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情及启示
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4篇
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4篇篇1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金融服务协议,由资金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订,旨在将资产委托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本文将介绍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特点、签订程序、责任及风险等方面。
一、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资金委托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以获取更高的收益的协议。
资金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或机构,资产管理人通常是金融机构或投资顾问。
该合同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资产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投资方案、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二、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1. 专业化:资产管理人通常是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2. 高效性:委托理财能够有效地节约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减少委托人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3. 风险分散:委托理财能够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金融产品和资产类别,降低投资风险。
4. 透明度:资产管理人通常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组合的情况、收益情况等信息,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
5. 盈利共享:委托理财通常采取固定管理费和绩效提成的方式收费,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可以共享投资收益。
三、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程序1. 签订委托协议: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委托理财协议,双方就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
2. 资金划转: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并委托资产管理人根据约定进行投资理财。
3.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力求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 收益结算: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回报情况,将收益结算到委托人的指定账户中。
5. 终止委托:委托期满或发生终止条件时,资产管理人将投资资金和收益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四、金融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的责任与风险1. 资产管理人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勤勉尽责地管理委托资产,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力求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委托理财合同二5篇
委托理财合同二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理财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协议目的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将代表甲方进行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产管理等。
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下理财事项:1. 投资咨询与规划;2. 资产管理与资产配置;3. 投资策略的制定与实施;4. 投资组合的调整与优化;5. 定期对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三、合作期限与委托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
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投资周期结束。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资产投入与收益分配1. 甲方投入资产总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收益分配方式:按照约定的投资周期结束后,根据投资回报情况,双方按照比例分配收益。
具体分配比例另行约定。
五、风险提示与承担1. 乙方在进行理财服务时,应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
2. 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对待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 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具体风险承担比例另行约定。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协议的所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交易对方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1.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违约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
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形成巨额亏损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8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
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
由于投资损失较大,汤某于2008年春节后离开营业部,目前去向不明。
据了解,汤某无证券从业资格,于2003年11月被聘为营业部业务经理,2007年5月与公司总部签订居间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2、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
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
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
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
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
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
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
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长春金融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自2022年8月18日实质化运行以来,秉承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此设立一周年之际,长春金融法庭精选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集中发布,旨在统一辖区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
案例1:乾安某银行与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等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乾安某银行向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陆续发放贷款29.8亿元,贷款中存在借新还旧。
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吉林某投资公司为本案债权分别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权利质押并办理登记。
银行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6亿元本金、利息和复利并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经本院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2027年9月前分五期偿还6亿元及利息、复利。
乾安某银行对抵押的不动产、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典型意义】办案法官了解到长春某学院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吉林某装饰公司是省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各担保人也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
本案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吉林某银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吉林某银行委托案外人理财,金额2.5亿元。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标的为2574万股,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关键信息项协议编号:协议签署日期:协议签署地点:委托理财合同编号:委托理财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其他条款: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解决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理财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理财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组合规划等理财服务。
服务内容应明确包括具体的投资方向、投资产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确认。
合同履行期限原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双方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协商未果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规则适用____地法律。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追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未达合同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服务、赔偿损失等。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审理思路:审理应以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基础,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及证据材料,公正处理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拓展个人贷款业务,推出了一款个人贷款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个人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疾病、失业等风险,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与部分客户发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涉及银行保险的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李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房产。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向李某推荐了该个人贷款保险产品,并要求其购买。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保险产品,并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李某向银行提出理赔申请,希望利用个人贷款保险产品获得赔偿。
然而,银行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李某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其保险条款,且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行为,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2. 李某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3.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四、法院判决1. 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充分告知李某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然而,本案中,银行未向李某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存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不足。
2. 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银行,存在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行为。
3. 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未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核实保险事故情况,从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银行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的纠纷主要涉及银行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以及保险赔偿金支付等问题。
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行 为 应 如 何 认 定
文 徐 ◎
一
云
、
基本 案 情
巨大损 失 , 委 托 理 财 的法 律 纠 纷 快 速 增 长 , 及 的法 使 涉
律 问题 也 成 为 社 会关 注 焦 点 。 案 正 是 因股 市 低迷 , 本 受 托 人无 法 返 还 本 金 、 现 高额 利 息 而 引 发 的 典 型案 例 。 兑 对 于 本 案 的处 理 , 笔者 同意 第 三种 意 见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 中 , 害 人将 钱款 交 给犯 罪 嫌 疑 人 唐某 某 , 被 委
业 务 , 按 非 法 经 营罪 论 处 。 应
第 三 种意见 认 为 , 罪嫌 疑 人唐 某 某 与他 人 签订 委 犯 托理 财 协议 书 , 收受他 人 钱 款后 承 诺保 本 、 收 益 . 受 保 其 委托 替 他人 理 财 的行 为具 有 变相 吸 收公 众存 款 的性 质 . 数额 已达 到起 刑标 准 的 2 O万元 ,应 当 以非法 吸收公 众 存 款罪 论 处 。但考 虑 到涉 案 被 害人 范 围较 小 , 案 钱款 涉 数 额不 大 且大 部 分 已返还 被 害人 , 照宽 严 相济 的刑事 依 政策 , 对犯 罪嫌 疑人 唐某 某 作相 对不起 诉 处理 为宜 。
二 、 歧 意 见 分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害 人 为赚 取 高额 收 益 , 被 自愿 将 钱 款 交 予 犯 罪 嫌 疑人 唐 某 某 用 于 股 票 投 资 。案 发 前 大 部 分 本 金 已经 返 还 , 涉 案 被 害 人 范 围小 、 员 特 定 , 且 人 故 犯 罪 嫌 疑 人 唐 某某 的行 为 应 由 民法 规 范调 整 .不 宜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章中⼈物等名称均为化名)问题提⽰:如何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要点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出现的⼀种新类型合同纠纷,系属委托合同纠纷中的⼀种。
委托理财作为⼀种新的投资⽅式,其本⾝对于参与各⽅甚⾄整个社会均有益处,但应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
【案例索引】⼀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532号(2008年12⽉25⽇)(未上诉)【案情】原告:杨颖被告:杨东⽅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8⽉4⽇,原告杨颖(甲⽅)与被告杨东⽅(⼄⽅)就甲⽅委托⼄⽅进⾏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签订⼀份《委托协议》,约定现有资⾦1万美元,⼄⽅本着以最⾼盈利为⽬的,在账户最⼤亏损在现有资⾦35%范围内给甲⽅进⾏交易;当账户亏损达到现有资⾦35%时,必须通知甲⽅,须经甲⽅同意⽅可进⾏交易,否则,多余亏损由⼄⽅负责;委托时间⾃2008年8⽉4⽇⾄2008年10⽉1⽇⽌;⼄⽅为甲⽅投资提供资⾦安全保证,保证甲⽅出⾦的安全,也保证甲⽅出⾦时间在1⾄3个⼯作⽇,最迟不超过7个⼯作⽇,否则⼄⽅必须垫付甲⽅的出⾦款给甲⽅。
案外⼈何⼩宇、邹美⾦作为证明⼈在《委托协议》上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和证明⼈何⼩宇、邹美⾦于合同签订当⽇⼀起前往中国建设银⾏厦门梧村⽀⾏办理转账事宜,原告杨颖向收款⽅户名为曾圆双的账户汇⼊⼈民币68800元。
之后,原告因其账户⼀直处于亏损状态,遂诉⾄法院。
原告杨颖诉称:2008年8⽉4⽇,被告在得知原告欲与厦门融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后,极カ游说原告与其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要求原告在其代理的⾹港亨达公司开户理财。
原告即按被告要求向⾹港亨达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法⼈代表曾圆双建⾏账户汇⼊⼈民币68800元。
之后,被告利⽤其所谓的⾹港亨达公司⼤陆⼯作⼈员⾝份,为原告幵通外汇买卖账户,并在亨达公司开设的⽹站交易平台直接进⾏外汇买卖,且在资⾦亏损达35%时没有依约通知原告,致使原告68800元本⾦在半个⽉内亏损殆尽。
委托理财合同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案例老张啊,是个本本分分工作了一辈子的人,辛辛苦苦攒了一笔养老钱。
这老张呢,对理财是一窍不通,但是看着周围人理财都赚了不少钱,心里也痒痒的。
这时候啊,他就认识了小李。
小李那可是把自己包装成了一个理财高手,整天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戴着个金丝眼镜,说起理财来那是头头是道,什么“价值投资”“风险对冲”之类的词儿就像顺口溜一样往外冒。
老张被小李忽悠得晕头转向的,就和小李签了一份委托理财合同。
合同里大概就写着老张把自己的50万养老钱交给小李去投资理财,小李承诺每年给老张至少10%的收益。
老张心里想着,这钱放着也是放着,交给小李一年就能赚5万,多美的事儿啊。
刚开始的时候,小李还像模像样地给老张发一些投资报告,什么这个股票涨了,那个基金前景好。
老张看着这些报告,心里乐滋滋的,觉得自己找对人了。
可是啊,好景不长。
过了几个月,老张突然联系不上小李了。
老张开始慌了,他跑到小李之前说的办公地点,发现早就人去楼空了。
老张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老张赶紧去报警,警察一调查才发现,这个小李啊,根本就不是什么理财高手。
他就是用老张的钱去炒期货,结果亏得一塌糊涂。
为了不让老张发现,他就开始编造各种谎言,最后实在瞒不住了,就跑路了。
从这个案例里,咱们就能看出几个问题。
首先呢,老张太轻易相信别人了,就因为小李说得好听,就把自己的养老钱交出去了。
其次呢,这个委托理财合同其实漏洞百出。
合同里只说了小李要给老张多少收益,但是对于投资的范围、风险控制、小李的资质等等这些重要的东西都没说清楚。
要是老张当时能多留个心眼儿,比如说先了解一下小李有没有相关的理财资质,或者在合同里明确规定投资只能在低风险的领域,像国债之类的,那也不至于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又谨慎,不能光听别人吹得天花乱坠就轻易把钱交出去了。
毕竟,这钱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不是大风刮来的呀。
关于投资理财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理财行业日益繁荣,然而,随之而来的投资理财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投资理财纠纷案为例,从法律视角分析该案的特点、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以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借鉴。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理财合同,约定将人民币100万元投资于某投资公司推荐的某股票。
合同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然而,在投资期满后,李某发现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投资亏损严重。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合同的有效性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导致投资亏损,故投资合同无效。
被告某投资公司则辩称,合同有效,原告李某应承担投资风险。
2. 投资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投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投资风险,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某投资公司则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3. 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本金损失及利息。
被告某投资公司则认为,投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投资合同有效。
被告某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投资合同有效。
2. 投资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某投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原告李某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3. 投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投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故投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投资理财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合同纠纷。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通过审查合同内容、签订过程等证据,认定投资合同有效。
2. 欺诈行为认定。
委托理财协议书范本通用版5篇
委托理财协议书范本通用版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定闲置资金,为寻求合理投资回报,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理财。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与目的基于双方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甲方自愿将其自有资金交由乙方进行理财管理。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委托理财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委托事项及资金情况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理财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将对甲方委托的资金进行理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投资活动。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收益分析进行合理配置和操作。
三、协议期限与利益分配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约。
2. 乙方将尽力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并实现理财收益最大化。
协议期间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由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甲方享有____%,乙方享有____%。
投资收益结算方式为每____个月结算一次。
四、风险提示与承担1. 乙方在进行理财管理过程中,会面临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甲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接受相关风险。
2. 乙方将遵循谨慎原则进行投资操作,尽力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对于因市场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承诺将定期对理财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向甲方报告理财情况。
如发生较大损失或风险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五、双方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保证委托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得利用委托理财从事非法活动。
证券代客理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为被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代为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费用,由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
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市场情况,对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进行了多次操作,包括买入、卖出股票等。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和原告的投资策略问题,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遂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原告是否尽到了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三、法院判决1. 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代客理财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未充分了解被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未对被告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导致被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认识不足。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
2. 原告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原告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在投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导致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亏损严重。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投资策略不合理。
3. 被告的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法院认为,根据《证券代客理财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管理被告的证券投资账户,并对投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原告未尽到专业投资机构的职责,导致被告的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理财协议书6篇
委托理财协议书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理财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理财操作,旨在通过乙方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实现资产的合理增值。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理财操作。
二、委托事项1. 甲方将其自有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委托给乙方进行理财。
2. 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为甲方提供理财建议和操作。
理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方式。
3. 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理财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
三、风险提示1. 理财存在风险,投资收益不确定。
乙方在理财过程中将尽力控制风险,但不对投资收益提供保证。
2. 甲方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合理配置资产,避免因盲目投资而造成损失。
3. 本协议涉及的投资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委托资金的合法性,不得使用非法资金进行理财。
2.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及时向甲方报告理财情况。
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方式,不得擅自改变投资方向。
4.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
5.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收益分配1. 理财收益按照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2.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金融经典案例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金融法律知识,以下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法律金融案例进行深入解析,旨在为金融从业者、法律工作者及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二章:经典案例一——中信银行诉广发银行贷款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2年,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广发银行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然而,广发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中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广发银行支付中信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在金融市场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广发银行未按时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经典案例二——某银行诉王某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卡消费。
后因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银行向其催收。
王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偿还透支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王某透支信用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支付银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纠纷,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确认信用卡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按时偿还透支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理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某因手头紧,希望通过理财获得一定的收益。
经过朋友的推荐,张某某了解到某银行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风险低、收益稳定,并且有银行信誉保证。
在经过一番了解后,张某某决定购买该理财产品。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约定张某某购买该银行推出的某款理财产品,购买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品的预期收益、风险等级、赎回条件等条款。
在签订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将100万元资金转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然而,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张某某发现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
经过与银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性;2. 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3. 银行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4.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某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购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有义务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据此推荐适合的产品。
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适当性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
3. 关于银行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有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收益、期限、费用等信息。
本案中,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能向张某某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因此法院认定银行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4.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张某某未能获得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一、引言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委托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比较,并探讨其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委托人)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从事某项事务的协议。
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委托事项:具体描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执行的事务,可以是销售代理、货物运输等。
2. 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委托人的支付义务和受托人的执行义务。
3. 代理费用: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代理费用,用以补偿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和劳务。
4. 期限和终止:约定委托合同的期限以及提前终止委托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三、委托理财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的协议。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委托资金:明确委托人准备委托理财的资金数量。
2. 投资目标和策略:约定委托人的投资目标以及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执行的投资策略,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3. 风险提示:对投资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使委托人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4. 收益分配: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5. 期限和终止:约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期限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四、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比较虽然委托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都是委托行为的合同形式,但二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 对象不同:委托合同的对象可以是一项具体的事务,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对象是委托人的财产。
2. 内容不同:委托合同详细描述了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涉及委托人的资金的管理和投资。
3. 风险不同:委托合同的风险主要与委托事项相关,而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主要与投资市场和投资策略相关。
4. 结果不同:委托合同的结果是完成委托事项,而委托理财合同的结果是投资收益。
五、结论委托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都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都涉及委托关系,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例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案例,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稀奇的事儿!
有个叫小李的人,他手头有点闲钱,就想着找个懂行的人帮忙理财,让钱生钱。
这不,他就找到了老张。
老张呢,平日里总是吹嘘自己多厉害多厉害,能在理财市场里翻云覆雨。
小李就轻信了他,和老张签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老张,你可得给我好好弄啊,我可指着这钱能多赚点呢!”小李充满期待地说。
“放心吧,小李,包在我身上!”老张拍着胸脯保证。
一开始,还真有点小赚头,小李那叫一个高兴啊,感觉自己找对人了。
可谁能想到,接下来情况急转直下。
老张的那些所谓的理财策略好像都失灵了,钱是大把大把地亏啊!
“老张,这咋回事啊?我的钱怎么一直在少啊!”小李着急地喊道。
“哎呀,这只是暂时的,市场波动嘛,再等等就好了。
”老张还在那嘴硬。
到最后,小李的钱几乎亏光了,这能不让人抓狂吗?小李一气之下就把老张给告了。
你们说,这老张是不是太坑人了?像这种民间委托理财,可真得长点心啊!难道随便一个人说自己行就能信吗?简直就像把自己的钱扔进了一个不知道底的洞里啊!
在这件事情中,小李太轻信别人,而老张呢,根本没有那个本事却要装大拿。
这就告诉我们,在涉及钱财的事儿上,可不能这么草率,一定要仔细考察清楚,不然到时候哭都没地儿哭!大家可得吸取教训啊,别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飞单”谁买单?——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的法律分析孙哲投资者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得知,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血本无归。
银行立即声明,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
然而该理财产品并非来自正规渠道,一款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也由此浮出水面。
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担责?飞单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案情介绍】(一)“飞单”事发,银行欲推责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们陆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管理人均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通商国银),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
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据统计,合同投资者约80人——但大部分人实际上达不到门槛,是几位到十几位亲戚、朋友和同事凑单购买,因此四款理财产品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可能达到三四百人。
按原计划,中鼎系列的第一期于今年11月25日到期兑付。
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获知,这款经嘉定支行VIP室理财经理濮婷婷介绍的入伙计划,可能“血本无归”。
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紧接着,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29日拘留濮婷婷。
据悉,调查过程预计持续两个月,此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华夏银行随即表示,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代销或托管,系濮婷婷个人行为。
“飞单”是指各种行业中销售人员的不忠诚行为,把本该属于本公司的订单“飞”到别家去,在华夏银行案例中,嘉定支行员工濮婷婷把本银行的客户“飞”到了别家,也可以说是做私活。
2011年下半年,在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这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门槛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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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情及启示一起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启示。
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
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
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买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买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条的约定“乙方与甲方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
”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
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
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
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
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
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
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
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
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
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
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
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
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
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
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
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
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
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
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
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
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
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
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
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
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
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
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
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