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新
犯罪主观方面
(二)间接故意的类型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 危害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2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 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3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 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 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4
邱某欲杀其妻子,就在妻子的茶杯里投下毒药 .邱某同时预见到孩子可能会喝妻子杯中的水 而被毒死,但他杀妻心切,对孩子可能被毒死 的结果已然不顾,结果妻子和孩子都喝了有毒 的水而被毒死. 这里,邱某明知其妻会喝茶中毒身亡并积 极追求这种结果,对其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 但邱某对孩子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同,他预见到 孩子可能喝茶而中毒身亡,对孩子的死亡结果 不是希望,而是放任,听之任之,符合间接故 意的特征,是为间接故意.
2,大陆法系 (1)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2)自然犯,法定犯区别说 (3)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3 (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5)责任说
通说:故意犯罪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 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排除故意的 成立. 1,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得是危害行为, 会造成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得 发生,就能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害法益得态度; 2,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得法律表现,既然要 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得社会危害性质,就没有 必要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
某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 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 人,身影银熟悉,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 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 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 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 好将张三砸死. 某甲是属于哪种罪过形式?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件中的某甲,对于 行为及其后果.主观上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因为甲认识到从十层楼上扔砖头的行为 可能会砸着下面的人(即张三)而导致伤亡, 但是某甲同时也是希望张三死亡,可以印 证某甲是积极地追求张三死亡,是属于直 接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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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举案例讲解
二、运用上述标准(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 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 而在于对该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举例:交通肇事) 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均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案例〗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多)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导致其肛门、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亡。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上掉下来,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住,儿童摔成重伤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依然遵循“两步走”策略 认识因素,表面上看都是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认识程度上不一样,间接故 意的认识程度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志因素,二者的区别关键就是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放任、无所谓、不反对、不追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反对、否定、排斥) 〖案例〗 甲、乙、丙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 火熄灭,不然会气火,丙说马上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紧避雨要 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皇马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 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是认识的, 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被工商执法部门拦路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 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单)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犯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包含成心、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成心、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述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成心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X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峻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成心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成心或过失。
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
这样做的严峻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认定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如时 间、地点、环境等,分析其对犯罪性 质和结果的影响。
犯罪结果
考察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 等,评估其严重程度。
主客观相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既要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要考虑 客观危害程度,确保两者相互印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人员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相关经验和 专业知识,导致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要点一
完善认定标准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犯罪行为主客观方 面的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具体 的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
要点二
加强证据收集
应加强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相关证 据的收集工作,提高证据的质量和数 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02
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认定
行为方式与手段
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不 同的犯罪方式反映了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和目的。
行为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工具、方法或策略。例如,使用 枪支、刀具等凶器实施暴力犯罪,或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等。
要点三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能力和素质,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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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 本质和危害程度,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2、分类:(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假象犯罪(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3、处理原则: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二)事实认识错误1、概念: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2、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该犯罪构成范围内的,被认为其法律性质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3、种类划分(1)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
(辨认误差)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是乙而杀死了丙,甲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②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在半夜潜入乙家后院准备伺机杀乙,不久看见门口一个黑影一动便开枪命中。
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驴被杀死。
则甲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误,但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行为误差)①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E.g.甲欲射杀乙,由于射击水平有限没有瞄准,杀死了乙身边的丙。
②不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3)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①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E.g.甲欲毒死乙,却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
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③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不能实现预想的结果(不能犯的一种)——不是犯罪E.g.甲欲杀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针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车祸死亡。
(4)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 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
•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 具备的要件。
•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 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 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 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 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
• 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 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 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 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 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 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 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 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 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 立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 联系: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社会结 果的发生。 • 区别:1.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 能发生。
• 2.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 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 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 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 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 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所具有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否则会影响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首先,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明知故犯的部分,是犯罪分子深思熟虑地选择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犯罪主观方面中,主观故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表明了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
其次,主观上的目的在构成犯罪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上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所追求的目标和目的。
有些犯罪分子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更加严重。
所以,在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目的。
最后,犯罪的动机也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
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和目的,是推动犯罪人犯罪的动力。
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人为了金钱、权力、报复等目的而犯罪。
动机可以反映犯罪人内心深处的想法和情感,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都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
这些要素在犯罪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只有全面地了解和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才能更好地认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是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素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而主观方面则涉及到犯罪人员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观性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等。
具体而言,主观方面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是否具备,以及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备一定程度的过失。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的故意存在。
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为犯罪,而希望或者接受其实现的一种态度。
只有犯罪人具备了故意,才能认定其为主观上的犯罪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过失。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有轻微程度的过失态度。
与故意不同的是,过失行为并不是犯罪人希望或接受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但轻视其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涉及到主观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人的意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人推动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其所完成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只有在具备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二、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以客观行为为基础的构成要件,如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结果等,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
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刑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主观方面的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决定了主观方面的适用。
只有主观方面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
其次,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了客观行为的种类和要素,主观方面则提供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小度写范文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态度有模板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态度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个因素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动机不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犯罪主观方面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罪过)的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指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及对这一认知的行为目的性–罪过与危害的一致性:罪过体现在一定危害行为中,罪过心理态度必须是行为背后的驱动–行为的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特定犯罪主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对应的概念是的心理态度“mens rea”:可被谴责+与罪过概念最接近的是““可责性” culpability”概念,译为+行为人在对犯罪行为之客观因果机制的合理认识基础之上,对结果所抱持的不同态度:意欲(及忽视(desire),意图(negligence)intention ),确信(believe),–意欲≈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意图≈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确信≈间接故意(为达到与犯罪结果无关的其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忽视=过失(有确信能力而疏于实践其能力,以致发生与行为目的性无直接关系的结果)1.史密斯2.史密斯3.史密斯在生杀死琼斯的1中的意欲结合在2中的确信,致史密斯产4.史密斯a扣动其手枪的扳机,意) a上或时间段a到b内杀死琼斯(故5.史密斯在3中的4中的,致史密斯基的行为) 6.史密斯在的危害结果)5中的1.史密斯意欲向女友炫耀新买的超级跑车 2.史密斯如果在城区公路的密集车流中高速穿行,3.史密斯车的意图1中的意欲结合2中的确信,致史密斯产生了飙4.意欲,并且有能力确信如控,给不特定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结果5.史密斯没有运用其能力取得其飙车的4中的确信,致史密斯基于目的6.史密斯5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车辆失控并致路人彼 +刑法第14条第一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两项内容–认识因素,或称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说(意志说):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认识说:只要求认识因素–主观态度无从查证,只有认识因素可以证明,同时认识决定态度–有认识就是故意,扩大了故意范围+盖然性说: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较高可能性就为故意–以认识说为基础,以认识的确信度为分划标准 +容认说:日本与我国通说–以意志说为基础,以结果可能性认识为追责起点–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的是过失+怎样理解明知的内容?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认识行为形态与社会危害性2.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仅仅对结果的认识不构成明知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奸淫幼女罪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有认识:偷越国边境罪4.对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识:需要么?不需要么?对因果关系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形能认为是对行为有正确认识么?+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但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关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必然“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刀刺要害–可能“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有效射程内枪击–也就是说,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相当概率即可 +无需认识的内容:–结果犯要求的程度性危害结果:盗窃数额较大–结果加重犯的程度性加重结果:抢劫致人死亡+现形式。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 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 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 明知( ( 一 ) 认识因素 : 明知 ( 有无认识及认识 程度) 程度) 认识内容: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 1、认识内容: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 是对违规行为的“明知” 是对违规行为的“明知”。
第 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意外事件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认识错误
本章重、难点: 本章重、难点:
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 、 重点: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 罪过失及其类型。 罪过失及其类型。 、难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难点: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 条规定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而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
“明知故犯” 明知故犯”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注意( 注意(关键词 ):
明知
会
希望或放任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1、概念 、 (1)认识因素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 )认识因素上: 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 ) 意志因素上: 避免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对结果持反对、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对结果持反对、 排斥的态度。 排斥的态度。
被告人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 被告人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为达到 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 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 又一直未忍心下手。1999年5月2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 又一直未忍心下手。 年 月 日傍晚, 日傍晚 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 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妻子李某从市场回到 家中,并站到其身边谈市场见闻。 家中,并站到其身边谈市场见闻。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 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 机,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 而死亡。 而死亡。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第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断然反对“主观归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即行为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坚决摒弃“客观归罪”。
对于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来说,上述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
这是我国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第一层含义。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这种有机联系表现在:一方面,人的客观上危害社会的活动,只有受到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规定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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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㈠犯罪故意的概念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不同于故意犯罪。 ㈡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关于故意的学说——容认说
2、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A、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c、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B、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不要求刑事违法性认识,只要求对行为 和结果有危害性的认识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⑴相同点: 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⑵不同点: A、认识因素上 a、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 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1.某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 窗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 一个人,身影很熟悉,一看,原来是自 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 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 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 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某甲是属 于哪种罪过形式?
2.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 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 个懒觉。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 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 较多,很吵。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 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 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 找了一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 的小贩砸死了。某乙的主观心理怎样?
C、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结果? 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 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危害结果 3、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A、希望——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B、放任——听之任之地心理态度 4、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㈠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2、明知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A、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B、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5、放任的结果本身并不是人的需要的直接 产物,而是行为人在执意实现某种行为目 的的同时,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
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 2、从意志因素上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 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 ㈣对二种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 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3、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人 的过失心理态度
3.
某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 卫生间时发现一块砖头没有什么用了,某丙又想 偷懒,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 房的一侧邻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 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最近一段时间改 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 吊死了一个人,阴森恐怖,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 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地方扔 石头下去肯定没有事。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 扬手将砖头扔下去。没有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 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某丙扔东西的行为对该死亡 是什么心态?
3、意志因素——放任——听之任之 A、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 发生 B、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 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 的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C、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意志 D、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地态度
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A、“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 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 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 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 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4. 某丁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向外扔 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 的住处,搬到十层高楼上。这天某丁哼着小曲 一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 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 想起来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二是十层楼 ,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了,随着下面 的一声惨叫,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了 。 这种情况下,丁对老头的死亡主观是什么 心态?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重 点: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认识错误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 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 A、目的明确 B、态度积极 C、意志坚决 4、一般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 5、某些犯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 的特定事实。(如:销赃罪)
㈡间接故意 1、明知+放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A、只能是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不能出现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情况 C、设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还继续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就是 在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心态就是 希望,不是放任。 D、“明知必然”与“放任”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㈠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 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