
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重大 资产转让等
C05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处置
C06
D 环境权类
D01
排污权交易
生态环境部门
D02
用能权交易
发展改革部门
E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类
主要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权交易(定额 出让、公开拍卖)项目
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的前提 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或 投入生产的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权利
A13
其他工程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公开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B 采购类
B01
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
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自 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目录》,实行入场交易;鼓励各采购部 门推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入场交易
—3—
编号 项目名称
A11 生态环境工程
行政监督部门
备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主要指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 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土壤污染治理工 程、噪声、光污染,核与辐射治理工程、江河 湖泊治理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等
A12 国土资源工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主要指土地整治工程、地质工程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
主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资产 转让等
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 产权和股权有偿转让项目等
—4—
编号 项目名称
行政监督部门
备注
C07
无形资产交易
住建、交通、文化旅游 及相关部门
主要是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 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 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等
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A03
水利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 等各类工程
A04
交通工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要是城际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
A05 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西北管理局
主要是指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 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 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航空供油工程等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编号 项目名称
行政监督部门
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备注
A01 房屋建筑工程
主要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拆除、修缮等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
A02
市政工程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
处置
法院、检察院、海关、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 产处置,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 置等
说明: 1.工程类项目范围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2.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陕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未包含在目录内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不明确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协商确定行政监督单位。
主要是指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
A06
非民航专业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 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
统)等设备安装工程等
A07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工信主管部门
主要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公共性、公益 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通信领 域的项目由通信管理部门监管,其他项目由工 信主管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