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质工程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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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来源: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查看次数:728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市政工程部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奖(市政工程部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协”)组织评选,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参与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优质工程(芙蓉杯)”(市政工程部分)奖的评选范围:

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市政广场、给排水、燃气、河堤、垃圾处置等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应有竣工验收后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桥梁等结构物工程应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凡属市政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申报。

(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将全套资料,送交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再由市政工程协会汇总后转报市质协。

(三)提交申报资料时,按相关要求缴纳评审费用。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鲜章);

(四)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均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有关单位鲜章);

(六)监理评价报告一份;

(七)全部申报文字资料必须打印,图纸用标准3号图,全套申报材料统一按A4幅面大小装订成册;

第七条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成都市质协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市政工程行业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质量;

(二)查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四)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九条复查小组依照“市政工程芙蓉杯检查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等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条“芙蓉杯”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市政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凡荣获“优质工程(芙蓉杯)”奖的申报单位,由市质协组织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将在年会上予以表彰,并通过“成都市政”刊物及其它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工程”的评审。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二)评审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撤销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获奖工程在三年内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将收回其一切获奖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优质工程(芙蓉杯)”奖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绵阳市“绵州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质量为核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工程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州杯”优质工程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是由建筑行业评选推荐,并由市建委确认颁发的全市建筑施工质量最高荣誉奖项,获奖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全市一流水平,获奖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

第三条申报“绵州杯”工程应具备以下规模:

、凡在我市的建设项目中,单项生产或公用性工程项目(含综合性建筑)6000平方米以上、单项住宅工程项目4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小区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申报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应在800万元以上。

第四条以下工程不能列入评选“绵州杯”工程范围:

1、我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

2、由于有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过的工程;

3、虽已通过竣工工程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成的工程;

4、已参加过“绵州杯“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5、入住使用率小于80%的工程;

6、有明显功能缺陷的工程。

第五条申报“绵州杯”奖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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