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几个法律案例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检查案例案例一:弄虚作假为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在对某股份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分行部分员工采取抽换、涂改5户关联企业信息资料和银行授信调查报告,规避上级行的审批权限限制和监管部门的检查,从而达到为集团客户多头授信的目的,性质恶劣。
一、基本情况2004年6月,检查组在对该分行检查中发现,自2003年初以来,该分行对本地区某控股集团的关联企业授信额度迅猛增加,2004年5月授信余额达55060万元,比2003年初增加42789万元。
但查阅某集团下属A公司等主要5家有关联特征企业的银行授信档案,这些企业的资本结构反映某集团对其不具有明显的集团控股特征,在授信管理上,该行也均没有将以上企业列入集团客户授信管理。
二、检查方法检查组人员凭借日常掌握的情况判断,上述5家企业应属某集团系列的关联企业,为切实核查清楚这5家企业资本构成的关联性,检查组采取了内外围检查、调查及谈话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细致的检查工作。
采取的主要方法有:(一)仔细翻阅授信档案。
一是逐户查阅企业原始资料,重点关注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申请资料等材料,对能体现关联关系的法定代表人等要素逐一验证。
二是逐份查阅授信调查报告,并与有关原始资料逐项对照,对一些有涂改迹象和与原始资料不一致之处逐一做好记录。
(二)开展外围调查,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局和税务局,调阅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原始资料,与该分行授信档案中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核对。
(三)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与经办信贷人员及有关负责人谈话,晓之以理,促使其说出实情。
三、存在问题经过资料核实与谈话,查实该分行为达到规避总行授信审批、应付总行稽核部和监管部门检查的目的,对某集团下属A、B、C、D、E公司等5家企业的原始信贷基础档案资料作了大量抽换、涂改,以隐瞒这些企业的投资关系和法定代表人。
手法主要有:一是用虚假的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替换这5户企业原始信贷档案中的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二是对原始信贷档案中B、C 公司的原始贷前调查报告书中的资本结构部分进行涂改;三是对A、D、E公司授信分析报告中的资本结构、法定代表人部分进行更改,并以重新打印虚假授信分析报告替换原始信贷档案中的授信分析报告;四是抽离原授信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信贷员违规案例
信贷员违规案例信贷员违规案例:个人信贷员王某的案件王某是某银行信贷部门的一名信贷员,负责个人信贷业务。
然而,由于他违反了银行业务规定,给客户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处理个人信贷申请时,为了达到银行业务量的指标,故意低估了客户的还款能力,大肆发放高额贷款。
这些贷款与客户的实际还款能力相比是超额的,客户很难按时还款。
借此,王某增加了自己的业绩,并获得了高额的提成。
然而,这些高风险的贷款最终导致了大量的逾期和不良贷款。
另外,王某还将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提供给了其他人,帮助他们伪造资料、骗取贷款。
这些人以客户身份获得贷款后,再与王某分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同时,这些贷款也面临较高的逾期风险。
由于王某的违规行为,许多客户陷入了经济困境,不得不面对逾期还款、高额利息和催收的压力。
银行为了弥补损失,不得不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催收、追偿和诉讼。
这些措施不仅对客户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对银行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失。
面对王某的违规行为,银行采取了严肃的处理措施。
王某被解除了信贷员的职务,并且被告上法庭,接受了法律的严惩。
他被判处了刑罚,并被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起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信贷员违规案例,揭示了信贷员滥用职权、盗窃客户利益的行为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也给银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加强对信贷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规范运作,保护客户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信贷员王某的不端行为并不能代表整个信贷员群体。
大多数信贷员都是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他们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为客户提供安全、透明和合规的贷款服务。
然而,由于个别信贷员的不端行为,银行业务合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重视,并加强监管和惩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消费信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信贷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王某”)在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了一笔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一辆汽车。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还款过程中,王某发现贷款合同中存在多项不利条款,如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罚息等。
王某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遂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金融机构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消费信贷法律关系。
王某作为借款人,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义务。
2. 法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中的不利条款缺乏了解。
这给王某带来了法律风险,使其在还款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提前还款违约金: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款违约金,这可能导致王某在提前还款时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逾期还款罚息: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这可能导致王某在逾期还款时承担高额的罚息。
3.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消费需求,经常进行透支消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逐渐增加。
2017年3月,李某信用卡透支额度已达15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5万元。
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李某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于2017年4月向李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逾期款项。
然而,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7年5月,某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否合法?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2)李某信用卡透支明细;(3)某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4)李某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
李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期间,未按时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3)某银行已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逾期款项,尽到了催收义务;(4)李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采取还款措施,具有过错。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2)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3)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
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A银行是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贷款业务成为其最重要的业务之一。
然而,在贷款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A银行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
B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A银行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依法出具了贷款审查报告。
贷款发放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抗辩,认为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导致其贷款用途不明确、经营风险较大。
B公司还提出,A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资金链断裂,要求A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A银行的法律风险(1)尽职调查不充分: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虽然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未充分了解其真实情况,导致贷款发放存在风险。
(2)违规操作:A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贷款用途不明确、经营风险较大。
(3)合同条款不完善:贷款合同中可能存在条款不明确、不完善的情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处于不利地位。
2. B公司的法律风险(1)虚假陈述:B公司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导致A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其真实情况。
(2)违规使用贷款:B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可能存在违规使用贷款的情况,如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虚构经营业务等。
(3)合同违约:B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合同违约。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名称:黄海公司贷款违规审批和转贷案例案例适用:商业银行信贷的内部管理案例来源:根据B银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案例内容黄海公司于1997年元月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商品房作抵押。
该公司实力较弱,不符合B银行贷款条件,且信贷员经调查出具了否定性意见,但B银行个别领导考虑到各方面关系,直接同意贷款,并在没有信贷员签字的情况下,最终向该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期限10个月,由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
鉴于抵押房产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以其购买房产的契约抵押。
贷款到期后,公司因经营滑波,无法归还贷款,提出转贷申请,B银行在企业不欠息,并压缩规模的情况下,对贷款数次转贷。
之后该笔贷款余额压缩至300万元,于2001年4月11日到期后逾期,最终演变成为次级贷款。
一、相关背景材料黄海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2日,是重庆某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黄海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黄海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每年上交总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法人代表周某,女,50岁,高中学历。
公司下属十余名员工,均为在当地招聘的临时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黄海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物资流通市场旺盛时期,公司依靠与总公司的业务关系,与多家大型企业在大型货车、钢材等物资营销领域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自己的营销网络。
当时公司总资产达864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8368万元,而应付账款就达8512万元,公司净资产很少,基本上是空架子. 随着我国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流通领域逐渐不景气,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经营日益困难。
黄海公司申请贷款用途是弥补企业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不足,并承诺以其公司的经营收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以在当地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这三处房产系黄海公司于1996年从某城镇开发公司购买,三处房产共计买价788万元。
房屋使用功能为营业用房,在B银行贷款的抵押率为67%。
信贷业务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信贷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为了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本次分享会旨在通过分析真实的信贷业务法律案例,让与会人员深入了解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贷款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贷款。
但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贷款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合法有效。
(2)贷款担保问题甲公司提出,其曾向乙银行提供担保物,但乙银行未予以登记。
法院经调查,确认甲公司曾向乙银行提供担保物,但未进行登记。
法院认为,担保物未进行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担保物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利息计算问题甲公司认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要求乙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
3. 经验教训(1)加强对贷款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对贷款担保物进行登记,确保担保权的实现。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避免产生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1. 案情简介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张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透支。
A银行向张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张某未按时偿还。
A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2. 案例分析(1)信用卡透支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透支者应承担透支责任。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信贷业务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贷业务的核心在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回收。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信贷业务的运作过程和关键要点。
案例一:个人消费信贷小王是一位年轻的上班族,月收入稳定在 8000 元左右。
他最近想购买一辆价值 15 万元的汽车,但手头资金不足,于是向银行申请了 10 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 3 年。
银行在接到小王的贷款申请后,首先对他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
通过查询小王的个人征信报告,发现他过去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卡还款也一直按时。
此外,银行还要求小王提供了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资料,以进一步核实他的还款能力。
经过综合评估,银行认为小王的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最终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
在贷款发放后,小王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还款,贷款顺利结清,没有出现逾期情况。
这个案例中,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充分考虑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对于个人消费信贷来说,借款人的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是银行批准贷款的重要依据。
案例二:小微企业信贷_____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向银行申请 5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1 年。
银行在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银行工作人员不仅查看了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资料,还实地走访了企业的生产车间,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市场销售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同时,银行还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状况和从业经验进行了评估。
经过综合分析,银行认为该企业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负责人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然而,由于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银行最终决定在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前提下,批准了这笔贷款。
案例13信贷业务案例名称:阳光实业总公司信贷欺诈案例案例适用...
案例13信贷业务案例名称:阳光实业总公司信贷欺诈案例案例适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调查与检查案例来源:根据A银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案例内容:1998年6月15日,阳光实业总公司以生产油井除蜡器为由,向A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由西城企业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1999年第一次贷审会审议通过,A银行于1999年1月8日和3月1日分别向阳光公司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各300万元。
贷款于2000年1月18日到期后,阳光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致使贷款逾期。
此外,该公司因未参加1998年度工商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实际经营已停止。
无奈之下A 银行于2000年3月8日依法提起诉讼,2000年5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阳光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本息,担保人西城企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阳光公司清算后无力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该案件牵涉面广、执行难度大,案件执行近两年尚无进展。
致使贷款进入呆滞状态,风险分类为可疑,逾期贷款本金600万元,累计欠息85.29万元。
一、相关背景资料阳光实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月3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
企业申清贷款时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见表1):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该报表项目不完整,有些数据超出正常范围,有明显虚假嫌疑。
信贷调查报告未对报表主要科目进行深入分析,未对1998年企业销售收入锐减原因进行说明。
由于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A银行贷款后就无财务资料。
从1995年开始,阳光公司涉足油井除蜡器的研究与开发,该产品1997年4月9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阳光公司提供的油井除蜡器项目报告,我国油田原油含蜡量普遍较高,油管、油杆极易结蜡,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合作开发的“油井除蜡器”,采取机械式除蜡,结构简单,设计新颖,作业成本低,既可避免原油污染,又可降低成本,提高采油效率,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与华北油田及大庆油田的供货合同,以及在大庆油田进行小批量实验的效果报告。
信贷新兴业务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例
信贷新兴业务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例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业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各家商业银行也通过创新信贷产品来提升本行的竞争力。
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融资、增值、避险等需求。
但是,XX分行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林某却通过信贷业务肆意敛财,为个人牟利,大开腐败之门。
经组织调查,林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经XX分行纪委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林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021年1月,检察机关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2年至2016年,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融资提供帮助,违规办理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信贷业务,已查明林某涉嫌受贿金额过亿元。
案例经过林某毕业于某师范大学,在校期间成绩突出,担任过学生会主席,多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大学期间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2002年,林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XX分行。
参加工作的最初几年,林某工作踏实认真,很快就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在同龄人中脱颖而出,刚满30岁就被提拔为分行团委副书记。
随后,林某进入公司业务条线工作。
她头脑灵活、工作大胆,带领团队取得了良好业绩,35岁时被任命为XX分行投资银行部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随着林某职务攀升、权力增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别有用心的目光投向了她。
廖某就是其中之一,他表面上是某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在资本市场上牵线搭桥、介绍资金的金融掮客。
廖某手中掌握着大量急需用钱而又受资信条件所限,无法正常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企业信息。
他知道林某负责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可以给企业的融资打开方便之门,于是对林某百般殷勤。
他听说林某要去香港参加培训,就立刻在林某的银行卡中存入5万元,供林某消费;得知林某父亲去世,立刻给林某送来20万元奠仪。
对于廖某的贴心安排,林某也大大方方地笑纳。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案例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案例
以下是几个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案例:
1.某城市商业银行在过去的几年中,因为对房地产行业的过
度投资,导致大量的坏账和风险积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
降温,该银行的信贷风险暴露,许多贷款无法收回,导致
银行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
2.某大型商业银行在近年来对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进行了大额
贷款,但该企业因为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偿还
贷款。
尽管银行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追偿,但最终还是形
成了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3.某商业银行在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因为对风险的评估
和控制不当,导致大量的不良贷款产生。
这些贷款在银行
的风险评级中被认为是低风险,但事实上由于小微企业的
经营不稳定,风险难以控制,最终导致了银行资金的损失。
以上案例说明,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面临着多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加强贷款管理和监督,以及加强不良贷款的处置和风险准备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外部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信贷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5%。
贷款合同约定,李某应在每月的20日前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在贷款发放后,前几个月按时还款。
然而,从2019年6月开始,李某因餐饮店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2. 李某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李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贷款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在贷款发放后,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李某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贷款超过90天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因此,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信贷业务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银行A分行(以下简称“A分行”)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决定开展一项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信贷业务。
该业务名为“中小企业成长贷”,旨在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为了推广该业务,A分行与某知名科技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合作,利用B公司的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在线贷款申请、审批和放款等服务。
在业务推广过程中,A分行发现B公司的技术平台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部分客户的贷款申请信息被错误处理,进而影响了贷款审批的准确性。
此外,A分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部分客户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分行决定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分行与B公司合作开展“中小企业成长贷”业务,利用B公司的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在线贷款服务。
(2)在业务推广过程中,A分行发现B公司的技术平台存在缺陷,导致部分客户贷款申请信息被错误处理。
(3)A分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部分客户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
2. 法律问题(1)B公司的技术平台缺陷是否构成违约?(2)A分行如何认定客户提供的虚假资料?(3)A分行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法律分析(1)B公司的技术平台缺陷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分行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中小企业成长贷”业务。
根据协议内容,B公司负责提供技术平台,A分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
由于B公司的技术平台存在缺陷,导致部分客户贷款申请信息被错误处理,这显然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
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A分行如何认定客户提供的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信贷业务案例分析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信贷业务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名称:黄海公司贷款违规审批和转贷案例案例适用:商业银行信贷的内部管理案例来源:根据B银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案例内容黄海公司于1997年元月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商品房作抵押。
该公司实力较弱,不符合B银行贷款条件,且信贷员经调查出具了否定性意见,但B银行个别领导考虑到各方面关系,直接同意贷款,并在没有信贷员签字的情况下,最终向该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期限10个月,由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
鉴于抵押房产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以其购买房产的契约抵押。
贷款到期后,公司因经营滑波,无法归还贷款,提出转贷申请,B银行在企业不欠息,并压缩规模的情况下,对贷款数次转贷。
之后该笔贷款余额压缩至300万元,于2001年4月11日到期后逾期,最终演变成为次级贷款。
一、相关背景材料黄海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2日,是重庆某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黄海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黄海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每年上交总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法人代表周某,女,50岁,高中学历。
公司下属十余名员工,均为在当地招聘的临时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黄海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物资流通市场旺盛时期,公司依靠与总公司的业务关系,与多家大型企业在大型货车、钢材等物资营销领域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自己的营销网络。
当时公司总资产达864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8368万元,而应付账款就达8512万元,公司净资产很少,基本上是空架子. 随着我国市场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流通领域逐渐不景气,对企业经营状况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经营日益困难。
黄海公司申请贷款用途是弥补企业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不足,并承诺以其公司的经营收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以在当地的三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这三处房产系黄海公司于1996年从某城镇开发公司购买,三处房产共计买价788万元。
信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同意向王某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王某应在贷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
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照约定向王某发放了贷款。
二、案件经过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
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辩称,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同时,王某认为,某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王某提出的某银行违规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王某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不存在违规行为。
王某要求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贷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借款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规行为认定本案中,王某认为某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金审近期,在一次业务培训中,授课老师精心讲解了信贷业务中的几个法律案例,兹录如下,并予简评,供全省农信社学习借鉴。
案例一:关于抵押物效力新华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民办),1999 年该校出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
2008 年6 月,加工厂向当地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
学校校长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车作为抵押, 并办理了登记。
借款到期后,加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任及执行抵押财产。
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富康车抵押是否有效?解释:案例中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富康车抵押系有效抵押。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案例中的富康车属于给校长个人配备的,不属于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因此抵押有效。
如果抵押的是接送学生或者教师的校车则抵押无效。
此外如果以学校的门面房抵押有效,以教室抵押则无效。
学校也可以用自有的非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为自己借款作抵押。
点评:办理抵押物登记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抵押物抵押的范畴办理,具体操作中,既要注意防范风险,又要注意方法创新,本案例中,除给校长配备的专车可以抵押外,还可尝试以收费权质押。
案例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1999 年11 月15 日某肉联厂在某银行借款80 万元,副食品公司连带担保,2000 年5 月15 日到期。
2000 年9 月 4 日,银行向肉联厂送达催收通知书,2002 年9 月20 日,银行向副食品公司主张权利,副食品公司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
现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肉联厂归还贷款,副食品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案例中肉联厂和副食品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责任?解释:肉联厂承担还款责任,副食品公司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副食品公司2002 年9 月24 日在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时,其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担保无效。
如果银行与肉联厂、副食品公司三方制定了条款,签订的是还款协议,那么副食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信用社办理的担保贷款通常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二年,信用社应当及时在诉讼期间内主张权利,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同时,要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达成书面文字的、内容详细的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 〕11 号)规定,如果借款人、担保人不签字的,可以采取“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
实际操作中应将合同编号、结欠金额等信息写在挂号信封面,信封内夹催收通知单。
信件的签收人可以是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信件收发登记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此外,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从借款人(担保人)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账户只有10 元钱,可以在每二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扣划 1 元钱,可以扣划10 次,累计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 年。
案例三:关于债权主张2006 年3 月23 日张三在某信用社借款 2 万元,由李四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借款后,张三外出打工无下落,信用社只好自贷款到期后至2010 年连年向担保人李四下发催收通知单,李四均予以签字,2011 年 3 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贷款。
问:李四是否有责任偿还贷款?解释:李四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张三外出导致诉讼时效丧失,李四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 〕11 号)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点评: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催收。
也可以采取上述“案例二”中列举的邮寄挂号信和账户扣划的办法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挂号信的签收人为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同住要求是连体建筑,同住的父母、保姆都可以,但是邻居则不可以。
案例四: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王军在某信用社借款7 万元,由张某、李某、赵某、钱某四人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王军及四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追偿贷款。
张某、李某二人对赵某、钱某在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赵某、钱某二人的字迹非其本人所签。
问:张某、李某应承担多少贷款偿还责任?解释:由于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信用社有过错责任,所以赵某、钱某二人只承担债务的二分之一责任,即偿还3.5 万元贷款,而非7 万元。
假如本案例中,赵某、钱某二人在合同中也是其本人签字,那么四位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2 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点评: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确保“面谈面签” ,不能让他人代办,要执行拍照存档制度,防范借名、冒名贷款。
案例五:关于信贷员代客户开户谢某经某银行员工孙某介绍在工作的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7 万元。
孙某替谢某在银行开立存折户,银行将27 万元贷款存入谢某账户,并设置密码后将存折交给孙某。
后孙某失踪,谢某以银行未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谢某的诉求。
问:谢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解释:谢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谢某并未授权孙某为自己在银行开立账户,且谢某并未取得贷款。
新的“三法一指引”实施后,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不能让信贷员代客户开立账户;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特定人;三是受托支付应有符合条件的单据;四是自主支付应搜集凭据、归档备查。
点评:账户开立应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严禁代办。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案例六:关于代位权的行使2006年江某以自有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16万元,期限二年。
2007年4月因城市规划,房屋被拆迁,江某只领到9万元拆迁款后外出务工,拆迁公司下欠江某拆迁款21万元。
贷款到期后形成不良。
银行将江某诉至法院,因为江某失踪执行中断。
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
问:银行的诉求是否成立?解释:银行的诉求成立。
银行与江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银行是债权人,由于拆迁公司的行为导致银行的债权悬空。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拆迁公司代为归还16万元贷款本息点评:在实际工作中,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七: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甲、乙、丙三人合办一公司,甲持有公司67%的股份并任法人代表,乙、丙不参与公司管理。
2009年11月1日,甲以公司厂房作抵押为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甲代替乙、丙在股东借款决议上签字)。
发放贷款时,乙、丙向法院申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问: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解释:办理公司贷款,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为自己抵押担保,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果融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决策者赔偿。
如果是公司为他人作抵押担保,需要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本案例中企业为自己申请抵押贷款,有无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点评:在办理企业借款时,无论企业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要认真查看企业的章程,了解借款(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同意。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签订经办人代替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时,也要看是否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权力范围、有效时间,预防越权代理。
案例八:抵押登记效力2010年7月王某以自有的货车抵押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未办理登记),2010年10月王某将货车以5.5万元卖给陈某,陈某不知该车已经抵押。
王某将货车交给陈某后,陈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1月贷款到期后,王某未偿还贷款,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但陈某认为该车归自己所有,信用社无权行使抵押权。
问: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信用社的抵押权能否行使?解释:信用社的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权无法行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评:抵押贷款一定要到规定部门办理有效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房产属于竣工不久的,应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程建设款项,否则抵押物处置变现时优先支付的是工程建设款项,因此要慎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