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定该物质的含量。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司法鉴定的类别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确定的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因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论都是要作为诉讼活动当中所参考的最重要的证据的,但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费的。
▲一、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法医物证检验》PPT课件
H2O2 Po
H2O +
无色
[O]
蓝色
联苯胺
联苯胺蓝
灵敏度20~30万倍,极微量血痕即可出现阳性(+)
阴性(-)可否定血痕/血痕已被完全破坏
三、确证试验
特异性强,灵敏度不高 阴性不能否定血痕,只能说未发现血痕。
血色原结晶试验 方法: 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光谱分析
四、种属检验
沉淀环试验 抗原抗体反应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
血液
纤维蛋白原
血浆
血清---水、有机物、无机盐
血型:是一种受遗传支配的、具有同种(族)属性的抗
原差异,即血液的遗传学差异。
狭义:红细胞表面的抗原差异,即红细胞血型。
广义:血液中各种成分的抗原差异。
分类:红细胞型、红细胞酶型、血清型、
白细胞型、白细胞酶型、血小板型
二、RBC血型检验
ABO 式血液型检验
免疫电渗电泳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 PAGIEF法 胶体金标记McAb-Hb试纸法
五、血痕血型测定
红细胞血型:ABO、MNSs、Rh、Kell、Kidd、Duffy等 红细胞酶型:EsD、EAP、PGM1、GLOI、ADA、GPT等 血清型:Hp、Gc、Gm、Km 白细胞型:HLA-A、B
▪ 用已知红细胞测被检血清
A侧 B侧 被检血清所含凝集素
-
+
抗B
+
-
抗A
+
+
抗A、抗B
-
-
无
被检者血型 A B O AB
三、分泌状态
ABO血型物质不仅存在于红细胞膜上,而且人 群中约3/4还可以分泌到体液中,称为分泌型 (Secretors,Se);
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有哪些(一)笔迹真伪鉴定:(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七)人像识别鉴定(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热门城市:毕节律师百色律师信阳律师揭阳律师蚌埠律师安庆律师哈密律师张掖律师来宾律师包头律师司法鉴定是一项用科学的手段,对专门的事情进行判断。
正因为它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越来越多的事项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许多的案件也需要司法鉴定来提供证据。
▲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有哪些?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
▲一、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1、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3、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4、司法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5、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20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2005)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规定。
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利于明确本决定的调整范围,本条特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
本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
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由本决定加以调整。
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因此,本条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就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
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
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
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法医生物学鉴定
法医生物学鉴定
法医生物学鉴定是法医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对生物样本的分析和鉴定,以确定个体的身份、血缘关系或其他生物学特性。
这项工作通常由专业的法医生物学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进行,他们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对采集到的样本(如血液、唾液、组织等)进行科学分析。
法医生物学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个体识别:通过对生物样本中的遗传物质(如DNA)进行分析,确定个体的身份。
这在犯罪侦查、灾难救援、身份认证等方面有着重要应用。
2.血缘关系鉴定:通过比较不同个体之间的遗传标记,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亲子鉴定等。
3.生物物证鉴定:在犯罪现场或相关场所采集的生物样本,可以通过法医生物学鉴定来确定其来源,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4.死亡原因鉴定:在法医病理学领域,通过对死者生前的生物样本进行分析,协助确定死因。
5.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在工伤、交通事故等导致的身体伤害后,通过生物学鉴定来确定受伤者的残疾等级。
6.劳动能力鉴定:评估因伤导致的工作能力损失,包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法医生物学鉴定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生物学家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相关的法医鉴定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每一项鉴定都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医学物证--个体识别
论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姓名:骆逸学号:0903601027河南大学民生学院论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河南大学民生学院09级法学骆逸学号:0903601027摘要:“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在法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很多,在尸体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无名尸体、凶杀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体毁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尸、车船及飞机失事遭致多人伤亡、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等都需要进行个体识别。
活体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骗敲诈或追捕罪犯等也要进行个体识别,以确定身份。
关键词: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辨认、DNA个人识别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原则的,通过对物证检材的遗传标记做出科学鉴定,依据个体特征来判断前后两次或多次出现的物证检材是否同属一个个体的认识过程。
个人识别是法医物证的两大任务之一,是用来揭示个体身份。
是侦查破案、抚恤赔偿的重要环节。
个人识别方法主要有四种:其一为直接辨认法,即通过亲友、群众辨认尸体及随身物件确认尸体身源;其二为法医物证学方法,即通过检测尸体及嫌疑人的血型、DNA型等个人遗传标记,经同一认定后确认尸体身源;其三为法医学亲子鉴定方法,即通过检测尸体、嫌疑死者父亲和/或母亲某些遗传标记,看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来判断是否有亲子关系,从而间接确认尸体身源;其四为其他技术方法如通过指纹、嗅味等同一认定来确认死者身源。
现分述如下:直接辨认法11即利用体貌特征识别,成功率43.8%,衣着饰物识别成功率25.0%.此方法因直接、简便而成为最常用的方法。
即通过直接观察、辨认尸体和随身物品看死者或某物品是否熟识而确认死者身源。
辨认依据主要为年龄、性别、身高、头发、营养发育、面貌、肤色、衣着服饰、个人随身物品及其他明显的个人生理、病理特征如体毛、胎记、手术瘢痕、假牙、妊娠、疾病、先天畸形、残疾状态。
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有哪些种类?
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有哪些种类?在世界的司法系统中,司法鉴定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
因为在法医类鉴定中,会运用多种科学知识,比如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
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证据都是要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来证明。
在我国,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同样重要,因此,我国司法鉴定的种类程序繁多,法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也有很多种类。
在世界的司法系统中,司法鉴定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
因为在法医类鉴定中,会运用多种科学知识,比如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
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证据都是要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来证明。
在我国,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同样重要,因此,我国司法鉴定的种类程序繁多,法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也有很多种类。
▲一、司法鉴定法医类概念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二、分类(一)法医临床鉴定1、简介“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是什么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法医鉴定简介定义法医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内容一、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类别有哪些发布日期:2014-06-04 点击数: 215 【字号:大中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分为:(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其他类。
具体分类:(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以及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做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四)其他类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诉讼活动中需要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类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 四大类
司法鉴定四大类
司法鉴定的基本分类为四大类,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
1. 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其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背景多涉及法医学专业为主的医学背景,涉及的鉴定内容也更多涉及一些关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包含评伤、评残、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精神状态、人体基因和所含毒物成分的定性和定量检测等相关内容。
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如需更多信息,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鉴定呢
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鉴定呢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
很多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要交一份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说明,这个说明是比较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当做证据,所以它还是很重要的。
司法鉴定的的种类是非常多的,几乎包含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应该知道自己想要鉴定的是否属于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鉴定呢?▲一、司法鉴定种类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物)中毒的鉴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类别项目
司法鉴定的类别项目有:
1.法医临床鉴定:鉴定对象是活体,鉴定内容主要包括病、伤、残、
劳动能力、智能和精神状态、性功能和性行为、个人识别以及其他生理功能和病理机制检测等损伤的鉴定。
2.法医物证鉴定:是指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
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科学。
3.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
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从事精神损伤、精神伤残、劳动能力、精神科医疗损害鉴定等,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专家证言。
4.法医毒物分析鉴定:是对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
的鉴定;主要包含血液中酒精含量、甲基苯丙胺等鉴定。
最新司法鉴定分类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分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事项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将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法医物证鉴定的程序
法医物证鉴定的程序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
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
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4.检材的保存(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
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5.检材的检验(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6.出具鉴定书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
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法医学物证检验
第十四章法医学物证检验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或物质痕迹,统称为物证。
法医学物证检验是指运用法医学、生物学、组织学、血清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及遗传学等知识和技术对生物源性材料所进行的检验和认定。
法医学物证检材包括人体的组织、血痕、分泌物(精液、唾液、阴道液、乳汁、汗液、眼泪等)、排泄物(大便、小便)、呕吐物、羊水、胎垢、脓液、毛发等。
有时,还包括动物的组织、血痕、毛发等以及某些植物性物质如花粉孢子、硅藻等。
二、法医学物证检验的意义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划定范围,可以为审理和判决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为解决其他问题提供证据。
在许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灾害事故的清查和处理中都起重要的作用。
三、物证的发现、采取、送检四、物证检验及鉴定书物证检验在专门的实验室由专业人员检验。
检验前先明确检验目的、要求,核对检材。
检验时,先进行非破坏性检验,然后进行可能破坏检材原成分的检查。
检验时应尽量使用灵敏的方法,以节省检材,以便能重复核对。
应保留足够的检材作复验之用。
检验中应避免各种污染,以防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
对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要详细记录,要对各项数据核实。
检验结束后要编写物证检验鉴定书送交委托单位,并就所剩检材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妥善处理之。
物证检验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书的一种,其基本内容与一般法医学鉴定书相似。
第二节血的检验一、概述二、血的检验的程序、方法和意义(一)血痕的肉眼检查(二)血痕的预备试验血痕的预备试验是初步检验,其特点是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快速,费用低廉,故作为筛选试验较快排除非血痕的检材。
预备试验的特异性差,易出现假阳性反应,故试验结果阴性证明检材不是血痕,结果阳性只提示检材可能是血痕,需进一步作确证试验。
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那试验、紫外线浓硫酸试验、孔雀绿试验、纸色谱法等。
(三)血痕的确证试验血痕的确证试验指检验血液的特有成分如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或血细胞,以确切证明是血痕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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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
1、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油漆、塑料合成树脂、纤维、
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沥青等的检验、鉴定。
2、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
验、鉴定。
此类鉴定,一般检材体积小、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需要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家严、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射光谱检验、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
有些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