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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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

金审

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

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 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2008 年6 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 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解释:案例中学

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担保法》第九条规

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

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

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

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999 年11 月15 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 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 年5 月15 日到期。2000 年9 月 4 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 年9 月20 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 年9 月24 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

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 〕11 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 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 1 元钱,可以扣划10 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 年。

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

2006 年3 月23 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 2 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 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 年 3 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

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

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 〕11 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抗辩权。”

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

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

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 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

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

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 万元贷款,而非7 万元。假如本案例中,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 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 ,不能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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