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汇编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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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
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
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
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1 合同名称
1.2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3 合同签订日期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合同双方的身份及权利、义务
2.2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2.3 违约责任:
(1)违约方需赔偿损失
(2)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
(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4)对方可按合同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1 合同法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4.1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特别是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4.2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双方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2合同的可执行性指的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以上内容是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的基本内容,律师在拟定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法关键知识点梳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1.3 合同的法律效力2. 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2.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3. 合同的履行3.1 履行主体与履行期限3.2 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3.3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5.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6. 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6.3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处理7. 合同纠纷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诉讼解决8.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8.1 国际合同的适用8.2 涉外合同的适用8.3 国内合同的适用9. 合同法的修订与解释9.1 合同法的修订历程9.2 合同法的解释主体9.3 合同法的适用解释10.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10.1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与判断10.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10.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例外11. 合同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1.1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1.2 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11.3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2.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12.1 风险负担的原则12.2 风险负担的转移12.3 风险负担的特殊情形13. 合同法中的利益冲突13.1 利益冲突的概念与判断13.2 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13.3 利益冲突的法律后果14. 合同法中的隐私保护14.1 隐私保护的原则与范围14.2 违反隐私保护的法律后果14.3 隐私保护的适用例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的定义与分类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分类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合意、内容、形式、当事人。
1. 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表示意思达成一致。
要求合意实质性和形式性的一致,合意要真实、完整、具体。
2. 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明确、具体的,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4.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表权,是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合同的真实、完整和明确;合同的合法和合规定的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确定和变更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前,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不履行义务解除;经济困难解除;不可抗力解除。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 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五、特殊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根据特定领域的需要,对某些合同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
租房要签合同,工作要签合同,买卖东西也可能涉及合同。
而合同法就是规范这些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要深入学习合同法,有几个重点是必须要掌握的。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的基础。
这包括了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环节。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比如,你在商店看到一件标价的衣服,这标价就可以视为商家向你发出的要约。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你决定购买那件标价的衣服并付款,你的行为就是承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与撤销等问题。
比如,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此外,合同的形式也很重要。
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法律可能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要满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可撤销合同则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比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不明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同时,还有抗辩权的规定。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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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岀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五)内容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镜像规则: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除上述之外的变更①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③承诺更多精品文档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做了修改。
成立和生效的关系①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②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③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④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须对此负责的一种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其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事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和种类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见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一、概说: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二、向第三人履行(一)含义是指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履行,即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第三人履行(一)含义:指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即代为清偿[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与合同授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同](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更多精品文档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1、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符合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所针对的情形: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对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特征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2、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被告是次债务人)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司法裁判方式撤销权是指因债权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的一种权利。
合同转让的含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叫合同主体的变更。
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概括转让。
对侵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1、侵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通知债务人。
2、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1、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2、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务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转移条件: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债务的转移:新的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终止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其他情形合同后义务更多精品文档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定解除也称单方解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事由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通知债权人2、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效力3、风险、收益及费用承担(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有无取回权问题上](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二者之一。
更多精品文档违约责任的形式一、实际履行(一)含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不能履行(2)事实上不能履行(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4)履行费用过高(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违约金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可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
3、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4、"过分高于损失”,指违约金超过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定金责任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②指示交付③占有改定(二)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四)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五)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所有权保留(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转移。
不动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转移。
(二)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发生的时间1、风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2、风险可以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