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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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

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通用三篇__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1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凡在__、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__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__民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

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__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

法人分为__法人和外国法人。

__法人和外国法人在__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__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

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__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__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__。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__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__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

__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__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一、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在民商法的学习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我们着重掌握。

下面将对这些重点进行总结。

1.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追溯原则等。

了解这些基本原理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合同、侵权等方面,要清楚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3. 民法的行为设定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条件。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等。

学习民法,要熟悉各种法律行为设定的要求,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信用原则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合同成立有要约、承诺和交付等要素。

合同效力包括约束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掌握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关系。

6. 侵权行为及责任民事侵权是指违反法律对他人权益的保护而给予赔偿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等要素。

侵权责任主要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学习侵权法律规定时要搞清楚各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7.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熟悉各种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常见题型解析在民商法的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学问点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一般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公平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公平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表达公共秩序、政治治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听从关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全部的私法标准,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学问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学问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标准。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肯定的规律体系和价值推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拟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公平。

主体公平并非指当事人在全部状况下地位均为公平,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公平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

(2)包括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全部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展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全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全部关系的根本方法。

(辅修)民法 复习资料

(辅修)民法 复习资料

1、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私法(四)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平等原则含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且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内容: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内容: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应当对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3.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由民法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通常称当事人,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以及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大多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也有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来说,标的与客体的含义相同,只是使用场合有别。

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治原则:⼜称⾃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由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利益、满⾜对⽅的正当期待、给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为的概念民事⾏为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表⽰⾏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由的⼿段。

民事⾏为成⽴包含当事⼈和意思表⽰。

四、民事⾏为的成⽴与⽣效有何区别?民事⾏为成⽴:指某种民事⾏为符合民事⾏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为的⽣效: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产⽣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即对特定当事⼈具有拘束⼒。

民事⾏为的成⽴与⽣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为成⽴为事实判断;民事⾏为⽣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不同;4、发⽣的时间不同五、效⼒存在缺陷民事⾏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效的民事⾏为是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严重⽋缺民事⾏为⽣效要件,因⽽⾃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为⼈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发⽣效⼒的民事⾏为。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特点:1、普适性(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2、抽象性(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3、强行性(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二)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其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它集中反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2、行为准则功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移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审判准则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解释法律,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4、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当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学者对民法的解释和研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

(三)基本原则体系可概括为六项: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

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7。

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5。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

使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

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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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内容:
一、名词解释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合同、表见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简答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简述用益物权的种类
4、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及区别
7、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8、简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9、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10、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11、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种类
1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3、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
课件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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