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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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通知沪水务〔2018〕55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所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水务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终身责任措施(一)水务建设工程开工前。
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
各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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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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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沪水务〔2023〕29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299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按照《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2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65号)要求,现将《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15日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根据《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沪河长办〔2023〕12号)及《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沪水务〔2023〕165号)文件精神,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涉水务督查督办工作,强化计划管理和过程跟踪,制定本方案。
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从“完善体系、紧盯重点、凝聚共识”三方面发力,压茬推进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落实,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推动全年河湖长制工作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完成。
一、督查督办范围、对象和方式(一)范围和对象1.本市16个区及相关街镇,根据需要延伸至相关单位。
2.相关责任单位。
(二)工作方式主要工作方式为飞检,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同时结合明查等方式,采取听、看、查、问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或巡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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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6]6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6〕6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有效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经4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有效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安全。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现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以下简称为“临封审批”)的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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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水务〔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350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本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增大调蓄空间、提高蓄滞能力为目标,蓝绿灰管多措并举,落实水务各项工作,加强水务设施建设以及水务设施、海绵设施融合,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进水务设施与海绵设施融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水安全韧性增强、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资源利用高效的目标。
到2025年底,完成水务“十四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到2030年底,完成水务“十五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1.强化规划管控(1)结合编制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雨水调蓄空间,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块雨水调蓄能力。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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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沪水务〔2024〕23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沪水务〔2024〕233号局属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5月6日,杨浦区一项目工地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发生汽车吊大臂与塔吊碰撞事件,造成3名工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5月2日,嘉定区南翔镇一在建工地水泥楼板坍塌,造成6人受伤。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4〕340号)、《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4〕15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和汛期灾害风险交织叠加形势,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压紧责任链条扛起“促发展、保平安”政治责任,深刻吸取行业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将防控一般、较大事故作为更高目标、更严要求,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水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二、突出重点,紧紧筑牢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线(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综合运用通报、督办、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13b051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1c.png)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沪水务〔2019〕25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9〕250号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我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14〕100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3月6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9年3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化河长制落实湖长制为引领,打好碧水保卫战。
进一步加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河湖维修养护水平,巩固河湖水环境治理成效。
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原则本实施意见坚持“长效管理、水质为重,河长负责、水岸联动,公共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
二、河湖维修养护的内容本市河湖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六个方面。
三、职责分工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落实河长湖长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尽其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河湖的行业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a10c1d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95.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沪水务〔2022〕698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98号各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为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供水行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紧迫性,把抓安全保稳定作为喜迎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政治任务,在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全市供水安全、平稳、有序,现通知如下:一、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供水行业各单位要持续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继续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政策措施“两个清单”,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结合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水厂规范化考核等专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二、落实进博会供水保障措施供水行业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总体目标,以严格落实责任制为有力抓手,不断深化完善第五届进博会供水保障措施,提升智能化保障水平,创新升级保障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保障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供水保障,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及时高效应对,确保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和全市供水服务安全。
三、推进隐患供水管线整治供水行业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既定目标任务,持续发力推进隐患供水管线改造工作。
一是压实责任,落实防疫要求。
督促参建单位强化履职责任,明确建设单位疫情防控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直接责任,细化防疫管理方案,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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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沪水务〔2022〕544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544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求,推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现将《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手册(2022版)的通知》(监督二函〔2022〕9号,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贯彻《指导手册》明确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事项、标准和相关工作要求,为规范年度监督检查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各区水务局、各相关管理单位和各取用水户要高度重视,对标对表,加强《指导手册》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切实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提高地区水资源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统筹组织全市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开展取水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其中,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取水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水量管控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主要负责违法违规取水问题的监督检查);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农业取用水的监督检查;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主要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监督检查;市水文总站主要负责生态流量(水位)管控的监督检查。
各区水务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切实抓好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
三、对标对表,优化流程标准各区水务局、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指导手册》相关要求,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可优先利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系统、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上海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等,采用线上初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统筹精简监督检查过程,确保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99d998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ae.png)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baebb2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2.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沪水务〔2023〕34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沪水务〔2023〕341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现将《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26日联系人:市水务局安监处舒健139****5123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中心监管责任和水务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责任,突出水务建设和设施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兼顾水务相关新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建设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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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5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8〕555号各区水务局,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徐汇区、虹口区、普陀区、杨浦区建管委,市水务安质监站以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责任,确保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全面覆盖、效率优先的原则,现就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两级分工事项明确如下:一、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站)负责下列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一)水利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要求配合监督的工程。
(二)市级批准立项的下列工程:1.上海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务建设工程;2.上海市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务建设工程;3.海塘和滩涂整治工程;4.其他市级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
(三)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负责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二、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水务安质监机构)负责下列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一)市级批准立项并由各区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务建设工程;(二)区级批准立项的水务建设工程;(三)受市水务安质监站委托监督的水务建设工程。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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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沪水务〔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337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案(2024-2025年)》。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按分工推进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相关工作,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建设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驱动,统筹实施城市更新水务设施建设,落实水务海洋行业各项工作,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补齐现有短板,进一步提高防汛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饮用水品质、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水务设施高品质服务水平。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聚焦重点区域,满足城市更新需求,统筹各类水务规划的落实。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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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fdd10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11.png)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嘉水务〔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本区水务监督工作,经研究制定《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2024年1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347号文)要求,为强化水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水务监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动水务行业监督制度设计更加完善、计划管理更加有效、监督检查更加规范,切实落实“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专业监督、日常监督”四个层次的监督任务,形成全覆盖的行业监督格局,为推动新阶段水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二、机构及职责(一)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区水务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1.决策水务监督工作,规划水务监督重点任务;2.审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3.领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4.审定水务监督计划;5.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6.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7.其他监督职责。
(二)区水务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
制定本区年度水务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统筹水务监督信息平台应用,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成果。
根据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对市水务局,区委、区政府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及重要信访举报件,牵头开展专项监督。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a64dc02e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3.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沪水务〔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3年度本市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沪水务〔2024〕109号各区水务局:根据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河长办〔2022〕14号)要求,市水务局对全市2023年排水管网维护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排水管网维护工作情况(一)养护疏通情况本市共养护疏通排水管道56257.96公里,清捞检查井(进水口)638.12万座(次),清捞污泥21.05万吨。
(二)巡视检查情况本市共完成管道外部巡视163.82万公里,“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巡查养护平台”(APP)录入率为97.29%,完成检查井内部检查234.86万座,APP录入率为63.41%,完成雨水口内部检查251.64万座,APP录入率为57.10%。
(三)检测与修复情况本市共完成4600公里主管结构性检测,落实修复(改造)600公里,达到年度目标。
(四)现场抽查情况市水务局共抽查排水管道8485条段,其中主管1870条段,合格率为86.95%;支连管6615条段,合格率为75.63%。
二、年度考评结果依据《指导意见》要求,综合现场抽查和指标分析,对各区排水管网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青浦区、长宁区考评等级为A,其余区考评等级为B。
三、排水管网维护工作存在问题(一)部分指标与考核要求存在差距。
部分区精细化管理不到位,APP录入率与实际工作量存在较大差距;对管网维护推进力度不够,“八率一量”考核指标未全部达标。
一是经费投入率,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宝山区低于定额要求的90%。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408f5d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e.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沪水务〔2023〕242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242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相关市级建设单位:《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6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3年2月1日正式印发各区、各单位。
为切实督促相关措施落地落实,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线上视频考勤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已在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开发关键岗位人员线上视频考勤模块。
请各在建水务工程施工总包单位自行选择采购相应的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接口对接和数据导入(考勤数据推送接口说明详见附件1)。
人脸识别考勤设备采购费用列入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支。
请各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及时完成设备采购和数据对接,并于5月1日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视频考勤。
二、落实建设单位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各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及时开展对主要参建单位的履约考核,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制度、2023年第一季度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处置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履约考核结果,于5月6日前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续情况应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完成上报。
三、强化政府日常监管和监督处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审核,对于变更条件不明确、违约责任不严格、制度不具备操作性的变更管理制度,可责成建设单位予以修订并重新备案;要及时梳理汇总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处置情况,实施掌握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情况,并依据《通知》精神开展差别化监管和信用惩戒。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6c6188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7.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水务〔2024〕108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水务〔2024〕108号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精神,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24〕6号)要求,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3月12日上海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严控人为水土流失,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属地监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等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属地监管。
(二)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覆盖检查1.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检查)。
2.建立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和机制,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等水土保持协同监管。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45a91f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43.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排放标准。
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17〕484号),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对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含改、扩)建的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工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严格水质监测。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采取水质样品方式采用瞬时样。
对列入本次环保督察整改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
四、严格执法监管。
一是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对有排水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如造成排水设施运行故障,排放污水水质严重超标,则予以从重处罚。
三是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成立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成立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651c28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c9.png)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成立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沪水务〔2020〕182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成立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水务〔2020〕182号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切实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总基调,加快水务监督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研究部署水务监督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二、组成人员组长:徐建局长常务副组长:刘晓涛副局长副组长:陈远鸣副局长周建国副局长阮仁良副局长高昊旻总工程师王梦江二级巡视员成员:马维忠河长制工作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魏梓兴办公室主任李琳计划财务处处长、综合规划处处长胡传廉水资源管理处处长王肖军建设管理处处长宋建锋农村水利处处长张友伟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处长张海燕设施运行管理处处长颜伟文审计室主任孟明群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胡险峰市水利管理处处长朱慧峰市供水管理处处长庄敏捷市排水管理处处长孔聿市水文总站主任汪结春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河长制工作处(增加:综合监督职能),办公室主任由马维忠兼任,副主任由建管处、设施处、防御处及执法总队主要领导兼(担)任。
以上人员如遇职位变动,自然替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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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强化水务行业监管,履行水务监督职责,规范水务监督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发展总基调和相关精神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水务监督,是指市水务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区、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务监督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
市水务局成立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务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市水务局监督机构。
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水务局监督办”),承担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市级水务监
督队伍建设和管理。
本方案所称“市水务局监督机构”是指市水务局监督办,市水务局具有相关职责的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一)市水务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决策水务监督工作,规划水务监督重点任务;
2.审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
3.领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
4.审定水务监督计划;
5.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6.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7.其他监督职责。
(二)市水务局监督办承担市水务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市水务局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2.组织制定水务监督检查制度;
3.指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
4.组织制定水务监督检查计划;
5.履行重要水务监督事项的监督检查;
6.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7.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8.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水务局综合监督处职责:
1.抓组织建设:协助搭建市水务局监督工作组织领导架构,牵头组建若干监督工作小组,推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抓制度建设:协助起草监督工作相关办法、规定、细则、计划、整改方案、追责建议等,不断完善市水务局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3.抓队伍建设:建立监督专家库,协调相关局属单位通过机构调整、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充实监督队伍力量,确保监督工作小组人员相对稳定,提高监督效率;
4.抓平台建设:协调建立监督工作信息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平台、遥感监控等多元手段开展水务监督检查。
(四)市水务局机关各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对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具体承担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在局指导下承担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补充力量,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水务监督与水务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在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务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务执法机构及其他执法机构查处。
三、范围及事项
主要监督范围包括河长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生产,水务资金使用,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四、程序及方式
水务监督工作组由专职监督员(监督办)、兼职监督员(行业)、监督专家组成,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
任追究意见建议——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实施责任追究(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水务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调研、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水务局通报、水务行业内通报、向市政府通报等,下同)等。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等。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务局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