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资源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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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资源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兴化分公司

乙方:兴化市林华广告设计制作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角度出发,甲乙双方就广告媒体资源合作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源:开机画面、调音调台、公园环保箱广告。(详见合同附件一),相关成交合同另行商定。

有效使用时间: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源:过街天桥、户外大牌、高炮、灯杆灯箱。(详见合同附件一),相关成交合同另行商定。

有效使用时间: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三、合作的条件:

1、甲方负责审批、播出、投放乙方所承接的广告业务,并负责后续合作期内相关维护。

2、乙方负责审批、发布甲方所承接的广告业务,并负责后续合作期内相关维护

3、合作双方,乙方允许甲方发布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客户的广告内容,甲方允许乙方发布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客户的广告内容,双方均不可在对方媒体发布违法广告,如发生,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有权提起诉讼。

四、双方权利义务:

1.任何一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各类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文件,并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因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影响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提供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任何一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需要发布的广告信息等全部内容,并保证严格遵守《广告法》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发布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应要求广告方做出修改,修改之前,发布方有权拒绝发布,因此而影响发布时间,发布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任何一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片及文字等的知识产权。如因侵权或虚假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与对方无关。

4.任何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供的设计样稿后及时将对样稿的意见提供给对方,经确认后方可发布。在广告发布前12小时内没有意见的,视为认可设计样稿。

5.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发布广告。甲乙双方发布广告,需提前三天将发布时间告知对方,并且与对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以此为广告的发布依据。

6.在双方广告媒体资源合作时间内,甲方发布广告如与乙方收费广告发生冲突,发布日期顺延,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发布广告如与甲方收费广告发生冲突,发布日期顺延,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并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执行。

8.保密协议:双方对本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的商业信息有保密义务。 9.双方负责广告期内所做广告的维护和修缮。

五、违约责任:

1、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退回未履行部分款项,同时可向违约方要求取得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一方不得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擅自终止自身的履约义务,否则亦构成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或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要退还剩余时间的相应金额;也可因不可抗力使协议不能按时履行时,在另一方的要求下,当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协议应继续履行。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终止。未尽事宜,另行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和服务合同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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