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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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文
赡养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53岁,汉族,xx县xx镇xx村
20xx年4月23日,被告刘xx收到xx县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副本。
现就原告刘其勤诉我赡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状如下:
一.被告刘xx未分得原告刘其勤的家产,但对其尽了赡养义务。
在xx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
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刘其勤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xx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
婚后,我与岳父母签定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队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
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
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
xx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之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
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
在我母亲20xx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
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
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我对原告的付出符合尽赡养或扶助义务的情况。
二.我的家庭经济条件目前异常困难,无力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赡养条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礼为其发丧、安葬。
20xx年3月,应岳母要求,我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盖了三间瓦房,供其单独生活;6月,我长女因病住院,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0xx0余元。
20xx年6月,我的对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疗中,病情反复两次,不断恶化,花销达30000余元;20xx年9月,我对象因病医治无效过世,葬礼花费4000余元。
20xx年11月,我儿子结婚,彩礼、结婚费用共计4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