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车位库归属)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车位问题一直是小区中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
而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则对车位的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一、车位所有权民法典第30条规定:“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因此,车位所有权分为两种: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
私人所有的车位指的是在建筑物内,由业主使用的车位。
公共所有的车位在建筑物内,绝大部分由业主共同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车位使用权车位使用权是指物业单位提供给业主、业主使用单独车位的权利。
在实际中,车主仅仅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拥有车位所有权。
具体而言,车位使用权的来源主要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设立程序、物业公司配发、业主自行购买等。
其中,物权设立程序是最为常见的车位使用权来源。
三、车位转让当业主需要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实行“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具体而言,转让车位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车位已经过买卖订单记录或者交易协议备案。
2、车位所属房产所有权已经明确。
3、对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不造成不利影响。
4、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有关规定不禁止。
四、车位争议解决办法如有车位争议,建议业主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将根据小区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所涉及的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车位问题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
同时,在解决车位争议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利益,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
我国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阐述
我国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阐述车辆已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的必备工具,相应的,车库也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
然而,在享有车库使用权时,车主和业主们却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车库归属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扰。
本文旨在围绕我国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帮助车主和业主们更好地理解并合法享有车库权益。
全文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什么是车库?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车库。
车库是一个专门存放车辆的建筑物或者区域,通常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具有防盗、防晒、防雨等功能,为车辆提供安全保障。
车库可分为私人车库和公共车库两种类型。
私人车库通常是业主住宅内部为车辆划出的专门停车位,而公共车库则是多个业主共用的集中停车区域,例如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
2. 房产买卖中车库归属问题车库归属问题在房产买卖中经常会引起极大争议。
在现实中,许多业主夫妻在购房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车库对归属以及车位占有的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要明确购买的房屋是否带车库,车库是否是业主的专有财产。
如果车库是业主的专有财产,则必须明确车库的证书、面积、位置等信息,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购房时车库并未进行专项处理,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车库的归属及性质,明确车库是否属于共同资产或者共有财产,还需说明业主对车位的使用权。
3. 车库归属问题在继承和赠与中的处理业主在享有车库权益时有可能会遭遇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例如房主去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
这些事件对车库权益的继承和赠与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继承过程中,根据《继承法》规定,房屋、车库等可物化为的财产均属于继承的财产。
在赠与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物权法》的规定,明确表示赠与的对象、赠与的财产、赠与的目的及义务等。
4. 物业管理中的车库归属问题车库归属和使用权在物业管理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车库的归属和使用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条款,例如出租车库、转让车库等。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车库的业主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扣除物业费、取消停车权利。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越来越普及了,拥挤的城市,拥挤的小区,停车成为很多业主的困扰之所在,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存在了众多的争议。
今年十月一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这一个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权属应该归开发商,业主,还是,谁都不能得到,但是确实判断权属问题的主要依据。
《物权法》出台的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各个法律主体地位的公平性,把握公平是区分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的问题,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看看现状,从现状出发来讨论,这样才有实际的意义,虽然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不是每一个业主都可以游一辆私家车,也不是每一个业主只有一辆私家车,数量是很不固定的。
据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程度,我们可以先把住宅小区分成两类,一类是车位车库满足本小区内业主使用还有余的小区,另一类是,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的小区。
就第一类小区而言,开发商将多余的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等取得一定的利益,这样是不是合法,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其收益应不应该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出租的期限是多少,万一,本小区业主汽车拥有的数量多起来,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或者开发商直接将其出售给小区以外人士,就第二类小区,开发商所建设的车位根本就不够,那么,一般经过协商增加地上临时车位的办法解决,这样对没有汽车的业主显失公平,再不行,那么可不可以像小区以外的地方租赁,车位的租金在应该如何控制呢。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车位 车库 的归属 争议 一直存 在 , 论学说 上也 尚无定 论。本 文试 业 主 的建筑 物 区分所 有权 的重要 设施 。车库 已经 成 为整个 小 区 理
、
小 区车位 车库 的法律 性质
( ) 区车位 车库 的主要 形 态 一 小
目前 , 国小区车 位车库 从物 理形态 来看 , 我 主要有 以下几 种 :
一
是地 面车 位 , 占用 小区共 有道路 或其 他场地 用于停 放汽车 的 主 共 同所有 。 笔者 不赞 同此观 点 。配 套设 施是 为全 体或 者部 分 即 0
车位 , 一股 是直接 设置 于地面 、 以划 线分割 方式标 明 的停 车 设施 。 业主 的利 益增加 住宅 功能和 提供 生活便 利 , 所有 权状态 存在 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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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 09 ) 论小 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 问题
兼议对《 物权 法》 7 第 4条规 定的理解
史 以 贤
摘 要 小 区 内的车位 车库 属 于小 区的配 套设施 , 区车位 车库 按照 其 不同 的形 态, 小 或者 是专有 部 分 , 者是 共有 部 分。 或 所 谓 小 区车位车 库 的约 定归属 , 隐含 的 前提是 : 在开 发 商售 出房屋单 元之 前 , 区车位 车库 归开发 商 所有 。 为专 有部 分 的车 小 作 位车 库 才能 够通 过约 定来确 定 归属 , 为共有 部 分的 车位 车库 则是随 着小 区房屋 单元 的 售 出而 归全体 业主所 共有 。 作 业主 可
20 年 颁 布实施 的 《 0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法》 以下简 称 《 ( 物 业 主 生活 必不 可少 的组 成 部分 。在 小区 的建 设中 ,设置 相 当数 权 法》 第 7 ) 4条规 定 了住 宅 小区车位 车库 的归属 及利用 规则 。但 量 、 类型 的车位 车库 , 进一步 提升 了小 区的居 住环境 , 足业主 的 满 是 ,物 权法》 实施 , 有起 到定纷止 争 的效果 , 《 的 没 社会上 有关 小区 对 此 问题进 行探讨 , 以期对 《 物权 法》 7 条的正确适用有 所裨益 。 第 4
解读物权法中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有车族的数量增长迅速,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
居住小区车库、停车位的稀缺,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导致其所有权归属备受关注。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74条首次对车库、停车位的归属进行了界定,将从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对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出台之前,部分地方性法规、文件已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法律位阶不高。
如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9日下发的[2004]173号文件中规定,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销售、转移对象为本小区业主,不单独核发权属证书,它可以单独或连同房产证同时转让,在办理转移时,须与业主的房屋登记一并办理。
2 005年出台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物权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对业主的此项权利进行了明确。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是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开发商向非小区业主转让属于其所有的车库车位;二是业主对车库、车位享有优先的权利,但它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而是一种更严格的权利;三是法律并未规定开发商必须给业主保留多长时间的优先权,是保留全部车位的优先权还是保留一定比例的优先权。
有法律起草者将认为,该条款中的“首先满足”是时间上的优先和出售权的保留,开发商在将车库车位保留“合理期间”后可以出售给非业主。
本条如何操作尚需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二、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物权法》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中的第六章,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的方式来回避履行义务。
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应一并转让。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以及选举的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既然我国《物权法》第73条确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占用该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用于停放车辆,并不因此而改变物权的归属,由此形成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如果每个业主已经按照该配置比例得到了车位,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其可以自行处置剩余的车位。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该配置比例来满足业主的需要,则不能将剩余的车位、车库转让给第三人。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和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可以说,车位和车库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因此,物权法专门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一、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
车库四周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
车库与车位不同,车库本身是建筑物,通常都具有四至的封闭空间,其不同于一般的停车场的车位,地上车位大都是利用地表划定的。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业主共有说,即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因为车位、车库已经计入了所有购房者的成本,而且车位、车库是为了发挥专有部分的效用,必须作为配套的设施,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的客体。
二是约定说,即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可见《物权法》采纳了“约定说”的观点。
车位的权属问题
车位的权属问题目前,小区车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可以公开出售车位所有权的家庭车库,如别墅及洋房的地下或小院中的独立车库,这些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出售房子的时候,可以将其写进买卖合同中。
二种开发商可以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这些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之前办理了单独的规划及土地使用手续,可以办理单独的预售许可证和权属证书,如很多高层的地下车位,这些车位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三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车库,如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位等,这类车位没有销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只可以出租。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现在的问题是车位的原始所有权和建筑物哪些是共有部分的界定、车库建造成本的界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属于强制共有之外,其余部分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其归属。
“约定”既包括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小区地下车库原始权属不清,这些没有明晰产权的车位“约定”就会出现异议。
另外,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转嫁到房价中也无法确定,车库的主动权在房地产开发商手里,业主者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
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格价格,使“约定”更具可行性。
我们知道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前交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对于依法办理了使用权手续的独立车库、车位,开发商拥有原始产权或使用权,业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费用取得车位产权或管理用房的使用权。
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委托下可以代为管理和出租,出租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这是《物权法》所涉及的连带权益。
2024年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是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物业服务等多个法律领域,因此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车库归属的界定车库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下放给个人或单位使用。
而房屋所有权则是指对一定范围内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集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用地,车库作为附属设施之一,应当属于房屋范畴。
因此,如果车库与房屋一起出售,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
同样,如果房屋被租赁或承包,车库的使用权也应当在租赁或承包期内转移。
但是,如果车库与房屋分别产权,在产权分离合同中没有对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则车库归属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如果土地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人手中,则车库也属于该所有权人的财产。
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其他人持有,则车库可能属于该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
此外,也有可能出现车库归属不明的情况,比如车库所在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争议等,此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物业服务类型对于房屋和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物业服务类型也会产生影响。
根据《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管理,即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另一类是委托管理,即委托一个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物业。
在自行管理的情况下,业主自行承担管理责任,可以自由选择物业服务模式,但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在委托管理的情况下,业主需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得报酬,因此会对房屋和车库的归属和使用权作出规定。
网络出租服务近年来,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对车库归属问题的关注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需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因此需要有车库或车位。
试析《物权法》车位(库)归属规则
法定 归属 业 主共 有 车位 ( ) 库 的类 型界定
、
( ) 一 车位 ( ) 定 归属 业 主 共 有 规 定 体 库 法 现 的立 法精 神
《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书》 约定的土地面积 、 用 途、 建筑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建筑 限高 、 地、 绿 动
工完工期 限等 内容进行规划 、 报批 、 开发建设 ; 最后将建成的商品房卖给业主。根据我国现行
试析《 物权 法》 车位 ( ) 库 归属 规则
王 荣珍
( 广东外语外 贸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 州 502 ) 140
[ 摘
要] < 物权法》 于车位( 的权利归属界定不清晰, 关 库) 在法律实施 中有诸多 问题亟待研究。除了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地面车位归属业主共有外 , 未计人容积率亦未分摊土地使用权 面积份额的车位 ( 应 库) 归属业主共 有, 否则属于开发商所有 , 但未计人容积率 , 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地下车位( ) 于开发商所有 。 库 属 对于归属明确 的车位( , 库) 开发商、 业主、 非业主可以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限制下进行约定 ; 在出售和出租的
房屋 的所有权和该房屋 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
车位( ) 以约定 归属?如何约定 等 问题 都 库 可
语焉不详 。《 物权法》 实施 2年有余 , 车位 ( ) 库 归属纠纷不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由于法
律完善 尚需时 日, 因而 , 从解释论 的角度分析车 位( 归属规则 , 于正确理解 与适用 该规则 库) 对
地” 属于业主共有 的车位( ) 库 包括哪些 ?哪些
在房地产交 易时 “ 随地走 、 随房走 ” 房屋 房 地 ,
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交 易的标 的。如 《 城镇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和转让暂 行条例 》
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
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从物权法的规定看,住宅区中的车位有“专有”与“共有”两种不同的权属。
专有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共有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那么,哪些车位属于专有,哪些属于共有?如何区分这两种不同权属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文第一款我们在后面讨论,注意它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车位的两种权属。
第二款规定,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出售、出租、附赠,表明这部分车位产权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而第三款规定的共有车位,没有“规划用于”的字样,也就是说这指的是规划外的车位。
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也得到了印证:“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规划内的露天车位,是专有的还是共有的,实务中分歧很大。
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认可露天车位的转让,也不办理产权登记。
普遍认为,露天车位没有任何构造形式,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并没有投资,只是在地上划一个位置,而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都被业主分摊了,开发商并无份额,所以露天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首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都只强调了规划内与规划外,并未区分车位的形态,规划内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并未规定露天车位除外;其次,没有墙壁、顶盖,并不等于说没有投资,只是投资多少的问题;第三,只要是专有部分,就如同房屋一样是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存在土地权益都由房屋业主享有,露天车位无土地权益的问题。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地下停车库是我们住房区的⼀部分,尤其是现在在城市⾥买了新房⼦以后,就会相应的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这样我们的车辆才能停在车库⾥,但是车库是有⼀定的规章制度的,不是随便就可以停的。
那么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法条——《物权法》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款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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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车库归属用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小区的居民对小区是主人,物业是被雇佣的服务人员,小区居民的车辆停放应该是有规划的管理,绝对不是物业收取费用的依据和目标。
———新华网网友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北京有近4000家小区,但此前由于权利归属界定不清,围绕着小区车位、道路、绿地等纠纷冲突时常见诸报端,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楼顶、露台、外立面、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车库、物业用房……这些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唇齿相依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利用小区里住宅外的设施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开辟地上车位出租,该不该收业主的租金?……这些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物权法作出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对重点区域的归属进行了划分。
如今,物业管理纠纷日渐增多,且纠纷种类多种多样,业主在物业纠纷中如何伸张权利?小区共有部分权属归谁?新出台的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规定。
车位归属由当事人约定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解释说,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很清楚。
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他举例说,城镇公共道路一般出现在建设规模很大的小区,例如北京的天通苑小区连接一、二、三期之间的路都属于公共道路,在这些道路上公共汽车等社会车辆可以随意通行。
虽然这些道路也在小区范围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算业主共有。
一楼的业主如果通过向开发商付费取得一楼院子内的绿地,则绿地属于业主个人。
至于车库和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在买房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付费的方式从开发商处获得车位的归属,从购房之初避免了以后的争议。
李教授认为,事实上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很多开发商已开始用签订合同的方式与业主确定了车位的归属,但这些合同多属于格式合同,且较为模糊。
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开发商的模糊条款,作出更加有利于业主的选择。
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因此物权法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共有在去年轰动北京的美然动力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事件中,地下室、广告等共有部分收益分配不明是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主要原因。
而同样的问题也或多或少地困扰其他小区。
共有部分一旦出租,收益如何分配?李曙光说,小区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健身娱乐场所、林地、草坪等,物权法规定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应该投入到业主共同财产中的维护养护中。
比如,公共道路划地停车收费的收益,应纳入小区收支预算,用于支付管理员工资和道路的维护,而分配应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完成,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代收性质。
业主不缴费物业起诉更适合因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很多业主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来抵制,这一现象在各地都有发生。
李曙光教授认为这是一种不理智的做法,作为业主不能陷入误区,将别人的错误作为自己犯错误的前提。
业主不缴费带来的后果是物业公司资金缺失,卫生无人管、水电被断、治安恶化,从而导致其他业主权利受到侵害。
按照《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不缴物业费的行为,不排除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
但李教授说,他个人并不赞同以业委会为主体起诉不缴费业主。
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有权利起诉,这样会将法律关系搞乱,甚至会造成将来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互相推诿,怠于职守。
李教授认为,起诉不缴费业主的责任更应该在物业公司,毕竟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有合同关系。
以案说法美丽园物业费“注水”案业主胜诉2002年底,北京美丽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经过核查,对小区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平方米2.72元的物业费测算产生了疑问,他们发现物业费中的水泵费并非按照实际使用的1组变频水泵收费,而是按照原规划中30组高压水泵来收费;电梯的维护与运行费,也是按照规划中的118部来收费,而实际运行的电梯仅有111部。
此外,有关文件规定按户收费的保安费、保洁费、垃圾清运费等均按平方米收费;室内中小维修费,不论是否委托给物业公司,也一律照收。
2004年8月,美丽园小区成立了新一届业委会。
此前,部分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不满,缓交有争议部分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业主的抗辩理由,业主完全败诉且承担滞纳金。
法院判决称,“小区公共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
”★案件回放依据小区公约判业主胜诉2005年3月,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收费不实”为由将鸿铭物业告上了法庭,提出13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鸿铭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各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与国家规定和业委会所要求的没有矛盾。
业主关于电梯费、水泵费等诉求,国家规定中没有可以参照的计算方法,一审法院驳回了业委会全部诉讼请求。
之后业委会上诉;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美丽园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认为,这份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公约,对鸿铭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凡未经对方同意,背离公约或者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约行为,判决业委会胜诉。
根据该判决,美丽园小区的物业费单价由2.72元/月/平方米降为1.58元,法院还判令鸿铭物业向业主归还3年的电梯广告费收益18万元。
鸿铭物业拒绝执行二审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去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丽园物业费纠纷案当庭作出再审判决,宣布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物权法出台后,该案件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的(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自行增加、减少物业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都属违反《物权法》行为,应判决业委会胜诉。
点评:物权法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一是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
四是对业主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焦点热议筹集维修资金要满足两条件维修资金的用途和征缴是引发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比较多的方面。
公共维修资金由谁来筹集,筹集标准由谁制定?物权法对这些进行了明确规定。
筹集公共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决定,但多少业主同意,就可筹集维修资金呢,对此,专家们争议颇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根据物权法解释说,以前法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现在物权法规定除了人数占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外,还增加了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从业主人数上和建筑物面积两方面明确了筹集和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对业主权利的界定更加清晰,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不能随意联合部分业主就擅自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更加有利于业主正当维护自身权益。
李教授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决定筹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条件较以往明显提高了门槛。
这也防止了一些业主滥诉,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对物业服务机构的保护力度,对于物业双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以案说法开发商转卖共有车库被判赔偿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将车位卖给小区附近的一家公司。
业主每天都为停车的事情发愁,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效,迫不得已于2003年6月,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案件回放车库被判为公共配套设施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这一文件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
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该小区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因为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所以,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该土地使用权人应是业主共有。
同时,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定地下车库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虚拟法庭车库算入公摊面积属约定在本案中,该地下车库在建设规划中是用于停放业主汽车的车位,并且该部分已经算入小区公摊面积。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在本案中,该地下车位已经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开发商将车位买给附近公司的行为导致业主无法停车。
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条款,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规划内的车位的归属,当事人可以约定。
该案中,实际上是以把车位划入公摊面积的方法将车位约定为业主共同所有。
故法院应判定开发商无权处分该地下车库,其将车位出卖的行为无效,车位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对车库享有优先使用权。
点评:据统计显示,近年来由于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排在物管纠纷前三位,在实际生活中,该类纠纷真正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停车位的归属一直就没有规定。
导致权属不清,职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